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的管理规定
发票作为财务收发的合法凭证,由财务部统一进行管理,凡涉及到发票的发放、核销、使用的部门及项目,应按以下程序规定进行
1、财务部要严格遵守财政部颁发的发票管理制度,设专人进行管理,将发 票登记造册,并及时登记发放和注销。
2、需要发票的部门应事先通知财务部,由财务部作好准备后,到财务部领 取并在登记册上签字,并视同现金保管。领用人应检查发票的完整性,如出现缺号、少张(页),应及时交还财务部进行更换。
3、发票应一次性填入,填清付款单位、服务项目。如收取的水电费、房租、物管理费、供暖费等,应注明款项所属的时间,收取居民的款项应注明房源地及房号。
4、发票的使用不得跳号、空页、多开、少开、空开。
5、遇有开错、作废发票,各联必须齐全,并加盖“作废”章,一并保存,不 得撕毁,并在机器内注销。
6、发票使用完后应及时交还财务部进行核销。
7、未使用过的发票如果有遗失,应查明原因,进行严肃处理,报相关部门备 案,同时登报声明作废。
8、发票管理人及使用人调动工作时,必须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填制移交清 单,并由交接双方签字认可。
9、财务部门应对使用过的发票存根妥善保管,随时接受税务部门的检查监 督。
《发票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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