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票印制管理
(一)发票印制管理
1、县(市、区)局印制管理
县(市、区)局发票印制管理工作由征收管理股(科)负责,办理程序如下:
(1)县(市、区)局发票管理岗根据普通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及时向发票审核岗提出印制计划(普通发票印制计划一般以季度使用量为限,用量少的发票可以按年使用量提出计划)。
(2)发票审核岗根据发票管理岗提交的计划,开展印制审核,审核签字后提交县(市、区)局局长审批。
(3)县(市、区)局局长审批后,由征管股发票管理岗将印制计划上传市局征管科,向市局提出印制请求。市局征管科按照发票印制程序实施印制。
(4)县(市、区)局征管股(科)发票管理岗负责发票印制企业送来的发票入库工作、发票台帐建立工作和发票配售工作以及发票工本费的结算办理工作。
2、冠名发票印制管理
(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
(2)印制条件:电信、移动、邮政、、保险、车辆通行管理部门、景区管理部门、城市公交管理部门可以申请印制由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其他纳税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以下简称冠名发票)。
①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②财务管理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有专职的发票管理员;
③且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其业务需求。
④年使用量在10万份以上。
(3)申请印制冠名发票必备资料
①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②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③地方税务行政许可申请;
④企业自拟发票的样式;
⑤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⑥发票工本费缴纳手续。
(4)办理程序:
①由纳税人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②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核纳税人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制作《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申办材料传递给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岗。不符合规定的,说明理由,退回给纳税人。
③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岗审核申报材料,主要审核确认申请单位是否具备资格,有关资料是否齐全、属实;拟印制的发票使用范围和用途是否与税务登记的业务范围一致;是否与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相符;发票的基本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按期申报缴纳了税费。 审核合格的,提交领导岗审核。④主管税务机关领导岗审核合格的,在《行政许可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报县(市、区)征收管理股(科)发票管理岗复核。
⑤县(市、区)征收管理股(科)发票管理岗复审冠名发票印制申办材料。重点复核:申请单位资格、发票用途与适用范围、发票种类、发票印制数量和使用期限、发票格式是否规范和发票工本费是否缴纳等。复核合格的,报县(市、区)局长审定后上报市局复审。
(4)办理地点:主管税务机关。
(5)办理时限: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发票领购管理
1、首次领用发票
(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办理条件: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因经营需要购领发票的纳税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
(3)报送资料:
①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②经办人身份证明;
③发票专用章印模。
(4)办理地点:主管税务机关。
(5)办理时限: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6)办理程序:
①由纳税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持相关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岗提出发票领购申请。
②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岗审核纳税人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核定纳税户购票方式、种类、数量,同时将购领发票有关信息录入微机,并给予纳税人配售《发票领购簿》,同时将申请材料归入纳税人“一户式”管理档案。不符合规定的,说明理由,退还纳税人。
③纳税人持《发票领购簿》申请领购发票。
2、日常领购
(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办理条件: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认定的,需要购领发票的纳税人。
(3)提供资料:
①《发票领购簿》
②《发票购领申请表》
③《发票使用情况表》
④《纳税申报资料粘贴簿》
⑤缴税凭证或纳税申报表
⑥《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明细表》
(4)办理地点:主管税务机关。
(5)办理时限: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6)办理程序:
①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税源管理岗提出发票领购申请。
②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岗对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查验。
③纳税人持《发票领购簿》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发票配售窗口缴销、领购发票。
3、有奖定额发票领购管理
(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办理条件:已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认定的,需要购领发票的纳税人。
(3)报送资料:
①《发票领购簿》
②《发票购领申请表》
③《发票使用情况表》
④发票专用章
(4)办理时限:窗口受理,符合条件,现场办结。
(5)办理地点:主管税务机关和办税服务厅。
(6)办理程序:
①纳税人持相关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岗申请领购发票。
②纳税人持审批后相关手续和发票专用章到办税服务厅发票配售窗口配售发票。
③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窗口工作人员审核纳税人申办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立即给予纳税人办理配票,并登记好发票配售台帐,监督纳税人加盖好相关印章。不符规定的,说明理由,退回纳税人。
(7)注意事项:
①纳税人购买发票前必须先申报缴纳税款。
②纳税人当月缴纳税款的凭证必须在当月购买发票,逾期不得购票。
③使用机打有奖发票的纳税人,如发票开具金额小于税务机关核定的营业额,按税务机关核定的营业额征税。纳税人核定征税的营业额与实际发票开具金额之间的差额不得补领定额发票。
④对机打有奖发票的纳税人,如需要定额发票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可在每月不超过2万元限额内供应定额发票,但必须先缴纳税款。
4、填开式手工发票管理
(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办理条件:已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认定的,需要购领发票且账务健全的企事业单位纳税人。
(3)报送资料:
①《发票领购簿》
②《发票购领申请表》
③《发票使用情况表》
④发票专用章
(4)办理时限: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5)办理地点:主管税务机关和办税服务厅。
(6)办理程序:
①申请领购填开式手工发票的纳税人持相关资料或上期结存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岗提出书面申请。
②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岗审核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提请领导岗在申请书上签注意见后,上报县(市、区)征管股(科)审核。
③县(市、区)征管股(科)发票管理岗审核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提请股(科)室负责人签注意见后,呈报分管局长审批。
④县(市、区)局分管领导审批后,纳税人持审批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岗填写《发票配售申请表》,到办税服务厅发票配售窗口配售发票。
⑤发票配售窗口,按规定给予纳税人配售发票,并建立好发票管理台帐。
(三)发票缴销管理
(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2)办理条件: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3)报送资料:
①《发票领购簿》;
②《发票缴销申请表》
③《发票挂失声明审批表》
④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4)办理时限: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5)办理地点:主管税务机关和办税服务厅。
(6)办理程序:
①关、停、并、转纳税人发票缴销程序:
第一步,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发票领购簿》和未使用完的发票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
岗申 请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申报发票缴销。
第二步,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岗审核纳税人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提交领导岗审核后,由纳税人持审批材料到办税服务厅发票缴销窗口缴销发票。有税务违章行为的,按规定实施处罚。
第三步,发票缴销岗受理并通过计算机查询,审核无误后收缴《发票领购簿》和未使用的发票,并将《发票缴销登记表》录入计算机,打印出缴销记录交纳税人,同时传递给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岗存档。②换版发票缴销程序:
第一步,纳税人持换版应缴销的发票和《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岗申请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申报发票缴销。
第二步,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岗审核纳税人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提交领导岗审核后,由纳税人持审批村料到办税服务厅发票缴销窗口缴销发票。有税务违章行为的,按规定实施处罚。
第三步,发票缴销岗受理并通过计算机查询,比对审核无误后收缴发票,并将《发票缴销登记表》录入计算机,打印出缴销记录交纳税人,同时传递给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岗存档。
③遗失发票核销程序:
第一步,由纳税人持《发票挂失声明审批表》、遗失证明材料及《发票领购簿》等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岗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申请发票核销。
第二步,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岗审核纳税人申报材料,按发票管理规定实施处罚,并提交领导岗审核后,报县(市、区)局征收管理股(科)复核。
第三步,县(市、区)局征收管理股(科)发票管理岗复核主管税务机关上报的发票核销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呈报分管局长审批后,转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发票缴销岗核销发票。第四步,办税服务厅发票缴销岗受理并通过计算机查询,比对审核无误后,将《发票缴销登记表》录入计算机,打印出缴销记录交纳税人,同时传递给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岗存档。
(四)代开发票管理
(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
(2)申请条件: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3)报送资料:
①个体应税劳务代开发票必备资料如下:
一是纳税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是劳务合同复印件或应税劳务证明材料(结算单)
三是代开发票申请表。
②建筑安装代开发票必备资料如下:
一是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复印件;
二是建筑业项目管理专用申报表;
三是合同复印件四是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是该工程项目的完税证明;
六是代开发票申请表。
③房屋出租代开发票必备资料如下:
一是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是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
三是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是完税证明;
五是代开发票申请表。
④销售不动产发票代开必备资料如下:
一是房屋土地所有权证复印件(或契税完税凭证等权属证明材料);
二是销售该房屋土地时与购买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或其他具有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是买卖双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四是原购入房屋需提供购入发票和契税单,转让土地的购置成本(包括发票或财政出让金收据);五是涉及旧房或自建房转让的,应提供有重置成本价和成新度的评估报告;
六是房地产销售方的完税凭证;
七是代开发票申请表
(4)办理时限: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5)办理地点:办税服务厅。
(6)办理程序:
①纳税人持相关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岗申请代开发票,并填写《代开发票申请表》和《纳税申报表》。
②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岗审核代开发票资料和《纳税申报表》,符合规定的,报领导岗审批后,在综合征管系统中录入代开信息,并将代开信息传递给办税服务厅代开发票岗。不符合规定的,说明理由,退回纳税人。
③纳税人持审批后的《代开发票申请表》和《纳税申报表》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岗申报缴纳税款。④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岗征收税款,开具完税凭证。
⑤纳税人持审批后的《代开发票申请表》和完税凭证到代开发票岗申报开具发票。
⑥代开发票岗为纳税人开具发票,在发票和完税证明上相互套号或复印税票附在代开发票存根联后备查,然后将代开发票相关资料转主管税务机关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