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局二级单位行政正职述职述廉评议工
作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搞好水利工作,增强基层单位管理人员的的公仆意识和法制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能力,恪尽职守,绩效俱佳 。根据宪法、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水利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述职评议,是指在本市水利系统基层单位行政正职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为政清廉的情况进行监督的一种形式。
第三条 述职评议的主体是市水利局局务扩大会议。 第四条 述职评议的对象是基层单位行政正职即单位一把手。
第五条 述职评议工作应遵循发扬民主、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 述职评议的内容:
(一)执行市局党组会议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履行职责,工作业绩情况;
(三)工作作风及为政清廉的情况;
(四)全年工作完成情况;
第七条 评议工作由市局人事股负责,办公室协助组织实施。
第八条 评议工作一般分为评议准备、评议调查、评议会议和整改落实四个阶段。
第九条 被评议人员应在每年十二月底前将本人年度书面述职报告呈报市局人事股。述职报告必须实事求是,简明扼要。
第十条 具体评议时间、评议对象由局党组会议确定。
第十一条 评议会议前,由局人事股组织评议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提前七天书面通知被评议对象。
第十二条 评议调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召开座谈会;
(二)查看有关资料;
(三)进行民主测评,包括单位职工参加的测评和组织部份县人民代表参加的测评;
(四)广泛听取本单位职工和有关机关的意见;
第十三条 所在单位职工测评,由测评小组负责组织,并将测评结果向市局党组报告。
第十四条 测评小组在依法进行评议调查时,被评议对象和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情况和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测评小组人员和向测评小组反映情况的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违者,市局依法按程序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评议会议程序一般为述职对象作述职报告、测评小组和参评人员进行评议、民主测评。测评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按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格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获得三分之二称职票(含三分之二)以上为称职,否则为不称职。
第十六条 述职评议对象应如实述职,并认真听取评议意见,回答询问。对评议有不同意见,可以进行说明。
第十七条 述职评议对象对评议中提出的问题应认真制定整改措施,于评议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报市局党组,三至六个月内向市局办公室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测评小级对评议中提出的评议意见应进行归纳整理,作为选举、任免、考核干部的依据。
第十九条 对被评议对象违法、违纪、失职、渎职、拒绝接受评议、不予落实整改措施的行为,市局可以根据不同情况按照《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分别予以处理。需由有关部门处理的,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局人事股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