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产品突发质量异常的处理规定
为了规范公司产品质量出现突发异常的处理流程,明确各部门在质量异常处理时的职责与权限,以确保在出现突发质量异常时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从而更好的满足客户需求,提升公司的质量水平、服务意识和竞争力,特规定如下: 1.所有不合格品品检人员一经发现应及时做好不合格品标示,标示上应注明不合格原因类型、建议处理措施等全面信息;
2.品检人员发现产品质量异常时应第一时间通知值班长进行协调处理,无法处理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通知其他职能部门人员协助处理,同时及时上报部门主管。 3.各工序车间自行发现的质量问题应主动进行处理,自身无法处理的、严重的质量异常必须及时通知品检、品管及工艺部门协调处理。
4.公司产品一切质量活动的确认均以品管部的判定为准,未经品管部确认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得出库,擅自安排出货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责任人承担;不符合发货条件又确需发货的,须由品管部开出让步放行单、经销售主管、生产经理或总经理确认后方可发货;
5.品管或生产人员通知相关人员进行质量异常处理而相关部门人员拒不执行的,造成的任何后果均由责任部门或人员承担,情况严重的可追加行政处罚,同时出现类似情况品管主管有权对相关责任人提请处理意见并报生产经理、总经理批准。 6.品检人员发现严重不合格产品时,除通知相关责任人进行整改外,另外应开具《质量异常反馈单》给相关责任部门要求其填写整改措施,相关部门接到反馈单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制定并完成整改措施 将反馈单返回品检人员,品检人员收到反馈单后应监督整改过程并验证整改措施的有效性;
7.所有质量异常处理完结后均由质检人员再次进行抽检确认,经过质检确认合格后方可流入下道工序或出库;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添加或更改,本流程试行3个月,3个月后如无需更改则直接转为正式文件,无需重新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