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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规与管理2

发布时间:2020-03-03 20:53:3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一、案例分析题(共 1 道试题,共 100 分。) 1.案例:

2003年4月11日,无锡市工商局在检查中发现《无锡日报》于4月9日、10日,《江南晚报》于4月10日分别刊登了江苏省吴中大自然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乃捷尔初乳素”广告,涉嫌误导消费者。该广告分别以“非典型肺炎如何防治”和“非典型肺炎的启示:自身免疫力是抗病之本”为大标题,内容从介绍非典型肺炎到介绍乃捷尔初乳素“能补充体内合成抗体的不足,直接参与人体免疫反应,杀死并清除入侵体内的病毒、细菌和毒素,增强抗病能力”,并宣称“这次非典型肺炎防治期间,乃捷尔初乳素成了广大市民健身防病的法宝。”经查,乃捷尔初乳素胶囊为保健食品,其保健功能为:免疫调节、耐缺氧、抗疲劳。该保健食品对疾病包括非典型肺炎并无治疗作用,系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问:1、试分析违法的主体是谁?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何违法?应当如何处理?

1、答:违法主体是媒体和生产厂家,媒体散播虚假广告,而厂家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和发布虚假广告。

2、答:根据《广告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根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刑法》等法律的规定,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因其损害对象和情节的不同,应承担的责任分别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如果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如果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此类虚假广告,则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如果经营者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发〔2001〕11号)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造成人身伤残、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虚假广告违法行为时,如果有证据证明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达到上述四种情形之一,涉嫌构成犯罪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司法机关移交。

应该是让媒体媒介停止发布该虚假违法广告,并对广告主处以10万元罚款,对上述媒介分别予以罚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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