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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发票管理

发布时间:2020-03-03 06:24:5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郴地税直发〔2011〕35号

郴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关于规范 交通重点工程建筑安装业发票开具的通知

各科室:

为加强郴州市境内交通重点工程的税收征管,规范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税法规定,现就交通重点工程建筑安装业发票的开具明确如下:

一、重点工程纳税人取得工程款项,采取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形式。

重点工程纳税人每次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程款项时都应当按规定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凭发票收取工程款项。实行委托代征税款的代征单位,在支付工程款项时,应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建筑业统一发票》后,方能支付工程款项。

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项时不得凭白纸条、工程计量单、工程决算书或其他票据支付。

二、重点工程纳税人在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有提供建筑劳务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对销售货物价款应按规定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纳税人销售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劳务申请开具建筑安装发票,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劳务审核表》;

(二)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

(三)销售货物的增值税发票;

(四)《营业税营业额减除项目明细表》;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重点工程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他人,申请开具建筑业发票的,需填报《营业税营业额减除项目明细表》,持发包人发包工程的税务发票、营业税税票及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按工程总价款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

四、对2011年10月31日前未按规定取得《建筑业统一发票》而支付工程价款的,在2011年11月30日前持相关资料向征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

五、对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和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

六、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规范 发票 开具 通知

郴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2011年10月21日印发

打字:陈维娜 校对:系统管理科 黄卫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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