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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内部审计处罚条例

发布时间:2020-03-01 16:49:2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 第十二章 第十三章 第十四章 第十五章 第十六章 第十七章 第十八章 第十九章 第二十章

第二十一章

总则 ...........................................................................................................................1 审计处罚种类与权限 ...............................................................................................1 采购管理审计处罚规定 ...........................................................................................2 销售管理审计处罚规定 ...........................................................................................3 工程成本管理审计处罚规定 ...................................................................................4 合同管理审计处罚规定 ...........................................................................................8 安全、质量管理审计处罚规定 ...............................................................................9 费用管理审计处罚规定 .........................................................................................10 货币资金管理审计处罚规定 .................................................................................10 往来账款管理审计处罚规定 .................................................................................12 财务管理审计处罚规定 .........................................................................................12 存货与固定资产管理审计处罚规定 .....................................................................13 证照、印章管理审计处罚规定 .............................................................................14 人力资源管理审计处罚规定 .................................................................................15 廉政建设审计处罚规定 .........................................................................................16 员工行为规范及组织效率审计处罚规定 .............................................................17 高管问责机制 .........................................................................................................18 审计意见与《整改方案》的落实 .........................................................................19 审计奖励 .................................................................................................................20 其他规定 .................................................................................................................20 附则 .........................................................................................................................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内部审计工作,发挥集团审计管理中心独立查处违章违纪行为的权威性、时效性,进一步落实和明确各岗位的责、权、利关系,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从而规范集团的各项经营管理行为,规避风险,减少财产、权益损失,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集团审计遵循客观、公正、独立性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审计法规、审计处罚条例、集团总部、子公司、分公司相关制度(含《通知》和《会议纪要》中的规定)为准绳,通过指导、调整和处罚等方式,以提高企业效益,增强竞争力和规避风险为目的。

第三条 集团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工作中,有以下权力:

(一)监督检查权。有权审核被审单位的各种账薄、凭证、报表、记录、文件、表格等资料。

(二)知情权。对被审单位的经营活动有知情权、有列席会议权。

(三)调查取证权。审计人员可以就审计中涉及的有关事项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通过复印、拍照、录音、问话笔录等办法取得相关证据。

(四)违纪行为制止权。对被审单位可能转移、篡改、隐匿、毁弃相关审计资料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有权要求违纪人停止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有权提出处罚意见。

(五)对损害公司和员工利益行为的制止权和处罚建议权。

(六)履行职责时有要求其他部门和个人无条件协作配合的权利。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范围:集团总部、子公司、分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二章 审计处罚种类与权限

第五条 审计处罚的种类:责令限期拿出整改措施、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公司资产、责令限期汇出应当上缴的资金、没收违法违纪所得、警告、通报批评、罚款、降工资、降级、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开除)、移送国家司法机关处理、其他处理措施。

第六条 处罚权限:由审计管理中心下达审计处罚建议书,报集团董事会,经董事长审批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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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采购管理审计处罚规定

第七条 子(分)公司采购的原、辅材料、办公用品和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等,采购计划未按规定报相关审核人员审核和审批人批准的,对公司采购负责人每单处以 200--1000 元罚款;属集中采购的,未经审核批准的,对子(分)公司采购负责人、经办人每单处以 500--2000 元的罚款。

第八条 采购过程中,因责任心不强、未执行采购操作流程、其他人为的工作失误等原因而造成的采购价格失真、采购质量事故或预付的货款不能收回,按所造成的损失金额对采购经办人、采购部门负责人、公司负责人等相关责任人各承担20%以上的损失,直至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全部损失。

第九条 各级采购部门应建立供应商档案(包括供应商黑名单),未按要求建档的,对招采负责人、采购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各处以 100—500 元的罚款。

第十条 所有对外采购的资产,标的金额在 1 万元以上的均需签订规范的采购合同,如未签订,或合同条款不符合集团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的,每份合同对相关责任人每人处以 200--1000 元的罚款。未经集团相关领导审核、批准,擅自变更或修改合同条款,或不按合同条款执行的,每份合同对采购部门负责人、公司负责人等相关责任人每人次处以500—2000 元的罚款;因此而导致损失的,由采购部门负责人、公司负责人等相关责任人全额赔偿。

第十一条 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原、辅材料和商品等物品必须退货,财务部门不得办理结算手续。如财务部门私自办理结算手续,同时对结算经办人、财务负责人每人每单处以 500 -1000 元的罚款;因此而导致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全额赔偿。

第十二条 采购付款未按规定报批的,对相关责任人每人每单处以200—1000 元的罚款;因此而导致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全额赔偿。建立预付款担保制度。如审计发现付款申请单中未注明预付款担保人,对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采购负责人每单处以 100—3000 元的罚款;因此而导致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全额赔偿。

第十三条 在采购原、辅材料和商品等物品的结算中,手续不完善,附件不齐全,每缺一份,对采购员、采购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公司负责人各处以 200 元的罚款。如造成公司损失,损失由结算单上所有签批人全额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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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各公司在购入原、辅材料和商品等物资或运输等劳务时必须取得合法税务发票(以下简称税务发票),若由于货款已付清而税务发票在会计年度终了仍无法取得,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属于先发货后付款的,货款已付清而税务发票未到,对采购负责人每单分别处以 500 元的罚款,由采购负责人承担损失金额的 50%。

第四章 销售管理审计处罚规定

第十五条 财务管理部门收款员未按照标准程序办理收款手续的,未造成损失的,处以50元/次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本人全额承担。

第十六条 财务管理部门收款员、会计、出纳、营销部门营销人员未按时编制相关销售管理报表或未进行统计、核对并报出的,处以50元/次的罚款。

第十七条 财务管理部门会计在统计应收销售款明细情况的过程中出现差错,导致少收或错收销售款,未造成损失的,处以100元/次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本人全额承担。

第十八条 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付款期限15天应收到而未收到房款且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理的,给予营销部门负责人100元/笔的罚款,给予营销人员200元/笔的罚款。财务管理部门未及时发出催收书面通知给营销部门,财务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处以100元/次的罚款。营销部门没有及时书面催收通知客户的,给予营销部门负责人100元/次的罚款,给予营销人员200元/次的罚款。

第十九条 负责办理按揭人员在按揭贷款办理期间,未妥善保管按揭贷款资料,造成资料遗失或毁损的,处以200元/次的罚款;未按相关规定将按揭贷款资料及时、完整地报送主办银行,由此导致按揭贷款放款滞后(超过应放款时间10日),未造成损失的,处以100元/次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本人负责赔偿;未及时编制“按揭进度表”,未积极跟进按揭贷款的办理,造成按揭放款的滞后(超过应放款时间10日),处以100元/次的罚款。

第二十条 营销人员擅自收取销售定金和销售款未造成损失的,给予营销部门负责人处500元/次的罚款,给予营销人员2000元/次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营销部门负责人和营销人员各赔偿损失额的 50%,并给予营销部门负责人处500元/次的罚款,给予营销人员2000元/次的罚款。销售现场出示公示,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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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不得接触现金,收款员或出纳负责监控。

第二十一条 营销人员在与客户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后5天内未办理银行按揭申请手续并且未规范催收函件手续的,给予营销部门负责人20元/户的罚款,给予营销人员50元/户的罚款。超过15日仍未处理的,加倍处罚。

第二十二条 营销部门按揭人员必须尽力为客户办理房屋按揭、公积金贷款,如因个人工作不力(如资料遗失、资料不齐、未及时和银行沟通等)导致银行按揭贷款、公积金贷款无法及时发放的,每一笔罚款200元。

第二十三条 营销部门办理按揭、公积金贷款的人员私自将客户资料外泄的,每次罚款500元。

第二十四条 营销部门办理按揭、公积金贷款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客户礼品、钱物的,除没收外,每次罚款500元。

第二十五条 营销部门置业顾问必须督促客户及时、准确、全面的填报按揭资料。如因置业顾问原因导致客户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办理好按揭、公积金贷款手续超过10日以上,对置业顾问按100元/天进行罚款。

第二十六条 营销部门签订销售合同三个工作日内未将销售合同正本或副本传送给财务管理部门的,给予营销部门负责人20元/份的罚款,给予营销经办人员50元/份的罚款。超过15日仍未传送的,加倍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由于营销部门未按时办理业主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的,给予营销部门负责人50元/份的罚款,给予营销经办人员100元/份的罚款。

第五章 工程成本管理审计处罚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未按期将项目预结算材料移交到下道程序的,每延期一天,扣应移交部门负责人50元罚款,因施工方和公司原因除外,但需提供相关原因延期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成本管理中心在项目公司的基础上审减3%比例以上的,对项目公司工程管理部门造价负责人处每个预决算项目罚款1000元。审计管理中心审减成本管理中心复审金额比例3%以上,成本管理中心直接责任人承担审减金额的70%的罚款且不得低于1000元,部门负责人承担审减金额的30%的罚款且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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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低于2000元。

第三十条 签证管理中,未及时办理签证或违反权限审批,未造成损失的对项目单位工程负责人处以500元/次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项目公司工程负责人承担损失的10%,且最少不低于500元。

第三十一条 签证管理中,项目公司未按时核对的,给予延期部门负责人20元/天的罚款,给予具体责任人40元/天的罚款。如有漏送的签证,单张10,000元以下的给予部门负责人处以50元/张的罚款,单张10,000元以上的给予部门负责人100元/张的罚款。手续不齐等不规范的报送签证,给予直接责任人100元/张的罚款,部门负责人50元/张的罚款。签证中查实有弄虚作假的,给予具体责任人10,000元/张的罚款,给予部门负责人1,000元/张的罚款,无论金额大小一律开除具体责任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所有合同签约时必须同乙方签订廉政合同,乙方诚信记入甲方管理系统。

第三十三条 项目公司未将经济合同评审表送财务管理等部门而签订合同的或未将合同副本传送财务管理等部门的,部门负责人每次罚款100元,经办责任人每次罚款200元。

第三十四条 项目公司管理部门未将招标合同评审表送财务管理等部门而签订合同的或未将招标合同副本传送财务管理等部门的,管理部门负责人每次罚款500元,经办责任人罚款每次200元。

第三十五条 违反经济合同管理的处罚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和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及责令其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报批擅自签订合同的,可扣除公司负责人年终奖。

(2)对未经审核的合同执行付款或超额付款的,扣除公司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年终奖(财务负责人的处罚不包括财务部门已披露但单位负责人坚持付款的情况)。

(3)故意或过失签订合同,业务活动中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造成重大损失的,主要责任人承担全部损失,相关人员承担不低于全部损失的10%。

(4)泄露本单位商业秘密的,未造成损失的,给予责任人1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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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缺失的,由责任人承担全部损失。

(5)合同管理中其他损害本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未造成损失的,给予责任人5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全部损失。

第三十六条 未认真核对入库材料,致使入库单与实物和票据、合同有差异的,材料实物管理部门负责人每次罚款200元,经办责任人每次罚款500元。如造成公司损失的,按罚款比例负责赔偿。

第三十七条 在每次支付材料款时,对达不到“付款条件”而没有签署不同意付款意见的,材料管理部门负责人、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每次罚款500元,经办责任人每次罚款1000元。如造成公司损失的,按比例负责赔偿。

第三十八条 未及时扣回甲供材款项的,成本部门负责人每次罚款200元、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罚款300元,经办责任人每次罚款500元。

第三十九条 对施工单位应提供而未提供正式建安发票的,财务未扣除相关税金而支付款项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每次罚款1000元,经办责任人每次罚款500元。

第四十条 在支付工程尾款时,工程、成本、财务等相关部门未确定无质保金、无维修费、无代扣款、无工程扣款、发票到齐等付款前提条件而申请支付的。对工程、成本、财务等相关部门应承担的相关事项进行罚款,部门负责人每次罚款200元,经办责任人每次罚款500元。

第四十一条 对施工单位、物业公司等单位水电用量,每月28日前负责水电的员工未将本月发生的水电费用抄表成册并经双方签字单据报成本部、财务备案的,经办责任人每次罚款200元。

第四十二条 在楼盘交付使用30个工作日内,营销部门未办理该楼盘水电户名更名手续的。营销管理部门负责人罚款100元,经办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四十三条 在支付材料款、工程款时,财务管理部门未按照流程支付款项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每次罚款100元,经办责任人每次罚款200元。如造成公司损失的,按比例负责赔偿。

第四十四条 工程管理部门、成本管理部门未根据公司材料库存数量、工程进度的需要而申请采购的,或申请采购的规格、型号、质量为工程项目不匹配的而致使公司损失的,工程管理部门、成本管理部门负责人每次罚款500元,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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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每次罚款1000元。如造成公司损失的,按比例负责赔偿。

第四十五条 对已交付物业的工程项目,因客户投诉,营销部门未协助物业公司、工程管理部门认定质量责任方的,营销部门负责人每次罚款100元,经办责任人每次罚款200元;如造成公司损失的,按比例负责赔偿。

第四十六条 对已完工未交付或已交付的客户投诉项目,或对施工过程中出现各类问题的项目,工程管理部门未组织认定质量责任、未将《工程扣款审批表》送成本管理部门的,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每次罚款500元,经办责任人每次罚款1000元;如造成公司损失的,按比例负责赔偿。

第四十七条对 营销部门或工程管理部门已将《工程扣款审批表》送成本管理部门后,成本管理部门未审定工程扣款金额,工程部未将《工程扣款通知书》送施工单位确认,未将《工程扣款审批表》送财务部门审核的,工程部负责人每次罚款500元,经办责任人每次罚款1000元;如造成公司损失的,按罚款比例负责赔偿。

第四十八条 没有达到付款节点而办理审批时没有特别注明的,对项目总经理罚款3000元/次。

第四十九条 在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中成本管理部门造价工程师工作失误导致将该合同已累计付款额失真的,每次处罚200元。

第五十条 付款审批过程中弄虚作假,为供方单位谋取利益的,处罚相关责任人1000-2000元/每次,公司将给予直接开除处分。

第五十一条 财务管理部门没有及时将《工程款已支付报表》传送给相关部门的,罚30元/天。

第五十二条 项目公司发生安全事故或发生质量事故或弥补质量缺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对直接责任人予以直接经济损失1%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设计变更管理细则的处罚规定

(1)项目单位对于发生的设计变更不按规定时间申报审批的,对项目单位工程直接负责人处以500元/次罚款,对部门负责人处以200元/次罚款。

(2) 项目单位对于优化设计隐瞒不报的,对项目单位工程直接负责人处以优化金额5%的罚款,对部门负责人处以优化金额2%的罚款。

(3)项目单位相关人员接到设计变更申报后不按规定程序完成审批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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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次罚款。

(4) 将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对项目单位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次罚款,对项目单位工程负责人处以500元/次罚款。

(5)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对项目单位设计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次罚款,对项目单位工程负责人处以200元/次罚款。造成损失的,对项目单位工程负责人按损失额的2%负责赔偿,对项目单位直接责任人按损失额的5%负责赔偿。

第六章 合同管理审计处罚规定

第五十四条 采购、销售业务标的金额在 1 万元以上的、以及所有合作或委托(含代理)业务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否则不能对外结算。如有违反(指未签合同而支付款项),对经办人、部门主管等相关责任人各处以 200-1000 元的罚款;如造成损失(含质次价高等)的,由经办人、部门主管等相关责任人全额承担。

第五十五条 公司常用的、统一格式的采购合同、销售(代理)合同、合作协议、委托协议、工程发包及施工合同、对外投资合同等,必须报经集团董事会审批。否则,对经办人、部门主管、印章管理责任人等相关责任人每次各处以 500 元的罚款;合同条款明显存在重大风险的,对经办人、部门主管、印章管理责任人等相关责任人每次各处以 100—1000 元的罚款。违规签订合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由经办人、部门主管、印章管理责任人等相关责任人全额承担。

特别事项处罚:

(1)使用未经集团批准同意的非统一格式的对外“采购合同” “经销合同”的,每次处罚相关部门主管、项目总经理各 200 元;违规签订合同,如发生纠纷造成公司损失,全部追究公司(含商贸公司)总经理及相关部门主管的经济责任(各 50%)。

(2)使用供应商提供的合同,如未严格审核合同而造成公司资产流失,对采购主管及采购经办人处于各 50%的责任承担。

(3)公司签定的采购合同,由采购经办人签字,集团审核后加盖公司公章(合同章)。对不按此规定而加盖公司印章的,对项目经理(商贸总经理)、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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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经办人各处以 100 元/次的罚款,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4)公司签定无效合同(对方供应商不盖章签字)及超权限签定合同的,对项目经理(商贸总经理)、采购经理、经办人各处 1000 元/次的罚款,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5)公司采购发票缺失,视额度对财务经理、项目经理(商贸总经理)、采购经理各处以 500-1000 元罚款;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十六条 对方不执行合同,公司采购(或相关)主管,必须及时报集团法务人员,追究其违约责任,并扣罚对方押金。如隐瞒不上报,损失由公司负责人及采购负责人各承担 50%。

第五十七条 公司合同原件必须交由财务负责人管理、存档,拒不上交,对合同经办人处以 200 元/份的罚款。如有遗失,视合同重要程度,对保管人处以 100-200 元/份的罚款。因遗失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损失的 20%--100%。

第七章 安全、质量管理审计处罚规定

第五十八条 出现安全质量责任事故,必须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或公司负责人在第一时间内,向集团领导报告,未及时报告或未报告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 200-2000 元/次的处罚。

第五十九条 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包括人身伤亡),公司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必须立即采取得力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做好善后工作,否则,对公司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各处以 1000-5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条 出现被盗、火灾、水灾、遗失等责任事故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全部责任外,对单位负责人处以损失金额 20%的罚款,对部门负责人处以损失金额 10%-20%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施工现场未按图施工,工程管理人员未及时发现,导致工程结构安全受影响或造成返工延误工期的,对相关工程管理责任人处500-1000元罚款。

第六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按图施工,工程管理人员发现后未及时制止,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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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错误在同一单体工程相同节点部位再次发生,对相关工程管理责任人处1000-2000元罚款。

第六十三条 因图纸设计不合理,施工过程中或施工结束后,发现相关部位使用功能无法满足,工程管理人员未及处理,导致相同错误在同一单体工程相同节点部位再次发生,对相关工程管理责任人处200-500元罚款。

第六十四条 因图纸设计不合理,施工过程中或施工结束后,相关部位出现明显的使用功能无法满足的问题,工程管理人员未发现,导致相同错误在同一单体工程相同节点部位多次发生(2次以上),对相关工程管理责任人处500-1000元罚款。

第八章 费用管理审计处罚规定

第六十五条 未按审批程序办理费用报销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次。 第六十六条 越权审批费用开支,未造成损失的,对审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造成损失的,由审批责任人全额承担。

第六十七条 费用开支部门必须在年度预算额度内开支,未经审批超额度开支的,对各部门负责人按超出金额20%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费用开支弄虚作假,经查证属实者,除收回弄虚作假金额外,另对相关责任人处以违纪金额100%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财务人员未按规定的报销程序支付费用的罚款100元/次。 第七十条 财务人员未按预算管理限额费用的报销严格把关,致使责任人超计划开支,对相关财务人员罚款100元/次。

第七十一条 与本公司工作业务无关,自行宴请亲朋好友发生的招待费私自在财务管理部门报销的,责成责任人退回所报销金额,另对责任人处以违纪金额100%的罚款。

第九章 货币资金管理审计处罚规定

第七十二条 出纳员日常过夜现金不得超过 1000 元(下班后收现的除外),一经发现,对出纳员及财务负责人各处以罚款 100 元/次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公司所开的个人银行卡折,必须按集团规定执行,否则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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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负责人、公司负责人各处以 1000 元/个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严禁公司所开个人银联卡公私混用,一经发现,对出纳员及财务负责人每次各处以 500 元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出现现金被抢、被盗、被骗、盘亏等货币资金责任事故,除责成当事人全额赔偿外,并对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相关责任人各处以 200-2000 元的罚款;如当事人不能全额赔偿,由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相关责任人差额赔偿。如隐瞒不报,则加倍处罚。

第七十六条 出现公司员工挪用、侵占货款或携款逃跑事件,对当事人、财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及公司负责人各处以 500-20000 元的罚款;如公司未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及集团有关部门报告,对财务负责人、公司负责人加倍处罚。如损失未追回,由当事人、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公司负责人承担全额赔偿。

第七十七条 资金支付审批手续必须齐全,如审批手续不全擅自支付资金或费用的,对出纳员处以 200-2000 元/张单据的罚款,财务负责人及公司负责人各处以 300-3000 元/张单据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出纳员、财务负责人、公司负责人全额赔偿。

第七十八条 收取款项没有开具收款凭据、或没有付款凭据办理现金收支业务、或未按公司规定登记现金日记账的,对出纳罚款处以 200 元/次的罚款、财务负责人处以500 元/次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未经集团批准,擅自对外出借资金,除责成责任人限期将出借的资金收回外,对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各处以 1000元的罚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全额赔偿。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禁止使用已离职员工(含集团内工作调动)的银行卡作为公司收款或付款的银行账号,一经发现,对出纳员及财务负责人各处以 500 元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财务负责人每月月末必须盘点现金,以书面盘点表为准,每少一次,对财务负责人处以 100 元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 银行对账单必须由财务经理或主办会计核对并编写调节表,不得由出纳代办。如发现违规操作或未编制书面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每次对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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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经理处以 1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由财务负责人负责全额赔偿。

第八十三条 公司收款收据未按规定办理领用、登记、核对等手续,对财务负责人处以500 元的罚款。

第十章 往来账款管理审计处罚规定

第八十四条 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往来款,均须分户记账、进行会计核算,禁止将几个单位或个人的往来合并记入一个户名,一经发现违规,对会计、财务负责人各处以 200元、500 元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 公司各项往来必须与对方单位核对(供应商往来至少三个月核对一次),以对账单为准,每少一份,对财务负责人及往来经办人各处以 50 元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 对支付供应商的货款,实行先货后款的,在往来款未核对一致的情况下,造成多付供应商货款,每次对采购经办人处以 200 元的罚款, 对采购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公司负责人各处以 500 元的罚款。

第八十七条 公司员工个人借款,未按授权表进行审批的,或未按借期归还的,或超过三个月账面没有还款记录的,每次对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负责人各处以 500 元的罚款。

第八十八条 产生往来款呆账由经办人员全额承担,不足部份由直接主管、公司负责人承担;如因特殊情况需核销,必须按授权表规定报批,授权表未明确规定核销权限的,必须报上一级或两级主管审批,核销后另对经办人员处以 1000 元的罚款,直接主管及公司负责人各处以 500 元的罚款;未经批准擅自核销的,呆坏账损失由相关责任人全额承担,另对财务负责人、公司负责人各处以 1000 元的罚款。

第十一章 财务管理审计处罚规定

第八十九条 因账务处理(含凭证、账薄、报表等)不当,引起的税务风险,审计发现或上级财务主管要求整改而未整改,每次对财务负责人处以 500-2000 元的罚款;由此被税务机关罚款另行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九十条 所得税扣除项目应抵未抵、增值税进项应抵未抵、或因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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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而未被税务机关认可,对财务负责人处以损失金额 10%—50%的罚款。

第九十一条 未按税务机关、银行规定领取、使用、保管、缴销发票及银行单据,对经办人、财务负责人各处以 200 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由经办人、财务负责人全额承担。

第九十二条 任何单位不得设立“小金库”,一经发现,对财务负责人、公司负责人、上级财务负责人各处以 5000-10000 元的罚款,如有逃避上级监督且私分截留收益的,除责令退赔外,另按被查小金库违纪金额的 1-5倍进行处罚。

第九十三条 广告、实证、示范、市场推广费、或差旅等费用报销时,发票内容必须与实际经济业务相符,不得张冠李戴、不得用与费用发生地不相符的发票代替,审计发现,视同虚报费用、套取公司资产处理,虚报部份由报账人全额退回给公司,另外对报账人处以500-5000 元的罚款,对相关审批人每人处以 200-1000 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予开除。

第九十四条 公司所有费用开支必须严格按授权表规定报批,未经批准擅自支出的,对财务负责人、公司负责人处以违规金额 1 倍的罚款。

第九十五条 会计核算工作缺失或流于形式,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对财务负责人处以 500-2000 元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 公司内控管理制度缺失,对各部门负责人、公司负责人各处以 500-1000 元的罚款。

第九十七条 公司对外融资计划必须经集团财务负责人及集团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融资,一经发现,对相关责任人处以 1000-2000 元的罚款。

第九十八条 经营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决议或其他协议,未执行者,对相关责任人处以 1000-5000 元的罚款。

第十二章 存货与固定资产管理审计处罚规定

第九十九条 审计发现以下事项的,对资产管理责任人、财务负责人、公司负责人等相关责任人各处以 100-500 元/次的罚款。

A、月末未进行存货盘点和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未进行半年一次盘点的; B、盘点表上无资产管理责任人及财务等盘点人员签字的; C、未编制账实核对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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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条 存货、固定资产等盘点出现账实不符,原因不明并且造成损失的,由保管责任人全额赔偿;如因未及时查找原因和追究责任人的责任,造成处理不及时、公司资产出现损失,由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公司负责人等相关责任人全额承担。

第一百零一条 未建立存货库存日记账的,或以电子表及个人笔记本记账代替日记账的,对保管员、部门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各处以 100 元的罚款。

第一百零二条 未经集团批准,擅自将公司固定资产向外出租、出借,除责令其改正外,对部门负责人、公司负责人等相关责任人各处以 2000 元以上的罚款,并全额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章 证照、印章管理审计处罚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 应办未办的《营业执照》(含应办理的分支机构)《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每次对公司负责人、具体经办人各处以 500 元的罚款;被当地有关部门罚款,再视罚款金额的大小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土地证、房产证、”等各种证照原件由行政负责存档保管。外借、抵押必须经公司负责人批准,并作好外借、归还情况登记,否则,每次对行政负责人处以 300-1000 元的罚款;如因遗失造成的损失,由保管责任人全额承担。

第一百零五条 对年检、续办有时间限定的证照,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等,应该年检、续办证照而未按规定办理,对公司负责人、承办责任人各处以 200-500 元的罚款。由此产生的损失(包括被相关部门处罚、为此所支出的费用)由承办责任人承担。

第一百零六条 擅自用公司(含分支机构)名义为他人担保,对责任人处以 5000-10000元的罚款,因违规担保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全部承担;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证照、印章管理与使用严格执行集团下发的管理规定,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处罚如下:

1、未按规定进行印章保管(如:未将印章放入保险柜中保管等),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1000 元的罚款;若出现被盗、被抢等事故,对相关责任人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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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00 元的罚款,如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20%-50%的赔偿,情节严重的予以解雇。

2、印章的使用必须登记及审批,详细记录各种印章的使用、出借、归还等审批使用情况,台账必须装订成册,妥善存档,不得遗失,否则,对相关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各处以 200—1000 元的罚款;造成的损失,由业务经办人及其主管、印章管理责任人、印章管理经办人、公司负责人等相关责任人全额承担,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章 人力资源管理审计处罚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在招聘人员中,私自招聘子女、配偶等直系亲属或旁系亲属以及集团规定应回避而未回避的人员,对公司负责人和部门主管分别处以 2000 元/人的罚款,并在集团内予以通报批评,被招聘人员当即给予解雇。

第一百零九条 员工入职时必须向公司提交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本人照片等材料,如材料不全或存在虚假材料的,对人力资源负责人处以 100 元/份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 重要岗位无有效担保书、廉政承诺书及保密协议,对公司人力资源负责人处以 200 元/份的罚款;人力资源负责人积极追收,并报请公司负责人采取扣款、暂停发工资等措施,而公司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不支持、或没有扣款到位,对公司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各处以 200 元/份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一条 员工入职后,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对人力资源负责人处以 500-2000元/份的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 200-500 元/份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 员工离职或工作调动时,未办理工作书面移接交手续的或未还清公司欠款而已结清个人工资费用的,对人力资源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相关责任人各处以 200 元/人、公司负责人处以 500 元/人的罚款;如造成损失,则由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各承担 50%的损失。如员工不辞而别,对该员工直接主管处以 200 元/人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全额承担,并按损失金额的 1 倍扣减公司当年考核绩效。人力资源部门未及时关闭离职员工的OA和EAS账号,对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信息管理负责人各处以 200 元/人的罚款,造成泄密损失的,处以 1000-10000 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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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力资源考核机制缺失,导致员工工作散漫、人浮于事现象普遍,对人力资源负责人处以 200 元、公司负责人处以 500 元的罚款。

1、员工出差请假外出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否则,除令其对虚假出勤天数进行调整外,并对填报人处以虚假出勤天数 1-5 倍工资的处罚,在全集团予以通报。

2、考勤统计人员“考勤统计出现虚假”,除对虚假考勤进行调整外,另对考勤统计人员按如下规定处罚:

(1)少统计迟到、早退等,按少统计的次数,对考勤统计人员处以 10 元/人•次的罚款,并在全集团予以通报。

(2)多统计打卡或出差等,按多统计的天数,对考勤统计人员处以 50 元/人•天的罚款,并在全集团予以通报。

(3)未按照规定统计忘打卡、忘带卡次数,或统计出现错误,按出现错误的次数,对考勤统计人员处以 20 元/人•次的罚款,并在全集团予以通报。

3、公司对工资的发放,未按考勤统计结果或未按审计考勤结果发放工资,按多发工资额,分别对工资计算人员、审核人各处以 10%-50%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未妥善保管好员工档案,造成丢失或损失,除责成档案保管人全额赔偿损失外,另对档案保管责任人和人力资源负责人各处以 200 元/份的罚款。

第十五章 廉政建设审计处罚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出现以下情况,除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外,还将处以 1000 -10000 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1、以个人或假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或与集团外的企业合股、参股并参与经营,或个人与集团所属企业进行商务活动。

2、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公款私存;私分应上缴或应下发的钱物;违规发放奖金和补贴。

3、用公款大吃大喝,挥霍浪费;以学习培训、参加会议、考察参观、出差为名,变相旅游;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

4、以权谋私,在原材料采购、基建(安装)工程等方面与自己的亲属、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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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建立业务往来。

5、利用职权贪污、侵占或挪用公司资产(资金) 或占用公司货款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6、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私利,或接受业务往来单位为亲友提供工作机会、外出游玩。

7、以虚报、谎报、瞒报等不正当手段谋取职位、荣誉、及其他利益。 第一百一十六条 利用职务之便,在采购物品(包括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促销品、印刷品等物品)、承办广告、公关、赞助、商业金融(贷款、担保、典当)等经济活动中,收受对方回扣(或虚报多领)、私吞赠品,损害公司利益,除退回违纪所得外,并处以违纪所得 5 倍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多报客户返还(综合推广费),或截留正常返还不给客户,或通过客户中饱私襄,或截留公司赠品的,或有意压低产品销价,与代理商共同谋取私利的,除退回违纪所得外,并处以违纪所得 1-5 倍的罚款;如因此造成损失,并全额赔偿;情节严重者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利用职务之便,虚报冒领费用的,除退回违纪所得外,并处以违纪所得 5 倍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私自截留公司收入占为已有,除责令当事人退赔外,并对当事人处以1000-10000 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 采购招标、工程招标,泄露标底给关系方,对责任人处以 1000 元-10000元的罚款,并给予调离本岗位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二十一条 大额资金使用、项目招投标、重要合同的签订等重大事项,未按有关程序报批或执行,并从中徇私舞弊,除退回违纪所得外,并处以 1000 元-10000元的罚款如造成损失,由责任人全额赔偿。

第一百二十二条 如因财务或公司负责人审核不严,导致上述违纪问题的发生,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 1000-5000 元的罚款。

第十六章 员工行为规范及组织效率审计处罚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 管理不到位,工作敷衍塞责、失职失察,导致公司财产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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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盗窃、诈骗、侵占、浪费等损失,对相关责任人处以 1000-10000 元的罚款,损失由相关责任人全额承担。

第一百二十四条 阻挠、干扰、对抗审计人员的监督和案件的查处,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或向被审计对象通风报信,或存在其他不配合审计工作的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处以 500-5000 元的罚款;造成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全额承担。

第一百二十五条 凡收到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包括工商、技术监督、建委、公、检、法等)诉讼、处罚等方面的送达或函寄文件、通知电话,公司签收人或经办人,应在10 分钟内电话报告公司负责人,同时转交公司文员进行登记,公司负责人必须在 30 分钟内电话报告总部领导,以便及时采取相关应对措施。否则,如迟报每次对责任人处以 100-300 元的罚款;如未上报,对责任人处以 1000-3000 元的罚款倍。

第十七章 高管问责机制

因个人违规违纪、管理不善、工作玩忽职守、制度执行不到位、其他个人原因而给公司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集团将启动高管问责机制,按以下办法对相关高管人员予以问责。

第一百二十六条 损失金额超过 10 万元(含)的,除按以上条款处罚外,另对责任公司负责人下降月工资 1000-2000 元的处罚。

第一百二十七条 给公司造成资产损失 20-50(含)万 元, 对公司总经理处 2000-20000 元的罚款,同时月工资下降 3000-5000 元,对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处以 1000-10000元的罚款,同时月工资下降 2000-3000元,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免职或辞退。

第一百二十八条 给公司造成资产损失超过 50 万元,对公司总经理处以 5000-30000元的罚款,同时月工资下降 5000-10000元;对总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处以 2000-20000 元的罚款,同时月工资下降 1000 元;对集团分管领导处以 10000 元的罚款,同时月工资下降2000 元;对集团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处以 2000-20000 元的罚款,同时月工资下降 1000元,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免职或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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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审计意见与《整改方案》的落实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未按集团审计要求报送资料,每迟报一天,对相关责任人各处 200-500 元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条 拒绝提供审计资料、拒绝配合审计工作、拒绝审计人员调查审计相关事项的,对相关责任人各处 500-1000 元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一百三十一条 审计人员进驻被审计单位后,应请公司相关负责人召集部门主管以上管理人员参加的审计前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发现问题后,要及时与相关人员及公司负责人进行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并经公司负责人与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未做到者,对审计人员每次处以 200 元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二条 各分子公司在收到审计报告的五日内必须反馈《被审计单位整改方案反馈表》。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反馈,每次对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处以 100 元/天的罚款;对审计要求的整改事项所涉及的被审计单位部门负责人处以 200 元/条的罚款。

凡未按“整改方案”规定的时间和整改要求落实整改的,均需处罚。其处罚标准如下:

1、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原来已作出罚款处罚的,若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整改方案”要求落实整改的,原则上在原罚款金额标准内再处罚;

2、原虽未作罚款处理的,若仍未按“整改方案”要求落实整改的,其罚款标准为:对每个问题的每个责任人罚款 100 元至 500 元,具体罚款金额视问题金额大小及问题的性质确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落实审计意见过程中,被审计单位如存在阳奉阴违、或虚报整改结果、或有抵触情绪,对相关责任人处以 200-2000 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集团领导予以辞退。

第一百三十四条 对分子公司落实审计意见有困难的或共性问题,集团相关部门负责人或总经理必须配合将审计意见落实到位,如不配合或未落实到位,对集团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总经理各处以 500—1000 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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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审计奖励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为弘扬正气,集团鼓励员工揭发、检举违法乱纪行为。经查属实,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情况给予一万元以下的奖励;对举报重(特)大案件,违纪违法涉案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经集团批准,可给予 1~3 万元的奖励。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举报受理人员应当为举报人员保守秘密,一经发现泄密并查实,对举报受理人处以 500-5000 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如有打击报复,一经查实,对相关责任人处以 1000-5000 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一百三十七条 鼓励员工向集团董事会、集团审计中心等相关领导举报。举报形式:短信、邮件、书面报告、当面汇报。

第二十章 其他规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行政处分标准

前条款所指的违规、违纪、违法及失职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并根据损失的大小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造成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处分。

2、造成损失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20,000元以下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记过处分。

3、造成损失在20,000元(含20,000元)50,000元以下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或留职察看处分。

4、造成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巨大损失的,或者造成损失金额不大,但情节恶劣、影响极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除名处理;构成贪污、挪用公款,侵占公司财产等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一百三十九条 处罚程序

1、对违规、违纪、违法及失职行为相关责任人的罚款、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由企业作出处理建议后,提请相关职能主管部门或董事会作出处罚决定和批准后,审计管理中心监督执行。被处罚人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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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申请复议,由董事会核查,经核查无误的,由财务管理中心或各公司财务部从其未发工资、奖金或抵押财产中扣除罚金。各项罚金一律上交财务管理中心单独列支,专款专用。

2、处罚处理:以上各项违规、违纪、违法及失职行为若相关职能主管部门已作处罚或考核的则不再重复处罚。

第一百四十条 个人一年处罚2次的,建议取消本人年终评先资格;个人一年处罚3次的,建议对个人进行降职处理;一个单位一年处罚5次/人的,建议取消单位年终评先资格。

第一百四十一条 对审计人员的各种违规、违纪、违法及失职的行为处罚,由董事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章 附则

第一百四十二条 各分子公司、部门制度的有关管理制度、作业流程作为本《条例》的依据之一,如有相抵触的条款,审计执行以本条例为准。各公司有关处罚规定条款也作为本《条例》的依据之一,处罚程度如存在不同之处,则按处罚重的一文执行。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由审计管理中心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享有自由裁量权。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条例经集团董事长签批后生效,各项目人事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员工传达、学习。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本条例解释权、修改权归集团审计管理中心。如在执行中存在重大不妥之处,经集团董事长批准,可以进行修订。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二 O 一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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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部内部处罚条例

内部审计总结报告房地产

处罚条例

处罚条例

处罚条例

对内部审计处罚权的探讨

内部审计

内部审计

内部审计

内部审计

房地产内部审计处罚条例
《房地产内部审计处罚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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