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租凭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林泉乡政府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江西盛倬能源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就下述仓库租赁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订立以下协议双方共同信守:
第一条:仓库概况:
1.甲方仓库坐落于林泉乡集镇,面积200平方米。相关设施照明电灯全部租赁给乙方使用,租金计入房屋租金内,不另行结算。
第二条:仓库用途:
1.该仓库的用途为乙方储货仓库,乙方不得任意改变仓库用途。
2.乙方不能占用公用通道及场地,如需使用应与甲方协商。另计租金。
第三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2011 年 4 月11日起至 2016 年4月10日止。
第四条:租金:
该仓库为300元/月,年租金共计人民币叁币仟陆佰元整在租赁期间,任何一方不得随意调整租金。
第五条:租金支付方式:
租金按季度结算,由乙方每季度提前5天内交付甲方,甲方收款后出具收款收据给乙方。 第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商议,并签订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书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日期: 2011年4月11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2011年4月11日
日期:
《仓库租凭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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