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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招商引资政策

发布时间:2020-03-03 13:45:3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山西省人民政府文件晋政发〔2006〕18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文件晋政发〔2006〕7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改善投资环境扩大招商

引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改善投资环境扩大招商引资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关于改善投资环境扩大招商

引资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决定》(晋发〔2006〕10号),制定本办法。

一、鼓励外商投资的领域和政策

(一)鼓励外商投资的重点领域

1.煤化工产业。主要是甲醇及衍生物、乙炔化工、粗苯加工、化肥、煤焦油深加工、煤制油以及煤层气和焦炉煤气多联产利用等。

2.装备制造业。主要是载重车和汽车零部件、矿山机械、重型机械、铁路和轻轨机械、纺织机械、基础机械、煤化工和环保设备,精密铸锻件、铝镁合金和铝材深加工等。

3.材料工业。主要是以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废渣为原料的新型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钕铁硼材料、纳米材料、耐火材料、高岭土材料、高性能陶瓷和纤维材料、磁性材料、硅锰合金等有色金属新材料,以及绿色环保、清洁材料的生产技术等。

4.旅游业。主要是旅游景区开发与经营,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

5.高新技术产业。主要是电子信息、生物技术和新能源等。

6.特色农业和农畜产品加工业。主要是食品加工、中药材加工、生物制品、规模种养以及玉米、小杂粮、干鲜果等农畜产品加工。

7.服务业。主要是物流、金融、证券、中介和信息咨询等现代服务业以及会展、房地产、设计装饰、文化娱乐和社区服务等新兴服务业,批发、零售、仓储、宾馆、餐饮等传统服务业的改造提升。

8.基础设施。主要是供水、供气、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旧城改造开发项目、道路和桥梁等。

9.社会事业。主要是医院、学校、城市公共交通等。

10.煤炭、焦炭、冶金、电力传统优势产业的技术提升改造。

(二)鼓励外商投资的政策

1.对设在我省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3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设在我省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5年。其中,对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我省优势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省级税务部门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10年;对经省政府认定为大型骨干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我省开发区、重点工业园区和新型产业基地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省级税务部门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

3.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或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省级税务部门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直接投资开办、扩建产品出口型或先进技术型生产企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4.在我省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投资项目,除国家规定《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从购置设备当年比上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扣。

5.在我省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一次性购买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其中农业领域外商投资企业一次性购买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商品房用于办公、经营的,按3%的税率缴纳契税。

6.开发区、重点工业园区、新型产业基地内的企业所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中,其当年增长幅度超过全省财政收入平均增长的部分,3年内按不低于50%的比例,由各级财政建立专项扶持资金,用于园区、基地、开发区的基础设施、研发中心建设以及对企业家、高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的奖励。

7.开发区、重点工业园区、新型产业基地内的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按税法规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对于从事工业生产的企业,技术开发费用年增长幅度在10%以上,且为盈利企业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8.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产业发展规划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先安排和保证建设用地。外商投资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可按规定减收土地使用费。

9.开发区、重点工业园区、新型产业基地内的建设项目可享受以下土地政策: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用地;重点建设项目与总体规划不协调的,可按规定程序调整规划。

10.外商投资开发利用存量土地和“四荒地”,从事林业、畜牧业、种植业生产以及生态旅游的,可将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给予部分返还,其中投资林业的,还可享受民营林业的优惠政策。

11.外商利用尾矿、开采未达到工业品位或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和从废石(矸石)中回收矿产品的项目,免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12.外商投资大型煤化工项目,可根据省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项目的实际需要,按照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合理配置煤田资源;鼓励重点煤化工企业实施热电联产,并优先办理并网手续。

13.在省级旅游经济园区、旅游扶贫试验区、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外商投资项目,享受省级开发区相关优惠政策。旅游宾馆、饭店用电、用水、用气等同一般工业企业。探索旅游景区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整体委托开发的招商模式。

14.对外商投资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中心,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计划、国家国际科技合作重点项目计划、省国际科技合作计划以及各市设立的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等资金,优先给予扶持。

15.外商投资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高新技术和环保项目,投资单体项目在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农产品深加工单体项目在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从经营获利之日起3年内,可由当地财政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15%给予奖励。

16.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17.鼓励外商投资设立一般商品批发、零售和物流配送企业;允许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和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在我省设立分公司;允许外商投资设立的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

18.外商投资大中型公共设施建设项目,除国家有特别规定外,不限制投资比例和经营年限。投资供排水、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环保和公益性项目,收费标准暂时不能到位的,可由当地政府采取适当的方式给予补贴。

二、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三)推行政务公开。

行政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执行,未列入目录的项目一律不得再行审批。各职能部门要把所有的行政许可项目、审批事项、收费项目、年检事项、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答复形式、责任人、监督办法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等,公示在办公场所。各职能部门在申请材料齐备完善的条件下,能够当场做出决定的,应当场做出书面决定;需要进一步核实后才能做出决定的,应当在承诺的期限内做出决定;超过承诺期限申请人未收到审批结果,视为审批部门同意。

(四)落实首办负责制。

行政职能部门受理投资者申办行政许可的“窗口”或第一个岗位的工作人员,要热情接待,认真负责回答办理人员的询问,并当面验明申报材料是否完备,是否符合申报的要求和规定。对不符合条件或手续不全的,应当耐心做好解释、说明、指导工作,凡接下申办材料的,要负起办理责任,不得中途让投资者再次补送材料或退回办理。对不属于首办责任人范围内的事项,责任人应耐心、详细告知投资者承办该事项的具体部门及所在位置,同时帮助做好联络、协调工作。

(五)实行限时办结制。

1.对属于我省权限内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在申请材料齐备完善的情况下,1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名称预先核准,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的核准或合同、章程的核准;工商、外汇、财政、海关等部门对经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分别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手续;税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税务登记手续。

2.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用地属于由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在申请材料齐备完善的情况下,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预审并上报;省内环保部门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分别在30个、20个、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审批;建设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水利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3.外商投资项目需由教育、科技、农业、劳动、人事、民政、交通、林业、文化、卫生、旅游、质监、公安、国家安全、铁路、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出具审查意见或预先核准的,在报送材料齐备完善的情况下,各部门应当直接凭项目申请人的申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复。

4.进一步简化出国审批手续。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部门对经审查同意因公出国(境)的县处级(含县处级)以下人员,在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情况下,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出国任务书。省外事部门凭出国任务书、出国签证表、有关政审等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签发护照手续;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审批同意的签证、居留许可申请、企业人员从事商务活动申请出国(境)证件的,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签发。对外国人永久居留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做出审批决定。

5.公共事业服务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停止供应或拒绝提供服务。供气、供电、供水、供热、电信等部门,因对线路进行日常维护检修需要暂时停止供应的,应当提前3天通知外商投资企业。线路出现一般故障或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抢修、恢复供应。

(六)在我省审批权限内,委托太原市对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下的允许类外商投资的项目申请和合同章程进行核准;委托其他地级市、各开发区对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的项目申请和合同章程进行核准。

(七)严禁对外商投资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凡不属于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检查项目一律停止。行政职能部门对可以合并或联合进行的检查,同一部门内部要实行合并检查,不同部门之间实行联合检查,不得分级、分次重复检查。对所有涉及企业的收费项目,有上下限标准的,均按照收费从低的原则,一律按下限收取,并须出示《收费许可证》、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填写《收费监督卡》,否则,企业有权拒绝交费。任何行政管理部门或人员不得对所属执法机构或执法人员下达罚款指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企业进行变相摊派。

(八)实行行政不作为和过错责任追究制。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在审批中,超过承诺时限或作出错误审批的,要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较轻的,对责任人诫勉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再次违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并追究部门领导人的责任。

三、建立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

(九)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列入省产业发展规划,属于省产业发展资金、山老区发展资金资助对象的外商投资项目,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十)建立重点项目协调服务制度。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列入省产业发展规划、投资规模较大的外商投资项目,进行全程跟踪,由县级以上党政领导班子的一名成员分工负责、协调服务。

(十一)精心编制招商引资项目库。省、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协调配合,努力开发和精心编制招商引资项目,保证项目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要建立统一的、动态的招商引资项目库,并在“山西投资促进网”上进行发布。

(十二)建立招商引资队伍。要通过强化培训和公开招聘,培养懂专业、懂法律、懂外语、善公关的招商引资队伍,并和行业专家队伍、外聘顾问队伍相结合,提高招商引资的水平。招商引资队伍要多渠道收集整理国内外大企业的投资动态信息,结合本地实际,组织有针对性的招商活动。

(十三)建立全省外商投诉工作组织网络,并向社会公布投诉机构网址,设立投诉热线电话,畅通投诉渠道。各单位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事宜,要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四、实行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

(十四)建立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责任制,招商引资实绩要作为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省对外开放领导组负责制定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责任制及考核奖励办法,领导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对各市、省直相关部门招商引资情况实行每季通报和年终考核,对招商引资实绩好的市政府和部门予以奖励。各市政府也要对本地区的招商引资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并进行考核奖励。

(十五)对将总部、地区总部、研发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等注册在晋的国务院、中央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的大企业(集团),采取财政返还的方式,比照执行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六)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投资设立的企业和台湾同胞投资设立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本办法执行中,凡与我省以往发布的文件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国家政策做出新的调整,按国家规定执行。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执政为民,构建和谐社会,要求各级政府必须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在各项行政管理工作和公务人员的作风上,切实体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根本要求。为建设依法规范、高效优质、民主公开、清正廉洁行政和人民满意的政府,确保我省“十一五”规划的顺利实施,省人民政府就改进机关作风,优化政务环境,全面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作出如下决定:

一、加强行政效能建设

(一)认真落实首办负责制。行政机关政务大厅或服务窗口首位在岗位的工作人员对前来咨询、办理事项的人员,必须热情接待、认真审查提交的有关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并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场办结;对当场不能办结的,应告知办结时间;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审阅,一次性告知应补足的材料。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告知承办部门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对属于本部门但不属于本机构职责的事项,要告知具体承办机构的名称和位置,必要时电话联系或亲自引领其前往,为当事人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当事人可以随时查询办理事项的进展情况。

(二)严格实行限时办结制。行政机关所有面向社会办理的事项必须在法定期限或者法定期限以内本机关所承诺的期限内办结。对特别紧急的事项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加班加点提前完成,并不得加收任何费用。领导交办、批办事项,有明确规定时限的,按规定时限办理,没有明确时限的,要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结果应在规定时限内向交办、批办领导报告,重要事项应及时报告办理的进展情况。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举报、申诉事项有明确时限的,要在规定期限内尽快办结;没有明确期限的,要在登记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具备条件的行政管理事项实行超时默认制,行政机关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决定,凡超过规定期限未做出决定的,一律视为同意。

(三)严格实行服务承诺制。行政机关所有面向社会办理的事项,要制定清晰的服务说明,告知服务方式、公布服务信息、明确服务责任,承诺办结期限,并向社会公布。进一步完善政务大厅工作制度和服务功能,切实发挥市、县政务大厅应有的作用。抓紧建设开发全省行政许可(审批)网络平台和系统软件,试行行政许可和管理网上审批。

(四)完善政务公开制度。省、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完善新闻发布制度,通过新闻发布会定期发布政务信息。建立健全公开办事制度。行政机关应当在政务大厅或者服务窗口通过服务指南、查阅本、公示栏、触摸屏等形式,就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及其它审批、管理、服务事项的办事职责、承办事项、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时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以及办事结果、办事纪律等向社会公开。已建立公共信息网站的,同时要通过公共信息网站进行公示。

(五)深化行政许可(审批)制度改革。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本着减少审批、简化审批、规范审批、监督审批的原则,进一步清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审批)要素、条件。根据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清理情况适时废止、修订和制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提出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建议。要整合审批权力,简化审批环节,明确审批权限,下放审批权力。规范初审环节的程序和条件。推行并联审批。完善一站式服务、窗口办公等。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审批)人从事许可(审批)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行政许可(审批)改革中已改为核准或备案的事项,要防止以核准、备案之名变相从事行政许可(审批)。开展行政许可(审批)案卷的评查活动。对行政许可(审批)相关的收费和年检要重点清理和检查。研究试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积极推行电子许可(审批),逐步建立行政许可(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纳入电子监察系统的监控范围,借助信息化手段,加强对行政许可(审批)的监督,进一步提高监督效能。

(六)建立重大投资项目跟踪服务制度。各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为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重大项目投资的投资者设立“绿色通道”,提供优质服务。对“绿色通道”项目要优先办事、特事特办、跟踪服务、专人负责。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在3亿元以上的内资企业投资项目,总投资在3千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经国家、省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政府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社会事业项目,符合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可以享受“绿色通道”服务。需要国家审批、核准的项目,省有关对口部门要指定专人跟踪服务,协调配合,直至办结手续。

(七)建立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代省人民政府草拟的规范性文件,由草拟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核,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公布。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省人民政府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后在省人民政府公报、省人民政府网站以及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媒体公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完善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

二、完善行政责任体系

(八)完善部门目标管理责任制。探索建立部门责任制度,按年度向社会公布部门职责、工作任务、工作目标以及完成情况,列入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范围,作为对部门绩效考核和行政监督的内容。探索建立政府部门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将部门的行政效率和行政成本量化,作为部门绩效评估的重要依据。各市、县人民政府每年要根据部门的法定职责,党委、政府的重大工作部署和部门的工作指标,对政府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完成工作目标、使用财政资金、依法行政以及工作效率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九)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主体明确、层级清晰、具体量化的岗位责任制。行政机关应当将本部门的职责和工作目标任务等分解到内设机构和各个岗位,对本机关的总体职责、内设机构和岗位承办工作的内容、数量、质量、程序、标准和时限、权限、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建立岗位责任制应当编制岗位说明书,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标准。将每个公务员履行的职责具体化,做到职责分明、任务清楚、要求明确、便于考核。对面向社会经常性履行职责的岗位实行“A、B角零缺位制”。

(十)完善公务员绩效考核制。改进公务员考核办法,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建立健全分类分级考核制度,有针对性地进行考核。要突出量化考核的作用,建立以能力与业绩为导向的公务员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考核机关年初应公布考核方案,明确考核的内容和标准,并加强经常性考核,完善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制度,将平时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主要依据。

(十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行政工作责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主要内容。当前,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做好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配套制度建设工作。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要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的范畴。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做到责任分明,奖惩兑现。

三、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十二)实行部门首长问责制。部门行政首长对本部门的工作事务全面负责,并对其行使职权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各市、县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造成重大失误或不良影响的行为,应当追究该部门行政首长的责任。对执行上级机关的决策和部署不力,违反规定进行决策,发生重大决策失误,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和内部管理职责,以及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行为,可采取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责令辞职和建议免职的行政处理方式问责;涉嫌违反政纪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处理;涉嫌违反党纪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三)实行行政过错追究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应当追究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对行政机关的过错责任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予以追究;对实行垂直管理部门的过错责任,由上级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予以追究。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上级机关的决策、命令、任务和交办事项执行不力、落实不力、消极应付或者违反程序,在实施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中违反规定,以及在内部管理过程中违反规定的,可作出训诫或者书面告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离岗培训、责令辞去领导职务等行政处理;涉嫌违反政纪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处理;涉嫌违反党纪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四)周密组织安排,认真部署落实。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本决定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和工作细则,出台具体政策措施。要进一步强化监察、法制、审计、人事、财政等部门在优化政务环境中的作用。各市、县人民政府的办公厅(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改进机关工作作风、优化政务环境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工作,定期对优化政务环境的工作进行考评,促进此项工作的深入开展。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设立行政效能监察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的行政管理效率、质量等情况开展行政效能监察。行政监察机关受理行政效能投诉,坚持有诉必查,有错必纠、有查必果的原则。

(十五)整合行政监督资源,形成责任追究合力。要建立行政监督联席会议,形成行政监督部门的协调沟通机制。由各级行政监察机关牵头,会同法制、审计、人事、财政等部门参加,及时交流工作信息,共同研究解决行政监督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法制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报告和财政部门的财政监督报告应同时抄送同级行政监察机关。建立法制、审计、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向行政监察机关移送处理的制度。法制部门在行政执法监督,审计部门在审计监督,财政部门在财政监督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纪问题,除依照本部门的权限作出相应处理或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外,还应移送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处理。行政监察机关的行政处理情况应抄送人事部门和移送部门。

(十六)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改进机关作风,优化政务环境,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重要意义,创新举措和显著成效。大力弘扬正气,坚决抵制歪风邪气。通过广泛宣传,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优化政务环境的自觉性,增强责任心和主动性;强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优化政务环境的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心、参与、支持、监督优化政务环境,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浓厚氛围。

本决定适用于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履行管理职责的组织。

本决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 高法院,省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7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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