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贵重资产管理暂行规定
一、学校为教学、办公配备的电脑、空调、照相机、录像机、空调、电磁炉、放像机、VCD、DVD、电视机、音像书籍、办公桌凳、实验器材、体育器材以及教室多媒体系统等等,价值在50元以上的物品均列为贵重物品。
二、班级多媒体设备的第一责任人为班主任老师;微机老师、计算机中心负责人,各处室主任、教研组长、实验室管理员等均为相关物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三、学校贵重资产严禁任何人私自改变使用用途,未经部门负责人允许不得随意挪动物品摆放位置。
四、照相、录像器材、体育器材、实验器材等需要借出的,必须由校长签字,总务处备案,相关负责人要敦促借用者及时归还入库。
五、所有贵重物品必须由负责人建立档案,进行编号、分类登记,卡物相符,保证配套使用。
六、加强对贵重物品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工作,注意库房通风,防霉、防潮、防锈,防腐、防尘。
七、正常使用过程中出现损坏的,由相关负责人及时报请总务处维修,实在无法维修的,按照有关规定填写器材报损登记表,并写出损坏说明的书面材料存档。
八、因管理失职造成的丢失或者损坏,由责任人负责追回损失,无法追回的,由处室负责人负责赔偿。
实验中学总务处
《学校贵重资产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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