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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监督作用的发挥

发布时间:2020-03-02 09:18:4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浅论发挥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职能的有效途径

吕建彬(已刊发过)

[摘 要]监事会监督职能发挥不充分是目前国有改制企业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要充分发挥监事会监督职能必须进一步规范监事会的设置,明确监事会权责,创新监事会工作模式,增强监督的独立性、权威性和实效性。

[关键词]监事会;国有企业;监督;途径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国有企业重组改制步伐逐步加快。但不少国有改制企业存在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的问题,企业经营管理模式并没有根本性改变,突出表现是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发挥不充分。因此,加强对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职能发挥的研究,对于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国有企业市场竞争力,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具有重要意义。

一、规范监事会的设置,确保监督的权威性

监事会是针对公司最高决策与经营机构而设立的监督机构。但有的国有改制企业监事会的设置极不规范,严重影响了监事会监督职能的发挥。要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就必须规范监事会的设置,确保监督的权威性。

一是保持监事会的独立性,保证监事会监督的客观公正。一个监督机制是否有效,最根本的就在于监督机构的独立性及监督人本身的独立性。只有当监督机构独立于监督对象时,才能保证监督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国务院2000年颁布的《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规定,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曾经管辖的行业、曾经工作的企业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的监事[1](P1)会中任职。国务院为了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成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后,于2003年颁布《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代表本级政府负责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的公司派出监事的人选,推荐国有控股的公司监事会主席的人[2](P1)选。但在国有改制公司监事会组成过程中,这些规定并未得到全面的贯彻落实,有的是由原企业纪委负责人出任监事会主席,原公司领导大部分进入董事会,剩余的成为监事会成员,然后选择一两名职工代表作为职工监事(主要是从企业所属单位工会主席中产生)。同时,监事会主席或监事在公司内一般还兼任其他党政职务。因此,国有改制公司监事会主席与董事长、总经理实际上仍是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任命的同一党政领导班子的成员。在行政级别上监事会主席一般比董事长、总经理低。处于被监督地位的董事长、总经理掌握着监事甚至监事会主席的职务任命、业绩考核等大权。监事会实际上成了董事长、总经理领导下的监事会,造成监事会监督职能的弱化。要保持监事会的独立性,应逐步取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行政级别,将党管干部原则与市场化选聘企业管理人员有机结合起来,从政府部门、社会中介机构推选政治立场坚定、责任心强、懂经营、财务、审计、法律等专业知识,能胜任监督职责的人担任监事会主席或监事,保证监事会的独立性,从而敢于对公司的最高决策权和经营管理权进行监督。

二是改善监事会人员专业技术结构,提高监事会监督质量。监事会担负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检查企业财务等专业性较强的监督职责。这对监事会主席、监事的业务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因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监事会人员的业务培训,使监事会成员掌握履行监督职能所必须的业务技能。必要时可从社会中介机构中选择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监事会主席助理或监事,改善监事会人员的专业技术结构,保证监事会具有履行监督职责的专业技术力量。

三是设立监事会专职办事机构,保持监督工作的连续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规定,国有企

[1](P1)业监事会一般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1至2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由于目前对国有改制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决策权限缺乏明确的界定,其自由裁量权过大。企业监管方面的任何疏漏都有可能被不法分子所利用,从而给企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必须强化监事会的日常监 督职能,对企业的最高决策权、经营权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但监事会没有自己的常设办公机构。一般是采取与纪检监察部门一体化办公的方式,由于办公人员各种行政隶属关系复杂,不利于监事会日常监督工作的协调运行。为了保证监督工作的连续性,监事会应设立由专职监事为成员的办公室,负责处理监事会的日常监督事务,保证监督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二、明确监事会权责,提高监事会监督的主动性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监事会职责及相应权限规定的较为原则,应进一步细化监事会职责及其相应保障措施,并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司实务的发展,不断加以修订完善,提高其可操作性。

一是要明确监事会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应注意的事项,增强监事履行职责的责任感。国有企业的决策者、经营者、监督者都不是企业财产的真正拥有者,他们的经济利益与经营资本数量、风险程度、资产增值额等没有直接的对等关系,但作为国有企业的直接领导者,事实上却拥有对企业的资产使用、利润分配等的直接控制权。出于自身利益考虑,监督者和被监督者很容易结成利益共同体,从而使监督者对公司决策者和经营者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采取不作为甚至纵容的态度。因此,应对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完善或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监事会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应注意的事项。同时,在对监事会整体权责进行明确的情况下,对监事个人的监督权及应承担的责任进行明确。对于监事会或监事应监督而没有进行监督的事项,规定相应处罚措施,增强监事会成员的责任感,防止由于监事会成员的不作为行为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

二是要明确监事会履行职责的保证措施,确保监事会职责的有效履行。由于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监事会履行职权的方式、程序、经费来源等规定较为简单,致使监事会职权的落实存在较大困难。例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

[1]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但这一规定对于保证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能所必须的知情权来说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国有企业应制定完善确保国有企业监事会知情权的相关会议制度、企业文件和资料送达制度、企业财务报表报送制度、监事会咨询回应制度等规章制度。国有企业主要经营、财务、统计报表、重大经营活动的法律文本等资料、文件在报送董事会的同时,必须抄送监事会。此外,虽然法律法规规定监事会有对董事会、经理层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检查的权力,但并未规定监事会进行监督检查的条件及程序,对董事会或经理层拒不接受检查或拒不纠正存在问题时应采取何种措施。因此,应明确规定监事会具有董事会经理层违法行为制止权。董事或经理不在公司授权范围以内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令或章程的行为,致使公司发生显著损害时,应授权监事可以通过口头、书面或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等方式予以制止。

三是要加强对监事会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监事会依法全面履行监督职责。监事会有关职权的行使不仅是其所享有的权利,也是其应履行的义务,应加强对监事不作为或不依法作为行为的责任追究。在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监事会不仅有权而且有义务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并有义务将其核对、调查情况向股东会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监事会不仅有权而且有义务对董事、经理违法违规和违反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提出有关建议和处理意见,而且应明确规定监事会因不能及时、合理和有效行使监督权而使公司或第三人受到损害时,应承担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国有企业监事会的工作进行检查考核,以考核评估的结果决定监事的去留,并确定其报酬。由于监督不力给企业带来损失,在追究经营者责任的同时,要由监事会承担连带责任。

三、创新监事会工作模式,增强监督的实效

由于我国国有企业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经验较少,涉及监事会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也还不完善。因此,国有企业监事会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就必须不断创新工作模式,增强监督的实际效果。

一是要健全完善监事会各项工作制度,实现监督的规范化。为了避免监事会工作流于形式,要建立健全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规章制度,明确本企业监事会主席和监事的主要职责,对监事实行分工负责制度,保证监事会职责的有效履行和工作质量的逐步提高。同时,要定期召开监事会会议,收集整理监事监督信息,研究企业各项重大决策草案,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经营管理人员反馈监督信息,督促整改存在问题。

二是要坚持做到程序监督和实体监督并重,提高监督效果。重点监督检查企业经营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董事和经营管理人员在决策和经营活动中是否按规定程序办事,在执行决策中是否忠实履行职责,是否发生挪用资金、违章拆借、擅作担保、转移资财、伪造业绩等违法行为,纠正损害企业和所有者利益的行为。同时,要定期开展会计季报、年报或会计账簿的检查工作;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财会制度和损害公司利益的事项,有权要求企业审计部门或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如果审计结果认为董事会违反制度规定,有权要求予以纠正。

三是要正确处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做到参与不干预。国有企业监事会在履行职责时,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行使监督职责时,要敢于坚持原则,对认为违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对拒不接受和改正存在问题的要及时向股东会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反映。同时,要注意工作方式方法,尽职而不越位,不能干预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

四是要加强与企业内外部监督部门的联系,形成立体式全方位监督。监事会在监督工作中要做到依法监督、合理监督、公正监督,积极为企业的生产经营工作服好务,争取企业党政组织的理解、信任和支持,加强与企业内部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及外部司法、税务、审计等监督部门的联系,形成监督合力,为企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保证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EB/OL].http://www.daodoc.com/gzjg/gzjg.htm.2002-10-13.[2]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EB/OL].http://www.daodoc.com/gzjg/zcfg/200408060116.htm.2003-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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