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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市人事局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0-03-01 19:48:2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启东市人事局政务公开 纪检、监察制度

为有效监督、检查人事工作依法行政行为,保证政务公开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机关工作人员执行政务公开制度的情况和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

二、建立工作考评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工作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视情节轻重,提出处理建议。

三、定期检查政务公开和各项办事程序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整改意见。

四、不定期召开人事行风监督员座谈会,听取有关政务公开情况的意见和评价。

五、严肃人事工作纪律,加强行风建设,认真落实各项行风廉政制度。

六、设立“政务公开”举报箱,公开监督举报电话:3352384,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公务员招考录用

一、文件依据

(一)国务院•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25号)和国家人事部有关录用工作的政策规定;

(二)省人事厅•江苏省录用国家公务员实施办法‣(苏人一[1995]122号);

(三)省人事厅•江苏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细则‣(苏人调[1996]7号);

(四)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重新印发†江苏省录用国家公务员体检办法‡的通知‣(苏人通[1999]23号)。

二、范围对象

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

三、办理程序

(一)根据增人(编制使用)计划编制上报招考计划;

(二)发布招考公告;

于招考报名7日前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公布报名时间、地点、要求等信息。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经资格审查合格者,填写•报名登记表‣并核发准考证。

(四)考试;

根据上级人事部门统一部署,组织笔试、面试。

(五)体检与考核;

1、体检:体检医院必须是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

2、考核:录用考核的对象为笔试、面试、体检合格的报考人员;考核内容依据录用职位的要求确定。

(六)试用与录用。

四、办理时限

•招考简章‣规定的时限要求。

五、责任科室

市人事局人才流动与调配科 联系电话:(0513)3312424

3 事业单位增员考试录用

一、文件依据

(一)南通市委组织部、南通市人事局•关于严格控制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增人的意见‣(通人法[1998]113号);

(二)南通市委组织部、南通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南通市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通人调[1998]114号);

(三)启东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财政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编制和增人管理的通知‣(启政办发[1998]38号);

(四)启东市委组织部、启东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启东市事业单位考试录用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启人发[1998]24号);

(五)启东市人事局、启东市财政局、启东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机构改革后机关行政附属编制新用人员的管理办法‣(启人发„2003‟28号)。

二、范围对象

事业单位录用逆向流动的在职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机关行政附属编制录用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待业人员等。

三、办理程序

(一)根据增人(编制使用)计划确定招考人数和岗位;

(二)发布招考公告;

于招考报名7日前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公布报名时间、地点、要求等信息。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经资格审查合格者,填写•报名登记表‣并核发准考证。

(四)考试;

4 分为笔试、面试和实践考试等方式,由市人事部门统一部署。

(五)体检与考核;

1、体检:体检医院必须是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

2、考核:考核的对象为笔试、面试、体检合格的报考人员,考核内容依据录用职位的要求确定。

(六)录用与试用。

四、办理时限

•招考简章‣规定的时限要求。

五、责任科室

市人事局人才流动与调配科 联系电话:(0513)3312424

干部调配

一、文件依据

(一)国务院•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25号);

(二)人事部•干部调配工作规定‣(人调发[1991]4号);

(三)人事部•聘用制干部调动暂行办法‣(人调发[1992]17号)。

二、范围对象

(一)本市引进的紧缺、高层次人才;

(二)市内外流动的干部;

(三)申请人事代理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报送材料

(一)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拟调干部呈报表‣或•聘用制干部调动审批表‣(一式二份);

(二)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批复;

(三)代理人员需提供毕业证书、户籍证明,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供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并附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一)干部要求调动的,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同意;

(二)调出、调入单位商洽,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同意;

(三)调出、调入单位接到•干部调配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调动有关手续。

五、办理时限

(一)有增人(编制使用)计划的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干部顺向流动,原则上随到随办,特殊情况在两周内办结;

(二)申请代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签署代理合同后随到随办;

(三)干部逆向流动,经讨论同意的,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四)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作为特办事项,随到随办。

六、责任科室

市人事局人才流动与调配科 联系电话:(0513)3312424

人事争议仲裁

一、文件依据

(一)国家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发[1997]71号);

(二)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苏人通[1997]206号);

(三)南通市人事局•南通市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通人仲[2003]74号)。

二、范围对象

(一) 国家行政机关与公务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

(三)企业单位与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

(四)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三、办理程序

(一)当事人应当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经审查,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三)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

(四)对决定受理的人事争议案件,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7日内组成仲裁庭。

四、办理时限

8 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一般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可适当延长30日。

五、责任科室

市人事局人才流动与调配科 联系电话:(0513)3312424

公务员培训

一、文件依据

(一)人事部•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人发[1996]52号);

(二)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江苏省国家公务员和参照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初任培训实施意见‣(苏人通[1998]84号);

(三)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江苏省国家公务员和参照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专门业务培训、更新知识培训实施意见‣(苏人通[1999]157号);

(四)南通市人事局•2002年—2005年南通市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划‣。

二、范围对象

(一)对经考试录用进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的初任培训;

(二)对晋升领导职务人员,按照相应职位的要求进行的任职培训;

(三)对国家公务员进行专门业务培训;

(四)对在职人员以增新、补充、拓宽相关知识为目的的更新知识培训。

三、办理程序

(一)制订并公布本市公务员培训计划,由各单位上报培训人员名单;

(二)物价部门审核培训收费标准;

(三)由培训点制订教学计划,并组织培训、考核。

四、责任科室

10 市人事局人才流动与调配科 联系电话:(0513)3312424

人事关系委托代理

一、文件依据

(一)省政府•江苏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苏政发[1999]99号);

(二)启东市政府办公室•启东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启政办发[2001]12号)。

二、范围对象

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具有干部身份(企业中男45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下)和机关事业社保处投保对象中的其他人员。

三、办理程序

(一)单位委托代理

1、委托单位凭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登记证(副本),向市人才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2、经市人才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后,由委托单位、毕业生或在职人员到人才服务中心填写代理卡片。有主管部门的委托单位须经主管部门同意;

3、凭委托代理卡片和有效证件到市人才服务中心签订单位委托代理合同,办理档案托管等手续。

(二)个人委托代理

1、毕业生凭毕业证书、报到证或就业推荐表、户口关系、个人档案,在职人员凭调动审批表向市人才市场提出申请,填写代理卡片;

2、凭代理卡片和有效证件到市人才服务中心接转人事关系;

3、凭市人才服务中心的介绍信和人才市场出具的代理卡片到人才市场签订•个人人事关系委托合同‣,办理档案等人事关系托管手续。

四、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原则上随到随办,特殊情况不超过十天。

五、责任科室 市人才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13)3223367

大中专毕业生就业

一、文件依据

(一)省人事厅•江苏省毕业生派遣暂行规定‣、•毕业生双选就业管理办法‣(苏人[1994]23号);

(二)南通市人事局•南通市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暂行办法‣(通人才[2001]5号);

(三)当年出台的启东市政府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

二、范围对象

(一)启东籍应届和历届的大中专毕业生;

(二)启东急需的高层次紧缺专业外籍毕业生。

三、办理程序

(一)毕业生凭就业推荐表进入人才市场落实就业单位;

(二)落实就业单位的,由毕业生本人或用人单位凭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和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到市人才服务中心鉴证或出具接收函。未落实就业单位,但申请个人代理的毕业生,凭人才市场出具的代理卡片,到市人才服务中心出具接收函;

(三)毕业生凭毕业证书、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到人才服务中心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四)凭委托代理合同、毕业证书、报到证到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报到手续,同时接转户口关系;

(五)单位委托代理的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工作满一年,经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继续实行代理;也可在签订聘任用合同的基础上,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将毕业生的人事关系介绍到用人单位。

四、办理时限

毕业生到企业就业随到随办;到行政事业单位的履行有关手

14 续后办理。

五、责任科室 市人才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13)3223367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一、文件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

二、范围对象

营职及其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含技术干部)。

三、办理程序

(一)调查摸底,了解需求,为安置工作作好准备;

(二)接收并查阅档案,填写•军队转业干部情况表‣;

(三)根据安置工作原则、方针、政策和本市的实际情况,按照用人单位的需要,结合转业干部在部队的表现,草拟分配方案,提请局办公会议研究;

(四)安排到党群系统和乡镇机关的由市人事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对分配方案进行审定;

(五)发出转业干部和随调家属的报到通知;

(六)转业干部报到,办理行政关系、工资关系、组织关系、户口迁入等接转手续;

(七)组织转业干部进行上岗前的培训工作。

三、办理时限

按上级规定的时限要求办理。

四、责任科室

市人事局军官转业安置科 联系电话:(0513)3322367

16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退休费审批

一、文件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

(二)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岗位)变动后确定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苏人四[1995]8号);

(三)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苏人四[1995]9号);

(四)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五)省人事厅•关于劳动模范、先进工作(生产)者享受提高退休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八[1994]15号);

(六)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科委、省科技干部局•关于办理高级专家离、退休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发[1986]195号);

(七)其他有关政策规定。

二、范围对象

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和工资委托启东管理的条上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其离退休人员。

三、报送材料

(一)工资审批

1、调动人员工资及日常工资变动审批需提供以下材料: (1)调动通知、编办增人批复;

(2)单位明确职务(技术等级)的任职文件(专业技术人员或工人任职资格和技术等级证书、聘书或聘文。副乡局级以上需由市委组织部签署的意见);

(3)毕业生就业介绍信、毕业证书及工人招工手续;

17 (4)专业技术人员或工人聘任指标或结构比例核定数; (5)工资档案卡片。

2、职务(岗位、技术等级)工资、级别工资正常升级审批需提供晋级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

3、其他工资、津(补)贴审批,按相关文件办理。 单位在报批工资时,除需提供上述有关材料外,均需填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常工资变动审批表‣一份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常工资变动审批名册‣各一式三份。

(二)退休费审批

1、•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审批表‣一式四份(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填写•参保职工退休养老金审批表‣,先经劳动部门审核后,再到人事局办理);

2、个人档案;

3、需提高退休费比例的人员,应附劳模(先进工作者)荣誉证书和省(部)以上各类科研成果奖证书复印件;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及聘书复印件;独生子女证;测绘部门海拔高度证明;因公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书;归侨职工认定审批表各一份。

(三)退休证发放

干部(聘用干部)退休证经工资福利科审核,加盖人事局钢印后发放;工人退休证由各主管部门审核、发放。

办理退休证需半身免冠照片一张。

四、办理程序

(一)单位人事部门填表造册;

(二)经主管部门审核;

(三)市人事局审批。

五、办理时限

18 凡符合规定条件和手续的对象,随到随办。

六、责任科室

市人事局工资福利奖惩科 联系电话:(0513)3313297

19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

一、文件依据

(一)南通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南通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通人发(1995)115号);

(二)南通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南通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资格复核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通人发(1995)116号);

(三)南通市人事局•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升级培训考核的实施意见‣(通人工考(1998)18号、通人工考(1998)161号);

(四)其他有关工考培训考核的文件。

二、范围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的技术工人。

三、报送材料

1、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证书;

2、学历证书;

3、工资档案卡片;

4、半身免冠照片(四张);

5、由主管部门出具的非国家干部和非聘用干部单位证明材料。

单位在申报技工升级考核时除需提供上述材料外,均需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岗位等级升级培训考核申报表‣(一式二份)。

四、申报程序

1、单位填表盖章;

2、主管部门申报;

3、人事部门审批汇总上报。

五、办理时限

按上级部署的时间办理。

六、责任科室

市人事局工资福利奖惩科 联系电话:(0513)3313297

21

职称申报

一、文件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27号);

(二)中央职称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下发的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试行条例;

(三)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

(四)国务院职称工作领导部门下发的职称工作的实施办法,答复、解释等;

(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1997]93号);

(六)1991年职称工作转入经常化以来省、南通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省、南通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和省人事厅、南通市人事局制定的有关职称方面的文件规定。

二、范围对象

所有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人员。

三、报送材料

(一)•评审表‣、•简介表‣、•职称评审花名册‣。

(二)工作总结;年度考核表(要求任现职以来的材料);单位推荐意见;聘任(用)合同书、学历证明(原件);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聘书(原件);外语合格证书(原件);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原件);继续教育证书(原件);各类获奖及科技成果证明材料(原件);论文、论著等业绩材料(原件);其它有关材料。

22

四、申报程序

(一)单位提名。提出本单位晋升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选;

(二)个人申报。被提名的专业技术人员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提交个人业务总结、专业论文、论著、技术成果等业绩材料及学历证明、原职称证书、职称外语、计算机合格证、继续教育证书及其它证明材料;

(三)征求意见。将申报人员的基本情况以及学术、技术水平和业绩成果等材料在一定时间内公示,然后本人在由领导、专家、群众参加的会议上作述职报告,并进行民意测验。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将民意测验结果填入•评审表‣;

(四)考核推荐。单位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核实和审查鉴定,将有关意见填入•评审表‣,并加盖单位印章。

(五)职称部门审核。职称部门对单位上报的职称评审材料进行审核后加盖印章。然后传递到各相关专业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或送上一级职称部门审核。

五、办理时限

(一)评审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

(二)大中专毕业生初聘定职工作每年分二批进行,分别于八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于十一月十六日至十二月十五日前申报。

(三)凡各类材料报到职称部门后的20个工作日内办妥审核手续。

(四)资格证书由职称部门统一办理,在任职资格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按上报材料的渠道下发证书。

六、责任科室

市人事局科技人员管理科(职称办) 联系电话:(0513)3344409

23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

一、文件依据

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

二、登记管理对象

根据条例规定,凡由国家机关、党委、群众团体、民主党派、使用财政性经费的社团及国有企业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都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对象。具体说,包括以下几类:

(一)各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二)各级人大、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

(三)各级党委部门和政府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四)使用财政性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五)国有企业及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六)依据法律或有关规定,应当由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其他事业单位;

(七)上述事业单位举办的下属事业单位。

三、登记范围、程序及报送材料

(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

1、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范围

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2、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程序

申请:事业单位在批准建立之日起15天之内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事业单位设立登记表,按规定要求填写,同时提交批准文件、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法定代表人任命书、开办资

24 金证明、在编人员名册等一并报送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受理:市登记局对登记申请书根据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审查:市登记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举办单位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文件、证件、材料进行审查。

核准:市登记局对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申请进行最后决定,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决定。不准予登记的书面通知举办单位。

发证:市登记局对准予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按照核准的登记事项及其他规定打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同时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

公告:市登记局将核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在报刊上予以公告。

3、设立(备案)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按照规定填写的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

(2)、验资证明。经主管部门或经登记注册的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开办资金情况证明文件;

(3)、住所证明。自有的,应提供产权证件;租用的,应提供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一年以上租期的租用协议。

(4)、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包括举办单位出具的个人简历、任现职的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和免冠一寸照片;

(二)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

1、变更登记的范围

事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发生变化的必须办理变更登记。

2、变更登记的程序

25 申请:由事业单位向市登记局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并附有关文件材料。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等,应自变更事项被审批机关批准或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本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变更住所,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

受理:市登记局对事业单位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且合乎填写要求的予以受理。

审查:市登记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事业单位提交的各类文件材料进行核查。

核准:经过审查后,市登记局对符合变更登记要求的,应作出核准变更登记的决定;相反,作出不予核准变更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单位。

换证:对核准变更登记的事业单位,由市登记局收缴并消毁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同时,换发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公告:对变更事项,由市登记局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予以公告。

3、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1)、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2)、变更事项的批准文件;

(3)、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三)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1、注销登记的范围

举办单位决定撤销或解散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依照法规和本单位章程,事业单位自行决定解散;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的事业单位;经审批机关批准改变为非事业单位;失去继续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或核准登记满一年未开展业务

26 活动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消失的。

2、注销登记的程序

申请:申请注销登记或者备案的事业单位根据注销登记的要求,到市登记局领取•事业单位法人注销(备案)登记申请书‣并按规定填写:

受理:市登记局对申请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的事业单位所提交的材料予以核对,材料齐备并符合有关规定的,予以受理。

审查:市登记局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检查。

核准:市登记局根据审查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作出核准注销登记(备案)或者不予注销登记(备案)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单位。

收缴证书和印章:对核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的事业单位,市登记局应收缴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证‣及印章等,并通知其开户银行和有关部门。

公告:市登记局对核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的事业单位予以公告。

3、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需要提交的文件 (1)、•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

(2)、审批机关同意撤销的文件或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决定或责令撤销解散的文件;

(3)、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理债权、债务完毕并且完税的清算报告;

(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5)、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6)、印章。

四、年度报告制度

27

(一)年度报告的范围

上年度在市登记局登记的所有事业单位。

(二)、年度报告的工作程序

自查:事业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市登记局领取•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并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年度报告书‣规定的事项,进行全面的自我检查。

填报:事业单位在自查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填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在每年3月15日之前,将填写好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连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其他有关材料报送本登记管理机关。

审查:本登记管理机关受到事业单位报送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及有关材料后,进行审查。

结论:市登记局根据审查情况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对合格的事业单位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上加盖标记;相反,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置。

(三)、事业单位年检需要提交的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3、资质认可和执业许可证书复印件:

4、本年度审计报告和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上年度事业单位工作总结和人员花名册:

6、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责任科室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联系电话:(0513)3355453

28

人事局政务公开工作总结

劳动人事局政务公开工作总结

城区人事局政务公开制度

某某人事局政务公开自查报告

人事局公开承诺书

政务公开

政务公开

政务公开

政务公开

政务公开

启东市人事局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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