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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报关员资格考试总结 (3)

发布时间:2020-03-02 20:29:4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二章 对外贸易管制

第一节 对外贸易管制概述

一、对外贸易管制

1、性质:对外贸易管制是政府的一种强制性行政管理行为。它所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是强制性的法律文件,不得随意改变。

2 含义:对外贸易管制是指一国政府为了国家的宏观经济利益、国内外政策需要以及履行所缔结或加入国际条约的义务,确立实行各种管制制度、设立相应管制机构和规范对外贸易活动的总称。

3、分类:管理目的分为——进口贸易管制和出口贸易管制

管制手段分为——关税措施和非关税措施

我国按管制对象分为——货物进出口贸易管制、技术进出口贸易管制和国际服务贸易管制

4、目的:①保护本国经济利益,发展本国经济;②推行本国的外交政策;③行使国家职能

5、特点:①对外政策的体现;②因时间、形势变化而变化;③以进口管制为重点。

6、对外贸易管制的实现:海关监管是实现贸易管制的重要手段(各部委核发许可证、海关据此审定进出境的合法性来实现:单证货三大要素相符);报关是海关确认进出口货物合法性的先决条。

注意: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

二、我国对外贸易管制的基本框架与法律体系

1、基本框架:我国对外贸易管制制度是一种综合管理制度,主要由海关监管制度、关税制度、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制度、进出口许可制度、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以及贸易救济制度等构成。

2、法律体系:由于我国对外贸易管制是一种国家管制,因此其所涉及的法律渊源织限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国际条约,不包括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各民族自治区政府的地方条例和单行条例。其中《对外贸易法》为核心。 环保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蒙特利尔议定书》——臭氧层、《巴塞尔公约》——危险废物 动植物类:《动植物检疫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公约》 医药类:《药品管理法》《进口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精神药物管国际公约》 许可类:《进 / 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暂行办法》

《国际纺织品贸易协定》 通用类:《对外贸易法》《海关法》《关税条例》《外汇管理条例》《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等

《京都公约》——简化和协调海关制度

《伦敦准则》——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流的公约

《鹿特丹公约》——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国际公约

《蒙特利尔议定书》——消耗臭氧层物质

《巴塞尔工业》——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 第二节 我国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 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作为一项非关税措施,是世界各国管理进出口贸易的一种常见手段。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是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的主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中极其重要的管理制度。其管理范围包括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自由进出口的技术以及自由进出口中部分实行自动许可管理的货物。

一、禁止进出口管理:实行目录管理

(一)禁止进口管理

(由于属直接禁止贸易,故和第四节内容的学习无关)

1、禁止进口货物管理

(1)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商品

(第一批:根据保护生态环境的国际条约而定——如国家禁止进口属破坏臭氧层物质的四氯化碳,禁止进口属世界濒危物种管理范畴的犀牛角、麝香、虎骨等)

(第二批:旧机电产品类——压力容器类、电器医疗设备类、汽车工程及车船机械类(安全、环保与节能)

(第三四五批:固体废物类——包括废动物产品,废动植物油脂,矿产品、矿渣、矿物油、沥青的废料,废药物,杂项化学品废物,废橡胶、皮革,废特种纸,废纺织原料及制品,玻璃废物,金属和含金属废物等)

(第六批:维护环境安全,淘汰落后产品——长纤维青石棉、二恶英等)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进口的商品

①来自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②动植物病源(包括菌种、毒种等)及其他有害生物、动物尸体、土壤; ③带有违反“一个中国”原则内容的货物及其包装; ④以氯氟羟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和以氯氟羟物质为制冷工质的家用电器用压缩机;

⑤滴滴涕、氯丹等;

⑥莱克多巴胺和盐酸莱克多巴胺。

⑦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第一批)》适用海关商品编号(2010年版),涉及电视剧、电冰箱、洗衣机、房间空气调节器、微型计算机等的5中商品。 (3)其他各种原因停止进口的商品

①以CFC12为制冷工质的汽车空调压缩机(含汽车空调器);

②旧服装;

③Ⅷ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 ④氯酸钾、硝酸铵。

2、禁止进口技术管理

目前,《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所列明的禁止进口的技术涉及钢铁冶金、有色金属冶金、化工、石油炼制、石油化工、消防、电工、轻工、印刷。医药、建筑材料生产等技术领域。

(二)禁止出口管理

1、禁止出口货物管理

(1)列入《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的商品

目前,我国公布的《禁止出口货物目录》共有5批:

①第一批:保护我国自然、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履行国际条约和协定——如国家禁止出口属破坏臭氧层物质的四氯化碳,禁止出口属世界濒危物种管理范畴的犀牛角、虎骨、麝香,禁止出口有防风固沙作用的发菜和麻黄草等植物。 ②第二批:保护我国匮乏的森林资源,防止乱砍滥伐——如禁止出口木炭。

③第三批:保护人的健康,维护环境安全,淘汰落后产品——如长纤维青石棉、二恶英等。 ④第四批:主要包括硅砂、石英砂及其他天然砂。

⑤第五批:包括无论是否经化学处理过的森林凋落物以及泥炭(草炭)。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出口的商品

①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植物;

②原料血浆;

③商业性出口的野生红豆杉及其部分产品;

④劳改产品;

⑤以氯氟羟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和以氯氟羟物质为制冷工质的家用电器用压缩机;

⑥滴滴涕、氯丹等;

⑦莱克多巴胺和盐酸莱克多巴胺。

2、禁止出口技术管理

《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核技术、测绘、地质、药品生产、农业等

二、限制进出口管理

(一)限制进口管理

国家实行限制进口管理的货物、技术,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口。

1、限制进口货物管理

目前,我国限制进口货物管理按照其限制方式划分为许可证件管理和关税配额管理。

(1)许可证管理:以经国家各主管部门签发许可证件的方式来实现各类限制进口的措施,包括进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濒危物种进口、限制类可利用废物进口、药品进口、音像制品进口、黄金及制品进口等管理。

(2)关税配额管理:关税配额管理系指一定时期内(一般是1年),国家对部分商品的进口制定关税配额税率并规定该商品进口数量总额,在限额内,经国家批准后允许按照关税配额税率征税进口,如超出限额则按照配额外税率征税进口的措施。限额内外实行差别税率。这是一种相对数量的限制,如小麦。

2、限制进口技术管理

方式——目录管理下的许可证管理。

程序——合同前递交“技术进口申请”,商务部门核发“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合同后申请,核发《技

术进口许可证》。(两次申请、两次核发——技术进口申请、意向书、合同、许可证)

范围——涉及生物、化工、生物化工、石油冶炼、石油化工、造币技术等6个领域的技术。 注意:经营限制进口技术的经营者在向海关办理申报进口手续时,必须主动递交技术进口许可证,否则将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

(二)限制出口管理

国家实行限制出口管理的货物、技术,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方可出口。

1、限制出口货物管理

对于限制出口货物管理,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出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件管理;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出口货物,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划分进行管理。 目前,我国货物限制出口按照其限剑方式划分为出口配额限制、出口非配额限制。

(1)出口配额限制:我国出口配额限制有两种管理形式,即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和出口配额招标管理。

a、配额许可证(绝对数量的限制):获得配额证明,换发许可证(资格企业,直接分配,有确定总量)。

b、配额招标:根据招标原则,中标者发放配额证明,换领出口许可证(有确定总量)。 (2)出口非配额限制: 非数量限制,包括出口许可证、濒危物种出口、两用物项出口、黄金及其制品出口等直接签发许可证管理。

2、限制出口技术管理:限制出口技术实行目录管理,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遵照下列原则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出口的技术目录。属于目录范围内的限制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国家许可,不得出口。 《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 程序:申请、核发《技术出口许可证》。

三、自由进出口管理:

自由进出口货物、技术的进出口不受限制,但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国家对部分属于自由进口的货物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对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实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

(一)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进口前进行自动许可性质的登记;有关部门一律核发《自动进口许可证》。

(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 只要是非禁限的、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外贸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作出登记,并颁发《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可持证凭以报关。

注意: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是在任何情况下对进口申请一律予以批准的进口许可制度。 第三节 其他贸易管制制度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制度

1、含义: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2、目前,我国对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管理,实行备案登记制。

3、目前,我国实行国营贸易管理韵商品主要包括:玉米、大米、煤炭、原油、成品油、棉花、锑及锑制品、钨及钨制品、白银等。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职责范围

1、主管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通过颁布《法检目录》实施目录管理。

2、对于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境商品是否需要检验,由对外贸易当事人决定。检验检疫机构对法检以外的进出口商品,可以以抽查的方式予以监督管理。

3、对关系国计民生、价值较高、技术复杂或涉及环境及卫生、疫情标准的重要进出日商品,收货人应当在对外贸易合同中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造或监装,以及保留到货后最终检验和索赔的条款。

注意:对于法检商品实施强制性检验检疫;对于目录外商品实施抽检,并可根据贸易当事人要求实施检验检疫并制发相关证书;而对于高价值、高技术、复杂的进出口商品,明令要在合同中签订监造、装运前预检、监装、以及到货后最终检验和索赔的权利。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的组成

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包括: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制度、国境卫生监督制度三部分

1、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我国商品检验的种类分为4种,即法定检验、合同检验、公证鉴定和委托检验。商品检验机构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内容包括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商检标准有二: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标准。

2、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制度: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动植物检疫监督管理的方式有:实行注册登记、疫情调查、检测和防疫指导等。其内容主要包括:进境检疫、出境检疫、过境检疫、进出境携带和邮寄物检疫以及出入境运输工具检疫等。

3、国境卫生监督制度:监督职能主要包括进出境检疫、国境传染病检测、进出境卫生监督等。

三、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

主管部门是:国家外汇管理局

1、外汇管理范围:经常项目外汇业务、资本项目外汇业务、金融机构外汇业务、人民币汇率的生成机制、外汇市场的监督管理。外汇管理的主要形式:通过核销单实行外汇核销。

2、出口货物收汇管理:我国对出口收汇管理采取的是外汇核销形式。

具体内容是:外汇管理局发出核销单,发货人填写,海关签注,结汇及用汇填写“出口收汇证明”及电子口岸IC卡,银行办理,外管部门凭此和报关单核销联进行收汇核销。

3、进口货物付汇管理:进口货物付汇管理采取外汇核销形式。

具体程序是:出口前申请“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时海关签注,进口人凭之与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证明联及其相关电子数据等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银行办理核销付汇业务。

四、对外贸易救济措施 反补贴、反倾销和保障措施都属于贸易救济措施。反补贴和反倾销措施针对的是价格歧视这种不公平贸易行为,保障措施针对的则是进口产品激增的情况。

(一)反倾销措施

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反倾销措施和最终反倾销措施。

1、临时反倾销措施(在初步认定存在倾销倾向并调查结束前实施)

临时反倾销措施有两种形式:一是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二是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a、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商务部决定、公告,海关执行) b、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商务部建议、税则委员会决定、商务部公告、海关执行)

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2、最终反倾销措施:征收反倾销税(商务部建议、税则委员会决定、商务部公告、海关执行)

(二)反补贴措施

反补贴与反倾销的措施相同,也分为临时反补贴措施和最终反补贴措施。

1、临时反补贴措施(初裁补贴成立即实施)

临时反补贴措施采取以保证金或者保函作为担保的征收临时反补贴税的形式。(商务部建议、税则委员会决定、商务部公告、海关执行)

临时反补贴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

2、最终反补贴措施:征收反补贴税。 (终裁补贴成立起实施,终裁前要磋商)(商务部建议、税则委员会决定、商务部公告、海关执行)

(三)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分为临时保障措施和最终保障措施。

1、临时保障措施(增加关税(惩罚性)。不超过200天,计入保障总期限)

临时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自临时保障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得超过200天,并且此期限计人保障措施总期限。

注意:可不经磋商实施,如事后调查不能确认进口对国内产业形成损害或损害威胁,应退还所征税。

2、最终保障措施

最终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关税、数量限制等形式。 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4年,在此基础上如果继续采取保障措施则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即对于防止或者补救严重损害仍有必要;有证据表明相关国内产业正在进行调整;已经履行有关对外通知、磋商的义务;延长后的措施不严于延长前的措施。保障措施全部实施期限(包括临时保障措施期限)不得超过10年。 救 济 措 施 对 比 措施 适用对象 条件 实施形式 实施期限 反倾销 价格歧视等不公平贸易或竞争 低价倾销 现金保证金、价格承诺、保函 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延长至9个月。 反补贴 同上 政府补贴 同上 临时反补贴措施公告起不超过4个月。 保

障 公平条件下的数量猛增 数量激增 加征关税、关税配额、数量配额。 临时保障措施不得超过200天,最终保障措施一般不超过4年,特殊情况下总期限不得超过10年。

第四节

我国贸易管制主要管理措施及报关规范

一、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一)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含义

进出口许可证管理是指由商务部或者由商务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制定并调整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以签发进出口许可证的方式对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的商品实行的行政许可管理。

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管理范畴,分为进口许可证管理和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务部是全国进出口许可证的归口管理部门。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商务部授权的其他省会城市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为进出口许可证的发证机构,负责在授权范围内签发进口许可证或出口许可证。(三级发证机构) 原则上先发证后进出口。

(二)管理范围

1、2011年实施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有重点旧机电产品和消耗臭氧层物质。

(1)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的发证工作。

(2)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口许可证由各地外经贸委(厅、局)、商务厅(局)签发;在京中央管理企业的进口许可证,由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签发。

2、2011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有49种货物,共625个10位商品编号,分别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和出口许可证管理。

注意:①玉米、小麦、棉花、煤炭、原油、成品油等6类商品的出口许可证,由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签发。

②对港澳出口的活牛、活猪、活鸡实行全球许可证下的国别配额许可证管理,对港澳台出口天然砂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对标准砂实行全球出口许可证管理。

(三)报关规范

1.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年,当年有效。特殊情况需要踌年度使用时,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次年3月31日,逾期自行失效。 2.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且有效期截止时间不得超过当年12月31日。 3.进出口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关”管理。一般情况下,进出口许可证为“一批一证”。如要实行“非一批一证”,应当同时在进出口许可证备注栏内打印“非一批一证”字样,但最多不超过12次,由海关在许可证背面“海关验放签注栏”内逐批签注核减进出口数量。 4.免证溢装数量限度:①原油、成品油溢装上限为3% ②其他大宗、散装货物溢装上限为5%。

5.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补偿贸易项下出口货物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

6.凡列入禁止出口、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的商品,因添加、混合其他成分,或仅简单加工导致商品编号改变的,仍须按照原海关商品编号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7.凡申报出口的商品成分中含有(添加或混合)禁止出口、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贵金属超过2%,其他超过10%)的,须按含有禁止出口、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注意:①一证一关指进出口许可证只能在一个海关报关。

②一批一证指进出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一次报关使用。

③非一批一证指进出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多次报关使用。

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核、导弹、生物、化学技术)

(一)管理范围 1.主管部门

商务部是全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归口管理部门。 2.发证机构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和受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

3.2011年实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包括: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名录所列物项(64种)、易制毒化学品(42种)、放射性同位素(8种)共3类。 注意:①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前,进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发证机关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或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凭以向海关办理进出口通关手续。

②如果出口经营者拟出口的物项和技术存在被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风险的,无论该物项和技术是否列入管理目录;都应当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二)报关规范

1.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实行“非一批一证”制和“一证一关”制,并在其备注栏内打印“非一批一证”字样;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制和“一证一关”制。

2.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跨年度使用时,在有效期内只能使用到次年3月31日,逾期发证机构将根据原许可证有效期换发许可证。

3.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证面的进口商、收货人应分别与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的经营单位、收货单位相一致;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证面的出口商、发货人应分别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的经营单位、发货单位相一致。

三、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进口许可证管理

(一)主管部门

国家密码管理局是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设备进口的国家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总署依法制定、调整并公布《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进口管理,目录》,以签发密码进口许可证的形式,对该类产品实施进口限制管理。

(二)管理范围

1.管理范围列入《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进口管理目录.》(第一批)以及虽暂未列入目录但含有密码技术的进口商品。

2.2011年列入第一批管理目录的商品包括加密传真机、加密电话机、加密路由器、非光通讯加密以太网络交换机、密码机(包括电话密码机、传真密码机等)、密码卡等6类商品。

(三)报关规范

1.对外贸易经营者进口列入《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进口管理目录》(第一批)的商品,以及含有密码技术但暂未列入管理目录的商品,在组织进口前应事先向国家密码管理局申领密码进口许可证,凭以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2.免于提交密码进口许可证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加工贸易项下为复出口而进口的; (2)由海关监管,暂时进口后复出口的;

(3)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或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

3.进口单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所进口的商品含有密码技术,但暂未列入目录的,也应当申领密码进口许可证。进口时,应主动向海关提交密码进口许可证。

注意: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进入境内区外,需交验密码进口许可证。

四、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无《自动出口许可证》)

(一)主管部门和发证机构

1.商务部根据监测货物进口情况的需要,对部分自由进口货物实行自动许可管理。目前涉及的管理目录是商务部公布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对应的许可证件为自动进口许可证。

2.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及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机构负责自动进口许可货物管理和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

(二)管理范围

1.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苑围

2011年实施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商品包括非机电产品、机电产品(包括旧机电产品)两大类,分为3个管理目录。 注意:目录三(旧机电产品):目前只涉及旧胶印机一类。由商务部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 2.免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情形

进口列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的商品,在办理报关手续时须向海关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但下列情形免交:

①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并复出口的(原油、成品油除外:战略物资); ②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或者投资额内生产自用的(旧机电产品除外)(免税免此证、专用进口,进口许可证不免);

③ 货样广告品、实验品进口,每批次价值不超过5 000元人民币的;(免税免证,少的缘故,如实进口许可证管理范畴,则不免)

④ 暂时进口的海关监管货物(不在中国使用,免税免证) ⑤ 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进入保税仓库、保税物流中心的属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视同境外,免税、免此证,进口许可证不免) ⑥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的不作价设备监管期满后留在原企业使用的;

(三)报关规范

1.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6个月,但仅限公历年度内有效。

2.自动进口许可证项下货物原则上实行“一批一证”管理,对部分货物也可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对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的,在有效期内可以分批次累计报关使用,但累计使用不得超过6次。每次报关时,海关在自动进口许可证原件“海关验放签注栏”内批注后,留存复印件,最后一次使用后,海关留存正本。同一进口合同项下,收货人可以申请并领取多份自动进口许可证。

3.免证溢装数量限度:①原油、成品油、化肥、钢材溢装上限为3% ②其他大宗、散装货物溢装上限为5%。

注意:同一进口合同项下,收货人可以申请并领取多份自动进口许可证。

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

(一)主管部门

1.环境保护部对进口固体废物实施禁止、限制以及自动许可管理。

2.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做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做原料的固体废物。

3.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进口类可用做原料的废物目录》及《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做原料的废物目录》,对未列入上述两个目录的固体废物禁止进口。

(二)管理范围

固体废物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以及液态废物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

(三)办理程序

1.固体废物进口单位或者利用单位直接向环蜿保护部提出固体废物进口申请,由环境保护部审查批准,取得环境保护部签发的废物进口许可证后才可组织进口。

2.进口固体废物运抵口岸后,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环境保护部签发的废物进口许可证及其他必要单证受理报验,经审核未发现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向报验人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有效废物进口许可证及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通关手续。

(三)报关规范

1.向海关申报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做原料的废物目录》。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做原科的废物目录》的废物,报关单位应主动向海关提交有效的废物进口许可证、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及其他有关单据。 2.对未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做原料的废物目录》、《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做原料的废物目录》或虽列入上述目录但未取得有效废物进口许可证的固体废物一律不得进口或存人保税仓库。

3.废物进口许可证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

’ 4.进口的固体废物不能转关(废纸除外),只能在口岸海关办理申报进境手续。 5.对废金属、废塑料、废纸进口实施分类装运管理。

六、进口关税配额管理

(一)管理范围

1.关税配额管理属限制进口,实行关税配额证管理。对外贸易经营者经国家批准取得关税配额证后允许按照关税配额税率征税进口,如超出限额则按照配额外税率征税进口。(相对限制)

2.2011年我国实施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有小麦、稻谷和大米、玉米、棉花、食糖、羊毛及毛条;实施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工业品有尿素、磷酸氢二铵、复合肥等3种农用肥料。

(二)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

1.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为全球关税配额,其国家主管部门为商务部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所有贸易方式进口上述农产品均列入关税配额管理范围。

2.“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实行“一证多批”制,即最终用户需分多批进口的,凭“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可多次办理通关手续,直至海关核注栏填满为止。“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有效期为每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如需要延期,应向原发证机构申请办理换证,但延期最迟不得超过下一年2月底。

3.食糖、羊毛、毛条由商务部公布并由商务部授权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内申请;小麦、玉米、大米、棉花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并由发展改革委授权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内的申请。 注意:由境外进入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上述农产品,不需提交“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海关按现行规定验放并实施监管。从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出库或出区进口的关税配额农产品,企业持进口关税配额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三)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的工业品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为全球配额,商务部负责全国化肥关税配额管理工作。商务部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的发证、统计、咨询和其他授权工作。关税配额内化肥进口时,海关凭进口单位提交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按配额内税率征税,并验放货物。

七、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

(一)法律依据:《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条例》《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二)主管部门

1.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口管理是指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会同国家其他部门,依法制定或调整《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并以签发“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以下简称公约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以下简称非公约证明)或“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以下简称物种证明)的形式,对该目录列明的依法受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的进出口限制管理。

2.凡进出口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批,并在进出口报关前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或其授权的办事处签发的公约证明、非公约证明或物种证明后,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三)管理范围与报关规范

1、非公约证明

①适用我自主规定管理并列入目录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②非公约证明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2、公约证明

①适用根据《国际公约》应保护并列入目录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②公约证明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3、物种证明:由濒管办指定机构认定并出具物种证明

①适用列入《野生动植物目录》管理的《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以外的,均需要事先申领”物种证明”。

②物种证明分为“一次使用”和“多次使用”两种。

a.一次使用的物种证明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不得超过6个月。

b.多次使用的物种证明只适用于同一物种、同一货物类型、在同一报关口岸多次进出口的野生动植物。多次使用的物种证明有效期截至发证当年12月31日。持证者须于1月31日之前将上一年度使用多次物种证明进出口有关野生动植物标本的情况汇总上报发证机关。

八、进出口药品管理:

(一)进出口药品管理的概述

1.进出口药品管理是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管理范畴,实行分类和目录管理。

2.进出口药品从管理角度可分为进出口麻醉药品、进出口精神药品、进出口兴奋剂,以及进口一般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对上述药品依法制定并调整管理目录,以签发许可证件酌形式对其进出口加以管制。

3.目前我国公布的药品进出口管理目录有:《进口药品目录》、《生物制品目录》、《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麻醉药品管制品种目录》、《兴奋剂目录》。

4.药品必须经由国务院批准的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目前,允许进口药品的口岸城市共19个,即北京、天津、上海、大连、青岛、成都、武汉、重庆、厦门、南京、杭州、宁波、福州、广州、深圳、珠海、海口、西安、南宁。

(二)管理范围及报关规范

1、《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

①《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包括精神药品标准品及对照品,如咖啡因、去氧麻黄碱、复方甘草片等及盐、酯、醚,以及虽未列入该目录,但仍属于精神药品管制范围。

②精神药品的进出口准许证仅限在该证注明的口岸海关使用,并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注意:任何单位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出口列入上述范围的药品,不论用于何种用途,均须事先申领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样品、展示也需申领)

2、《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

①《麻醉药品管制品种目录》包括鸦片、可卡因、大麻、吗啡、海洛因、合成麻醉药类和和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以及盐、酯、醚,虽未列入该目录,但仍属于麻醉药品管制范围。

②麻醉药品的进出口准许证仅限在该证注明的口岸海关使用,并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注意:任何单位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出口列入上述范围的药品,不论用于何种用途,均须事先申领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样品、展示也需申领)

3、《兴奋剂进/出口准许证》

①《兴奋剂目录》涉及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易制毒化学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类等。

②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实行“一证一关”制度。报关时多提交一份报关单,进口准许证有效期为1年,出口准许证有效期粗超过3个月(有效期时限不跨年度)。

4、一般药品/《进口药品通关单》

①包括:a.列入《进口药品目录》的药品。

b.列入《生物制品目录》的药品,包括疫苗类、血液制品类、血源筛查永诊断试剂等。

c.首次在我国境内销售的药品。 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的口岸药品检验所以签发进口药品通关单的形式对列入管理目录的商品实行进口限制管理。进口药品通关单仅限在诙单注明的口岸海关使用,并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注意:任何单位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口列入管理目录的药品,不论用于何种用途,均须事先申领进口药品通关单。

九、美术品进出口管理

(一)主管部门

文化部负责对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审批管理,海关负责对美术品进出境环节进行监管。 美术品进出口管理是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管理范畴。

文化部委托美术品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美术品的进出口审批。

(二)管理范围

1.纳入我国进出口管理的美术品是指艺术创作者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经艺术创作者以原创方式创作的具有审美意义的造型艺术作品,包括绘画、书法、雕塑、摄影等作品,以及艺术创作者许可并签名的,数量在200件以内的复制品。

2.批量临摹的作品、工业化批量生产的美术品、手工艺品、工艺美术产品、木雕、石雕、根雕、文物等均不纳入美术品进行管理。

(三)报关规范

1.我国对美术品进出口实行专营,经营美术品进出口的企业必须是在商务部门备案登记,取得进出口资质的企业。

2.美术品进出口单位应当在美术品进出口前,向美术品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申领进出口批件,凭以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3.同一批已经批准进口或出口的美术品复出口或复进口,进出口单位可持原批准文件正本到原进口或出口口岸海关办理相关手续,文化行政部门不再重复审批。

十、音像制品进口管理

(一)主管部门

1.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音像制品进口的监督管理和内容审查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德进口音像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海关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音像制品进口的监督管理工作。

2.新闻出版总署设立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进口音像制品的内容。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进口音像制品内容审查的日常工作。音像制品应在进口前报新闻出版总署进行内容审查,审查批准取得“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后方可进口。

3.国家对设立音像制品成品进口单位实行许可制度,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音像制品成品进口单位经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

(二)管理范围

1.进口音像制品包括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激光视盘等。 2.音像制品用于广播电视播放的,适用广播电视法律、行政法规。

(三)办理程序

1.新闻出版总署自受理进口音像制品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2.图书馆、音像资料馆、科研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供研究、教学参考的音像制品成品,应当委托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单位办理进口审批手续。

(四)报关规范

1.“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一次报关使用有效,不得累计使用。其中,属于音像制品成品的,批准单当年有效,属于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的,批准单有效期为1年。

2.在经批准进口出版的音像制品版权授权期限内,音像制品进口经营单位不得进口该音像制品成品。

3.随机器设备同时进口以及进口后随机器设备复出口的记录操作系统、设备说明。专用软件等内容的音像制品,无须申领“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海关凭进口单位提供的合同、发票等有效单证验放。

十一、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

(一)主管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凭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 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二)入境货物通关单

1.入境货物通关单实行“一批一证”制度,证面内容不得更改。 2.入境货物通关单主要适用于下列情况: ①列入《法检目录》的商品; ②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受国家委托,为防止外商瞒骗对华投资额而对其以实物投资形式进口的投资设备的价值进行的鉴定); ③进口可用做原料的废物; ④进口旧机电产品;

⑤进口货物发生短少、残损或其他质量问题需对外索赔时,其赔付的进境货物; ⑥进口捐赠的医疗器械; ⑦其他未列入《法检目录》,但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检验检疫的入境货物或特殊物品等。

(三)出境货物通关单

1.出境货物通关单实行“一批一证”制度,证面内容不得更改。 2.出境货物通关单适用于下列情况: ①列入《法检目录》的货物; ②出口纺织品标识;

③对外经济技术援助物资及人道主义紧急救灾援助物资; ④其他未列入《法检目录》,但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检验检疫的出境货物。

十二、其他货物进出口管理

(一)、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

1.主管部门: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属于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中、限制进出口管理范畴,中国人民银行为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的管理机关。

2.进出口列入《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的货物,海关凭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签发的“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办理验放手续。

3.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黄金及其产品,应办理“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注意: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外之间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黄金及其产品,免予办理“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由海关实施监管。

(二)有毒化学品管理

环境保护部在审批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时,对符合规定准予进出口的,签发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

(二)农药进出口管理

*主管部门:农业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农药名录》,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签发“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凭以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

*“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实行“一批一证”管理,进出口一批农药产品,办理一份通知单,对应一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通知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海关留存,第二联由农业部留存。

(四)兽药进口管理

*主管部门:农业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进口兽药管理目录》,由进口口岸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凭此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进口兽药通关单”实行“一单一关”制,在30日有效期内只能一次性使用。

*兽药进口单位进口暂未列入《进口兽药管理目录》的兽药时,应如实申报,主动向海关出具“进口兽药通关单”;对进口同时列入《进口药品目录》的兽药,海关免予验核“进口药品通关单”。

工作摘要月报11

月报总结

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月报11

安全生产工作月报11

实习月报总结

监理月报、总结

监理月报总结

监理月报总结

实习月报总结

安全总结月报

11月报关员资格考试总结  (3)
《11月报关员资格考试总结 (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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