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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非法营运车辆的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0-03-01 20:44:3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有关非法营运车辆的调查报告

赵泽锋

摘要:芒市运政管理所组织执法人员长期对易滋生黑车的场所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对非法经营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严查非法营运的“黑车”,驻点运营的异地出租汽车,不按规定、串线经营的客车,以及货车载人和其它车辆的违规行为。在打黑行动中,芒市运政管理所注重工作方式方法,采取疏堵结合的方针,以疏为主,处罚与教育并重,力争见成效。

通过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车、客车、货车经营活动的开展,有效维护了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了道路运输安全,保护了合法经营者的权益,极大的打击了非法经营行为的嚣张气焰,串线经营、异地载客、货车载人的行为进一步得到遏制,整个运输市场呈现竞争有序,健康稳定的发展态势。

关键词:非法经营车辆 芒市运政管理所 黑车 疏堵结合 引言

调查目的及意义:运政稽查的目的是执行国家道路运输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通过行业管理,保护合法经营,保障货主和旅客的正当利益,促进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实现货畅其流,人便于行,建立统

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

通过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车、客车、货车经营活动的开展,有效维护了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了道路运输安全,保护了合法经营者的权益,极大的打击了非法经营行为的嚣张气焰,串线经营、异地载客、货车载人的行为进一步得到遏制,整个运输市场呈现竞争有序,健康稳定的发展态势。同时,我们要清楚的认识到打黑艰巨性和长期性,特别是出租车从业人员的培训,异地载客是今后工作的重点和努力的方向,积极引导农村客运组建公司化经营模式,加强行业内部自律·

一、概论

(一)调查时间:

2012年3月1日至2012年3月26日

(二)调查地点:

潞西市城乡结合部、芒市中小学校、芒市街道集市口、芒市各个镇易滋生黑车的场所;黑车的经营场所(旅客聚集的车站、码头); 城市里面的一些路段,(如火车站、飞机场、地铁站、各类批发市场以及旅游景点、居民小区,公共交通相对滞后,公交车次站位不合理;有的小区常年不通公交,另有的小区晚上八点半以后就没有公交车;农村和山区。

(三)调查内容:

严查非法营运的“黑车”,驻点运营的异地出租汽车,不按规定、串线经营的客车,以及货车载人和其它车辆的违规行为,重点治理当前客运市场中非法经营的小型客车(黑面的)、轿车(黑轿的),以及客运车辆超范围经营、强揽旅客、乱停乱靠等违法行为。调查:为何黑车屡禁不止,管理部门多次打击却始终难于根治;为什么正规的车辆竞争不过非法经营的黑车;黑车有哪些危害;对黑车的治理的困难体现;以及如何正视黑车问题,并加以解决等方面进行调查。

(四)调查对象:

黑车主(包括:失去土地的农民,城区则是下岗职工和待业无人人员,刚从学校毕业、一时无法找到

合适工作的待业青年,已及一部分两劳人员)、乘客。

(五)调查方式: 采取疏堵结合的方针 所谓的“疏”,从大的层面上讲就是要改变现行的总量控制的审批方法,开放200公里以下中短途道路运输市场,凡是符合道路运输条件愿意,交纳国家税费并遵守国家道路运输法律法规的车辆,就都允许它从事道路运输; 所谓的“堵”,是指管理部门要同时继续加大对“黑车”的打击力度,采用增加黑车直接经济损失(罚款)与间接损失(暂扣车辆使其不能非法牟利)并行的方法,提高黑车的违法经营成本,使其愿意加入到公平竞争、合理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中来。主要是以疏为主,处罚与教育并重。

二、芒市运政所的基本情况

运政稽查的目的是执行国家道路运输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通过行业管理,保护合法经营,保障货主和旅客的正当利益,促进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实现货畅其流,人便于行,建立统

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

潞西市交通运政管理所主要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州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云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德宏州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规政策,认真履行好对潞西市辖区内的道路运输行业的领导、指导、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2.将州运政处、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各项具体任务分解落实到各股室,并负责指导、检查、督促各项具体任务的落实情况。

3.负责组织拟定所内全年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并组织落实,以业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并作出处理决定。

4.研究决定行业管理工作措施、各项管理规章制度。5.积极完成好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稽查工作目前检查项目:

主要是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和对无证经营车辆的查处。主要是在路上流动巡查,发现车辆有违章嫌疑,拦截该车取证并现场制作询问笔录,对现场能采集的证据登记保存。在《道条》实施和整顿着装后,现有的查处违章的方式方法已不能适应运输市场管理的要求了,必须拓展思路,改变执法的方式方法,全方位发挥稽查职能。

1.强化对营运班车违章停靠的查处,从重检查转向重取证,不断优化行政处罚的方式,在年底实施网上稽查后,可以采取对部分车辆采取不扣留证件的方式,而是依据所取得的证据,直接作出处罚决定,邮寄至该车所属单位,或者先发出违法行为通知书通知该单位来接受处理,尽量减少与违章当事人发生正面矛盾和冲突的机会。

2.强化对无证经营“黑车”的查处。根据《关于交通行政执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对车辆涉嫌无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行为,经运政机构负责人批准立案后,两名以上运政执法人员可以携带录音录像设备,以乘客身份进行取证,记录调查取证过程”。按照以上规定,运用现代化的取证工具和手段进行取证,要拍摄到从乘客上车,谈价、到达地点、下客、付款的全过程,在适当的时间(当天或以后)采取堵截的方法予以查扣。对提供确凿证据证明无证经营车辆违章行为并得到及时查处的,予以奖励。

3.强化对货运车辆的检查。《道条》第七十一条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5000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擅自改装营运车辆的查处应作为以后道路运政稽查工作重要的检查项目。如:擅自将原车型改成其他用途的车辆、擅自更换发动机、擅自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擅自对机动车外形加长、加宽、加高等,都可以按照《道条》第七十一条二款进行处罚,这一违章项目在江苏的淮安、宝应等地已经开始查处,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宿迁市稽查大队还将其作为最主要的日常工作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查。

4.强化对危险品车辆的检查。按照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有针对性的加强对危险品车辆的查处。《国务院第344号令》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赋予交通部门分别对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的人员、车辆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违反此规定的将被处以相应的罚款。

5.强化对驾校和教练车辆教练员资格的检查,是运政稽查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稽查人员可以不定期的对驾校教练车辆和人员进行必要的日常检查。

6.强化水路运政稽查是运政稽查职能发挥的有效尝试。芒市运政稽查大队于去年九月份开始从事水路运政稽查工作以来,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由于执法人员从事水路运政稽查的时间都较短,目前查处的违章项目仅仅限于无证营运和未使用货物运单两项违章行为的查处。稽查人员应深入研究各项水路法规,充分运用相关水路运输法规中的检查项目。如加强对正确使用运输票据和未按规定缴纳国家规费等的处罚项目。

三.调查思路、明确提出调查问题

芒市运政管理所严格按照《德宏州交通运政管理处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车、客车、货车经营专项治理活动的实施意见》(德运稽查〔2011〕3号)文件内容及要求,组织执法人员长期对城乡结合部、中小学校、街道集市口、易滋生黑车的场所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对非法经营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严查非法营运的“黑车”,驻点运营的异地出租汽车,不按规定、串线经营的客车,以及货车载人和其它车辆的违规行为。

芒市运政管理所在芒市范围内,开展了一次为期近一个月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清理整顿工作。重点治理当前客运市场中非法经营的小型客车(黑面的)、轿车(黑轿的),以及客运车辆超范围经营、强揽旅客、乱停乱靠等违法行为。

为何黑车屡禁不止,管理部门多次打击却始终难于根治呢?事实上黑车屡遭打击却始终难以根除,的确是有它的生存的客观规律的。

1.黑车存在的根源在于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期阶段。

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期阶段,社会发展经济水平比较低,社会发展状态与人民生活需求之间存在矛盾。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员的流动大量增加,群众对出行的需求与日俱增。而目前我国购买和使用车辆成本很高,普通人根本无法承受。这么高的费用使得大多数群众买不起私家车,也使得一部分车辆的购买者不可能象发达国家那样,把车辆单纯地做为一种代步工具和消费工具,必然只能把其做为一种生产工具来使用,既所谓的“以车养车”。广大普通群众普遍无法买得起和用的起车,但又有迫切的出行的需求,这就为黑车的存在提供了肥沃的土壤。

2.公交车次站位、班线客车线路不合理,运营路线上存在“死角”。

在城市里面的一些路段,如火车站、飞机场、地铁站、各类批发市场以及旅游景点、居民小区,公共交通相对滞后,公交车次站位不合理,有的小区常年不通公交,另有的小区晚上八点半以后就没有公交车

了。在农村和山区,班线客车只在主干道上经营,而很多农村居民点与主干道之间,山区的偏远村落与主干道只有一些乡村公路相连。由于没有正规车辆运营,这些由正规车辆放弃的市场就被“黑车”迅速占领。 3.面的成本低,实载率高,方便灵活,对价格敏感人群有优势。

一辆正规经营的班线车每月要支出的养路费、客附费、税、工商管理费、保险费、车船使用税、运管费。如果加上公司管理费,价格就更高。由于成本的关系这样必然导致班线车数量少,趟次低。而黑车由于实载率高车次密度也高,乘客不用花费太多的时间等待发班,可以即来即走,在中短途运输中占有方便灵活的优势。在价格方面,二手车价格低,由于不缴纳国家的税费以及保险等额外支出,黑车的每月的最大支出为油费在1200元左右。由于成本的低廉,非法经营的黑车价格一般低于正规经营车辆5~10元且可以讨价还价,对于一部分对价格敏感的低收入人群和农村群众有很大的吸引力。

4.黑车主的构成人群大多属于群体,缺乏谋生手段,法制观念淡薄。

在调查中发现黑车主的构成人群,主要由以下几种:失去土地的农民,城区则是下岗职工和待业无人人员,刚从学校毕业、一时无法找到合适工作的待业青年,已及一部分两劳人员。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着一场经济体制的大改革,从以往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这带来的一定程度上的负面影响是不争的事实,如工人下岗、内退与早退;大量农村剩余劳力涌向城市讨生活;大中专毕业生难以寻到适合自己的工作;社会闲散劳力无所事事寻求生活出路等。应该说,他们大多数都是社会的弱势群体。由于他们缺乏必要的谋生手段,在看到黑车有着投资小、见效快的优势,在某种程度上说还比较“体面”与轻松,这就使得这些人握起了黑车的方向盘。由于这部分人群法制观念淡薄,不少人甚至认为“我又没有杀人放火,偷盗诈骗,跑跑车属于勤劳致富,又没有违法犯罪。”其实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常务会议通过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06号令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明文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违反行政许可法规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就是一项严重违法行为。

四.调查过程及取得的结果资料

2012年3月1日至2012年3月26日,芒市运政管理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一次为期近一个月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清理整顿工作。重点治理当前客运市场中非法经营的小型客车(黑面的)、轿车(黑轿的),以及客运车辆超范围经营、强揽旅客、乱停乱靠等违法行为。

在这次行动中,运管人员共暂扣违规车辆75辆,暂扣证牌125套,罚款6万元,补缴公路规费9万元。通过这次清理整顿工作,有力打击了“黑轿的”、“黑面的”非法经营者的嚣张气焰。黑车的非法经营活动得到有效遏制,运输市场秩序有了明显好转。

我随检查组参加了这次清理整顿工作,在城区及周边县市调查走访中发现,目前芒市城区及周边县市共有合法的正规面包车216辆,而非法经营的面包车有413辆,正规轿车:48辆,非法经营的轿车有90辆。可见目前道路运输市场存在的大量非法“黑车”非法经营的问题,并不是开展一两次专项整顿工作就可以得到解决的。管理部门的治理整顿工作,仍然任重而道远。

首先,针对江东乡农村客运黑车比较突出,打击难度相当大的情况下,及时采取服务质量承诺招投标方式,先将绝大部分有资质条件的非法营运车主合法化一部分,再对少部分车主重拳出击予于打击。3月

1、2日在运政所公开招投标,从49名竞标者中择优录取34人,投放江东乡农村客运运力,切实解决农村

群众出行难、出行贵、出行不安全的问题。在招投标现场,评委们紧扣交通法规、行车安全、服务意识等方面进行面对面的岗前职业教育,上了深刻的一课。竞标者们当场表示,如果中标要好好守法经营,如果未中标,一定退出运输市场。本次招投标工作,对芒市运政管理所今后打黑行动将起到促进作用。

其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严格依照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同时对违法违规驾驶员进行法制教育,增强他们依法从事运输经营活动的意识,力争让他们不再出现违法经营行为。

截止3月26日,所上共出动稽查车6辆次,稽查人员36人次,检查车辆11辆次,教育从业人员13人并对其进行扣分,共查处违章车辆9辆,其中:无证运输客运车辆2辆,货运车辆2辆;无从业资格证上岗7人。

通过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车、客车、货车经营活动的开展,有效维护了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了道路运输安全,保护了合法经营者的权益,极大的打击了非法经营行为的嚣张气焰,串线经营、异地载客、货车载人的行为进一步得到遏制,整个运输市场呈现竞争有序,健康稳定的发展态势。同时,我们要清楚的认识到打黑艰巨性和长期性,特别是出租车从业人员的培训,异地载客是今后工作的重点和努力的方向,积极引导农村客运组建公司化经营模式,加强行业内部自律。 五.对调查资料的分析研究

(一) 黑车的存在极大冲击了正规班线车和合法出租车的经营市场,扰乱了正常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那为什么正规的车辆竞争不过非法经营的黑车呢?主要原因有两个

1.费用问题

前面提到过,由于黑车不缴纳国家各种税费,成本上低于正规运营的车辆。在价格上黑车就比正规经营车辆更具有竞争优势,对于低收入人群有很大的吸引力。以芒市至江东的车票为例,正规班线车票价为13元,黑车为10元,但就是这仅仅3元的差异让不少民工和山区农民选择票价更便宜的黑车。 2.服务方面

德宏芒市地区是丘陵与山区相结合的地形,而道路运输是一种“门对门”的运输方式,不仅包括人还包括他们随身携带的物品。在广大农村和山区,有很多的自然村和农村居住点距离班车的营运路线较远,而农村群众的出行又带有很多行李,这使得他们到交通干道上搭乘正规车辆十分不易。这些正规班车无法顾及的偏远地区,黑车却可以方便地到达,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使得一部分农村和山区乘客选择乘坐黑车。

(二)黑车的出现补充了正规车辆无法满足的运输需求,不少消费者也愿意乘坐黑车,那么黑车又有那些危害呢?黑车的危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导致国家税费大量流失。

以之前的数据为例,一辆黑车每月偷逃国家税费2000元,一年就是1.2万元,以目前芒市地区存在的500辆黑车计算,一年其偷逃的各种税收和各项交通规费至少在500万元以上。导致国家税费大量流失。 2.冲击了正规的班线的正常经营活动。

由于不缴纳国家的税费以及保险等额外支出,黑车的运营成本低,抢去了原本属于合法车辆的市场。由于黑车的大量出现,导致合法车辆的空载率大幅度提高。合法车辆为了保证不至于亏损,必须延迟发班时间减少班次以提高实载率,这个空档又为黑车的发展提供了空间,黑车的发展又进一步打压了正规车辆的经营空间,形成恶性循环。

3.行车安全无保障,一旦出现事故无任何赔偿能力。

从事非法经营的黑车为争抢客源,经常超速违章驾行驶,令人胆战心惊。一些搭乘这类黑车的乘客仅

仅认为它方便快捷,但没想到这些黑车是没有营运资格的,由于没有按规定进行安全性能检测和购买保险,黑车的车辆技术状况无法保证。有些黑车车况严重不良,接近报废年限,有的甚至就是报废车辆。乘坐这样的车辆,旅客人生安全根本没有任何保障,一旦出事乘客很难得到补偿。

4.容易诱发恶性案件。

黑车的经营场所,大都在旅客聚集的车站、码头等地。这些地区本身就是社会治安比较薄弱的地区,为了争抢客源,一些黑车主甚至与黑社会势力勾结,干脆用武力驱赶竞争对手。这种现象,凡是聚集黑车的地方,可谓司空见惯。一些黑车团伙将车站周围地盘加以分割,各占一地,自成一派。分布在车站周围、各个不同帮派的黑车司机各不相让,他们彼此互相压价,雇佣闲散人员(“兔子”)强揽旅客,有的干脆大打出手,严重影响了地区的秩序。黑车司机划分地盘,争抢客源的行为,已经脱离了正当竞争的范畴,向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演变

(三)黑车的大量出现严重影响了正常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存在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可谓过街的老鼠人人喊打,但是对于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来说,对黑车的治理十分困难,治理之难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取证难。

一般“黑车”都是在车站、码头附近的停车站点,守株待兔式的等候乘客。如果车上没有乘客,运管执法人员即使发现这些车辆以前从事过非法运输,但因缺乏确凿证据也很难对其进行处理。黑车如果在运输过程中被运管执法人员检查到,一般都会辩称车上乘客是自己的亲戚朋友等,这种情况下运管人员一般只能把黑车主与乘客分开进行问话,这样就很容易判断出是否是“黑车”。由于有的乘客对黑车的危害不甚了解,有的甚至认为黑车价格便宜乘坐并无不妥,往往拒绝配合运管人员执法。有的甚至异口同声地一致表白:我们确实都是车主的亲戚朋友,还有乘客以稽查人员的检查延搁了他们赶路的时间为由而谩骂攻击执法人员。尽管稽查人员对这些车辆的行踪持有怀疑,认为其有违法载客经营的嫌疑,但由于没掌握任何有力的证据也无法对其进行处理。为了取得证据,有的地方运管人员派“便衣”来搭“黑车”,就是俗称的“做托”的方法来引蛇出洞,然后证据确凿地进行罚款。但这种行为容易出现矫枉过正的情况,法律上也有诱导犯罪的嫌疑,是否可行值得商榷。 2.处罚难。

从黑车主的构成人群上看,他们大多是失去土地的农民,城区则是下岗职工和待业无人人员乃至刚从学校毕业、一时无法找到合适工作的待业青年,他们大都是社会的弱势群体,身处社会的底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虽然规定: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不少黑车主从事黑车运输是为了求生存混一口饭吃的,很多黑车主家里双职工下岗,上有父母需要赡养,下有儿女需要养育,有的身上还背负着债务,是靠借贷购买的车辆。如果硬性按照法规的要求,事必将这部分人群逼上绝路,引发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

3.我国现行运政管理法规的不健全,管理部门缺乏管理手段。

我国现行的道路运输管理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10号令,对非法经营活动的黑车处罚手段只有一种: 罚款, 管理部门缺乏必要的行政管理手段。有的黑车一年里多次被运管部门查处并罚款,但由于罚款额度小于正规车辆缴纳国家的税费以及其他额外支出,就算偶然一年中有一两次被稽查人员查获了,也完全可以以“权当交给人家的挂靠费或税费”聊以自慰。少数黑车主屡罚不改、屡禁不止,几乎每隔一年半载就要到运管部门来报到,有的甚至上午被罚款,下午又从新回到站点继续从事非

法经营。究其原因,他们虽然心痛被罚的这几千元元钱,但羊毛出在羊身上,墙里损失墙外补,罚款的损失反而使他们更加变本加厉的从事黑车经营。

4.管理部门缺乏源头管理手段。

目前我国的行政体制,车辆上牌由公安部门负责,黑车的非法经营活动由运管部门负责。运管部门缺乏必要的源头管理手段,一些黑车主可以打着私家车的名目,从容购车上牌后从事非法运输。由于无法把住市场准入这个关口,运管部门只能被动面对黑车的增长,陷入“打击”、“好转”、“再增长”、“再打击”的怪圈。一些运输公司甚至利用这点,大量购买车辆后非法营运,企图造成既成事实,再来要挟管理部门为其办理合法手续。

六、结论:

那么应该如 何正视黑车问题,并加以解决呢?对于黑车,除了增强打击的力度与密度、重金处罚外,还有其它办法吗?放眼全国的成功经验,无非是两个字“疏”与“堵”。

所谓的“疏”,从大的层面上讲就是要改变现行的总量控制的审批方法,开放200公里以下中短途道路运输市场,凡是符合道路运输条件愿意,交纳国家税费并遵守国家道路运输法律法规的车辆,就都允许它从事道路运输。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的责任在于建立和完善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市场监管、市场退出机制,营造一个多元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引导发展,满足市场需求,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建立规范的运输市场。

允许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 “黑车”,必须按要求定时上线检测,以确保车况符合道路安全运输的需要,以保证旅客行车安全;必须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以防止如果出现意外伤害后对乘客的救助和补偿;必须对车主进行法律法规的培训,并持证上岗,通过培训提高车主的综合素质,以确保优质服务;应当予以明确其经营区域,防止恶性竞争对正常的运输市场造成冲击。道路运输条例第六条里明文规定“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进行规范化、集约化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收编车车主的日常管理与监督,鼓励他们组建公司进行集约化经营,使其经营活动有组织有领导,提高自身形象和抗风险能力。同时要提高正规班线车的竞争力,防止行成垄断经营后,正规车辆一方面利用相关的行政政策上的“优惠”要挟管理部门对竞争者予以打击,另一方面出于利润上的考虑,却对现有黑车所占领的市场份额不屑一顾。鼓励道路运输行业的合法经营者努力提高自身服务质量、服务态度、服务信誉,提高自身的服务水平、降低生产成本来展开公平竞争,使道路运输市场走上良性竞争的发展之路。

所谓的“堵”,是指管理部门要同时继续加大对“黑车”的打击力度,采用增加黑车直接经济损失(罚款)与间接损失(暂扣车辆使其不能非法牟利)并行的方法,提高黑车的违法经营成本,使其愿意加入到公平竞争、合理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中来。对黑车的罚款额定要高于其偷逃的国家的税费以及保险等支出,对查获的黑车不仅仅局限于罚款后发行,而要暂扣其车辆一段时间,以防止罚款后其车辆继续从事非法经营,对运输市场形成冲击,造成恶性循环。同时采取人性化管理与有情操作,对黑车经营者区分对待。对弱势群体既要处罚又要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还要为他们指出一条出路,解决他们的就业问题。凡是不能达到收编标准屡教不改仍继续非法经营者,交通运管部门仍需要严厉打击决不姑息迁就。

为此, “疏”“堵”结合才是从根本上解决黑车这个热点、难点问题中最科学、最符合实际的办法。放开中短途的道路运输市场,让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车辆进入到道路运输市场中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的交通需求。加大打击力度的,因势利导使“黑车”违法成本高于正规合理经营的支出,使其愿意加入到

公平竞争、合理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中来。同时我们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调整思路与方法,以彻底改变我交通行政执法工作中“对事不对人”的传统模式,改为“以人为本”的工作新作风。加强人性化管理与有情操作,一方面加强与完善交通法治的建设机制,以法治为主体,重拳出击,进行打击,一方面要因势利导,堵疏结合,求真务实,以科学的发展观来看待我们道路运输工作中的矛盾与困难,采用人性化管理与有情操作的方式,解决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这些矛盾和问题,努力使我市的道路运输市场走上公平、竞争、有序的良性发展之路。

参考文献:

〔1〕 张拥军 《交通企业管理》非法客运 难言之痛

2005 第9期

〔2〕 管祥林 〔3〕 雷孟林

制止非法营运 维护市场秩序

2006 第5期

“黑车”认定分析

2009 第4期 《交通与运输》《交通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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