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发票有以下领购方式:
(1)交旧购新。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交回已填开的发票存根联,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留存,允许领购新发票。
(2)验旧购新。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将已填开的发票存根联交税务机关审验后,领购新票。这是当前发票领购的主要方式。
(3)批量供应。这主要针对领购自用发票(衔头发票)的纳税人采取的购票方式,大部分是按月供应或按季供应。
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
(一)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 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帐;
(三)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发票管理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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