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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登记证书

发布时间:2020-03-02 11:38:0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威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威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登记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

2010-10-25 10:38:22 来源:乳山财政信息网 浏览:168次

威海市财政局文件

威财采„2010‟3号

各市、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威海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威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登记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现将《威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九日

威海市政府采购

供应商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监管,促进供应商公平、有序竞争,确保采购质量,提高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经营《威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本着自愿的原则,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并注册登记的供应商,适合本办法。

第三条参加威海市“网上办公用品超市”和“注册供应商询价”的供应商,必须是注册登记供应商。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汽车经销商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其他供应商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

(三)在威海市范围内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四)具有良好的公司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五)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六)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七)注册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或不诚信行为;

第五条供应商申请注册登记时,应当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一)注册登记申请表;

(二)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四)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六)经营场所房产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或房屋租赁合同原

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七)不少于1辆本单位或法定代表人机动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加盖

公章的复印件;

(八)不少于5人本单位职工上年度缴纳养老保险情况证明;

(九)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威海市及各市、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自收到供应商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结果通知供应商;对准予注册的供应商发放《威海市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登记证书》,同时将注册供应商有关情况上报威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通过“威海政府采购网”通报各市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

《威海市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登记证书》由威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统一制作,准予注册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发放;证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登记日期等事项,并加盖发放证书单位的公章,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涂改。

第七条为方便注册供应商参加询价或单一来源政府采购活动,提高政府采购合同履约率,注册供应商须交纳2万元的保证金,按照“一次交纳,多次使用”的原则,保证金在注册供应商参与报价时作为报价保证金,成交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保证金由准予注册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第八条注册供应商参加威海市政府采购活动时,一律不再交纳投标保证金和报价保证金,不需提供注册登记时已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但必须出具《威海市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登记证书》;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中中标或成交的,必须按照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

第九条注册供应商可以向准予其注册登记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并需交回《威海市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登记证书》,自最后一次成交之日起,12个月后其2万元保证金无息返还。各市、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要将注销供应商情况及时上报威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并通报各市、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

无正当理由申请注销登记的,其2万元保证金也按上述规定无息返还,但自准予注销之日起,三年内禁止其重新注册登记。

正当理由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分立、合并或注销的或一年以上无成交记录等情形,供应商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注册登记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条注册供应商实行严格的年检制度,年检时间为每年7月份,年检合格的加盖“威海市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年检专章”,年检不合格的或逾期不参加年检的供应商,取消其注册供应商资格三个月,收回《威海

市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登记证书》。三个月内仍不按规定办理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注册登记。情节严重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威海市政府采购活动。所有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后,无息返还其2万元保证金。

“威海市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年检专章”由威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刻制并管理。在各市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注册登记的供应商的年检工作由各市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年检合格后,由各市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到威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盖章。

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

(二)至

(九)款内容及企业其他变更情况、有无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等事项。

第十一条注册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注销其注册供应商资格,2万元保证金不予返还,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威海市政府采购活动,其法定代表人重新工商登记的企业三年内禁止其注册登记,其法定代表人不得代表其他供应商参与威海市政府采购活动的现场答疑:

(一)提供虚假资料谋取注册登记或年检的;

(二)按照《威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诚信行为记录的;

(三)被取消或注销注册供应商资格,不及时交回《威海市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登记证书》,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二条原先已注册登记的供应商需于2010年7月1日前重新办理注册登记及换证手续。否则,须交回《威海市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登记证书》,其原注册登记保证金按照本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本暂行办法由威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暂行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威海市询价采购管理办法》中关于供应商注册登记方面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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