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如何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培训)

发布时间:2020-03-01 18:10:3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如何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第一个大问题什么是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律师和法律援助志愿者,为某些经济困难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它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保障司法人权和司法公正的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是社会民主与法制健全程度的标志,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重要象征,在推进民主法制和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如果公民因为经济困难无钱聘请律师为其解决法律纠纷,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确认满足一定条件后,政府将为其提供免费法律服务;如果该公民是特殊刑事案件当事人,比如未成年人或者盲聋哑人被指控犯罪,或者被指控的犯罪可能被判处死刑,即使没有委托辩护人,司法机关也将为其指定律师提供免费辩护。简单点说,法律援助就是国家建立的一种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免费提供法律帮助的制度,所需相关费用由政府支付。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法律体系日趋复杂,聘请专业人士解决法律问题以弥补自身法律知识和诉讼技能的不足逐渐成为必要,特别是一些刑事案件涉及当事人的基本人权,如果缺乏专业人士的帮助,当事人的权利可能受到不法侵犯,但高昂的律师费使很多经济上比较拮据的公民望而却步。为了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项宪法基本原则的实现,保障公民不因个体经济状况的差异导致法律保护的不平等,国家设立了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是现代法治国家对其公民承担的一项基本义务。《法律援助条列》第三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法律援助经费的最主要来源是财政拨款,国家拨付一定的资金,成立专门机构,组织专门人员为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在我国目前阶段,公民获得法律援助完全是免费的,也就是说,在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情况下,受援助的人员的法律服务费用将由政府来买单。

第二个大问题法律援助的相关知识

(一)法律援助的服务范围和获得法律援助的途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法律援助机构会为当事人提供下列的帮助:

(1)咨询:就公民提出的法律问题提供专业解答。

(2)代书:主要是起草法律文书,为诉讼或非诉讼程序的开始提供文书准备。

(3)非诉讼法律援助:代理当事人参加和解、调解、仲裁等; (4)诉讼法律援助:代理当事人参加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在刑事诉讼中担任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自诉人的代理人。

获得法律援助(不包括咨询服务)的途径主要有两个:当事人自己申请法律援助和司法机关对特殊刑事案件指定辩护。 一般情况下,公民获得法律援助必须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被批准获得法律援助。所有的民事、行政法律援助,和部分刑事法律援助的获得是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的。

在一些特殊的刑事案件中,为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即使没有提出申请,司法机关也会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在司法机关指定辩护的情况下,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二)法律援助咨询的问题(重点讲解)

1、什么是法律援助咨询

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10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我们可以作出如下理解:法律援助中的咨询,其对象是公民,不包括法人;咨询的范围也就是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承担咨询任务的主体是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看到,法律援助咨询与广义的法律咨询是有区别的。

当前,尤其在基层,在法律咨询还没有成为大多数公民的习惯和主流意识,相当多的人群对法律援助工作不够了解,普法任务还相当艰巨的情况下,法律援助咨询工作不能拘泥于《条例》规定的对象和范围,应当放手大胆工作,这样对普法和自身宣传,对增进社会各界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理解支持大有好处。

2、法律援助咨询工作的重要意义

法律咨询,在很多人看来,就是为当事人解释法律规定,提供法律条文,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做得好不好无关紧要。因而,很多人对此重视不够。在我们司法行政系统内,也有不少人认为代理一个诉讼案件远比咨询工作有意义。这是一种非常肤浅甚至错误的认识。实际上,每个当事人对法律咨询都是非常重视的,法律咨询的质量及效果如何,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对矛盾纠纷解决方法和途径的正确选择,影响到法律纠纷的解决效果,也影响到当事人对法律咨询工作者及法律援助机构的信任程度。法律咨询的关键不仅在于对法律条文的“解释”,更重要的在于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做好“参谋”,如果我们一直停留在前一种认识程度上,那么咨询工作只能是低水平,低层次,必然落后于实践,更谈不上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步伐,法律援助工作的自身价值也无法充分体现。因此,有必要在这里对法律咨询工作的意义、作用进行重新探讨和认识。从执法为民的基本宗旨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搞好法律咨询工作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和作用:

(1)、宣传法制,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这是法律咨询的基本作用。这些年来,通过持之以恒的全民普法教育,多数群众对法律有了一些感性认识,遵纪守法,依法维权的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寻求法律帮助的主动性大大增强,这是一件好事,但同时给普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随着法律的不断增多,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法律专业化、多样化、系统化的特征越来越突出,法律原则与具体规范间、此法与彼法之间、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相互关系之间越来越复杂,一般群众靠零星的、随机的了解法律条文已经远远不能准确全面地理解法律精神,而且随着利益多元化格局的形成,不同利益群体对不同法律的关注和理解程度也出现了多元化趋势,这就要求我们普法工作的手段、方式、队伍都要趋向多元化,要分门别类、针对不同的人群,确定不同的重点,探索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这样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过去那种突击式的、阶段性的集中宣传方式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形势的需要。而全方位、持久性、网络化的法律咨询服务在普法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则越来越凸显,以案说法成为最有效的法律形式,也成为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一种法律服务需求。因此,对这种工作,我们应当更加重视,大力加强。

(2)、做好参谋,指导群众以合法、理性的方式表达诉求,维护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目前,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不同利益主体之间、新旧体制之间、传统观念与现代理念之间的磨擦和碰撞不断增多,处于“矛盾凸显期”。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以法律手段最大限度地化解人民内部纠纷是建设和谐社会进程中一项长期而复杂的艰巨任务,也是建设现代化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这已经成为全国上下的一种共识。但是,不少群众包括一些国家公务人员对“法律手段”的理解存在偏差,认为法律手段是诉讼,或者只有诉讼打官司才叫法律手段,而将咨询、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手段不认为是法律手段,重视不够。遇到矛盾,动辄动员当事人到法院打官司。

实际上,“法律手段”的本质在于指导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途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动,包括调解、仲裁、复议、诉讼等多种手段,诉讼只是法律手段的一种,也是最后的选择。诉讼具有成本高、期限长、程序严格的特点,多数群众从心里上并不愿意选择,一些弱势群体更是如此。由于对法律手段理解上的偏差,形成了这样一些问题:一些当事人对诉讼程序一无所知或一知半解,但盲目相信诉讼手段。遇到问题是盲目诉讼,对诉讼结果期望值很高,但如果诉讼结果与自己的预望相去甚远,则心里落差非常大,转而怀疑、埋怨法官、埋怨地方党委政府,有的重新走上了漫漫的信访路。还有相当多的当事人知道诉讼费是费力、要花钱,不愿诉讼,但又不了解其他途径,只能不断找信访,导致信访工作量不断加大。而很多法律问题是信访部门依行政手段无法解决的,加之信访部门缺少法律专业人才,法律咨询不到位,导致一些当事人贻误了仲裁或诉讼的最佳时机和时效,使纠纷更加难以解决,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维护。其中一些人又怀疑法律的公正性,怀疑信访部门官官相护,甚至采取非法手段来解决问题。以上现象,固然有多种因素,但法律咨询工作的缺位也是其中一个重要因素,特别是基层农村法律咨询工作缺位造成的。假如每个人在遇到矛盾纠纷时到能得到及时准确的法律咨询指导,对自己行为的合法性和法律后果有一个正确的判断和预期,综合运用谈判、调解,仲裁、复议、诉讼等多种手段来解决纠纷,自觉克制过激情绪和不当行为,相信大多数民事纠纷都会及时在早期得到合理合法的解决,矛盾激化的现象将大为减少。这不仅是我们法律工作者的良好愿望,也应当是和谐社会美好蓝图中的一个场景。所以,法律咨询是依法解决矛盾纠纷的入口和首要环节,其社会作用不可低估。

(3)、降低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援助资源的社会效益。当前,法律援助工作作为一项新兴的事业,起步较晚,尤其是基层大多法律服务人员少、素质差、经费不足,这种状况,与群众潜在的法律援助需求形成了很大的矛盾,而且这种矛盾将长期存在。如何利用好现有的人力物力,最大限度地满足更多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是我们法律援助工作者不得不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包括咨询在内的整个法律援助工作,一个重要原则就是,要尽量降低个案的办案成本,尽量选择低成本的咨询、代书、调解、仲裁等方式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对那些通过咨询指导,当事人有能力自己办理的事务,尽量指导当事人自己去办理,法律援助律师重点为当事人把好咨询关。这样,节省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可以为更多其他当事人服务。实际上,一些当事人通过几次循序渐进的法律咨询,完全可以通过自身的能力办好法律事务,对其自己也是一个学习和锻炼,是一件好事,这种方式应当推广。

4、沟通政府和群众,了解、反映社情民意,理顺党群干群关系。法律援助是政府实施的一项民心工程,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是党和政府工作大局的一个重要方面,从根本上讲,政府和群众的目标、利益是一致的。但在具体的工作中,由于各级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能力、素质、作风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导致决策失误、行为失范、损害群众合法权益、损害党和政府形象事例仍屡有发生,导致群众与政府产生对立情绪。这恐怕是依法治国进程中需要长期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从我们近年的法律咨询实践来看,搞好法律咨询工作,将法律交给群众,通过一些成功的维权案例,不仅可以达到维权的目的,而且可以矫正、抵制一些公务人员的违法不当行为,纠正一些群众对法律政策及政府的模糊、错误认识,使其对党和政府增加信心,增进理解,重塑政府的良好形象。同时,法律咨询窗口接触群众的广泛性,为政府了解、分析不同时期的社情民意、矛盾纠纷特点,采取针对性治理措施提供了便利。

(三)如何申请法律援助

如果仅就相关问题进行法律咨询,可以登门、电话、书信等方式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而无须提出专门的申请。区法律援助中心,在工、青、妇、老、残等社会组织设立的法律援助工作站,依托乡镇司法所设立的法律援助工作站一般都设有专人接待公民的法律咨询;另外,还开通了 12348 法律咨询电话,拨打电话是一种方便的咨询方式;如果登门咨询或拨打电话都不方便的话,还可以书信方式提出当事人的法律问题,法律援助机构也将以书信方式为其提供专业解答。

如果当事人想获得咨询以外的更进一步的法律援助服务,必须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认为符合法定的要件后,才会作出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

(1)到哪里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四条)

一般情况下如果公民申请民事、行政法律援助,应当向义务机关或义务人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具体来说:

a.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b.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c.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d.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e.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如果当事人申请刑事法律援助,应当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2)申请须提交哪些材料(《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六条)

a.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b.经济困难的证明。从前面的介绍可以看出,国家设立法律援助制度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群众也请得起律师或其他法律服务代理人、打得起官司,因此,一般情况下,公民申请获得法律援助必须提供能够证明自身经济状况比较困难的材料。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不提供经济困难证明。例如索要工资。

c.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主要是一些能够证明案情的材料。

目前阶段,法律援助还不能覆盖困难群众的全部法律需求,能够获得法律援助的事项主要是一些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范围,法律援助机构将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作出判断。

(3)不提供完整的材料会有什么后果(《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六条)

相关材料是一般情况下申请法律援助必须提供的材料。法律援助机构如果认为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可以要求当事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如果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申请将被视为撤销。

(4)经济困难证明(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十四条)

经济困难的衡量尺度是客观的,被称为经济困难标准。只要申请人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就可以被认定为经济困难。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参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来确定经济困难标准。经济困难标准将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法律援助需求的变化等因素而适时调整。

经济困难证明是指法律援助机构用来审查和确定申请人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据材料和证明文件。

经济困难证明包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特困户救助证、五保供养证、设区的市、县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证、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民政部门出具的其它社会救济证明等。

如果申请人没有这些证明,就必须向法律援助机构如实申报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并填写《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该证明表必须由有关单位出具证明意见。

我区现在的做法是,《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必须由申请人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意见。

申请法律援助时,无须提供经济困难证明的情形主要是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案件。

(5)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江苏省条例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

如果申请人想申请民事、行政法律援助,需确认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属于以下范围: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支付劳动报酬;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2010年江苏省司法厅出台了《关于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意见》,增加了六项,分别是:

一、因使用伪劣农药、化肥、种子及其他农资产品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请求赔偿的;

二、因环境污染遭受严重经济损失请求赔偿的;

三、因征地、拆迁而使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并在民事诉讼中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四、因房屋居住权受到严重侵害请求赔偿的;

五、因继承权受到侵害请求确认或者赔偿的;

六、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由上可以看出民事、行政法律援助的范围是与公民生产、生活紧密相关的一些法律事项。

为什么要了解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因为现在提供的法律援助是有限的,不是只要你经济困难,所有的事项都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申请人一要经济困难,二要申请的事项属于援助的范围。(顾世俊案件)

刑事法律援助没有事项范围的限制。

(6)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吗?

一般情况下,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填写申请表;如果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有关人员会为申请人作书面记录。我们建议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应表格,这样有助于申请人快速、便捷地获得法律援助。

(7)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如何申请法律援助援助?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于自身的知识和能力,他们的法律援助申请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之间发生纠纷而需要法律援助的,由与该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注:无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指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四)刑事法律援助(视情况讲解)

1.获得刑事法律援助的途径

获得刑事法律援助的途径主要有:申请刑事法律援助和由司法机关指定辩护。

申请刑事法律援助是指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因为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或委托诉讼代理人,而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援助申请。

司法机关指定辩护是指在一些特殊的刑事案件中,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即使其未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司法机关也会为其指定辩护人。司法机关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2.哪些人可以申请刑事法律援助?

以下三类人员可以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3.公民申请刑事法律援助受诉讼阶段的限制吗?

处于不同地位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阶段不同: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可以提出申请;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4.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如何申请法律援助?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由于人身自由受到极大限制,他们可能不能亲自前往法律援助机构申请。这时候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的24小时内转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并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协助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及案件材料。

5.指定辩护的情形有哪些?

指定辩护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法院应当指定辩护人的情形,包括: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 (2)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 (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

也就是说,如果您符合上述情形中的任何一种,法院就必须为您指定辩护人,获得辩护律师的帮助是您的基本权利。

第二类是法院可以指定辩护人的情形,包括: (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5)具有外国国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如果申请人符合上述七种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来决定是否为其指定辩护人。

(五)申请人在接受援助过程中有哪些权利义务(视情况讲解)

1.申请人的权利

(1)申请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的基本权利

a.了解援助事项的进展情况;

b.监督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行为,向法律援助机构或司法行政部门检举法律援助人员疏于履行职责或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行为;

c.免费获得律师等法律援助人员提供的援助服务;

(2)民事诉讼法律援助中受援人的特殊权利

①缓交、减免诉讼费

如果申请人在被批准获得法律援助后,又以法律援助决定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并被批准的,申请人可以缓交诉讼费用。待案件审结后,如果申请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交纳;如果申请人败诉的,可以享受减交诉讼费用的待遇(减交比例不低于30%)。如果申请人是孤寡老人、孤儿、农村“五保户”、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无其他收入的人,申请人可以免交诉讼费。

②缓交、免交劳动仲裁费

申请人可以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为依据,在申请劳动仲裁时缓交仲裁费。如果申请人胜诉,仲裁费由对方承担;如果申请人败诉,依照仲裁裁决申请人必须承担部分或全部仲裁费,而申请人交纳该笔费用确实有困难的,也可以申请减免。

③缓交、减免法律援助案件的相关鉴定费用

如果申请人是在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司法鉴定的,可以缓交鉴定费。待案件审结后,如果申请人胜诉的,应向鉴定部门补交实际需交纳的费用,如果申请人败诉并且交纳鉴定费用确有困难,鉴定部门将给予申请人减免相关费用的待遇。

如果申请人在其他非财政拨款的鉴定机构申请人身伤残鉴定、亲子鉴定、笔迹鉴定以及财产评估等,可以缓交相关费用。判决后,如果申请人胜诉的,应向鉴定部门补交实际需交纳的费用。如果申请人败诉并且交纳鉴定费用确有困难,也可以申请减免相关费用。

④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可不提供担保

先予执行是法院在作出终审判决前,因当事人一方生活或生产上的迫切需要(比如追索赡养费、抚养费等),依法裁定一方当事人给付对方一定的财产或者实施或停止实施某种行为,并且立即执行的一种强制措施。由于先予执行是在终审判决作出之前的行为,可能会因为一方当事人的错误申请而给另一方当事人带来损失,因此,法院可以要求申请先予执行的一方当事人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在接受法律援助的过程中,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法院可以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3)刑事诉讼法律援助中受援人的特殊权利--拒绝辩护

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被告人有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被告人具有应当指定辩护情形,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也有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但被告人必须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2.申请人的义务

a.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与相关情况,提供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配合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

b.经济状况和案件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

(六)哪些情形下法律援助会被终止?

1.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2.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3.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4.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第三个大问题如何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法制的逐步健全和完善,国民经济与社会的迅速发展,以及公民民主意识与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迫切地需要我们在原有基础上充分发挥司法行政的服务职能,做好新形势下的法律援助工作。要做好法律援助工作,需要全面提高司法所工作人员队伍素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作为一名合格的司法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思想素质、文化素质、业务素质、体能素质等从业素质。下面我就如何做好法律援助工作谈一谈自己的想法,与大家相互探讨。

乡镇司法所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我认为有以下几点。

一要广泛学习。法律援助工作面对的是各行各业的基层群众,会遇到形形色色的、活生生的法律实践问题,解答好这些问题需要具备广泛而深厚的理论和实践知识,包括政策、法律、经济、甚至科技、心理学等方面的广泛知识,所以,要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援助,解答好每一个法律咨询,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这就需要我们树立终生学习的思想,分秒必争、广采博收抓紧一切机会搞好学习,向书本、向实践、向群众学习,绝不能有任何自满情绪,否则,就难以胜任这一工作。局里面每两周都要进行业务和政治学习,以前没有司法所长参见,从现在起以后每次的学习可以安排所长也参加局里面的学习。以后局机关争取每年对全区司法所人员进行一次集中业务培训。

关于学习的重点我认为还是要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因为打铁先要自身硬。现在是法治社会,我们司法所长在下面处理问题,解决纠纷,无论是哪一方面的,不管是法制宣传、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法律援助,哪个方面都要用到法律,都需要你了解相关法律,有时候甚至要相当的有研究才行。只有自己对于法律有了相当的了解和钻研,工作起来,才能得心应手。如果不学习光靠吃老本,结果是必然被淘汰、被别人笑话。举个例子来说,以前的劳动法规定,发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申请仲裁只有60天的期限,但是现在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期限是一年(分别参见劳动法第第八十二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如果不知道这点,还是用老黄历来办事,结果必然是南辕北辙。说到这里,最起码你要把《民法通则》、《婚姻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继承法》、《侵权责任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这些法律法规要熟悉。

二要提高政治觉悟。法律援助工作作为国家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身与我国的政治制度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在工作实践中也必须紧跟国家政治形势,自觉接受党委、政府的领导,同时实实在在地为群众办实事。这是对法律援助工作者基本的政治要求。但在我们法律工作者群体中,有部分同志存在一些模糊认识,认为自己不是领导,干的是普普通通的业务工作,只要学好法律,办好案件就行了,犯不了什么政治错误,因而对政治总不敢兴趣。这种想法是非常错误和有害的。这样做,久而久之,在自觉不自觉中会出现一些问题,那就是,思想上政治敏锐性、政治鉴别力降低,政治责任感、大局意识淡化,在业务工作中,偏离政治原则和方向,变成事务主义者。如:我们有的法律工作者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研究不够,不注意我国的国情和制度与国外的区别,看到一些社会问题,不进行认真的分析思考,而盲目崇尚西方的政治法律制度,与当事人一样,随意发表一些违背党的政治原则的言论,在咨询、代理工作中,为了某些当事人的利益,鼓动当事人群访、闹访。解答问题时不注意研究政策,不了解党委政府的工作重点和方向,尤其面对群众与政府之间的法律纠纷,随心所欲解答,要么鼓励当事人与政府对着干,要么怕麻烦、怕困难,不愿尽力为其想办法,而以“民不与官斗”之类的理由搪塞。这些现象,都与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总体要求相悖,都是不讲政治的具体体现,发展下去是危险的。因此,强调讲政治不是老生常谈、无的放矢,而是非常有必要。

三是要改进工作作风,提倡“三心”服务。法律援助面对的是弱势群体,很多人不但经济困难,而且往往文化程度低,有些人还有肢体、智力方面的残疾,如行动不便、语言障碍等,所以,这些人沟通起来相对正常人费时费力,社会上不少人对他们抱有歧视的态度。作为专门为其服务的法律工作者,我们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一定要有高度的责任感,注意改进工作作风,让其充分感受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在法律援助接待过程中,要充分体现爱心、耐心和诚心服务。首先要有爱心,要面向对待父母兄弟姐妹那样热情接待他们,端一杯茶,让个座,问一声好,行动不便的搀扶一把,这样使其打消自卑心理,增强对我们的信任感,愿意与我们交流。其次要有耐心。由于文化程度低,不少当事人陈述情况逻辑性差,前后颠倒,重复罗嗦等现象很常见,因此,我们不能怕麻烦,要耐下心来注意听取他们的陈述,必要时采取引导提问方式帮助其陈述情况,绝不能冷言冷语,随意打断其谈话,否则又可能听得一知半解。最后,要诚心为其服务。法律援助是免费服务,而且弱势群体的维权工作比其他人群难度更大,更加复杂,我们法律援助工作者一定要常怀政治责任感和公益心,克服名利思想,与收费案件同样对待,同样尽责,设身处地地为其解决问题,防止敷衍塞责,被动应付。不能说我给你办理了一个法律援助案件,帮你省掉了几千元的律师费,解决了你这么大地难题,你没有任何表示,从而对人家刁难、敷衍、推诿,千万不能有这样的想法。因为为老百姓提供法律帮助,本来就是我们的份内之事。 四是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以“科普下乡”、“法律进社区”等活动为载体,深入村居、企业、单位,采取发放宣传资料、现场咨询解答等普遍宣传与个案宣传(我们司法所长每次处理矛盾纠纷的时候就是很好的宣传法律援助的时机,事情处理完之后可以让当事人帮着发放十张法律援助宣传卡片,即“1+10”宣传法)相结合的方式,大力宣传法律援助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援助知晓率,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可以宣传栏、乡土宣传队、黑板报等多种形式扩大宣传范围,充分利用节假日和赶集日针对农民工、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不同群体开展针对性的宣传活动;同时,由乡司法所联系专业的援助律师定期对各村的法律援助联络员开展培训,发挥联络员身兼调解员的优势,告知调解外尚有法律援助途径,通过受援人口口相传,提高群众知晓率。

五健全工作机构,构建法律援助工作主体网络。可以将每个村的民调主任发展为法律援助联络员,这样构成区中心、乡镇司法所、村联络员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同时明确分工:乡法律援助工作站负责对法律援助申请的初审及简易程序诉讼法律援助事务的代理,开展诉讼外调解与非诉讼法律援助事务;村法律援助联络点负责对发现的纠纷苗头及时与乡调委会沟通,并进行诉讼外调解,在调解无法达成合意的情况下,负责保全相关证据,对群众进行法律宣传并及时引导其走法律维权途径,及时高效排解社会矛盾纠纷。

另外,还可以加强对低保、重点优抚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排查。与镇民政科、社会保障所联系,摸清并掌握辖区内低保家庭、困难家庭、重点优抚对象等特殊群体人员情况,为今后此类特殊对象申请法律援助提供便捷服务。

六要讲求实效,灵活处理,注意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这是当前党对政法工作的一项原则要求,也是符合我国社会发展实际的一项科学决策。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法律的规定、执行都是为了科学、合理地解决社会问题。而法律的原则、精神与司法实践之间、与社会的现实状况之间又难免存在一定的距离,我国的法治进程是一种渐进式发展的道路,在当前仍然存在着新旧体制之间、人治与法治之间、新旧观念之间的矛盾和摩擦,这就要求我们既要从法律的原则精神出发,研究解决问题的方向与途径,又要从社会现实出发,不能死扣教条,机械执法。例如,一些民事赔偿纠纷,经过当事人的亲属或基层调解组织的调解,当事人对调解意见不满意,前来咨询,准备诉讼。我们经过研究,对照法律规定,调解的数额及项目比法律规定低,有的还差距很大,但对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不好,赔偿能力显然很差,就目前承诺的赔偿数额也是要亲朋好友东挪西借才能实现。对这样的情况,我们就要慎重对待,尽量替当事人分析利弊,避免诉讼,接受调解,防止将来判决打白条,造成新的矛盾。有些基层政府和村委会在处理行政事务中,工作程序不当,做法比较简单粗糙,引发群众意见,但从实体法来分析,处理结果却是基本合理的。一些当事人准备诉讼,前来咨询。这种情况,如果提起诉讼,对保护当事人的实际利益意义不大,进而有可能加剧干群之间的矛盾,也给基层工作带来一些不利影响,我们应当劝说当事人放弃诉讼。有些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处理与群众利益相关的问题是,由于不懂法而违了法,侵害了群众或职工的合法权益,但事后已经认识到,又怕当事人漫天要价,不愿公开认错,这种情况为律师参与调解留下了很好的空间。如果能掌握到这种情况,我们在咨询的同时,最好做一些延伸服务工作,加强与各方的沟通协调,动员当事人积极尝试调解,而不能轻易选择诉讼。其实,有些强势主体,如机关、企业领导是愿意接受这种方式的。如果选择诉讼,对方很可能为了顾“面子”,千方百计设臵障碍,增大当事人的诉讼难度,拖延期限等,对法律援助对象来讲,这是不愿看到的一种结局。

七要加强领导管理,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如前所述,搞好法律援助工作意义重大,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大有文章可做,因此。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就尤为必要。所长要对此项工作足够的重视,将其纳入工作视野,经常关心指导、过问研究,加强队伍的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者的政治业务素质。

三举措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司法所多举措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论文:积极做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

五措并举做好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

对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思考

法律援助培训计划

夯实基础以人为本扎实做好基层法律援助工作

浅谈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法律援助工作(优秀)

做好法律援助构建和谐濮阳

积极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汇报材料

如何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培训)
《如何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培训).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