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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考勤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09:07:2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考勤制度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纪律和工作秩序,确保公司进行有秩序的经营管理,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考勤管理

第二条:集团公司的考勤管理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

第三条:没有设置打卡机的单位考勤工作以各分(子)公司、管理中心、门店为单位,各单位设置兼职考勤员,负责本单位考勤工作;具备打卡机的单位考勤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或指定部门人员负责。 第四条:各单位的负责人是本单位考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兼职考勤员对单位领导负责,控制与汇总本单位职工的日常出勤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五条:各单位应实事求是地填报本单位考勤情况记录,并在每周周六下午下班前将考勤记录经单位领导签字后报送集团人力资源部。

第六条:全集团考勤记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汇总,并作为年度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二章

第七条:公司上班时间为

夏季: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8:00 冬季:

上午8:00-12:00

下午:13:30-17:00 第八条:公司(总部)一般实行每天7.5小时工作日制度。实行每周5.5天工作周制度(周六下午安排培训学习),周工作小时为41.5小时。

第九条:其他工作时间制度

作息时间 1.缩短工作时间。主要针对哺乳期的女职工。 2.计件工作时间。按计件定额工作。

3.不定时工作时间。主要为公司领导、外勤、部分值班人员、业务人员、司机、装卸工等,因工作性质需机动作业的工作岗位。 4.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工作性质为连续作业和受季节影响的岗位。按标准工作日换算为以周、月、季、年等周期计算工作时间。 第十条: 国家法定节假日 (1) 元旦,放假1日; (2) 春节,放假3日; (3) 劳动节,放假3日; (4) 国庆节,放假3日;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节假日,如妇女节、青年节、建军节、少数民族节日等。

第三章

适用范围及细则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职员(董事长、总监、各分子公司总经理)考勤管理另行规范。

第十二条: 特殊员工不考勤须经本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十三条: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采用考勤机打卡制度。未采用考勤机的,可填写员工考勤表。

第十四条: 任何员工不得委托或代理他人打卡或签到。

第十五条: 公司员工正常上班、加班、外勤、出差等均需考勤。员工忘记打卡或签到时,视同相应违规,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考勤设置种类 1.迟到。比预定上班时间晚到。 2.早退。比预定下班时间早走。 3.旷工。无故缺勤。 4.请假。可细分为几种假。 5.出差。

6.外勤。外出市内办事(含新乡各县、区)。 7.调休。

第十七条: 员工须出示各类与考勤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

假期 第十八条 事假

1、事假的审批权限是: 1~3天由部门经理批准(1天以内由门店经理批准);4~7天经本中心总监(分子公司部门经理)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经理核准;8天以上最终由总经理核准;8~15天由总经理核准,15天以上由经理办公会批准,手续报人力资源部备案。总监请假由总经理(总经理出差可向值班经理请假)批准,总经理请假由值班经理批准。

2、职工请事假须先按审批权限办理批准手续。劳务市场人员,见习期、试用期内的各类人员,一般不准事假,特殊情况请事假按审批权限审批,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视情况延长其见习期、试用期、待岗期。

3、职工请事假按日扣发基本工资,事假在5天以上的同时扣发当月相关比例津贴(电话补助除外):5~10天扣发30%;11~15天扣发50%;15天以上扣发100%;绩效工资部分由所在部门提议报人力资源部批准合理发放。

4、职工年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年度考核不能评优秀;超过三个月,不参加当年考核,不计算连续工龄。

第十九条 病假

1、职工因病不能上班,均应提供规定医院(市中心医院、第一人民医院、二院、中医院、三七一医院、妇幼保健院等)开具的病休诊断证明。特殊情况不能到指定医院就医的,应凭其它医疗单位(各类门诊除外)有效证明,经人力资源部审定后,方可按病假处理。

2、病休超过一个月,如患者要求复工,须持医院有效诊断书并经部门领导同意、人力资源部批准方可复工。

3、病假期间待遇:

(1) 职工一个月内病假在4天以上,按比例扣发当月的绩效工资:4~6天扣发15%,7~9天扣发25%,10天以上不足一个月扣发50%,满一个月扣发100%。病假一个月内,按天数发放基本工资60%,病假在5天以上的同时扣发当月相关比例津贴及绩效工资(电话补助除外): 5~10天扣发20%;11~15天扣发50%;16~20天扣发70%;21~25天扣发90%;26~30天扣发100%。

(2) 病假在一个月到两个月之间,只发本人基本工资。

(3) 病假超过两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在本公司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60%,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80%。

(4) 病假超过三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在本公司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40%,工作年限满10年,发本人基本工资的60%;

第二十条 产假

1、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产后休假7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对实行晚育(24周岁生育第一胎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享受六个月的产假待遇。

2、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的产假,超过四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42天。

3、男职工爱人生产时,给予护理假3天。

4、产假期间一切待遇按出勤对待(费用由生育保险支付)。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病假处理;

第二十一条 女职工给不满周岁的孩子哺乳,每天上、下午各给假一次,每次不超过半小时(包括路途),哺乳时间不允许累计后串作它用。

第二十二条 婚、丧假

1、职工本人结婚,婚假3天;符合晚婚条件(女24周岁,男25周岁以上)的在本公司工作3年以上,可享受10天婚假。

2、职工直系亲属(含配偶父母)丧亡,经部门经理同意给丧假3天。

3、婚假、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二十三条 职工本人搬家给假1天,工资照发。 第二十四条 工伤

1、职工因公(工)负伤需休息时,须经所在部门以书面形式报人力资源部,经指定医院诊断确认,人力资源部审批并办理手续后,可享受工伤待遇。工伤期间停发所有津补贴。

2、工伤病愈上班后原部位复发,经医院诊断后,仍可按工伤处理。 第二十五条

假期计算及程序

1、员工请假假期连续5天或5天以下的,其间的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不计算在内。

2、员工请假假期连续在5天以上的,其间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计算在内。

3、员工填写请假单,注明请假种类、假期、时间、事由、交接事项、联络办法,经各级领导审批,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4、假期超过15天(产假等)须书面交接手头工作,确保工作连续性。

5、超假期应及时通告请示有关领导审批办理相应手续。

6、假满回公司销假,填写销假单,交人力资源部备案,较长假期满者需及时交接工作。

7、请假必须有本人亲笔书写的假条一式两份,逐级审批后,于上班前上交人力资源部1份,本部门存留1份。代写假条者双方各罚20元,因不可抗力的因素(指自然灾害、重大交通事故、本人重病不能行动者或家属病危及死亡等)可电话向部门经理请假并讲明详细情况,由部门经理补办有关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8、未办手续擅自离开岗位,或假期届满仍未销假、续假者,均以旷工论处,并扣除本月基本工资。

9、请假以小时为最小单位,加班、补休以半天(4小时)以上计算。

10、员工的病事假不得以滞后加班抵充。

第五章

旷工

第二十六条:迟到1小时以上者为旷工一次。旷工人员由部门主管24小时内上报人力资源部(车间员工由车间主任上报)。

第六章

出差和外勤

第二十七条:因公出差,应由员工填写出差申请单一式二份,按程序核准后,一份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含外勤),一份由出差人凭以报销车旅费;平时出差不得报加班费,但国家法定节假日出差可申报。 第二十八条:出差的审核决定权限如下:

1、出差:员工出差三日内由部门经理核准,三日以上由本中心总监核准;部门经理以上人员三日内由本中心总监核准,三日以上由总经理核准(分(子)公司部门经理由本公司总经理核准);

2、外勤,经本部门经理批准,提前1小时以书面形式上报人力资源部即可。否则,按迟到论处。上班时间因公外出,经本部门经理(中心总监)批准后领取出门证可离开工作岗位;因公外出而无法签到者,由部门经理(中心总监)在考勤单外勤人员姓名后注明批准人姓名及外勤地点即可。未经上级领导批准擅自外出者,按考勤制度进行处罚。

第七章

加班

第二十九条:行政管理人员:周日加班给予加班补助,其余时间加班无补助。

1、加班申报程序: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加班时,由本人周六下午下班前填写加班申请单,经部门经理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2、门卫负责对周日加班考勤。

3、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为平时加班工资的2倍。 第三十条:生产车间人员

1、加班按工时工资计算,由车间主任负责安排。

2、考勤由车间统一管理,人力资源部监督抽查,错一罚三(罚车间主任)。

第八章

调休

第三十一条:加班员工可不领取加班费以调休代替;调休时间以半天为最小单位;凡调休的员工凭当月加班填写调休申请单,经部门主管审批,报人力资源部核准后备案。

第九章

会议及活动

第三十二条:会议及各种活动考勤管理由会议或活动组织者负责。 第三十三条:会议或活动组织者对违犯考勤制度不予及时处罚或营私舞弊者,给予组织者相应处罚。

第三十四条:会议和活动期间不得擅自离开现场,会议期间没有组织者批准不得离开现场者,特殊情况需请示组织者,经同意后方可离开。 第三十五条:正式会议(与会人员超过5人)期间不得接听移动电话、移动电话响铃或因移动电话出现声音等。

第三十六条:会议时间超过2小时者,中间休会10—15分钟。

第十章

奖惩

第三十七条:迟到或早退一次罚款10元;迟到或早退半小时以上者罚款20元;迟到或早退1小时者为旷工一次,罚款50元。 第三十八条:连续旷工三天者,按旷工罚款并调入劳务市场待岗,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员工无故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予以除名;部门主管对旷工未在24小时内上报者,处以每人次100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会议接听移动电话和产生振铃、私自离席等给予10元/次.人罚款;

第四十条:代别人签名或代别人打卡等弄虚作假者,给予100元/次罚款,并扣除本月基本工资的50%,情节严重者上交劳务市场培训。被代签名或被代打卡等弄虚作假者给予20元/次罚款。上下班考勤打卡或签到由门卫监督和管理,如管理不到位,给予10元/次.人罚款;如查处代签现象,每一人次给予保安50元奖励。

第四十一条:开具罚款通知单一式两份,注明原因,通知下达收到的具体时间(年、月、时、分),被罚者所在部门、人力资源部各持一份。被罚者接到通知书时并在所在部门存留的那份通知单上签字,款交财务管理中心(分(子)公司罚款交本公司财务处),财务管理中心(分(子)公司财务处)开具罚款收据,一式两份,并注明准确的收款时间,人力资源部保留一份存入绩效档案。

第四十二条:拒绝接收罚款单时,送达时只需有2人以上证明拒收视同收到,并给予原罚款的5倍处罚,有疑义者按照规定接收处理后可以到总经理或者监察审计部投诉。投诉有效时退还罚款,并给予责任人相应处罚。

第四十三条:在接到处罚通知24小时内罚款没有上交给予3倍处罚,缴款凭据没有送到人力资源部者再给予1.5倍处罚,以上处罚直接从本人工资中扣除。

第四十四条:一年之内累计迟到和早退6次,连续旷工三天者,调入劳务市场待岗,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

第四十五条:一季度之内本部门同一员工累计违犯本公司所有制度中2次同样纪律者或20%的员工犯错误者,给予其直接主管2倍处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每月填写月度考勤统计表,每月三日公布上月考勤结果及处理结果。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解释,综合管理中心总监监督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从二零零六年四月十三日起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生效后与此相抵触条款,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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