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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密尔论自由书评[优秀]

发布时间:2020-03-02 09:41:2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浅谈言论自由及其限度 ———读约翰·密尔《论自由》

刘萍 2011131114

摘要:人们具有讨论的自由,进而形成并发表自己的见解,但是人们所拥有的这种自由又不是绝对的,而是有一定限制的。密尔在其《论自由》一书中讲述了言论自由对获致真理、民主政治、个性发展的作用,并将言论自由的限度归结为不妨害他人的自由,也即伤害原则,本文即基于密尔的观点对言论自由及其限度进行相关的分析。

关键词:约翰·密尔;言论自由;伤害原则;限度

法国大革命时期的领袖罗伯斯皮尔说:“除了思维能力之外,向自己亲友表达自己思想的能力,是人有别于动物的最惊人的品质。”①表达自己思想的能力亦即语言能力。数百万年来,尤其是自文字产生以来,人类依赖言论,言论包括语言和文字等形式,发展起自己高度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制度文明。在人类文明的进程中,言论自由不仅是文明进步的重要手段,也是文明进步的重大标志。时至今日,世界各 国无不在其宪法中对这一神圣权利加以规定和保障。到了19世纪,随着资产阶级对旧政治体制改革的呼声日益高涨,言论自由的理论又有了进一步发展。其中影响最大的当属1859年约翰·密尔出版的著作《论自由》。

密尔在书中主要论述了个人自由与社会自由两者错综复杂的联系及关系。密尔重点写了讨论自由也就是言论自由,强调它与思想自由是不可分割的。在密尔眼中,真理越辩越明,任何意见,无论是自然的或者是社会的理论,只有经得起反复的批驳才能为人们所接受,依靠外部力量强加的意见是没有生命力的;只有经过充分的讨论,人们才会真心实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即使是被广泛接受的正确意见,也应该经常接受人们的检验,这样它不会成为死的教条而保持鲜活,更加有效地作用于个人与社会。

具体而言,密尔是以这四点递进的论据来论证言论自由对于人类精神福祉的必要性的。第一,如果被权威压制的意见是真确的,那么我们就失去了获得一个真确的认识的机会。这自然是不应当的。第二,即使被迫缄默的意见是一个错误,它也可能是而且通常总是含有部分的真理。而另一方面,被公认为正确的意见也难得是或从不全部是真理:既然如此只有借助对立意见的冲突才能使不完善的真理有所完善。第三,即使公认的意见不仅是而且全部是真理,若不容它去接受猛烈而认真的挑战,那么它就会逐渐脱化成一个教条。坚持它的人们并不能够深刻认识它的合理性,而实际上和坚持一个偏见的情形是一样的。第四,在上述情况下,教条即有可能丧失或减弱它作为真理的本来意义,并有可能失去对人们品行的陶冶作用,因为教条已变成一种纯粹的形式和术语,不仅对于优良生活是无益的,而且妨碍人们以理性或亲身经验去体味真理和培养真正的、虔诚的信念。密尔所论可以归结为一点,即言论自由和意见的多样性是真理浮现和彰显的必要环境,在此环境之中,真理具有自我矫正能力,真理的运动是一个自矫纠正的过程,而权威的干涉只能破坏这一过程。

世界各国都尤其重视言论自由,与言论自由所具有的重大价值是必然联系的。言论自由具有功能、作用亦即价值。笔者认为密尔在书中论述言论自由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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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增进知识与获致真理,即作为获致真理的一种手段;二是维持与健全民主政治;三是维护与促进个人价值,促成个人的自我实现。

第一,言论自由可以增进知识与获致真理,即作为获致真理的一种手段。这种价值表明,当我们可以自由地认识一切事物,自由地发抒我们对于一切事物的认知,那么真理将在与谬误的斗争中自动显现,为大众的理性所辨明。它还表明,欲作出一个正确合理的决定,应该倾听各种各样的信息和意见,特别是对立方的意见,而且还应把自己的判断置于公众的质疑与挑战之下,进行不断的锤炼与修正。在此过程之中,我们所拥有的真知会越来越丰富。密尔对其作了学理上的论证。密尔反对政府对发表一种意见的禁止,无论这种政府是人民的还是非人民的政府。他陈述这种禁止自由讨论的弊端:“迫使一个意见不能发表的特殊罪恶乃在它是对整个人类的掠夺,对后代和对现存的一代都是一样,对不同意那个意见的人比对抱持那个意见的人甚至更甚。假如那意见是对的,那么他们是被剥夺了以错误换真理的机会;假如那意见是错的,那么他们是失掉了一个差不多同样大的利益,那就是从真理与错误冲突中产生出来的对于真理的更加清楚的认识和更加生动的印象”。②具体的阐述在密尔对言论自由的四个递进的论据中得以体现。

第二,言论自由可以维护和健全民主政治。言论自由之民主功能主要体现在三个点:对话、制约、共信。密尔在本书中认为言论自由之民主功能主要体现在制约。言论自由不仅对多数权力的制约也对政府权力的制约。言论自由不仅是多数人的言论自由,而且是少数人的言论自由。当政府是为多数人所支持的一个民主政府时,也是不应压制少数人的言论自由的。正如密尔所言:“且让我假定政府是与人民完全合一的,除非在它想来是符合于人民心声时从来就不想使出压制的权力。但我所拒绝承认的却正是人民运用这种压力的权利,不仅是由他们自己来运用或者是由他们的政府来运用,这个权力本身就是不合法的。最好的政府并不比最坏的政府有资格来运用它。”③

第三,言论自由可以维护与促进个人价值,促成个人的自我实现。一个自由人通过自己的理性与良知去选择、搜集信息并表达自己的观点是其个人价值的体现。密尔还认为,言论自由能够帮助人们形成自己独特的个性,对于个人才能的发展和自我完善有重要价值。正是因为言论自由,才使得人人都可以认识世界,表达自己的态度,形成各不相同的生活方式,成为一个心智得到发展的独立个人。言论不自由的时代必定是一个谎言流行、人格扭曲、道德沦丧的时代。密尔目睹过法国大革命的影响,他非常警惕“社会 暴虐”,即社会将集体的意志强加于每一个社会成员,抹杀人的独特个性和首创性。因此他号召要在这样一个社会意见占主导的时代反抗这种社会权力对想、言论及人各方面的压制,让每个人都有权利发表自己的意见,以言论自由促进个性的自由发展从而保持整个社会的丰富多彩和蓬勃生气。

在言论自由具有极大的价值时,又不得不给自由一个限制。正如卢梭所言,“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④密尔所称的限度是指法律上的限度,而不是物质的或道德的限度。法律上的限度说明言者可以自由地表达言论而不必担心法律之强制惩罚的界线。因此,言论自由的限度也可以说成是法律之施加于言论上的若干限制。那什么才是合理的限制呢?则需要一个检验标准来核准限制是否是合理的。密尔的原则则是著名的“伤害原则”。密尔《论自由》的主旨在于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按严复的译法来说,就是“群已权界”的问题。密尔的基本论点是,个人对于仅涉及其本身的行为,不受社会通过道德和法律的压力施加的约束,只有对那些对社会或他人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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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伤害的行为,惩罚不失为正当。

仔细分析密尔的伤害论,它包括以下一些要点。第一,当且仅当自由对社会或他人造成了“伤害”时,才可以对之进行限制,否则便是不正当的。第二,密尔有时用“影响”或“涉及”来表达“伤害”的意思。一个人无须为只影响到他本人的行为向社会负责,这里对“影响”必须作限制性的解释,“说只影响到本人,意思说这影响是直接的和最初的:否则,既是凡属影响到本人的都会通过本人而影响到他人,也未可知,那么,凡可根据这个未可知之事而来的反对也必须予以考虑了。”例如一个人挥霍了自己的财产,可能会对那些依赖他资助的人产生“伤害”。但这并不构成对他进行惩罚的根据。因此,不能因为私人领域内的某行为间接地“影响”或“伤害”了他人而受到惩罚。另外,行为对他人或公众有了确定的损害或者有了确定的损害之虞的时候,才受到道德或法律的约束。如果行为产生出来对社会的损害仅仅源于非必然的或者推定的性质,那么对于这点点的不便利,社会为着人类自由的更大利益之故是能够承受的。第三,私人领域内的行为使他人产生精神上的反感乃至厌恶,并不算作“伤害”。密尔说,“一个人若只在涉及自己的好处而不影响到与他发生关系的他人的利益的这部分行为和性格上招致他人观感不佳的判定,他因此而应承受的唯一后果只是与那种判定密切相连的一些不便。”⑤密尔强烈反对扩展道德警察的力量去侵及个人的合法自由。因此,密尔对不合流行道德观念的生活方式和有伤风化的出版物持一种不干涉的态度。

密尔认为,“即便是意见,如果其表达所处的情形,使它的表达对某些有害行为会构成积极的煽动,也要失去其豁免权”。⑥他举例说,如果有个意见说粮商是使穷人遭受饥饿的罪魁祸首,若这种观点仅仅发表在报刊上,那么就不应遭到限制。但若是对着一大群聚集在粮商门前的愤怒的 群众以口头方式或者以标语方式进行宣传,那对此行为加以惩罚就不失为正当。总而言之,密尔认为言论自由只保护言论内容,对借言论形式实施煽动、破坏等违法行为必须予以法律制裁。

我认为密尔限制言论自由的伤害原则具有理想化的色彩,无法指导言论自由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这一理论的基础是区分言论内容和言论行动:言论内容不受拘束,政府所要追求的社会限制应是针对行动而非言论本身。但言论内容和行动皆是人们的行为,其间是否存有明确的界限呢?密尔并没有给我们提供一套非常明确的标准,让我们知道哪种言论可以归为纯粹的意见,哪种言论却是归为行动。密尔在对伤害原则进行论述时也只用了一些概念模糊的词语,如“明确的伤 害”、“直接的伤害”等,但什么是“明确”,什么是“直接”他却没有给出一个准确的定义。不同的人因拥有不同的价值观 和判断尺度,会对“伤害标准”产生不同的理解,对个人行为是否危及或损害社会利益也将难以划定。因此无论是关于言论自由的两分法还是判断群己界限的“伤害原则”,在实践中都会产生大量的矛盾与冲突。

注释:

① 罗伯斯皮尔.革命法制和审判(赵涵舆译)[M].商务印书馆,1965, ②③⑤⑥]约翰·斯图亚特·密尔.论自由(程崇华译)[M].商务印书馆,1959年, P17.P84-85.P59.④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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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约翰·斯图亚特·密尔.论自由(程崇华译)[M].商务印书馆,1959.[2]侯健.言论自由及其限度[J].北大法律评论,2000(2):62- 127.[3]胡诗雯.对约翰·密尔言论自由观的思考[D].天津:南开大学,2013.[4]陈洪林.言论自由及其必要限度[D].广州:华南师范大学,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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