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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要求[1]

发布时间:2020-03-03 14:20:4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要求

2013年6—7月,风控中心针对2012年1月—2013年5月期间购方企业申请开具红字通知单(类别为已抵扣需要进项转出的)后,与实际增值税申报中附表二第21行“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做了相关的数据比对分析。通过本次核查,发现在红字通知单开具中主要存在以下风险:一是购货方企业申请开具红字通知单时选择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但在实际申报中并未填写相应的进项转出;二是销售方企业申请开具红字通知单及红字发票后,在事后的比对中,出现“核销未通过”和“已核销,查证未通过”的情形未及时分析处理。其中“核销未通过”包含通知单的金额、税额超出正常范围误差的风险,“已核销,查证未通过”中包含销方未将蓝字发票全部收回就开具通知单及红字发票,而购方在认证期限内又将蓝字发票进行认证这种恶意行为。为了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现对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如下:

一、可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以及销售方因多次抄税,已抄税的发票在当月不能按作废处理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折扣折让行为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事宜。

二、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流程

企业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方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一)各办税服务厅应严格按照《涉税操作指南》中的要求对申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企业收取下列资料:  销售方申请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单》

2、对应蓝字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3、对应蓝字发票相关记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注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由购买方出具书面情况说明。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自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

1 《申请单》;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由销售方出具书面情况说明。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  购买方申请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单》

2、对应蓝字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3、对应蓝字发票相关记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情况说明,涉及退货、索取折扣折让的,还应提供相关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5、蓝字发票已认证通过且申报抵扣的,需提供已作进项转出的记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关于填写《申请单》的规定

1.《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已认证,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且已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申请类别选择“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申请时需提供已作进项转出的记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已认证,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但没有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申请类别选择“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同时填写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已认证,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申请类别选择“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同时勾选对应小类别,填写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申请类别选择“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4.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由销售方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180天)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开票理由以及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 5.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由销售方在开具蓝字发票的次月内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开票理由以及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

(三)受理人员在办理红字发票通知单申请时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核对提交资料是否齐全,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如销方申请,必须提供发票原件,且联次齐全。

2.《申请单》上注明的蓝字发票代码、号码是否与提供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致。 3.如纳税人提供电子数据,在使用电子数据导入防伪税控系统时核对与纸质资料是否一致。

4.如购方填报《申请单》且申请类别为“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必须提供已做进项税额转出的记账凭证。

(三)红字通知单的撤销

企业开具红字通知单后因填写错误、重复申请等原因需要撤销该笔通知单的,需凭通知单所有联次(销售方申请一份,购买方申请两份,通知单上注明“未开具红字发票”)、书面情况说明到征收大厅办理。大厅设置红字发票管理专岗,统一受理红字通知单撤销业务。受理人员审核资料无误后,在系统内撤销该笔通知单,同时登记台账、归档纸质资料。

可以撤销的红字通知单状态必须为“未发送,已发送,已接收,已退回,待查证,查证通过,查证未通过”7种情形之一。

撤销路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红字票通知单管理/通知单管理/红字发票通知单维护,输入通知单号码,查询后撤销

三、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续管理

(一)购买方进项税额转出的规定

国税发(2006)156号以及沪国税征(2008)7号中明确规定“对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发票,购买方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因此,购买方在开出红字通知单后,次月申报本月增值税时,应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第21行“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中填写相应进项转出额。企业一旦申请《通知单》就必须在次月申报时做进项转出,该行为与企业是否实际收到红字发票无关。红字发票本身无需认证,征收大厅在办理发票认证时应提醒企业剔除红字发票。

每月申报期结束后,将通过后台抽取上月所属期购方企业申请开具红字通知单的金额(类别为已抵扣需要进项转出)与该企业增值税申报中附表二第21行的金额,对于21行金额小于红字通知单金额的企业,名单将下发管理所,由管理员及时核实进项转出异常的原因,并在月底前处理完毕。具体处理方法见附件一。次月1日将第二次更新进项转出异常名单,对于仍未处理完的企业,由管理所及时发起日常检查流程。2014年2月至2014年4月的异常数据将在5月申报

3 期结束后合并下发,以后月份则在每月申报期结束后按月下发。2014年2月至2014年4月的异常数据清理工作应在5月31日前处理完毕,以后月份的清理核实工作应在当月月末前处理完毕。

(二)红字通知单的核销

核销是指开票企业凭红字发票通知单开具红票后,次月抄报税后若红票的金额、税额与对应的通知单的金额、税额一致或在正常误差范围内,同时通知单编号、购销双方税号一致,则系统自动销单,该通知单状态变为“已核销”,否则为“核销未通过”。若红票报税后又发现对应蓝票有认证记录,则该通知单状态为“已核销,查证未通过”。

未通过通知单的处理工作由大厅异常处理岗人员负责,操作人员应使用自己的账号登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并处理。对于上门抄税的企业,如抄税结果显示有未核销通知单,窗口人员应提醒企业当场去异常处理窗口办理;对于远程抄报的企业,由管理部门在每月申报期结束后查询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并通知相关企业到大厅办理。

查询未通过通知单路径:防伪税控系统/红字票通知单管理/系统维护/未通过通知单处理,状态及类别选择“已核销,查证未通过,待处理”或“核销未通过,待处理”。登录名:112cx 密码:123 未通过通知单的具体处理方法见附件二。当月产生的未通过通知单原则上应在月底前处理完毕。对于月末仍未来办理的企业,由管理所于次月及时发起日常检查流程。开具时间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的未通过通知单清理工作应在5月31日前完成,以后月份的清理核实工作应在当月月末前处理完毕。

货物和劳务税科

2014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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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要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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