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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公司员工劳动合同书

发布时间:2020-03-02 17:03:0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编号:

劳 动 合 同 书

(固定期限)

方:

方:

签订日期: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 户籍类型(城镇/农村):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 户口所在地 : 省 市(县) 区(镇)

在京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紧急联系人姓名: 与其关系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确定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合同起止日:自

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

年_____月_____日止。

其中_____(有、无)试用期,试用期自

年____ 月____ 日至

年____ 月____ 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_______ _岗位(指工种,如护理岗、行政岗、后勤岗、餐饮岗、财务岗、管理岗、工程技术岗等)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甲方规定的或计划的质量和数量的要求。 第四条

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北京, 从事

岗位(指具体岗位,如,护理员、出纳、厨师等)工作。鉴于养老行业的特殊性,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及实际人员配置,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有权变更工作地点、工作岗位,或者变更其中之一。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条

甲乙双方同意隶属于公司职能部门的员工实行标准工时制。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每周休息2天,休息日不固定,以适应养老院工作需要为原则,每年应享受的公休日为104天、法定节日为11天。其中,研发部人员实行弹性工作制。

隶属于院内编制的员工以年为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特殊岗位如保洁人员、餐饮人员、物业人员等岗位除外,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院内所属员工每周工作6天,每周休息1天,休息日不固定。每天作息时间以适应养老院院内工作需要为原则,每年应享受的公休日为52天、法定节日为11天。具体工作和休息时间按照公司及各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七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甲方应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八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九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条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五、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

乙方薪资主要由固定工资、绩效工资,福利津补贴三部分组成。甲方根据本单位的薪资制度,确定乙方的基本工资标准为2200元/月,其他薪资按照《劳资待遇确认表》、《薪酬管理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执行。

工资发放日为每月 15日,如遇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甲方可以提前或推后5个工作日发放劳动报酬。甲方不得无故拖欠。

第十二条

甲方实行新的工资制度调整工资水平时,或乙方的工作岗位、职务发生变化时,甲方可对乙方的工资待遇予以调整。乙方工资的增减,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乙方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甲方依照北京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第十四条

乙方依法享受法定休假,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六、社会保险

第十五条

合同期内,甲方应依法为乙方办理参加基本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的手续,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的比例,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第十六条 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等各项待遇,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死亡的待遇,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的待遇,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七、劳动纪律

第十七条

甲方应当向乙方公示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不得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十八条

乙方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十九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条 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顶。

八、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一)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

(二)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乙方不能从事或者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的。

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九、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二十四条 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 甲方《员工手册》及其它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的相关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甲方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并还应支付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由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乙方不能从事或者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又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五)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裁减人员的,甲方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职工的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支付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十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本合同第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乙方处于试用期,有上述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乙方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的终止,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乙方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日通知甲方。乙方试用期满后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由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甲方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第三十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乙方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给甲方生产经营造成经济损失,并经有关部门证明尚未处理完毕,或由于其它问题正在被审查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甲方依本条第一款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甲方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应支付乙方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甲方依照本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支付乙方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三条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出现法定终止条件以及符合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解除条件,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

第三十四条 劳动合同期满前,甲方对乙方合同期内工作进行考核,甲方根据乙方工作表现和工作业绩以及甲方工作需要,需要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将续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送达乙方,经双方协商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重新订立的劳动合同,自前份劳动合同期满次日起生效。

乙方符合法律规定的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乙方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前,甲方或乙方认为无需签订劳动合同的,均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 第三十五条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认为下述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程序是公正而合理的:

(一)甲方或乙方提出书面通知;

(二)乙方与甲方指定的接班人和监交人交接工作,并撰写工作交接清单;

(三)归还乙方持有的属甲方所有的各种文件、资料、通信设备、劳动工具、住房、交通工具等财产。如有遗失、损坏应予补偿;

(四)结算工资、费用;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五)甲方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六)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

十、经济补偿

第三十六条 经济补偿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乙方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乙方月工资高于甲方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十一、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处理。

(一)无故克扣或拖欠乙方工资的;

(二)未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约定试用期限的;

(三)未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或应签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四)未按《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八条

乙方违反《培训协议》中约定的服务期,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超过甲方出资培训费用金额(包括为委托其他单位对乙方进行培训所支付的培训费、培训期间的差旅费、因培训产

生的其他直接费用),违约金标准为:违约金=培训费用×未服务时间÷总服务时间。

第三十九条 乙方违反《保密协议》中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情节严重的,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十条

乙方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期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赔偿金包括:

(一)甲方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因提前离职未完成工作事项,对甲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乙方未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又到新的甲方工作,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法律、法规和甲方制度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给甲方生产经营造成经济损失而被甲方解除劳动合同、除名或开除的乙方,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十二、其他约定

第四十二条 乙方保证与甲方签订本合同时,已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并提供相关单位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于乙方的过错,导致甲方被乙方原工作单位追诉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第四十三条 乙方必须按规定提供各项真实、合格、有效的证件及资料。若乙方提供的证件及资料有虚假、欺骗等现象,甲方可解除本协议,不作任何经济补偿;如因乙方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要求赔偿。

第四十四条 乙方因故辞职,应按照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后方可离职,否则甲方有权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包括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乙方辞职,应积极配合甲方做好工作交接和接班人培养工作。对于乙方能妥善做好交接工作,所培养的接班人基本能顶替乙方工作的,甲方可以放弃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条二款规定的部分直至全部赔偿要求。对于乙方因培养接班人需要而自动延期离开的,本合同继续有效,甲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劳动报酬给付义务、支付社会保险费的义务,直至乙方离开,并且可以放弃部分直至全部赔偿要求。

第四十五条甲方或乙方解除本合同,须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乙方须在甲方安排人员接岗并完成接交工作后方可离岗,乙方工作接交未完成而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本合同约定的报酬两倍承担和约解除金。

第四十六条 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培训协议、保密协议、廉洁自律协议、补充协议等与劳动合同相关的协议,以及甲方依法制定公开发布的所有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本合同条款与劳动法规有抵触的,按现行劳动法规执行。

第四十八条 双方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章生效,涂改、冒签、代签则无效。

第五十条

乙方确定下列地址为劳动关系管理相关文件、文书的送达地址,如以下地址发生变化,乙方应及时书面告知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日 说明:本合同应当用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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