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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鹿奶粉事件看大规模侵权案之救济

发布时间:2020-03-03 04:28:0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从“三鹿奶粉\"事件看大规模侵权案之救济

赵庆呜1,孟 妍2 (1.曲靖师范学院政法学院,云南曲靖655011;2.云南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655091) 摘要:“三鹿奶粉”事件作为典型的大规模侵权事件,引发了社会对法律救济艰难、行业自律缺

失、政府监管不力、大规模侵权造成的危害等问题的关注与思考。参考、借鉴国外大规模侵权的相关制

度与救济方式,完善代表人诉讼制、确立跟踪观察义务制、建立产品责任强制保险制、设立专项救助基金

制.是实现我国大规模侵权案件救济的有效措施。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大规模侵权;救济途径;侵权立法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879(2010)05—0104—04 震惊全国的“三鹿奶粉”及“三聚氰胺事件” 已经过去,在该事件中,受害者获得赔偿的方式 主要是行政主导的一次性赔偿。从我国目前的 司法体制看,行政主导的一次性赔偿优于法律诉 讼,因为一次性赔偿为受害者提供了最顺畅便利 的救济渠道,也有利于政府强化监管职责,快速 有效化解食品安全领域的公共危机。但本文以 为,政府第一时间承担起医疗、赔偿等相关救助 责任是政府反应有效、高度重视的表现,但就解 决机制来说是不妥的。如果今后一旦出现类似 侵权问题,就把国家拖人民事赔偿责任主体之 列,且不说既加重了国家的负担又减轻了商家的 责任,更重要的是这既不合理更不合法。

一、大规模侵权的含义及特征

大规模侵权在美国侵权法中被表述为“Ma Torts”,是指基于一个不法行为或者多个具有同 质性的产品服务,给大量的受害者造成人身、财 产损害或者同时造成上述两种损害。„国内学者 认为,大规模侵权行为通常发生在恶意产品侵权 领域,具有受害人数众多,赔偿数额巨大的特征。 因此,大规模侵权的定义需要从侵权案件的数 量、受害人多数性、损害赔偿惩罚性等来考虑。【2’ 本文认为,大规模侵权是加害人实施了一个

侵权行为而同时造成多人人身或财产损害,强调 的是受害主体具有多数性。三鹿奶粉事件属于 典型的大规模侵权事件。

基于此概念,大规模侵权的特征是:

一是加害人的单一性或有限多数性【31。

谓单一性,即只有一个加害人,如某个生产商生 产的产品导致大量消费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 最为典型的案件为近年来美国持续出现的消费 者诉Philip Moris Tabacco公司的案件H J,该案件 引发大范围的集团诉讼,被告只有一人;有限多 数性是指加害人多数,他们往往具有某种类似的 地位,表现在产品侵权中,多个厂家采用同样的 有毒物质、同样的生产流程生产同样的缺陷产 品,多个销售商对此类产品进行销售,侵权者为 生产或销售侵权产品的多个企业。

二是受害人的多数性和复杂性\"j。这是区 别于单个侵权的主要特征之一,也是识别大规模 侵权行为的标志。其多数性没有一个绝对限定, 由于案件涉及面不同,受害人浮动空间较大,在 不同大规模侵权案件中,既可能涉及几百人,也 可能涉及上万人、甚至成百上千万人,这给大规 模侵权案件的诉讼程序和案件管理带来了很大 困难。受害人的复杂性表现为直接受害人、间接 受害人和潜在受害人等多层次上。这一复杂性 给受害人本身的救济、侵害人的赔偿以及法院的 受理等带来了一系列问题。

三是因果关系的复杂性怕J。较之单一侵权, 大规模侵权案件的因果关系更为复杂。首先,传 统侵权的因果关系是建立在“一因一果”或“多 收稿日期:2010一08—22 作者简介:赵庆呜,曲靖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法理学及知识产权法研究。 ·104·

万方数据赵庆鸣,孟 妍:从“三鹿奶粉”事件看大规模侵权案之救济 因一果”的有限原因和结果之上。由于大规模侵 权中原因和后果纷繁复杂,在认定因果关系时应 该采取一种超越传统侵权法的因果关系理论,考 虑加害行为的“同质性”,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 之间因果关系的推定以及科学论证层面上的盖

然性等;其次,某些大规模侵权案件无法确定“因 果关系”,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较长的 时间间隔对最终确定损害赔偿产生很大的影响。 例如美国的“石棉案件”中¨J。对此为保证所有 受害人均得到有效的救济,有学者提出法官在处 理此类案件时应采取因果关系推定,即基于侵害 行为引发损害结果的高概率性,在不能证明更合 理的原因时认定因果关系的成立。在本文看来, 这一做法有其合理的、给予受害人及时充分救助 一面,但也存在对加害方不利的一面,因此要限 制使用、仅限于受害人众多且证明因果关系存在 客观困难的大规模侵权。

四是损害后果的严重性和赔偿的惩罚性哺J。

大规模侵权造成的损害,除人身、财产外,还造成 众多受害人精神损害,甚至对社会也造成极大的 负面影响。此严重后果需要突出侵权法的威慑 功能,需要借助惩罚性赔偿制度。【9 o体现在《侵 权责任法》中即惩罚性赔偿金的规定,明知产品 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损害的,受害 人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本文认为加害人为了 牟取暴利置众多受害者不顾,本身存在过错,致 使在产品领域引发的大规模侵权现象日益突出, 使用惩罚性赔偿才能更好发挥侵权责任法的威 慑功能。

二、国外几种大规模侵权的救济方式 (一)德国

德国民法典的模范程序。该程序是指在一 系列类似的、性质相同的诉讼中,法官选择一两 个典型案件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其他类似案 件的当事人可以介入,同时该典型案件作出的判 决结果不仅可以适用当时任何类似、性质相同的 案件,而且以后的案件也可以适用该典型案件的 判决。【l叫本文以为,这种模范程序既更好地保障 大规模侵权事件中潜在受害者的利益,也避免了 大规模侵权事件发生后大量案件不断涌人法院, 造成司法资源浪费的现象。

(二)日本

在解决群体性纠纷时,日本新民事诉讼法规 定了与德国团体诉讼制度类似的选定当事人制 度。指因与某一事件有牵连而具有共同利益的 当事人为多数时,该团体成员可以从中选定一人 或多人实施诉讼,其中实施选定行为的人称为选 定人,而被选定者称为选定当事人。选定当事人 代表全体成员,判决在名义上是对选定当事人作 出的,但效力却及于所有选定人。¨¨ 此外,日本为了解决大规模侵权事件中潜在 受害者的后续治疗问题还创设“恒久救济”。[12 J 这是指以契约责任的形式由非营利性组织代表 受害者向侵权人在侵权诉讼结束后向侵权者索 求医疗费、养老金等费用的一种救济方式。 (三)美国

美国的集团诉讼是从英美衡平法发展而来

的,来源于英国的代表诉讼。是指一个或数个代 表人为了全体集团成员的共同利益,代表全体集 团成员而提起诉讼。法院对此作出的判决,不仅 对直接参加诉讼的集团有约束力,对那些没有参 加诉讼的主体也有约束力。

此外,美国的实体法还规定了市场份额责 任,主要是解决大规模侵权中受害人受偿不能的 问题。在因果关系的确认上,法院不再要求受害 人证明具体是由哪一生产商的产品导致的损害, 只需要证明生产商的确生产了该产品,而该产品 能够导致损害即可。在责任分担问题上,市场份 额责任能较为公平的在生产同种商品的生产商 之间分配赔偿责任,体现风险利益一致原则。 (四)英国

英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集团诉讼。在 原告或被告人数众多、存在共同或相关事实问题 或法律问题的诉讼中,当事人可申请法院作出集 团诉讼命令,法院亦可依职权作出。责令自特定 日期开始,向管辖法院就产生一项或多项集团诉 讼命令事项的案件提起诉讼,并进行集团登记。 管辖法院可以从集团登记的所有单个诉讼中选 择一个或多个诉讼,将其列为试验性诉讼。按正 常诉讼程序审理试验性诉讼,其所适用的证据材 料及最终的裁判,对其他诉讼具有参考效力。如 果某个试验性诉讼通过和解方式得到解决,该总 诉讼即退出试验,管辖法院可作出命令,将集团 登记的其他诉讼为试验性诉讼,原已进行的程序 ·】05·

万方数据第5期 曲靖师范学院学报 第29卷 继续有效。基于集团登记作出判决的,对判决时 已经进行集团登记的所有诉讼当事人皆有拘束 力,法院另有指令的除外。‘131此外,英国设立了 一种人身伤害保险基金,企业自由参保。当大规 模侵权发生后,保险基金也能够发挥较好的 作用。

三、我国大规模侵权救济方式及弊端分析 (一)侵权诉讼

面对侵权,提起诉讼是公民保护自身利益的 一项基本权利。在我国现阶段,一般侵权的实体 法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 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而 对于大规模侵权的解决途径我国法律没有明确 规定,一般倾向是推定为民事诉讼法的代表人诉 讼解决途径。因而三鹿奶粉事件中的受害人以 三鹿集团为被告提出侵权诉讼是他们寻求法律 救济的最基本途径。现实中,类似三鹿奶粉事件 的大规模侵权中,每一个受害者都是弱小的,而 司法途径对此又处于消极状态。可见大规模侵 权案件的受害者在司法上寻求救济仍有困难。 首先,法院审理案件的难度及司法资源的浪 费。大规模侵权受害者的多数性与复杂性决定 了受害人很难统一起来进行诉讼,对于同质而分 散的诉讼,法官享有的自由裁量权要求其具有较 高的职业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否则在实践中就 可能出现司法不公或者腐败,也可能出现同案不 同判之情形。更重要的是在这类侵权案件中,因 果关系、赔偿标准等问题的确定相对复杂,一个 法院审理单个案件就要耗费较大的资源,而其他 法院也可能审理同样案件,司法资源的浪费不言 而喻。

其次,诉讼时间漫长。由于大规模侵权事件 受害人数众多,社会影响大,诉讼涉及面广等因 素,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必须慎之又慎,致使 此类案件立案困难且时间较长。这样从受害者 起诉到案件审理结束、再到执行程序的完成,耗 时会过长,难以使受害者得到及时救济。

最后,举证困难。虽然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等规定,类似三鹿 奶粉事件这样的产品责任侵权纠纷适用无过错 责任原则,然而对于受害者来说,怎样通过足够 ·106· 的证据证明其食用的就是三鹿奶粉及其损害就 是该奶粉所致,该证明过程也是极其困难的。 (二)行政救济

群体性侵权往往不仅只是民事纠纷,还涉及 到其他复杂因素和问题,对社会稳定有很大影 响。所以在处理此类侵权事件时,行政措施的快 速、及时及其效力显然优于司法途径。从一个角 度来说,以行政机关为主导对此类事件进行解 决,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社会的现实或国 情。但由政府“先行买单”也存在着明显缺陷。 首先,政府支付医疗等费用会涉及到政府职 能问题。从行政法的角度看,把该项资金列入政 府的财政预算中,这是政府履行对特定社会群体 社会救助的义务。如果该项资金在支付给受害 人后无需向企业追偿,虽然使受害人得到了及时 救治和帮助,但却减轻了企业的责任,也加重了 政府的负担。其次,政府支付赔偿金会涉及到政 府财政问题。政府用纳税人的钱为企业侵权行 为买单,这实质上是全社会来承担侵权企业的责 任,这显然是违法的。

可见,为了避免大规模侵权事件给社会稳定

造成危害和影响,政府通过先行“垫付”的方式 向受害人赔付,但这种“垫付”方式缺乏明确的 制度支持。所以,政府统一买单的做法虽然具有 及时、有效之优点但却非长久之计。

四、对构建我国大规模侵权 合理救济途径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

在诉讼程序的建构上,国外主要有三种模式

可供借鉴:一是美国“集团诉讼”制度模式,其最 大特点是判决效力具有扩张力,并较少有行政干 预的色彩,主要是通过法定途径解决问题。二是 德国“团体诉讼”制度模式,它具有公益色彩,通 过消费者团体来代表诉讼和进行解决。三是日 本的“选定当事人诉讼”制度模式,该模式以选 定的当事人来实施诉讼、完成纠纷的解决。 比较上述模式,我们认为,德国的团体诉讼 制度有较好的借鉴意义,我国应该从立法上进一 步强化消费者协会的作用与功能,使其在大规模

侵权事件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同时,我国代表人 诉讼制度立法过于简单,限制了诉讼代表人代表

万方数据赵庆呜,孟妍:从“三鹿奶粉”事件看大规模侵权案之救济 当事人参与诉讼的实体处分权,使诉讼代表人的 实体权利与诉讼权利分离,客观上不利于诉讼进 行和最终权益的保护,应予以修改和完善。 (二)确立跟踪观察义务制度

借鉴德国法律规定,建立对企业产品质量跟

踪观察缺陷义务制度,对于投入流通的产品,应 该要求该商品生产商履行跟踪观察义务。如果 商品生产商对于投放市场的新产品没有尽到跟 踪观察义务,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商品存在缺 陷,或者已经发现商品缺陷而没有及时召回,致 使消费者受到伤害的,应当确认构成跟踪观察缺 陷,承担侵权责任。这就足以保证受害人在举证 不能或不充分的情况下,可以请求生产商承担起 侵权责任。该项制度的确立,对我国尚未建立全 面产品召回制度的情况下,具有更为重要的 意义。

(三)建立产品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参考英国的产品人身伤害保险制度,建立产 品强制责任保险机制。即要求产品生产企业参 照产品的价格、销售量、企业利润等要素确定产 品责任强制保险金。当投保企业因产品责任而 造成侵权时,按照预先设立的保险赔偿率由保险 公司支付赔偿金,当赔偿金额超出保险赔付金时 再由侵权企业承担,如果该赔偿金额仍然超出侵 权企业的支付能力,就启动政府救济机制。产品 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极大地减少政府 的负担,并以此弥补行政救济的缺陷,最大限度 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更有利于企业分散风 险,保障了企业的生存发展。 (四)设立专项救助基金制度

在许多大规模侵权案件中,企业赔偿能力有

限以及确定具体赔偿数额的复杂性等因素,使得 企业设立专项赔偿救助基金成为最终解决侵权 当事人之间损害赔偿问题的重要途径。对企业 的生存发展来说,其功能或作用与产品责任强制 保险制度有异曲同工之妙。例如,美国从20世 纪70年代末期逐渐出现了一些工业有毒废弃 地,对周围居民健康产生很大的危害,对此企业 通过设立赔偿基金,使因环境污染而导致的损害 均得以赔偿。 参考文献:

[1][3儿4][5][6][7][8]朱岩.大规模侵权的实体法 问题初探[J].法律适用,2008,(259):23.

[2]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及说明 [J].法学研究,2009。(4):8.

[9]汤维健.外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M].北京:中国人 民大学出版社,2007:220.

[10]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M].北京:中国政法 大学出版社,1996:196.

[11]中村英郎.新民事诉讼法讲义[M].北京:法律出版 社,2001:95.

[12]陆荣华.英美责任保险理论与实务[M].南昌:江西 高校出版社,2005:99.

[13]范瑜.集团诉讼问题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6:68. Analyzing the Remedy of Ma Tort from ‘‘Sanlu Milk Powder’’Incidents Zhao Qingming 1,Meng Yan2 (1.School of Poetics and Law,Qujing Normal University。Qujing Yunnan 65501 1;

2.School of Law,Yunnan University,Kunming Yunnan 650091,P.R.China) Abstract:The“Sanlu milk powder”incident,a typical ma tort,has brought about attention to and fo—

CUSeS on such law consideration as the feeblene of legal remedies,the lack of self—regulation,the ineffective of government supervision,and the huge loes caused by ma tort,though the incident had stopped.Drawing on foreign institution and remedies of ma tort,we analyze the ma tort and the reme— dy approaches,which will be conductive to the resolution of future ma tort and the further exploration of the remedies.

Key words:ma tort;legal approach to tort remedy;legislation of tort [责任编辑、责任校对:杨世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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