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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职工帮扶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20:45:1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困难职工帮扶制度

工会组织开展的困难职工帮扶工作是工会协助各级党政解决困难职工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为困难职工提供救助、维权和服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平抑社会矛盾,促进改革发展,为党和政府分忧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进一步将帮扶工作做大、做强、做实,使帮扶工作覆盖到每一名困难职工,现就区总工会帮扶工作有关内容、制度和标准进行说明。

一、特困和困难职工标准

2007年北京市和北京市总工会分别调整了特困和困难职工标准,特困职工: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07年为330元)的职工。困难职工:家庭月人均收入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由于重病或残疾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2007年家庭月人均收入400元以下)。

二、特困和困难职工调查

每年9至10月区总工会统一对区直属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和各街道辖区企业的特困和困难职工进行调查摸底。要求各基层工会切实履行 “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摸清特困和困难职工的变化情况。对符合特困和困难标准的职工要在实施“三查一访”后,纳入困难职工档案。其他时段特困和困难职工情况有变化的,基层工会要随时向区总工会报告变化情况,修改困难职工档案。

三、区总工会帮扶办公室职责

(一)法律援助。发挥与区司法局联合建立的崇文区总工会法律援助站的作用,为职工提供法律咨询,接受来信来访,参与劳动争议调解,代为书写法律文书,代理参加劳动争议诉讼等项服务。对低保家庭给予减、免服务费等优惠。

(二)技能培训。依托区总工会再就业定点培训学校,为有培训意愿的困难职工及其家属提供包括电工、家政、物业管理、制冷等多个工种的专业技能培训,提升困难职工的再就业能力。对有其他培训意愿的困难职工及其家属,帮扶中心可以帮助其联系其他再就业定点培训学校。

(三)职业介绍。帮扶中心将充分发挥工会职介所中介组织作用,通过与北京市职工帮扶中心以及其他职介机构进行联网,进一步拓宽用工信息渠道,全力满足用工和就业双方的需求,帮助困难职工实现再就业。

(四)家政服务。通过区总工会家政服务,为困难职工提供就业机会,尤其是针对4050人员,实行减免管理费、介绍费的方式,吸收更多的困难职工从事家政服务行业,并由此逐步改善家庭生活状况,实现最终的脱贫。

四、帮扶工作制度

(一)每年“两节”期间向特困和困难职工发放米、面、油等过节物品和慰问金。

(二)各级工会深入困难职工家庭进行走访慰问,组织贴心人服务队开展为困难职工服务活动。

(三)每年在8月底开展金秋助学活动,为考上大学和高中的特困和困难职工子女发放助学金。

(四)组织在读受助大学生开展暑期教育活动,并发放助学金。

(五)每月的第一个星期三发放帮扶物品。

(六)不定期开展转赠活动,将筹集到的帮扶物品赠与有需求的困难职工。

(七)每年为新增在职困难女职工一次性办理一份女工„四病‟保险。

(八)每年按照市总要求,在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募捐活动,集社会力量帮扶困难职工。

(一)职工解困基金

1.资助条件。

根据职工及所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状况,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职工及家庭进行资助。人均月收入为家庭月总收入除以供养亲属总人数的平均值。

下列情况不予解困资助:

(1)不服从调配、工作安排或在外从事第二职业的。

(2)违反党纪国法或因个人原因给国家和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

(3)不继续承担抚恤责任的死者家庭,包括已失去供养条件的死者直系亲属。

2.申请程序。

(1)由职工本人或配偶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出具有关证明,寄送所属的帮扶责任部门。

(2)帮扶责任部门负责对困难职工真实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填写《特别困难职工申请救助表》,签署意见报帮扶中心办公室。如属一般性生活困难,则填写《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按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办理。

(3)申请人或代申请单位、部门负责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供养直系亲属人数、姓名、年龄、职业;家庭收入状况;天灾人祸、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程度;乡、镇以上地方政府出具的证明。

3.资助标准。

(1)凡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重大损失的,一次性给予500至5000元救助。损失极为严重的,资助金额不受此限制。

(2)处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根据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以补差额的形式,每季度视情给予300至900元的定期救助金。

(二)特困职工子女高等教育助学基金、希望工程助学基金

1.助学基金资助条件。

(1)特困职工子女高等教育助学基金。船岸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子女考取大专以上普通高等院校,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支付子女上学所需费用开支者,可以申请特困职工子女高等教育助学基金资助。

(2)希望工程助学基金。船岸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其子女难以完成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学业,可以申请希望工程基金资助。

2.助学基金资助标准。助学金以学年计逐个学期发放。

(1)特困职工子女高等教育助学基金。助学金额每学年为3000至6000元人民币,具体数额将根据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学费标准等因素研究确定。每年资助名额原则上不超过20名。

(2)希望工程助学基金。小学教育每学年最高金额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初中教育每学年最高金额不超过2000元人民币。助学金额视学生家庭所在地区书杂费高低而定。

3.助学基金资助申请及审批。由申请人将有关申请材料寄交职工所在的帮扶责任部门,帮扶责任部门造册初审后送帮扶中心办公室汇总,最后提交帮扶中心领导小组研究审批。申请截止时间为每年9月15日(邮寄以邮戳日期为准)。助学申请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特困职工子女高等教育助学基金申请资料:《特困职工子女高等教育助学金申请表》;入学或成绩证明资料,即新入学学生出具普通高校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已在校就读学生出具上学年的成绩表(带有本人相片)和院校考评鉴定(加盖公章);乡、镇以上地方政府出具的特别困难证明;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大一寸彩色相片两张;学生本人和家长的联名申请书。

(2)希望工程助学基金申请资料:《特困职工子女希望工程助学金申请表》;学生本人和家长的联名申请书;职工家庭所在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特别困难的证明(加盖公章);学生本人所在学校出具的学生操行鉴定(加盖公章),小学一年级学生则出具入学通知;学生个人资料(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就读学校及年级);学生本人近期大一寸相片两张。

4.受资助学生和家长的义务。

(1)受助的特困职工家庭,应将全部助学金用于子女上学的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2)助学基金是广远广大职工辛勤劳动成果的一部分,受助学生应加倍珍惜上学的机会,其家长应教育子女,努力学习,勤俭节约,把子女培养成品学兼优的好学生。

5.助学金终止发放和退还。

(1)受助学生将助学基金挪作他用者、申领助学金弄虚作假者、违反校规或触犯刑律被勒令退学或开除者,除终止发放助学金外,已发放的部分应计算本息全部退还;

(2)受助学生如因生病等非责任性原因停学、退学,或因学科不及格而留级的,助学金即终止发放。

(3)受资助学生已完成所享受资助的,停止发放助学金。

(三)“三项基金”管理使用的检查与监督

“三项基金”的资金来源于行政拨款,工会注资,个人或单位定向资助,职工募捐。

1.基金的使用管理接受财金部、监督部/审计部的监督和审核,并由帮扶中心领导小组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广大职工的监督。

2.帮扶中心办公室每年将基金的管理、使用等情况书面向帮扶中心领导小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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