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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岗位职责(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6-30 08:37:47 来源:岗位职责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发票岗位职责

发票管理岗位与职责

一、岗位职责

发票管理作为税务机关一项重要的日常管理,不仅是发票管理所和专职发票管理员的工作,还涉及每个税源管理部门和税收管理员,每个岗位和每个环节都要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

(一)税源管理部门税收管理员职责 1.落实执行发票管理制度; 2.辅导所辖纳税人学习发票有关规定,督促纳税人建立发票管理制度并按规定报送发票月报表;

3.审核认定所辖纳税人领购发票的种类、限购数量、缴销方式和缴销周期; 4.对申请印制单位冠名发票的纳税人进行调查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5.检查所辖纳税人的发票印、领、用、存、销情况和取得发票情况; 6.查处发票一般违章案件; 7.其他相关工作。

二、办税服务厅发票代开窗口人员职责 1.受理代开发票申请;

2.审查代开资料是否真实可信,是否符合代开条件; 3.开具发票和完税凭证;

4.收取应缴税费并及时解缴入库; 5.结报缴销税收票证; 6.整理和传递代开发票信息资料;按程序为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关的查询、比对,必要时出具有关证明;

7.办理涉及发票代开相关事宜。

三、胡村中心所、王助中心所发票管理所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发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发票管理的具体办法; 2.参与审理发票一般违章案件,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重大发票违章案件,组织本局范围内的发票检查;

3.按规定做好本级发票仓库的日常管理,确保发票安全,帐实相符; 4.按规定设立“发票库存分类帐”和“发票分户明细帐”,按月进行发票管理数据备份,准确、及时编报“发票领售存月报表”; 5.按规定做好发票管理所相关文书档案管理工作; 6.其他相关工作。篇二:税务会计岗位职责及工作细则

税务会计岗位职责及工作细则

岗位职责:

对外账的合理性、合法性负全责。

1、严格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对公司财务进行账务处理及纳税申报。

2、每月10日前编制地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工会经费等)、国税纳税申报表,负责在规定时间内按时缴纳各种地方税费及纳税申报,遇节假日顺延。

3、负责日常开具各种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个体业发票及其他与税务相关的票据。

4、负责及时购买国税普票、增值税发票及个体业发票。

5、负责空白发票、未认证进项发票及已开出销项发票的登记管理,经常开发票客户的要按客户立账页进行管理,每月只开两次以内的客户集中管理,要对发票开出的合理性、真实性负责。

6、负责继发伟业、万邦日常对税业务凭证的财务软件录入及继发恒信对税业务凭证的手工编制、账簿登记。

7、负责继发伟业、继发恒信、万邦的银行对账单核对。做到财务账与银行对账单账单相符。

工作细则:

一、开具发票

开发票总原则:对税财务账上有库存或是有库存可补时方可开具销项发票,不允许出现负库存。

1、有开具发票申请时要对开发票申请单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如下 1)开具发票申请单是否按项填写清晰。 2)根据申请单上的管家婆单位名称在管家婆软件中核查实际销售时是否为带票销售,不带票销售在开发票时要加收税点,由客户将税点汇到账上后再开具发票;或填写挂税点单据由业务员签字、总经理签字,可先开具此发票,总经理后补签字。挂税点单据要及时录入管家婆账目中。

个体发票加5%个税点,增票8%个税点,所开发票品项没有进项又要求对项开发票的,而且公司原账上库存也没有进项可补需开个体发票补进项的加22%个税点。 开发票时不要求对项的实际开发票时要开账上库存较多且开对项发票时及少涉及的品项或是开具进项发票可以不对项开的厂家的品项。

要求对项开发票的,要遵守公司有进项可补,无进项可补经总经理同意方可开具发票,同时要审核无进项可补带票销售的是按基本利润另加22%个税点。 3)要审核开具发票的金额是否与管家婆中该客户的销售金额一致或小于管家婆中该客户的销售金额,超过管家婆中该客户的实际销售金额1000以上的要经总经理同意,超过金额要加收8%个税点。写明回款金额的要进行核对。

2、开销售单时是不带票销售的,后期如果客户再要求开发票,财务只能不对项开。

3、原则上销售金额不够一万的客户要开具发票,要攒够一万再开发

票。

4、每月6-27日为开发票日期,特殊情况开发票申请要由总经理审批。

二、进项发票认证

1、每月月末之前要将到期需认证的进项发票进行认证并入账

2、每月月末之前要对账上库存进行检查,将含有需补库存品项的进项发票进行认证并入账。

3、未认证进项税需入账补库存的,进项税额在待抵扣进项税额中列支。

三、日常账务处理

1、根据正规发票进行凭证录入及账套登记。

2、按收入的千分之五列支招待费,按对税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四列支福利费(如未实现货币化政策的职工手机费)。

3、月末转完成本后要检查库存,看库存余额是否有问题。

4、每月最后一天的早晨要先检验进项抵销项后所需缴纳增值税额是否符合公司规定,毛利率是否符合公司规定。

四、月末纳税申报

月末结账后,要在每月6号之前纳税申报完毕,遇节假日顺延。

1、国税申报需填制如下报表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其中期初未缴税额一项填制需注意。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此表

要分清普通发票销售额与增值税发票销售额。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4)资产负债表 5)损益表

6)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7)纳税申报情况说明表

2、地税纳税需填制如下报表 1)个税申报表

2)纳税申报表(印花、防洪、工会、城建、教育费附加、残疾 人等)

报表上传后要将报表进行打印留存及在季报时送报税务局。

五、季度报表

1、国税季报

1)每个月最后一个月的月报 2)申报季度的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2、地税季报:每月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企业基本财务信息表。每个季度返给地税专管员一份,自己留存一份。

六、年度报表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2)收入明细表 3)成本费用明细表

4)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5)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 6)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 7)广告费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 8)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 9)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 10)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 11)税收优惠明细表篇三:送货部发票管理员岗位职责

送货部发票管理员岗位职责 1.负责卷烟零售客户普通发票的申请、领用; 2.负责报税工作开展;

3.负责卷烟零售客户普通发票的开具; 4.负责普通发票的管理开具; 5.负责对配送中心签定的合同进行管理; 6.负责送货(驾驶)员薪酬二次分配管理; 7.负责配合卷烟配送中心对标、7s、qc、课题、企业文化、法制工作、两项工作、内管工作、党、政、工、团工作;

8.负责日常工作管理,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工作。篇四:税务专员岗位职责

税务专员岗位职责

税务专员在税务主管领导下,负责开展本企业的涉税事项和工作,具体岗位职责如图10-2所示。 篇五:发 票 管 理 岗

发 票 管 理 岗

岗位职责:

①负责分局小规模企业发票计划、调拨、库存管理工作; ②负责纳税人购票种类、购票方式、限购数量和次数的核定,发票领购簿发方及保管等工作;

③负责发票发售、验旧及交旧购新、核销、缴销、发票工本费收取、解缴及毛收票证的开具、上解销号、结报缴销等工作:

④负责停供发票与购票特批的管理工作:

⑤ 负责代开发票及相关信息的采集录入、核对; ⑥负责按照规定的程序、权限对发票违章行为实施一般性处罚;

⑦负责非正常户发票管理工作:

⑧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申 报 征 收 岗

①负责受理、审核和录入纳税人报送的各税种申报资料;

②负责税款、罚款、滞纳金的征收、汇总、解缴及税收票证的开具、上解销号、结报缴销等工作。

③负责对所辖防伪税控企业认证和报税数据的接收、数据采集和“一窗式”票表比对工作;

④负责申报比对异常情况的核实及结果处理、申报征收数据稽核和审核分析工作;

⑤负责按照规定的程序、权限对本岗位业务范围内纳税人违法违章行为实施一般性处罚; ⑥负责上门申报、逾期申报的受理、审核;负责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受理、审核;

⑦负责上述税款、滞纳金、罚款及预缴税款的征解;负责按规定收取纳税保证金:

⑧负责税收汇总缴款书、完税证、缴款书的开具、上解、销号;

⑨负责纳税评估税款的征收入库;负责将纳税评估的征收信息传递给纳税评估部门; ⑩负责对纳税申报表等本岗位业务相关征管资料的收集、整理、传递工作; (11)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综 合 服 务 岗

①负责设立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扣缴义务登记、停复业登记及注销登记等毛务登记事项;负责税种登记管理;负责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换证及税务登记证件赶失处理; ②负责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申请、审核、开具、报验登记、七销等工作;

③负责销货清单的开具,销货退回及折让证明的申请、审核、开具、核销粤工作;

④负责非正常户税务证件管理和非正常户解除工作; ⑤负责按规定程序、权限对纳税人违法违章行为进行处罚;

⑥负责税法宣传、欠税公告、咨询辅导等工作; ⑦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综 合 管 理 岗

岗位职责:

①负责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宣传、贯彻、落实;②负责税收数据的分析、汇总、上报;

③组织政治业务学习和培训;

④负责日常考勤、目标管理考核工作;

⑤负责分局工作计划、总结等综合性工作; ⑥负责各股室业务资料的传递、汇总和上报;

⑦负责信息宣传报道工作;负责分局后勤保障、工资及经费管理;

⑧负责各种会议的组织、安排;

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纳 税 评 估 岗

岗位职责:

负责纳税评估系统承接的税收分析预警系统发布的异常指标进行分析落实解除; ②负责上级局及本级部门安排的各项专项、专案、日常纳税评估工作的实施;

③负责数据综合利用分析平台评估系统中评估实施环节各模块的操作录入; ④负责本岗位纳税评估工作的讲评;

⑤负责本岗位纳税评估案件的书写;

⑥负责本岗位纳税评估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传递;⑦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推荐第2篇:出纳(发票管理)岗位职责细化

岗位职责细化

一、岗位名称:出纳(发票管理)

二、岗位职责:

1、负责发票使用登记。

2、负责发票的保管。

3、负责发票存根管理。

三、岗位职责实施细则:另附样式

四、岗位工作业务流程:图表说明

五、参照文件及台帐资料

㈠参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99)沪港张财字第47号文《发票管理细则》 ㈡ 台帐资料:

1、发票购用印制簿。

2、发票归档资料。

六、岗位须具备的业务技术和培训要求(另附)

推荐第3篇:发票管理

发票管理

发票领购:

(一)领购资格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2.从事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金融保险、文化体育、娱乐、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

3.经批准,从而具备领购资格。

(二)办理地点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管辖分局。

(三)附报资料

1、办理领购资格

A.经办人身份证明和相应证件、资料

B.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出示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C.办理报验登记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出示《税务登录(报验登记)表》。

2、日常领购发票 A.《电子发票领购簿》; B.《发票领用情况报告表》; C.已填开的发票存根联或开票电子数据

3、数量控制

1个月内,由各管理审批; 特殊情况用量超过1个月的必须报县级局长审批。

发票开具:

1.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特殊情况指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开具的发票。

3.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4.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填写,单位和个人开具的发票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者财务专用章。5.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6.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7.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8.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顺序号装订成册。

9.机外发票指经税务机关批准,在指定印制发票企业印制的供计算机开具的发票。

10.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内开具。

11.对根据税收管理需要,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具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12.需要 临时使用发票 的单位和个人,凭从事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保管与缴销:

(一)用票人对发票要采取措施,严加保管,防止损毁和丢失。用票人如发生发票丢失,必须立即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纳税人的空白发票丢失或遇水火等灾害损毁后向税务机关报告时,填报《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并分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1、纳税人丢失空白发票的,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发布挂失声明。挂失后,向税务机关提供刊登丢失声明的版面原件。

2、纳税人损毁发票的,应提供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立案处理证明、说明等材料。

税务机关同时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按照“税务行政处罚”中有关程序对其进行处罚。

(二)办理地点

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

代开发票:

(一)代开发票的条件

1.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临时取得收入的;2.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 3.办理税务登录的纳税人;

4.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未被核准领购发票的;

5.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停供发票的;6.其他不符合领购发票条件的。

(二)办理地点

发生业务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

(三)附报资料

对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提供付款方证明和经办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个人申请代开发票金额小于500元的,不需提供付款方证明)。

(四)税款征收

1.对代开票纳税人必须先按规定税率征收相应的营业税、城建税、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其中对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征税的纳税人征收的所得税,在下一申报纳税期多退少补。对持有《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外埠纳税人,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代开发票时,所得税的征收率按以下规定执行:货物运输业不低于3.3 %,其它行业由各市局确定。

3.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代开票纳税人,先征后退。

4.对于不能足额缴纳应纳税款的代开票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发票。5.代开发票时必须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

冠名发票管理:

需要自行设计式样并冠有企业名称的发票,必须逐级上报,经省局税务机关审批后,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内容、联次、规格和程序进行印制。

(一)自印资格

1.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2.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对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逐级上报省局发票管理部门申报。

(二)办理地点 地税管辖分局。

(三)附报资料

1《企业冠名发票申请审批表》; 2《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3.发票票样

发票防伪:

1.发票真伪由税务机关鉴定。2.地税发票防伪标志:

发票监制章及发票号码使用专用 有色荧光油墨套印 ,印色为大红色,在紫外线类下呈橘红色反应;

推荐第4篇:发票管理

一、发票印制管理

(一)发票印制管理

1、县(市、区)局印制管理

县(市、区)局发票印制管理工作由征收管理股(科)负责,办理程序如下:

(1)县(市、区)局发票管理岗根据普通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及时向发票审核岗提出印制计划(普通发票印制计划一般以季度使用量为限,用量少的发票可以按年使用量提出计划)。

(2)发票审核岗根据发票管理岗提交的计划,开展印制审核,审核签字后提交县(市、区)局局长审批。

(3)县(市、区)局局长审批后,由征管股发票管理岗将印制计划上传市局征管科,向市局提出印制请求。市局征管科按照发票印制程序实施印制。

(4)县(市、区)局征管股(科)发票管理岗负责发票印制企业送来的发票入库工作、发票台帐建立工作和发票配售工作以及发票工本费的结算办理工作。

2、冠名发票印制管理

(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

(2)印制条件:电信、移动、邮政、、保险、车辆通行管理部门、景区管理部门、城市公交管理部门可以申请印制由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其他纳税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以下简称冠名发票)。

①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②财务管理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有专职的发票管理员;

③且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其业务需求。

④年使用量在10万份以上。

(3)申请印制冠名发票必备资料

①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②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③地方税务行政许可申请;

④企业自拟发票的样式;

⑤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⑥发票工本费缴纳手续。

(4)办理程序:

①由纳税人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②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核纳税人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制作《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申办材料传递给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岗。不符合规定的,说明理由,退回给纳税人。

③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岗审核申报材料,主要审核确认申请单位是否具备资格,有关资料是否齐全、属实;拟印制的发票使用范围和用途是否与税务登记的业务范围一致;是否与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相符;发票的基本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按期申报缴纳了税费。 审核合格的,提交领导岗审核。④主管税务机关领导岗审核合格的,在《行政许可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报县(市、区)征收管理股(科)发票管理岗复核。

⑤县(市、区)征收管理股(科)发票管理岗复审冠名发票印制申办材料。重点复核:申请单位资格、发票用途与适用范围、发票种类、发票印制数量和使用期限、发票格式是否规范和发票工本费是否缴纳等。复核合格的,报县(市、区)局长审定后上报市局复审。

(4)办理地点:主管税务机关。

(5)办理时限: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发票领购管理

1、首次领用发票

(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办理条件: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因经营需要购领发票的纳税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3)报送资料:

①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②经办人身份证明;

③发票专用章印模。

(4)办理地点:主管税务机关。

(5)办理时限: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6)办理程序:

①由纳税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持相关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岗提出发票领购申请。

②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岗审核纳税人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核定纳税户购票方式、种类、数量,同时将购领发票有关信息录入微机,并给予纳税人配售《发票领购簿》,同时将申请材料归入纳税人“一户式”管理档案。不符合规定的,说明理由,退还纳税人。

③纳税人持《发票领购簿》申请领购发票。

2、日常领购

(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办理条件: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认定的,需要购领发票的纳税人。

(3)提供资料:

①《发票领购簿》

②《发票购领申请表》

③《发票使用情况表》

④《纳税申报资料粘贴簿》

⑤缴税凭证或纳税申报表

⑥《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明细表》

(4)办理地点:主管税务机关。

(5)办理时限: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6)办理程序:

①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税源管理岗提出发票领购申请。

②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岗对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查验。

③纳税人持《发票领购簿》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发票配售窗口缴销、领购发票。

3、有奖定额发票领购管理

(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办理条件:已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认定的,需要购领发票的纳税人。

(3)报送资料:

①《发票领购簿》

②《发票购领申请表》

③《发票使用情况表》

④发票专用章

(4)办理时限:窗口受理,符合条件,现场办结。

(5)办理地点:主管税务机关和办税服务厅。

(6)办理程序:

①纳税人持相关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岗申请领购发票。

②纳税人持审批后相关手续和发票专用章到办税服务厅发票配售窗口配售发票。

③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窗口工作人员审核纳税人申办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立即给予纳税人办理配票,并登记好发票配售台帐,监督纳税人加盖好相关印章。不符规定的,说明理由,退回纳税人。

(7)注意事项:

①纳税人购买发票前必须先申报缴纳税款。

②纳税人当月缴纳税款的凭证必须在当月购买发票,逾期不得购票。

③使用机打有奖发票的纳税人,如发票开具金额小于税务机关核定的营业额,按税务机关核定的营业额征税。纳税人核定征税的营业额与实际发票开具金额之间的差额不得补领定额发票。

④对机打有奖发票的纳税人,如需要定额发票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可在每月不超过2万元限额内供应定额发票,但必须先缴纳税款。

4、填开式手工发票管理

(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办理条件:已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认定的,需要购领发票且账务健全的企事业单位纳税人。

(3)报送资料:

①《发票领购簿》

②《发票购领申请表》

③《发票使用情况表》

④发票专用章

(4)办理时限: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5)办理地点:主管税务机关和办税服务厅。

(6)办理程序:

①申请领购填开式手工发票的纳税人持相关资料或上期结存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岗提出书面申请。

②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岗审核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提请领导岗在申请书上签注意见后,上报县(市、区)征管股(科)审核。

③县(市、区)征管股(科)发票管理岗审核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提请股(科)室负责人签注意见后,呈报分管局长审批。

④县(市、区)局分管领导审批后,纳税人持审批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岗填写《发票配售申请表》,到办税服务厅发票配售窗口配售发票。

⑤发票配售窗口,按规定给予纳税人配售发票,并建立好发票管理台帐。

(三)发票缴销管理

(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2)办理条件: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3)报送资料:

①《发票领购簿》;

②《发票缴销申请表》

③《发票挂失声明审批表》

④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4)办理时限: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5)办理地点:主管税务机关和办税服务厅。

(6)办理程序:

①关、停、并、转纳税人发票缴销程序:

第一步,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发票领购簿》和未使用完的发票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

岗申 请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申报发票缴销。

第二步,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岗审核纳税人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提交领导岗审核后,由纳税人持审批材料到办税服务厅发票缴销窗口缴销发票。有税务违章行为的,按规定实施处罚。

第三步,发票缴销岗受理并通过计算机查询,审核无误后收缴《发票领购簿》和未使用的发票,并将《发票缴销登记表》录入计算机,打印出缴销记录交纳税人,同时传递给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岗存档。②换版发票缴销程序:

第一步,纳税人持换版应缴销的发票和《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岗申请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申报发票缴销。

第二步,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岗审核纳税人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提交领导岗审核后,由纳税人持审批村料到办税服务厅发票缴销窗口缴销发票。有税务违章行为的,按规定实施处罚。

第三步,发票缴销岗受理并通过计算机查询,比对审核无误后收缴发票,并将《发票缴销登记表》录入计算机,打印出缴销记录交纳税人,同时传递给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岗存档。

③遗失发票核销程序:

第一步,由纳税人持《发票挂失声明审批表》、遗失证明材料及《发票领购簿》等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岗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申请发票核销。

第二步,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岗审核纳税人申报材料,按发票管理规定实施处罚,并提交领导岗审核后,报县(市、区)局征收管理股(科)复核。

第三步,县(市、区)局征收管理股(科)发票管理岗复核主管税务机关上报的发票核销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呈报分管局长审批后,转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发票缴销岗核销发票。第四步,办税服务厅发票缴销岗受理并通过计算机查询,比对审核无误后,将《发票缴销登记表》录入计算机,打印出缴销记录交纳税人,同时传递给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岗存档。

(四)代开发票管理

(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

(2)申请条件: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3)报送资料:

①个体应税劳务代开发票必备资料如下:

一是纳税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是劳务合同复印件或应税劳务证明材料(结算单)

三是代开发票申请表。

②建筑安装代开发票必备资料如下:

一是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复印件;

二是建筑业项目管理专用申报表;

三是合同复印件四是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是该工程项目的完税证明;

六是代开发票申请表。

③房屋出租代开发票必备资料如下:

一是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是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

三是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是完税证明;

五是代开发票申请表。

④销售不动产发票代开必备资料如下:

一是房屋土地所有权证复印件(或契税完税凭证等权属证明材料);

二是销售该房屋土地时与购买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或其他具有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是买卖双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四是原购入房屋需提供购入发票和契税单,转让土地的购置成本(包括发票或财政出让金收据);五是涉及旧房或自建房转让的,应提供有重置成本价和成新度的评估报告;

六是房地产销售方的完税凭证;

七是代开发票申请表

(4)办理时限: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5)办理地点:办税服务厅。

(6)办理程序:

①纳税人持相关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岗申请代开发票,并填写《代开发票申请表》和《纳税申报表》。

②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岗审核代开发票资料和《纳税申报表》,符合规定的,报领导岗审批后,在综合征管系统中录入代开信息,并将代开信息传递给办税服务厅代开发票岗。不符合规定的,说明理由,退回纳税人。

③纳税人持审批后的《代开发票申请表》和《纳税申报表》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岗申报缴纳税款。④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岗征收税款,开具完税凭证。

⑤纳税人持审批后的《代开发票申请表》和完税凭证到代开发票岗申报开具发票。

⑥代开发票岗为纳税人开具发票,在发票和完税证明上相互套号或复印税票附在代开发票存根联后备查,然后将代开发票相关资料转主管税务机关存档。

推荐第5篇:发票管理

发票的管理规定

发票作为财务收发的合法凭证,由财务部统一进行管理,凡涉及到发票的发放、核销、使用的部门及项目,应按以下程序规定进行

1、财务部要严格遵守财政部颁发的发票管理制度,设专人进行管理,将发 票登记造册,并及时登记发放和注销。

2、需要发票的部门应事先通知财务部,由财务部作好准备后,到财务部领 取并在登记册上签字,并视同现金保管。领用人应检查发票的完整性,如出现缺号、少张(页),应及时交还财务部进行更换。

3、发票应一次性填入,填清付款单位、服务项目。如收取的水电费、房租、物管理费、供暖费等,应注明款项所属的时间,收取居民的款项应注明房源地及房号。

4、发票的使用不得跳号、空页、多开、少开、空开。

5、遇有开错、作废发票,各联必须齐全,并加盖“作废”章,一并保存,不 得撕毁,并在机器内注销。

6、发票使用完后应及时交还财务部进行核销。

7、未使用过的发票如果有遗失,应查明原因,进行严肃处理,报相关部门备 案,同时登报声明作废。

8、发票管理人及使用人调动工作时,必须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填制移交清 单,并由交接双方签字认可。

9、财务部门应对使用过的发票存根妥善保管,随时接受税务部门的检查监 督。

推荐第6篇:高速公路发票管理

郴地税直发〔2011〕35号

郴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关于规范 交通重点工程建筑安装业发票开具的通知

各科室:

为加强郴州市境内交通重点工程的税收征管,规范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税法规定,现就交通重点工程建筑安装业发票的开具明确如下:

一、重点工程纳税人取得工程款项,采取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形式。

重点工程纳税人每次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程款项时都应当按规定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凭发票收取工程款项。实行委托代征税款的代征单位,在支付工程款项时,应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建筑业统一发票》后,方能支付工程款项。

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项时不得凭白纸条、工程计量单、工程决算书或其他票据支付。

二、重点工程纳税人在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有提供建筑劳务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对销售货物价款应按规定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纳税人销售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劳务申请开具建筑安装发票,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劳务审核表》;

(二)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

(三)销售货物的增值税发票;

(四)《营业税营业额减除项目明细表》;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重点工程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他人,申请开具建筑业发票的,需填报《营业税营业额减除项目明细表》,持发包人发包工程的税务发票、营业税税票及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按工程总价款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

四、对2011年10月31日前未按规定取得《建筑业统一发票》而支付工程价款的,在2011年11月30日前持相关资料向征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

五、对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和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

六、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规范 发票 开具 通知

郴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2011年10月21日印发

打字:陈维娜 校对:系统管理科 黄卫军

推荐第7篇:发票管理课件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比解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发票种类的划分,由省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

本条没有被列入新细则,但发票种类的划分,根据总局关于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工作实施方案来进行,即分为三类,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定额发票三种,另外加上特殊发票,比如增值税专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种类划分不要再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二条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六条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本条所说发票的式样包括发票所属的种类、各联用途、具体内容、版面排列、规格、使用范围等。

第三条 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 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 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

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

第三联为记帐联,开票方作为记帐原始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还应包括抵扣联,收执方作为抵扣税款的凭证。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减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上收权限,省以上税务机关才可以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改变县市就可以适当增减的规定。

另外新细则增加了“收款方”而不仅仅是开票方,比如请税务局代开发票,税务局只作为开票方而非收款方,存根联就应当给收款方而不是开票方。

第四条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

1 名称,开户银行及帐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有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款的,其发票内容应当包括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种的税率和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应当包括:购货人地址、购货人税务登记号、增值税税率、税额、供货方名称、地址及其税务登记号。

新细则将原细则的字轨号码详解为包括发票代码和号码,另外原细则往往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专列一项,而新细则不再如此表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在规范性文件中加以表述。

第五条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第七条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须报经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另定。

发票式样只能由税务总局确定,若要改变,只能加印本单位名称。而且要由省级以上税务机关申请,而原细则中县局即可。

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

第六条 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八条 《办法》第七条所称“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是指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统一印制。

第九条 印制发票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备、技术水平能满足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的防伪专用品的需要; (二)能够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保证供应; (三)企业管理规范,有严格的质量监督制度;

(四)有专门车间生产,专用仓库保管,专人负责管理;

(五)能严格遵守发票印制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管理规定。第十条 发票准印证和发票防伪专用品准产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税务机关应定期对印制发票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印制发票或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资格。

第十一条 印制发票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应建立以下制度: (一)生产责任制度;(二)保密制度;(三)质量检验制度;(四)保管制度;(五)其他有关制度。

发票准印证以前是总局统一制发,现在由省局来核发,总局对全国准印证制发不切实际。那么发票防伪专用品准产证的规定已经内含量于此,即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销售给印制发票的企业,印制发票时把防伪专用品加到发票上,不必再对发票防伪专用品厂家下达准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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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十一条 印制发票企业印制完毕的成品应当按照规定验收后专库保管,不得丢失。废品应当及时销毁。

第十三条 印制发票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印制、生产完毕的成品,以及印制发票企业购进的发票防伪专用品,应按规定验收后专库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报经税务机关批准集中销毁。

发票防伪很重要,纳税人虽然没有鉴别发票真假的义务,但拿了假发票吃亏的还是自已,税务局即使认定为善意取得而不罚款,但也不能允许扣除。

第十条 监制发票的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被指定的印制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印制。发票印制通知书应当载明印制发票企业名称、用票单位名称、发票名称、发票代码、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制数量、起止号码、交货时间、地点等内容。

第十二条 发票印制或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前,主管税务机关应下达发票印制或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通知书,被指定的印制或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印制或生产。发票印制通知书应当载明印制发票企业名称,用票单位名称,发票名称、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制数量、起止号码,交货时间、地点等内容。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通知书应当载明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名称,发票防伪专用品名称,主要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年计划产量等内容。 生产通知书有指令性的意味,签订供销合同更合适。

第八条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二条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级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批准外,发票均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上收权限,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

第九条 全国范围内发票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票换版由省税务机关确定。发票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 不定期换版的具体时间、内容和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三章 发票的领购

第十五条 依法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需要领购发票的,可以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新办法已作规定。

3 第十六条 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证明时,应当提供加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非增值税纳税人和根据增值税有关规定确认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七条 《办法》第十六条所称税务登记证件是指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注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第十八条 《办法》第十六条所称购票申请应载明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经济类型,需要发票的种类、名称、数量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和经办人印章。

上述三条均取消,专票和税务登记证各有专门规定。

第十二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经办人身份证明是指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 第十九条 《办法》第十六条所称经办人身份证明是指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以及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

第二十条 《办法》第十六条所称财务印章是指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其他财务印章。

财务印章再盖即为不合规发票。

第十三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专用章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其开具发票时加盖的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 发票专用章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二十一条 《办法》第十六条所称发票专用章是指没有(或者不便使用)财务印章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刻制的,在领购或开具发票时加盖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发票专用章”式样和使用办法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领购发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应当留存备查。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对用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财务印瘿和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应留存备查。

第十五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领购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等方式。

第二十四条 《办法》第十六条所称购票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等方式。

第十六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领购簿的内容应当包括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购票方式、核准购票种类、开票限额、发票名称、领购日期、准购数量、起止号码、违章记录、领购人签字(盖章)、核发税务机关(章)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办法》第十六条所称发票领购簿的内容应包括用票单位和个

4 人的名称、所属行业、经济类型、购票方式、核准购票种类、发票名称、领购日期、准购数量、起止号码、违章纪录、领购人签字(盖章)、核发税务机关(章)等内容。

增加了开票限额规定,比如新开业的辅导期增税纳税人,用票应该有限额,否则否则存在虚开大额发票的风险。

第十七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使用情况是指发票领用存情况及相关开票数据。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在发售发票时,应当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管理费,并向购票单位和个人开具收据。发票工本费征缴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在发售发票时,应按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管理费,并向购票单位和个人开具收据。工本管理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省级税务机关应制定具体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书面证明是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六条 凡需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提供发生购销业务,提供接受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对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在开具发票的同时征税。

书面证明必须要为税务机关认可,新细则表述明确。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办法》第十八条所称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保证人同意为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填写担保书。担保书内容包括:担保对象、范围、期限和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担保书须经购票人、保证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办法》第十九条所称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不得作保证人。

保证人同意为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填写担保书。担保书内容包括:担保对象、范围、期限和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担保书须经购票人、保证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所称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是指由保证人缴纳罚款或者以保证金缴纳罚款。

第二十八条 《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所称“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是指责令保证人缴纳罚款或者以保证金缴纳罚款。

第二十三条 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具体范围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具体范围,以及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从事临时经营活动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办法,由省级税务机关规定。

国家机关依然不得作为保证人。担保法规定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得担任保证

5 人。国家机关的经费为维持国家机关从事公务活动所必需,是保障国家机关履行职能的基础。若允许国家机关作为保证人,主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主债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主债务时,国家机关则需要代为履行主债务,或者用其财产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若代为履行势必严重影响国家机关履行管理和组织社会生活的职能;若代为承担民事责任,势必需要动用活动经费,这与纳税人纳税的宗旨相悖。因此,国家机关不能担任保证人。

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二十四条 《办法》第十九条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

(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第三十条 《办法》第二十条“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开具的发票。 新细则增加了一个备用兜底条款。

第二十五条 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十一条 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十二条 《办法》第二十二条所称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指开具或取得的发票是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

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第三十三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未发生经营业务也就是没有发生纳税义务,不应当开具发票,如果开具了发票,比如虚开增值税发票,按照规定还是要交税。

其实有的时候比如预收房租,这时候票开不开?因为已经产生营业税纳税义务,应当开具发票,但房子还没有租出去,经营业务尚未开始,所以细则与营业税暂行条例仍然有矛盾。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第三十四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

6 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新细则与增值税红字发票管理办法相衔接,即增值税发票开红字要取得相应通知书的。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三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取消复写规定,因为机打发票已经是主体,另外,增税发票抵扣联不可盖财务印章,否则无法抵扣。

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第三十六条 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能再使用外国文字。但是空白发票可以印制外国文字,开票的时候得写汉字或少数民族文字。

第三十七条 《办法》第二十四条“机外发票”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在指定印制发票企业印制的供机开具的发票。

第三十八条 对根据税收管理需要,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具发票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际毗邻市县之间是否允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具发票,由有关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四十条 《办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发票登记簿的式样和使用办法,以及发票使用情况报告的形式和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办法已做规定。

第三十条 《办法》第二十六条所称规定的使用区域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区域。

第三十九条 《办法》第二十七条所称规定的使用区域,包括《办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使用区域。

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第四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看来以后电视台声明作废不管用,估计是因为“口说无凭”吧。

7 第五章 发票的检查

第三十二条 《办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发票换票证仅限于在本县(市)范围内使用。需要调出外县(市)的发票查验时,应当提请该县(市)税务机关调取发票。

第四十二条 《办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发票换票证仅限于在本县(市)范围内使用。需要调出外县(市)的发票查验时,应与该县(市)税务机关联系,使用当地的发票换票证。

原细则规定是在外县市税务机关配合下,本县市去调发票,协调困难,不切实际。

第三十三条 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第四十三条 发票的真伪由税务机关鉴定。

用票单位和个人没有发票鉴定义务,税务机关有义务帮助鉴别,但是由于鉴定的后果自已要承担,所以还是最好先鉴定真伪。

如果说税务局也把假发票鉴别为真发票,以后发现票还是假的时,按道理说这个责任就要由税务局来负,就要允许人家假票也可以扣除抵扣。

第四十四条 收执发票或保管发票存根联的单位,接到税务机关“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后,应在十五日内填写有关情况报回。“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本项取消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案件,应当立案查处。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

第四十五条 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案件,应立案查处。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或没收非法所得额在1000以下的,可由税务所自行决定。

2000元是和征管法相衔接的,现在县里面除了税务所之外还有税务分局,这里的税务分局应当在税务所的概念里。

8 第四十六条 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印制发票、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

(一)未经省级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私自印制发票;

(二)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私自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私自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伪造、私刻发票监制章,伪造、私造发票的防伪专用品;

(四)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发票印制通知书”印制发票,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未按“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通知书”生产防伪专用品;(五)转借、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六)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未按规定销毁废(次)品而造成流失;

(七)用票单位私自印制发票;

(八)未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制定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制度;(九)其他未按规定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 (一)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 (二)私售、倒买倒卖发票; (三)贩运、窝藏假发票;

(四)向他人提供发票或者借用他人发票;(五)盗取(用)发票;

(六)其他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一)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二)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增值税销项税额等内容不一致;(三)填写项目不齐全; (四)涂改发票;

(五)转借、转让、代开发票;(六)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

(七)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八)开具票物不符发票; (九)开具作废发票;

(十)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十一)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

(十二)扩大专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十三)未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十四)未按规定设置发票登记簿; (十五)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一)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 (二)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三)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额;(四)自行填开发票入帐;

(五)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第五十条 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9 (一)丢失发票; (二)损(撕)毁发票;

(三)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四)未按规定缴销发票;

(五)印制发票的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丢失发票或发票监制章及发票防伪专用品等;

(六)未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

(七)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

(一)拒绝检查;(二)隐瞒真实情况;

(三)刁难、阻挠税务人员进行检查;(四)拒绝接受《发票换票证》; (五)拒绝提供有关资料;

(六)拒绝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七)拒绝接受有关发票问题的询问;

(八)其他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第五十二条 《办法》

第三十七条所称“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包括经税务机关监制的空白发票和伪造的假空白发票。 第五十三条 《办法》

第三十八条所称倒买倒卖发票,包括倒买倒卖发票、发票防伪专用品和伪造的假发票。

第五十四条 《办法》

第三十

六、三十

七、三十

八、三十九条所称没收非法所得,是指没收因伪造和非法印制、生产、买卖、转让、代开、不如实开具以及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发票、发票监制章或者发票防伪专用品和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所取得的收入。第五十六条 《办法》

第四十条所称“可以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期限和程序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以上一律取消,因为在新办法里已作描述或在征管法中已有相应表述。

第三十五条 《办法》第四十条所称的公告是指,税务机关应当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发票违法的情况。公告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营地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具体情况。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造成偷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书面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0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五十八条 《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第五十九条 《办法》实施前发生的发票违法行为,依照当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施行。各部门原有关规定与《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按《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执行。

以2月1日为界,之前的行为按原细则,自此后按新细则。“办法”却是“从发布之日起执行”,所以签署时加了一句:自2011年2月1日施行,但又没删除办法最后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我们的法律空白啊!

第五十七条 《办法》

第四十二条“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帐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民用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上述单位承包、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和个人经营或采取国有民营形式所用的专业发票,以及上述单位的其他发票均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由税务机关统一管理。

专业发票即将不复存在,新细则不再涉及,而且办法已经表述了。

推荐第8篇:发票管理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实行日期是()。A .2011年1月1日

B.2011年2月1日 C.2011年3月1日

D.2011年4月1日 2.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普通发票主要有( )。

A .增值税专用发票 B.饮食业统一发票

C.农产品收购发票

D.房屋出租专用发票

3.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

A .全球统一发票监制章 B.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C.全省统一发票监制章 D.全市统一发票监制章

4.下列情形中,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是( )。

A.商场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商品时

B.批发市场向商贩批发商品时

C.转让专利技术的某科研所向受让方收取款项时

D.工业一般纳税人向果园购买水果作为生产的原料时

5.采用赊销结算方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时限为( )。 A.货物发出的当天

B.收到款项的当天

C.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D.货物移送的当天

6.监制发票的企业需要向印刷企业下达()。A.发票准印通知书 B.发票样式通知书 C.发票防伪通知书 D.发票印制通知书

7.对于跨省、市、自治区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 )的保证金。

A.不超过10000元 B.10000 元 C.不超过5000元 D.5000元

8.对于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需要发放发票领购簿,发放发票领购簿的时限为()。

A.1个工作日

B.3个工作日 C.5个工作日

D.7个工作日

9.税务机关收取发票保证金时应当开具()。

A.税务机关委托印制的发票

B.财政部门委托印制的发票 C.资金往来结算发票

D.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0.纳税人对外开具的发票应加盖()。

A.单位公章

B.法人私章

C.发票专用章

D.财务专用章 11.发票存根联的保持期限为()。 A.1年

B.3年

C.5年

D.7年

12.纳税人若虚开发票金额为32821元,对其进行的处罚为()。A.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B.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C.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D.可以处7万元以下的罚款

13.纳税人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给予的处罚措施为()。A.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限期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B.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C.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D.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4.纳税人开具发票后,如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发票开具的处理方法为()。A.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B.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开具红字发票 C.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红字发票 D.取得对方有效证明,重新开具发票

15.税务人员进行发票检查时,应当出具()。A.工作证

B.身份证

C.户口证

D.检查证

16.税务机关调出开具的发票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

A.开具收据

B.开具发票

C.开具发票换票证

D.开具发票鉴别证

二、多项选择题

1.印制发票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A.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B.有专门车间生产,专用仓库保管,专人负责管理 C.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

D.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结算方式中,不以发货当天作为销项税额确认时限的有(A.分期收款,有书面合同

B.分期收款,无书面合同

C .预收货款,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

D.预收货款,生产工期未超过12个月

3.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

A.存根联

B.发票联

C .记账联

D.统计联

4.纳税人办理发票领购簿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A.营业执照

B.税务登记证

C .经办人身份证等证件

D.发票专用章印模 5.用票单位申请自印发票的必须符合的条件有( )。

A.企业发票使用量大

B.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C.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D.财务核算制度健全

6.发票的领购方式有( )。

A.限期缴销

B.批量供应

C.交旧换新

D.验旧换新 7.用票单位有( )情形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A.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B .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 C.向认定为临时一般纳税人的企业销售货物 D .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8.开具发票的前提条件为()。

A.销售商品

B .提供修理劳务

C.提供建筑劳务

D .提供加工劳务

9.虚开发票行为是指()。

A.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B.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C.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D.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10.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票的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A.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 )

B.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C.拆本使用发票;

D.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三、判断题

1.印刷企业要想取得发票的印制权,必须参加税务机关举行的发票印制招标,中标后由税务机关发给发票准印证。( √ ) 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防伪专用品由国家税务总局设计,普通发票的防伪专用品由省级税务机关设计。( × ) 3.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设计。( √? ) 4.印刷企业必须根据根据税务总局统一计划凭发票印制通知书印制发票。( × ) 5.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 ) 6.发票应当由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不得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 ) 7.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 ) 8.租店、租柜经营的个人所需发票可按规定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 √ ) 9.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后,退税不是销售的当月,发生退货的销售方在未收到购货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证明单之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 ) 10.需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对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在开具发票的同时征收。( √ ) 11.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也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 12.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 ) 13.发票的式样,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任何单位不得自行设计发票式样。( × ) 14.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发票换票证。( × ) 15.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须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 16.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3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

17.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单既可以向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向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提出。( √ )

18.纳税人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9.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 √ ) 20.开票方虚开发票,导致索票方列入成本费用减少了当期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对开票方处以少交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 )

推荐第9篇:发票管理规定

一、发票管理规定

所谓“合法、有效凭证”,是指填制内容、方式符合有关税收法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其中,合法的原始凭证包括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的发票以及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不套印发票监制章的专业发票和财政部门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据以及经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认可的其他凭证。

只有完全具备以下“三性”的发票才是合法有效的发票。

1、合法、有效的发票是指:

(1)合法性。

发票的确立是由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它是由法定的管理机关——税务机关统一监制,依法印制、使用的发票是财务收支的合法凭证,任何人不得无故拒绝接受,它的流通、传递受法律保护。

私印、私购、盗窃、抢夺、代开、借用的发票是发票的来源非法;弄虚作假开具发票,是开具发票非法;用其他票据代替发票、擅自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是发票载体非法;取得“白头单”(也称白条)等非法凭证付款入账,是受理非法凭证。这些都是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只有依法印制、依法领购、依法开具、依法取得的发票,才具备发票的合法性。

(2)真实性。

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客观事实出发,对经济业务进行如实、客观地记录;对接受的发票进行严格的审核把关,去伪存真,以保证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变造、虚开的发票是违反真实性的这一特性,是不能反映经济业务活动原貌的。

(3)时效性。

开具发票必须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进行,不得擅自提前、滞后开具发票,人为调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原始凭证的会计造假形式

原始凭证常见会计造假形式有以下几种:(1)伪造、篡改、不如实填写原始凭证伪造、篡改、不如实填写原始凭证是指行为人使用涂改等手法更改会计凭证的日期、摘要、数量、单价、金额等,或采用伪造印鉴、冒充签名、涂改内容等手法,来制造证明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

(2)白条顶库。

所谓白条,是指行为人开具或索取不符合正规凭证要求的发货票和收付款项证据,以逃避监督或偷漏税款的一种舞弊手段,主要手法有:

①打白条子。即以个人或企业的名义,在白纸上书写证明收支款项或领发货物的字样,作为发票来充当原始凭证。

②以收据代替发票。这种手法经常用来偷逃税款,一些私营企业当面对消费者为个人时,只开具收据来证明此项经济业务的发生,而不开发票,以避免税务机关的检查而偷逃税款。③不按发票规定用途使用发票。如以零售、批发商业发票来代替饮食服务行业发票。④不按发票规定要求开具发票。如:不加盖财务专用章,有关人员不签字等。(3)取得虚假发票。

这种虚假发票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发票本身是假的;另一种情况就是发票所记载的内容是虚假的。虽然国家以法律形式明文规定不得使用假发票,并且要求各单位要重视发票的管理和使用,但近年来假发票却是风行天下,十分猖獗的。另外还有单位之间相互开具假发票,甚至有人专门以开具假发票牟利。

(4)自制假单据、虚开发票。

虚开发票是指行为人在开具发票时,除在金额上采用阴阳术外,还开列虚假品名、价格、数量、日期等,以蒙混过关,便于报销。具体手法有:①虚假品名。

用便于报销的物品名称代替不符合报销要求的实物名称。如购买化妆品开列为劳保用品,购买保健品开列为药品等。②虚假价格。

推荐第10篇:发票的管理

发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公司的财务管理,保证公司发票在领用、使用和保管环节的安全,杜绝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设票管员,专门负责领购、使用和保管发票,对发票承担直接责任。

二、发票的领购:对发票的领购要严格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票管员要保管好《发票领购簿》,不得转借、转让他人;

三、发票的填开

1、发票只限于本公司自己填开使用,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2、只能使用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印制或购买的发票,不得用“白条”和其他票据代替发票使用,也不得自行扩大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

3、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如实向付款方填开发票。

4、必须在实现经营收入或者发生纳税义务时填开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填开发票。

5、填开发票时,必须按规定的时限,号码顺序填开。填写时必须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份一次复写,各联内容完全一致,并盖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对于填写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或取得对方主管税务机关的有效证明后,方可填开红字发票。

6、对于填错的发票,应书写或加盖“作废”字样,完整保存各联备查。

7、在下列情况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是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销售免税项目;二是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三是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四、发票的保管

1、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2、对于丢失发票的情况,要及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介上公开声明作废,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理。

3、要按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毁损,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要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后,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11篇:发票管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发票有以下领购方式:

(1)交旧购新。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交回已填开的发票存根联,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留存,允许领购新发票。

(2)验旧购新。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将已填开的发票存根联交税务机关审验后,领购新票。这是当前发票领购的主要方式。

(3)批量供应。这主要针对领购自用发票(衔头发票)的纳税人采取的购票方式,大部分是按月供应或按季供应。

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

(一)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 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帐;

(三)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第12篇:发票管理规定

郴州恒佳医药

发票管理规定

为了建立健全发票的领、用、存手续,杜绝发票乱开、无序的现象,特设立本制度。

一、发票管理员职责

1、从财务人员当中选取设立兼职发票管理员,负责对普通发票,增值税发票的购买

及领用。

2、发票管理必须建帐,帐票必须相符。

3、发票应专门存放在财务部门的保险柜,不得存放在其它地方及地点。

4、发票管理员负责开具增值税发票。

5、发票管理员发放及收回发票时,应认真覆行职责,切实执行签字及审核制度。

6、发票开完后或未开完的,均应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缴销。

二、普通发票领、用规定。

1、销售部门须指定具有高度责任心及良好的职业道德人员领取、开具普通发票。

2、开具普通发票时,须依据销售清单金额或实际发生的销售额填写,不得有虚开、

增开的现象发生。

3、销售部门每次到财务部门只能领取1—2本普通发票,开完后须将普通发票存根

联缴回财务,并负责填制每本发票的基本情况。

三、发票使用规定

1、发票只准本纳税单位(个人)在本市(县)范围内,按规定的用途使用。

2、发票启用前,应先清点,如有缺联、少份、缺号、错号等问题,应整本退回。

3、填开发票时,应采用双面复写纸按顺序号全份一次复写,各栏目内容应当真实、

完整、全部联次内容完全一致,未填用的大写金额单位应划上“⊕”符号封顶,作废的发票,应整份保存,并注明“作废”字样,以备查验。

4、发票填写后,应在发票联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和开票人签名(盖

章),否则无效。

5、发票严禁超范围或携往外市(县)使用,严禁伪造、涂改、撕毁、挖补、变造、

转借、代开、买卖、拆本和单联填开,违反上述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13篇:发票管理规定

发票管理规定

(一) 增值税专用发票

1、字迹清楚。小写金额前的空格里要填写人民币符号¥,大写金额不得乱造简化字,大写金额前空格用专用符号全部封顶。金额数字中有“ 0 ”时,大写金额要写零。

2、不得涂改。

3、项目填写齐全。不得有空项,适用税率必须注明。购货单位要写全称,不得简化。规格型号、计量单位、货物单价,如没有货物单价的发票,必须附有销单,发票上显示的附明细等字样。开票人必须填写名称或盖私章,不能不填或只填姓和名。

4、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5、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适用税率与税款计算无差错。

6、全联一次复写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7、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8、不得收取伪造的专用发票。

9、增值税发票丢失后不论取得任何证明,均不得抵扣。

(二)、普通发票

1、收取的普通发票上日期、开票单位、货物名称等发票上所列示的项目必须填写齐全。

2、发票上应该有套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章上印有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监制。发票上应有开票人或收款人盖章或签名。

3、不能以收据等形式的白条代替发票。收取的普通发票必须套写,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第14篇:领购发票管理

领购发票管理

1、发票领购的对象和范围

(1)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2)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窗口”申请代开发票。

(3) 临时到本省行政区域以外或到本市、县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凭所在地地税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可向经营地地税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但需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各级地税机关在发售发票时,必须严格审核用票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不得提供超过经营项目的发票。

2、普通发票领购程序

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及有关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领取并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普通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并出示、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按规定不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除外);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 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

(4) 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5) 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证件。

管理部门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证件,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结合设立或变更税务登记时的实地调查情况,以满足用票单位和个人正常经营活动的需要为原则(一般以一个月的用量为限,最多不超过一个季度的用量),作出审核意见,并将核批的发票名称、种类、购票数量、购票方式(包括批量供应、验旧供新、交旧供新)等填写在《普通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上。发票管理窗口根据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交纳税人。将信息录入征管信息系统,打印核发《普通发票领购簿》,并登记《普通发票领购簿》号码。如果不符合领购发票条件的,发票管理窗口根据管理部门的意见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连同《普通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交纳税人。

纳税人凭《普通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

纳税人日常申请领购发票时,应填写《普通发票领购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普通发票领购簿》核准的信息和纳税人填写的《普通发票领购申请单》审核发售发票;同时,应查验、登记纳税人提供的下列资料、证件: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普通发票领购簿》;

(3)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

第15篇:发票管理规范

发票管理规范

壹、目的:明确发票作业流程,以有效控管发票保管与使用。

贰、适用范围 :各分店。

叁、开票种类与使用单位:

一、销售发票:帐管课使用。

二、工商企业通用发票(俗称普通发票):接待课使用。

三、增值税发票:接待课使用。

肆、管理职责:

一、客服经理:负所有发票管理之责,必须确保所有发票作业依规范执行。

二、接待课长:负责所有工商企业通用发票与增值税发票管理,必须确 保所有发票作业依规范执行。

三、帐管课长:负责所有销售发票与增值税发票管理,必须确保所有发 票作业依规范执行。

四、会计课长:负责发票之申领、发放与作业核查。

伍、销售发票领用、归还及开具要求:

一、金库内勤组长根据每日收银员结帐发票数,预估每月帐管课销售发票使用量,每月20 日填写每月销售发票印刷申请单(如附表一)及发票起讫号码与需求时间(一式二份),由 帐管课长、客服经理签字后,一份交会计课长,一份金库内勤组长留底。

二、会计课收到发票印刷申请单后按时间要求订制。

三、发票送达分店后,会计课会同金库内勤组长清点,并由内勤组长在申请单备注栏中签收 后将发票放在指定地点。

四、POS机台发票使用由帐管收银员每日上机前依号登记、使用。发现发票缺号、短少,应

立即报告当班课长或帐管中心人员。机台上应保留待装机发票数量不少于400张。POS用销售

发票在金融室领取,并在销售发票领用簿(如附表二)上签字。

五、金库内勤人员每日汇总发票存根联的起讫号、流水号、取消、删除数量在销售发票汇总 表(如附表三)上做记录,每日交会计课审核。

六、每日用完之销售发票的存根联,金库内勤人员装箱并在外箱上注明年、月、日编号,发 票流水号。按序号整齐摆放在指定位置。

七、销售发票的核销由会计课根据税务部门规定,向税务局申请后由会计课统一安排销毁。陆、[工商企业通用发票[领用及归还:

一、接待课当班课长(或指定人员)每日上午至会计室领取空白[工商企业通用发票]并加 盖\'发票专用章\',领用数量按各店实际需求,(一本50张),同时将用完的发票交会计室 销帐[当班课长(或指定人员)在会计登记本上签收,会计在接待课发票登记本上签收]。

二、从会计课领回的发票需登记在发票领用登记簿(如附表四)上,发票领用登记簿上须有 至会计室领用日期、使用日期、发票序号,每本发票起止号码、领用人、归档人及归档日期 。

三、早班当班课长须在空白发票封面手编发票序号,将发票放置在带锁的铁柜中(发票专用 章由会计课保管,一律不得外借)。

四、早班当值接待课长领用新的发票前须核对前日发票领用归档情况,如有疑义立即追踪。

五、接待课指定专人(开票员)开立发票。开票员实行专人兼职,由会计课负责培训和管理 。

其在开票业务方面,接受会计课领导,其他员工不得开立发票。开票员在无开票业务时,应 主动承担接待课(服务台)其他作业任务,但其必须确保自己所保管的发票安全,未经会计 课长同意,不得擅自交与他人开立(增值税票要求与此相同)。开票员每开完一本发票需立 即检查发票存根是否连号,作废发票是否齐全,核对无误后在发票本背面签字并去换领。当 班课长审查发票是否齐全,开具符合规范后,在发票本背面签名。

六、早班课长与晚班课长对发票进行交接,营业结束后晚班课长清点当天所领用发票并归档

并在归档栏中签字。未用完之发票在备注栏中注明,同时检查发票序号是否连号,发票背面 有课员检核及课长检核签名。

七、所有增值税发票和手开普通发票、门禁以外的机用普通发票,营业结束时必须锁入铁皮 箱,送到金融室妥善保管,不得滞留现场过夜。

柒、[工商企业通用发票]的开具要求:

一、发票填写要求完整,字迹清楚,全部联号 ,一次填写,不得涂改。

二、开具普通发票品名一栏允许开\"百货\"、\"日用品\"、\"食品\"、\"办公用品\"等品名,但不允 许开具\"餐费\"、\"礼品\"等卖场无销售商品品名。

三、开具电器、鞋类等发票时务必写清货号、规格、品名、材质。发票品名栏中明确填写具 体品名的,不允许笼统填写金额,而必须同时标明数量、单价、总金额,严禁任何理由开具 \"阴阳发票\"(即发票顾客联与存根联所填写的内容不一致)。

四、若顾客持非当日销售发票换开[工商企业通用发票],原则上,当月发票给予补开,补 开日期须与顾客销售发票的日期一致。若已隔月,则向顾客说明无法补开。顾客有特殊原因 需补开时,须报接待课长,由接待课长与会计课长沟通后处理。

五、换开后的销售发票必须收回并加盖\"作废\"章。若顾客只开具销售发票中的几项,则需 向顾客解释收回原发票。若顾客销售发票已有\"赠品已领\"章,则需在开具的发票上同样加 盖\"赠品已领\"章。自行车开具的发票需加盖\"整车专用,一个月内申领牌照\"章。

六、收回的销售发票与[工商企业通用发票]存根联装订在一起。

七、店内人员开具发票须按上述规定执行,如须开具与以上规定不同发票时,须至会计课开 具,接待课不允许开具。

八、业代人员如因客户要求开具其他内容发票,须以工作联系单做书面申请,由店总经理审 核签字后,至会计课开具发票。

九、接待课长每周统计[工商企业通用发票]开立数与作废数(如附表五,一式二份)经客 服经理签字后,一份交会计课,一份接待课留存。

捌、增值税发票领用、归还及开具要求:

一、发票的领用及归还:

(一)由金库内勤组长每次至会计室领取空白机开增值税发票和清单或手开增值税发票和清 单50份,在会计课的发票领用登记簿上签收。

(二)金库内勤组长将领取的发票登记在增值税发票领用登记簿(如附表六)上,登记簿须 有至会计室领取日期及使用日期,发票序号、领用人、归档人及归档日期,并将空白增值税 发票及清单存入保险柜中。

(三)每日早班退货收银员至金融室领取增值税发票及清单25份,并在领用登记簿上签名。

(四)每开完一张增值税发票,开票人须在发票存根联后签名备查。

(五)早班及晚班课员对增值税发票及清单进行交接,并由交接双方课员及当班接待课长三 方签字。

(六)晚班课员将当日所开增值税发票底根及未用完之发票一同交金库内勤人员保管,金库 内勤人员核对无误后,在归档栏中签名。

(七)每用完25份增值税发票,金库内勤组长将增值税发票的存根联汇总后交会计室销帐。

二、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要求:

(一)机开增值税发票须首先询问是否持本单位的公司卡购物,通过电脑核查可否开具增值 税栏的标识,\"可\"即表示可以打印,\"否\"表示没有登记其公司有关资料,无法开具增值税发 票,此时请顾客补办公司卡后,退款收银员以手工输入顾客公司名称及购物清单为顾客 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列印机开增值税发票后,须在发票的

二、三联下方清晰加盖发票专用章,连同清单第 二联交给顾客。以机开增值税发票的

一、四联在前,清单的第一联在后装订留作存根,收回 顾客发票存放在一起并加盖\"作废\"章。

(三)顾客需开隔月的增值税发票,须报接待课课长,接待课课长与会计课长沟通同意后方 可办理。

(四)发生退货时,顾客须持税务机关开具的\"退款证明单\",重新开立,须持税务机关开立 的\"未抵扣证明\"。

(五)手工开具增值税发票,只是手工填写各栏目,手工填写清单,其它要求与机开增值税 发票一致。

(六)业代人员要求开具之增值税发票均须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如有违反,要求者与开票者 均须处分。

(七)店内外专柜开具增值税发票须统一办理公司卡或大宗卡,其以公司(大宗)卡结帐之 发票可以换开增值税发票,否则一律不允许开具。

陆、使用表单:

一、每月销售发票印刷申请单。

二、销售发票领用簿。

三、销售发票汇总表。

四、工商企业通用发票领用登记簿。

五、每周工商企业通用发票开具情况统计簿。

六、增值税发票领用登记簿。

第16篇:发票管理规定

发票管理规定

发票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据,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为了加强发票的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对本公司发票管理工作如下规定:

一、发票管理人员

发票管理人员负责办理本公司经营过程中开具票据的领购、验旧、登记发放、回收、保管、注销、监督等工作,对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发票进行监督、保管,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核验。并按月编制《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明细台账》及《发票领用存月报表》报送税局。

二、发票领用

领用发票实行领用登记办法,电费发票的领用由各营业收费人员到发票管理人员处签字领取。

三、发票的使用

(一)使用发票时,必须按顺序号逐份填写,不得跳号填写或拆本使用;填写时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各项目填写齐全;金额小写前加“¥”字符号,大写不足额的前面加“⊕”符号封顶,不得超额开具发票;购货单位名称必须详细填写,不得简写;各种发票均要全部联一次填开,各联的

内容、金额要一致;要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二)对填写错误的作废发票,必须把原有的各联发票附在存根联上备查,各联发票上加盖“作废”图章或注明“作废”字样,不得私自销毁;对于须跨月重开的增值税发票不得直接作废,要先开红字发票冲红,后再开正数发票,开出的红字发票四联均应收回并做出说明;对发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违规的情况,应发及时向发票管员反映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四、增值税发票的开具

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用户为一般纳税人的,在其出示相关资格证件后方可开出,但生活用电一律不得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向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提前开票。

五、发票的保管

在下班后,未用的空白发票应及时锁入保险柜中,以防丢失。各营业点收费员应及时将用完的发票交还给发票管理员(机制票应存根联在每月初应顺序号装订25份成册交还);发票管理员必须在发票使用期限前将发票送交税局核验。发票存根联保存期五年,期满后报经有关部门核验后销毁。

六、其他注意事项

(一)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印、私售、伪造、涂改、转借、代开发票,也不得携带空白发票到外地填开使用。

(二)在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时必须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便作为纳税抵扣的依据。

(三)对于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行为的可视情节严重,按税务机关规定予以罚款,所罚款项全部由直接责任人或该部门承担,直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17篇:发票管理规定

发票管理规定

一、地方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的范围

凡在我市缴纳营业税及其它地方税义务的纳税人,其所需的发票均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币制、发放和管理。我市地方税务机关主管以及行业及种类的发票。 (一)交通运输类:国有铁路、民航、公路、水上运输企业非专业发票及装卸力资发票。

(二)邮电通信类:邮电通信部门非专业发票。(三)金融保险类:金融保险部门非专业发票。

(四)建筑业类:建筑安装、修缮、装饰业发票。其他工程作业发票。 (五)文化体育类:文化体育部门的门票及服务性票据。

(六)娱乐业类:歌舞厅、音乐茶座、游艺场所等的门票、服务性票据。

(七)服务业类:

1、饮食业发票。

2、旅店业住宿发票。

3、广告业发票。

4、照相、扩印业务发票。

5、代理、仓储、租赁业发票。

6、旅游业发票。

7、其他服务业务发票。

(八)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类:

1、无形资产转让发票。

2、建筑物(构建物、其他土地附着物)销售发票。

3、房改专用发票。

二、纳税人怎样购领发票

纳税人领购发票时必须先进行发票领购资格行政许可,取得发票领购资格行政许可后,在首次领购发票时必须填写《发票领购资格申请表》,并向办税服务厅提交《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的身份证明、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和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税服务厅打印《发票领购折》,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领取《发票领购折》。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折》上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对已领发票再次申请领购发票的,先行办理发票缴销手续后再向办税服务厅领购发票。

三、纳税人临时外出经营如何购领发票

1、临时到本县(市)区域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埠纳税人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的,按外埠纳税人税收管理要求办理报验登记或税务登记,并申请对发票领购资格审批的行政许可后,填写《发票领购资格申请表》,同时提交《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办税服务厅审核后,对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符合购票条件的打印《发票领购折》,按发票领购程序办理发售发票。

2、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我省境内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缴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应当开具收据),并限期缴销发票。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提供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开具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办理报验手续,并填写《发票领购资格申请表》,同时提交《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纳税担保书》、《纳税担保财产清单》、《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以及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审核后,对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符合购票条件的打印《发票领购折》按发票发售工作程序办理。

四、纳税人如何缴销已填开发票存根联

用票单位(个人)凭《发票领购折》和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到办税服务厅发票发售岗缴销发票,提交发票存根联,实行核定征收且使用非定额发票的纳税人还应填写《用票户领购发票开具使用情况表》,经办税服务厅对照用票单位(个人)的纳税申报情况,审核发票存根后,缴销发票。

五、如何申请代开发票

1、代开发票的对象和范围

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住宿、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1) 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 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4)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5)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

(6)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7)其他需临时使用发票并应由地税机关代开的情况。

2、代开发票的程序

需要代开其它普通发票的纳税人,代开发票金额10000元以下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代开发票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除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外,还应填写《代开发票申请表》,并根据其申请开具发票的项目内容分别按下列要求携带有关证明资料,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窗口”申请开具发票。

六、取得发票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的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同时对以下发票,有权拒收并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①未有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的;②填写的项目不齐全的;③内容不真实的;②字迹不清楚的;⑤没有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⑥伪造的发票;⑦作废的发票;③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

七、纳税人开具发票应注意哪些问题

纳税人在开具发票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不能应开而未开具发票(2)不能单联填开或者上下联金额不一致;(3)项目要填写齐全;(4)不能涂改发票;(5)不能转借、转让、代开发票;(6)不能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7)不能虚构经营业务、虚开发票;(8)票物要相符;(9)不能开具作废发票;(10)不能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11)不能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12)不能扩大专业发票开具范围;(13)应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14)应按规定设置发票登记簿;(15)禁止其他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八、纳税人如何接受发票检查

纳税人在接受税务机关进行发票检查时,应注意:①不能拒绝检查;②不能隐瞒真实情况;③不能刁难、阻挠税务人员进行检查;④不能拒绝接受《发票换票证》;⑤不能拒绝提供有关资料;⑥不能拒绝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⑦不能拒绝接受有关发票问题的询问;③禁止其他不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

九、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规定

(一)、未按规定印制发票,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

1、未经省地方税务局核发《发票准印证》的企业私自印制发票,每发生一次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没收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私自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每发生一次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没收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伪造、私刻发票监制章,每枚处以一千元罚款,同时没收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地税机关的《发票印制通知书》印制发票,每发生一次处以二千元罚款。

5、非法转借、转让发票监制章和防伪专用品,每次处以一万元罚款。

6、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规定销毁残废(次)发票并造成流失,每次处以一万元罚款。

7、印制发票的企业没有按照地税机关的要求,制定印制发票和管理防伪专用品的各项制度,处以一千元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二)、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

1、私售、倒买倒卖发票,每份处以五百元罚款,同时没收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贩运、窝藏假发票,每次处以一万元罚款,同时没收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向他人提供发票或者借用他人发票,每份处以二百元罚款。

4、盗(取)用发票,每份处以二千元罚款,没收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1、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每次处以二百元罚款。

2、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内容不一致:每份处以四百元罚款。

3、主要项目填写不齐全,每份处以一百元罚款。

4、涂改发票,每份处以四百元罚款。

5、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每次处以四百元罚款。

6、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每份处以一千元罚款。

7、开具票物不符发票,每份处以四百元罚款。

8、开具作废发票,每份处以四百元罚款。

9、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每份处以四百元罚款。对非法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除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外,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10、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每份处以四百元罚款。

11、扩大专业发票的开具范围,每份处以二百元罚款。

(四)、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1、应取得发票而未取得发票,每份处以一百元罚款。

2、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每份处以二百元罚款。

3、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自行变更品名、金额的行为,每份处以二百元罚款。

(五)、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1、丢失发票,每份处以二百元罚款。但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的,可酌情减轻处罚。

2、损(撕)毁发票,每份处以二百元罚款。

3、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每份处以二百元罚款,丢失发票登记簿每次处以一百元罚款。

4、未按规定缴销发票,每本处以一千元罚款。

(六)、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

1、拒绝检查,每次处以五千元罚款。

2、隐瞒真实情况,每次处以二千元罚款。

3、刁难、阻挠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每次处以三千元罚款。

4、拒绝接受《发票换票证》,每次处以一千元罚款。

5、拒绝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每次处以二千元罚款。

十、\"有奖\"发票使用须知

(一)、为什么要推行\"有奖\"发票

推行有奖发票有利于加强我市发票管理,规范用票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公民主动索取发票意识;有利于公平税负,促进竞争,增强经营者依法用票的自觉性;有利于加强征管、堵塞漏洞,增加财政收入,充分发挥\"以票控税\"的作用。

(二)、实行\"有奖\"发票种类

仅限于服务业(含饮食、住宿、打字复印、照相、美容美发、其它服务),发票名称:《江西省赣州市服务业定额发票(XX)》,票面金额分别为20元、50元、100元、200元、500元和10元以下的《江西省赣州市服务业限额发票(XX)》及《江西省赣州市服务业千(万、拾万)元限额发票(XX)》,其它发票暂不推行。

(三)、实施范围

凡在全市范围的服务业经营户中消费取得的《江西省赣州市服务业定额发票(XX)》,《江西省赣州市服务业限额发票(XX)》及《江西省赣州市服务业千(万、拾万)元限额发票(XX)》,均属于有奖发票的实施范围。

(四)、实施方式

从2003年6月1日起,凡在上述范围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均可向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索取由赣州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印有\"兑奖联\"字样的服务业定(限)额有奖发票。有奖发票采取\"即刮即奖\"方式,即发票印有\"兑奖联\",\"兑奖联\"设有刮奖区,消费者取得发票后,将覆盖膜刮开,即显示是否中奖和中奖等次。

(五)、奖项设置

有奖发票按200万份为一组,设60672个奖金名额,分5个奖项,分别为

一、

二、

三、

四、五等奖,其中一等奖2个,每个奖金额3000元;二等奖10个,每个奖金额1000元;三等奖60个,每个奖金额100元;四等奖600个,每个奖金额20元:五等奖60000个,每个奖金额5元。共计奖金额33.4万元,中奖面3%。

(六)、兑奖方法

凡中

一、二等奖者应凭盖有收款方发票专用章的发票联和刮奖联,持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于取得发票后10日内向当地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所兑奖:中

三、

四、五等奖由消费者持\"刮奖联\"发票在消费场所现场兑奖,由收款方现场垫付,同时收回\"刮奖联\",收款方凭收回的\"刮奖联\"于次月十日内集中一次向当地地税局指定的发票窗口领回已垫付的奖金。收款方垫付奖金的手续费按垫付兑奖金额的2%支付。

(七)、不予兑奖的发票

1、发票号码有涂改痕迹:

2、发票票面严重破损、票号无法辨认;

3、假发票;

4、超过兑奖期限未兑奖的;

5、无\"发票专用章\";以及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购买的发票;

6、不属于此次\"有奖\"活动范围的其它发票;

7、未使用及作废上缴发票、刮奖区已刮开的;

8、有其他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

(八)、违规举报

凡在我市接受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可向当地地税局举报。

1、拒绝向消费者开具发票;

2、以收据、白条及其他自制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3、虚开、代开、转借、转让发票;

4、其他未按规定开具的发票;

5、假发票及非刮奖发票;

6、向消费者提供刮奖区已刮开的发票。各县(市、区)地税局为违规发票举报受理单位。

税务机关查实后,对举报人将给予一定数额的举报奖金,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九)、有奖发票的印制

有奖发票由定点印刷厂在市公证部门和赣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所的公证并监督下,现场一次性印制完成。

第18篇:增值税发票管理

Tax PLUS VAT增值税发票管理解决方案

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Tax PLUS VAT增值税发票管理解决方案专门针对中国的航天金税工程,为各企业的增值税发票管理设计。Tax PLUS增值税发票管理解决方案专为销项税发票开票和管理设计,能够全面覆盖从金税接口到智能税务管理平台的需求,将以往繁琐易错的人工工作变为可靠的自动过程,使凌乱无序的数据,形成发票管理报表变得清晰易读,让您轻松应对发票流程的同时,获得强大的税务管理能力。

Tax PLUS VAT增值税发票管理解决方案完全独立于您的ERP存在,在不违反公司全球IT规范的基础上,为您提供客制化的解决方案。

方案背景

在中国,增值税销项税开票必须使用法定的金税系统,进项税抵扣联扫描、认证必须使用税务局规定的软件和在线平台,报税则必须使用统一的通用税务采集系统。然而一般跨国企业的财务管理使用全球统一的ERP。财务系统和税务工作系统相互独立的状况,两者间缺少有效的接口,造成税务流程涉及大量的手工工作和多系统间的数据人工传递。同时,由于全球化的ERP通常没有针对中国增值税发票管理的功能,增值税发票往往难以追查,难出报表,从而影响整个财务流程。

针对财会人员和财务经理在增值税发票管理中遇到的问题,Hitpoint专门推出了Tax PLUS VAT增值税发票管理解决方案。

解决方案

Tax PLUS VAT增值税发票管理解决方案通过建立管理平台和数据接口,利用从 ERP 中导出的数据和扫描发票获得的数据,直接实现自动开票、报税数据自动导入、生成增值税调节表,彻底消除发票流程中的重复劳动,保证数据的一致性,将数据的效用最大化。

Tax PLUS VAT增值税发票管理解决方案极易满足企业ERP升级、个性化需求和法规变动的需要,不占用财务团队额外时间,不会与全球化ERP实施计划冲突,帮助企业全面实现增值税发票系统有效管理。

方案特点

 实现ERP系统与航天金税系统的无缝衔接,,航天金税自动批量接口,无需额外硬件投

 打破财务系统与增值税系统隔阂,直接开具增值税发票、读取进项税认证数据

 统一管理增值税数据和业务数据,实现灵活的对比查询,找出帐目数据和税务数据的差

异及出处。

 消除手工重复录入,保证数据一致

 提供高效易用的未开增值税发票筛选、修改、发票拆分、合并,无尾差处理 优化报表流程,轻松生成增值税调节报表及其他报表

客户收益

 一键开票,减少数据重复录入,实现集中开票,有效降低人工成本,提高整体效率数据输入打印一体化,完全避免出错的可能性,有效提升开票正确率实现管理系统与税控开票系统之间的数据一致性,完善企业高效管理降低发票溯源时间,实现精准搜索避免因开票失误而产生的不良影响,提升公司整体形象

第19篇:发票开具管理规定

发票开具管理规定

致尊敬的经销商

因前段时间各位经销商大多数走私账导致公司公账入账金额很少,这样开发票进项金额不够,同时因三打二建,税务局对发票管理非常严格,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特制定以下发票开具管理规定,望各位经销商理解。

一、本规定所称的发票包括以下: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

收据

二、所有发票开具均须在当月20号前递交计划开发票资料。

三、开票金额规定。广东省内经销商客户走现金或私人账户的当月累计开票金额3万元以下的(不含3万)可以开发票,当月累计开票金额3万元以上(含3万)的须走公账才可以开发票,开票金额以本公司公账实际收到金额为准。广东省外经销商客户走现金或私人账户的当月累计开票金额2万元以下的(不含2万)可以开发票,当月累计开票金额2万元以上(含2万)的须走公账才可以开发票,开票金额以本公司公账实际收到金额为准。

四、对外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收票人为第一次从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还需出具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一般纳税人证明,由财务人员归档备查。

五、所有申请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及时提供《开票资料》,对发票内容、公司名称、税号、银行账号等资料进行必要确认,此《开票资料》必须以盖公司公章为正式确认。此资料一经确认,不能更改,如提供资料有误,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不允许退票重开。

六、因本公司人员失误,造成发票丢失或过期无法认证抵扣,本公司在收到贵单位退回发票后负责重新开具。办理了发票签收手续后发票的风险将转移给付款单位 (如为邮件寄出的以快递签单为准) ,因贵单位失误,造成发票丢失或过期无法认证抵扣造成损失的由贵单位承担,与我公司无关。

本规定于2012年12月27日即日起执行。

本规定解释权归财务处。

广州市赛孚嘉汽车配件贸易有限公司

2012-12-27

第20篇:建筑公司发票管理

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发票管理,强化基础工作,明确管理责任,完善管理流程,防范涉税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相关规定,结合股份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指公司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一)各单位在经营活动中从外部取得的发票,主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增值税普通发票、通用机打发票、通用定额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等。

各单位在经营活动中从外部取得的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税收缴款凭证,财政部门监制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提供的收费票据和军队收费票据等同发票管理。

(二)各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对外提供的发票,主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通用机打发票、通用定额发票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进项侧发票管理

第一节管理职责

第四条各单位各级主管领导是进项侧发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发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第五条外来发票接收部门是外来发票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及时取得发票;

(二)审核发票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

(三)更换不合规发票;

(四)妥善保管并在规定时间内传递给财务部门;

(五)配合财务部门对发票开展检查工作;

(六)负责本部门取得发票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六条财务部门是进项发票管理的专业归口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建立发票管理制度;

(二)对接收部门提交的发票进行复核;

(三)对不合规发票退回接收部门进行更换;

(四)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时认证抵扣;

(五)对合规发票进行归档保管;

(六)负责本单位发票检查工作;

(七)对发票管理知识、真伪鉴别方法等进行培训;

(八)负责本单位发票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节发票取得

第七条各单位应加强对供应商(含供货商、服务提供商、其他合作商等)准入的审核管理,以确保供应商提供合规发票。

第八条各单位应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供应商开具发票的条件及送达时限,确保及时取得发票。

第九条业务经办人员应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主动向对方单位索取合规发票,并对双方单位全称、纳税人识别号、开户银行及账号、经营地址及电话、开票时间、经营项目、商品规格、数量、单价、金额、联次、签章等要素进行审核。

第十条业务经办人员应借助税务网站等渠道对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单张面额500 元及以上的定额发票,单张面额5000 元及以上的其他发票)的真实性进行验证,并打印网上验票结果作为报账凭据。

第三节不合规发票处理

第十一条不合规发票包括以下情形:

(一) 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 发票打印错格压线;(三) 发票折叠损坏;

(四) 客户名称填写有误(含未按全称填写);(五) 发票内容有涂改、挖补; (六) 发票大小写金额不符; (七) 发票联未经复写; (八) 购买实物无对应清单; (九) 假发票或已换版作废的发票; (十) 白条或收据(含公司内部收据); (十一) 开具日期为以前年度;

(十二) 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不合规情形。

第十二条如果发现不合规发票,必须由业务经办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换。

第四节发票传递

第十三条业务经办人员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票之日起15 天内连同其他资料提交给财务部门。其他发票的传递按照各单位报销制度处理。

第十四条财务部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应对发票进行复核,复核无误的,业务经办人员和财务人员应办理票据移交手续,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移交登记表(进项税)》(附件1)上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业务部门传递给财务部门的发票,必须保持票面干净、整齐, 发票的正反两面均不能留下任何脏、乱及签字的痕迹。

第十六条对于超过开票日120 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经所属法人单位总会计师审批以后,方可提交财务,否则财务部门不予受理。

第五节发票认证

第十七条财务部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2 日内进行认证。

基本流程见《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报账流程》(附件2)。

第十八条财务部门收到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在15 日内进行稽核比对。

第十九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第50 号)规定条件,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逾期(超过开具日期180 天),应及时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相符后,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第二十条如果增值税抵扣凭证超过认证期限(开具日期起180 天内),不能认证抵扣的,应经所属法人单位主管领导审批以后,进项税金方可作为成本入账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追责。

第二十一条当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现信息错误等无法认证情况,应当及时联系供应商,将发票退回,要求供应商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十二条当发生合同变更、质量不符合要求等需要退货或销售折让等情况,应当及时联系供应商,沟通开票事宜。如发票未认证的,要求供应商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如发票已认证的,联系供应商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

第二十三条当其他发票出现信息错误,或发生合同变更、质量不符合要求等需要退货或销售折让等情况,应当及时联系供应商进行换票处理。

第六节发票丢失处理

第二十四条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一)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凭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对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凭证。

(二)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丢失前未认证的,凭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记账联复印件及对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记账联复印件和《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留存备查。

(三)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四)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的抵扣联替代作为记账凭证,并以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注明原件存放的档案号。

第二十五条丢失其他发票,应取得发票记账联复印件,经原开具发票的单位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后,由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作为原始凭证。

第七节发票保管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每月将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分核算单位装订成册。装订时,必须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汇总封面》(附件3),按规定填写封面内容,审核签章。

第二十七条如果取消扫描认证(采用网络认证),核算单位按月收集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定期邮寄至汇总纳税单位保管。

第二十八条增值税进项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作为会计凭证,保管期限为10 年。

第三章销项侧发票管理

第一节管理职责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各级主管领导是销项侧发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发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第三十条业务部门是销项发票的使用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交易的真实性;

(二)建立包括开票信息在内的客户档案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负责提供合同、结算单据等开票所需依据;

(四)负责发票对外传递工作;

(五)配合财务部门开展发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六)负责本部门发票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一条财务部门是销项发票管理的专业归口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建立发票管理制度;

(二)负责制定及细化开具发票的各项管理流程;

(三)负责发票领购、开具、保管、缴销等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发票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节发票领购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确认发票种类、发票数量和领购方式等。

第三十三条一般纳税人各级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最高申购数量。

第三十四条财务经办人员在购买发票时,应检查发票的类型和数量是否正确,发票的字轨号是否连续,联次是否完整。

第三十五条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详细登记各种发票购销存情况,对发票的结存数量进行检查、核对,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第三节发票开具

第三十六条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发票,不得故意提前或延迟开票。发票开具的基本流程参见《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流程》(附件4)。

第三十七条申请开具发票时,由经办业务人员填写《发票开具申请单》(附件5),经相关领导审批后,连同合同、结算单据、客户信息表、加盖公章的税务登记证明等资料提交财务部门。

第三十八条财务部门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资料核对无误后开具发票。不得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相符、与合同约定内容不一致的发票。未发生的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同一经济事项不得重复开票。

第三十九条对于兼营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业务,应按合同区分不同税率或征收率,分别填开。

第四十条发票应由专人负责开具。开具发票应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开票后登记发票台账,并注明结算单据编号。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不得虚开、乱开发票,对作废的发票需加盖“作废”章,并保存完整。

第四十二条发票开具必须要素完整、内容准确,以下情况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一) 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增值税销项税额等内容不一致;(二) 填写项目不齐全; (三) 购销单位名称简写; (四) 涂改发票;

(五) 转借、转让、代开发票;(六) 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 (七) 开具票、物不符发票;

(八) 未经批准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九) 扩大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第四十三条下列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 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二) 销售免税项目;

(三) 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四) 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五) 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

第四十四条出现发票冲红字、丢失及作废的情况,应由业务经办人员提出申请,财务人员审核,部门负责人签字,总会计师审批。发票开具员应依据审批通过的申请单开具,不得私自开具发票。

第四节

发票领取

第四十五条业务经办人员领取发票时,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检查无误后,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移交登记表(销项发票)》(附件6)上签字确认,领取相应联次。

第四十六条业务经办人员领取发票后应妥善保管,不得在票面上书写,不得对折及污损。

第五节发票交付

第四十七条增值税发票开具后,原则上应由经办人员将发票联及抵扣联当面、及时送交客户,并要求客户在《发票签收回执单》(附件7)上签字确认。

第四十八条增值税发票如需邮寄给客户,应按照本办法第四章“发票邮寄管理”相关要求处理。邮寄后,经办人员应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邮寄本》(附件8)

第四十九条发票寄出后应及时通知客户查收;要求客户收到发票以后,填写《发票签收回执单》(附件7),传真回公司。

第六节发票丢失、红冲和作废

第五十条各单位应当妥善保管空白发票,不得丢失。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填写《发票丢失报告单》(附件9),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第五十一条销项发票跨月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由业务经办人员填写《红字发票开具申请单》(附件10),提供客户拒收证明,按层级报批后,由财务部门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红字发票。

第五十二条销项发票出现作废重开,导致作废发生的当事人填写《发票作废申请单》(附件11),按层级报批后,由财务部开票员重新开具。

第七节发票保管与缴销

第五十三条各单位应将每月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开票申请单、记账联清单按核算单位装订成册。装订时,必须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汇总封面》(附件12),按规定填写封面内容,审核签章。

第五十四条增值税发票保管要求:

(一)专人保管。增值税发票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原则上发票领购人员为发票的保管人员,并应配备必要的防潮、防火、防霉等设施,存放在专门的保险柜中。

(二)岗位分离。各单位应当建立增值税发票管理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确保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增值税发票的领购、保管与开具不能为同一人,开具与盖章不能为同一人。

(三)月度盘存。各单位应建立增值税发票领、用、存盘点制度,财务或税务部门应于每月末对发票的领、用、存进行盘点,编制《增值税发票盘点表》(附件13),并经财务或税务部门负责人和发票保管人签字确认。

第五十五条以下情况属于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一) 丢失发票;(二) 损(撕)毁发票;

(三) 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

(四) 未按规定缴销发票;

(五) 发票保管、开具为同一人员;(六) 未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

第五十六条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作为会计凭证,保管期限为30 年。

第五十七条各单位发生以下业务时,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缴销增值税发票:

(一)在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二)税务机关发票换版时,应及时缴销尚未填开的空白发票。

第四章发票邮寄管理

第五十八条各单位开具或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在开票人员和经办人员之间、经办人员和财务人员之间、开票单位和受票单位之间均会发生邮寄行为。各单位应办理邮寄登记手续,对每一张发票的流转和去向做到可追溯查询。

第五十九条各单位应与专门的快递公司(EMS、顺丰) 签订协议,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快速、安全传递。

第六十条业务经办人员办理增值税发票邮寄时,应注意如下事项:

(一) 用塑封包装,防止发票在邮寄过程中污损。(二) 在快件单上“内件品名”栏中注明“增值税发票及份数”

(三) 在快递单备注栏注明“重要物品由收件人亲自签收”。

(四) 发票寄出后应及时通知客户查收;要求客户收到发票以后,填写《发票签收回执单》,传真回公司

(五) 邮寄后,经办人员应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邮寄本》(附件6)。

第五章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六十一条各单位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等监管机构对发票进行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六十二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发票管理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所属单位发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发票管理合法合规。

第六十三条各单位应建立不合规发票的定期通报制度。在日常发票审核中,对不合规发票进行分类统计,定期通报发票审核情况,提高外来发票的合规性。

第六十四条各单位应建立供应商黑名单制度,将历史年度多次提供不合规发票的合作方,或当年提供不合规发票2 次以上的合作方,列入供应商黑名单,并停止合作。

第六十五条未及时传递扣税凭证(超过开具日期起180天),造成无法认证抵扣,给公司带来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六十六条对于故意虚开发票、故意取得虚开发票,以及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行为,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通报、记过,直至开除等纪律处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要赔偿。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由股份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 年5 月1 日起执行。

第六十九条各单位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附件:1.增值税专用发票移交登记表(进项发票)

2.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报账流程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汇总封面 4.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流程 5.发票开具申请单

6.增值税专用发票移交登记表(销项发票) 7.发票签收回执单 8.增值税专用发票邮寄本 9.发票丢失处理申请单 10.红字发票开具申请单 11:发票作废申请单

12.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汇总封面 13.增值税发票盘点表

附件2: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报账流程

一、流程概述

1.供应商提供发票联、抵扣联交至业务经办人员。2.业务部门经办人员对收到的发票进行初审,经部门领导审批后,

提单报账,将发票联、抵扣联、报账单交至财务部门。

3.财务部门审核人员对发票、原始附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将抵扣

联交至法人税务人员,发票联和报账单交至记账人员。

4.法人税务人员复核抵扣联是否合规,及时认证抵扣,并将认证

通过的信息传递至记账人员。

5.收到发票认证通过的信息后,记账人员根据各级领导审批通过

的报账单进行记账。

二、流程图

附件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汇总封面

附件4: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流程

一、流程概述

1.客户准备相关资料,提出开票请求。

2.业务经办部门准备开票申请相关资料(合同、结算单据、客户

信息表、加盖公章的税务登记证明等),并填写《发票开具申请单》。

3.业务部门主管领导对结算单据、客户信息等资料的真实性进行

审核。

4.项目/机关财务人员认真核对合同、结算单据、客户信息等税

务信息,核对无误后,交由上级领导审批。 5.各级领导审批。

6.领导审批后,法人税务人员核对资料。7.法人税务人员核对资料无误后开具发票,并及时将专用发票抵

扣联和发票联邮寄给项目业务经办人员,记账联由法人机关统一保管。

8.经办人员收到发票后,认真核对发票信息。9.经办人员及时将发票交付客户,并取得《发票签收回执单》。

二、流程图

附件5:发票开具申请单

附件6:增值税专用发票移交登记表(销项税)

附件8:增值税专用发票邮寄本 附件9:发票丢失报告单

附件10:红字发票开具申请单

附件11:发票作废申请单

附件12: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汇总封面

附件13:增值税发票盘点表

发票管理岗位职责
《发票管理岗位职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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