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房地产租凭合同
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军队空余房地产租凭管理规定》等法规,为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坐落在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内北街号的房屋建筑面积 地面积给乙方使用;租凭用途为;乙方已对甲方所要出租的房地产做了充分了解,愿意承租该房地产,
第二条房地产年租金为人民币(大写)元,房屋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元;场地按地皮面积计算,每平米每月租金为人民币(不含水、电、暖、煤所、设备等费用)。租凭期限自日至日止。租金按季的前十日内交付甲方。付款方式为现金。自本合同签定后日元。如乙方违约,甲方不退还订金。
第三条乙方逾期交付房地产租金,每逾期日,由甲方按(季、年)租金额的千分之向乙方加收违约金。逾期日,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租赁期间内的房屋、设备、围墙、道路的维修费用,由
乙方负责;水、电、暖、煤气等费用另行计量,按当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计价,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甲方保证所出租的房地产符合总部规定的空余房地产
出租范围,权属清楚,没有纠纷。若发生出租房地产行为违规,责任由甲方负责,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
第六条甲方因军事需要终止合同,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
乙方应当及时将承租的房地产交还给甲方,对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按时价给予合理的补偿。因不可抗力(战争、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乘虚而入地废止,租赁双方互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乙方不得在所承租一房屋和场地上存放走私,淫秽物品
和易燃、易爆、腐蚀性、剧毒性物资,不得开展有损军队形象,危害社会公德,影响部队办公、训练、生活秩序的项目,不得超计划外生育。否则,乙方除对其所造成的后果负丙外,还应当依据有关规定 对其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
第八条乙方不得擅自对所承租的房屋进行主体改变或增扩设
备,不得在承租的场地上新建和添建各种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如确实需要,必须针对甲方同意并上报上级批准后方可实施,费用由乙方自理,合同期满合,乙方保证完好无损地无偿移交给甲方。
第九条乙方因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因素造成房屋或设备损坏
的,应当由乙方负责赔偿或给予修复。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承租
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乙方如果要将承租的房地产转租给他人使用或与他人
互换使用时,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转租双方必须另行签定合同,并不得违背甲乙双方原约定的权力和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承租用途。
第十一条乙方在租赁期届满时,应当将所承租的房地交还给甲
方。如需继续承租上述房地产,应当在租赁期届满前三个月提出,双方签租赁合同。
第十二条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地方政
府职能部门、甲方及甲方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乙方不得在所承租的房地产内从事党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如“法轮功”邪教组织等一切违法犯罪活动,一经发现,无条件终止合同,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
另一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一方承担。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当及时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向仲裁机械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为,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合同经双方签章,报军区地区性房管部门审核签
章,在租赁项目批准后生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双方签章,报军区地区性房管部门审核签
章,在租凭项目批准后生效。
第十七条本合同一式5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作战部队或预
备役部队产权管理单位一份,审核单位一份,批准机关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双方承认的附加条款如下: 如果按本合同第六条履行并终止合同,乙方应立即归还甲方房
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