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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发布时间:2020-03-02 18:34:1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省级定点医疗机构

甲方: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乙方: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局、办公室) 丙方: 医院

为落实新农合各项政策和相关规定,保证参合农民的基本医 疗权益,规范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提高新农合基 金使用效率,促进新农合制度健康持续发展,根据甘肃省卫生 《2012 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指导意见》、《甘肃省 农村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实施方案》,甲、乙、丙三方自愿签订 如下协议。

一、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甲方是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主管部门。监督乙方和 丙方严格执行全省新农合的各项政策和相关规定,确保全省新农 合工作健康平稳运行。

第二条 乙方及时向丙方通报新农合政策管理规定,乙方自觉 遵守各项新农合管理政策规定,不得随意变更、变通新农合政策 规定。

第三条 乙方以电视、广播、《参合农民手册》、宣传栏等有 效方式告知参合农民,引导与鼓励参合农民选择丙方就诊。

第四条 甲方要最大限度的保障全省新农合平台正常运行,督 促新华东分公司与丙方医院管理系统做好数据接口。

第五条 乙方监管丙方的医疗服务行为,审核参合农民医药费 用。乙方按照协议医疗机构补偿标准,本着严肃、慎重、定性准 确的原则,审核丙方已经垫付的新农合补偿医药费用,并在下月 15 日前拨付上月经审核无误的应支付费用。

第六条 甲、乙、丙三方要定期进行沟通,主动了解和听取 丙方对新农合医疗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积极采纳丙方提出的合 理建议。

第七条 丙方建立内部新农合管理组织和相关制度,配备相对 稳定的专(兼)职人员和基本设备,开设新农合结算报账窗口,开 展内部新农合相关管理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自觉遵守新农合管理 规定。同时,在本院所属辖区内的农业银行开市设新农合资金结算 帐户。

第八条 丙方在显著位置悬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标识,供参 合农民识别。设置新农合宣传栏与公示栏,宣传新农合管理相关政 策和有关规定,公布参合农民就诊报销流程、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号码,安排专人调查处理参合农民反映的问题。

第九条 丙方在参合农民入院时及住院期间,按照新农合管理 有关规定,查对、核对参合住院者相关证件、证明资料等,对其参 合身份进行确认与登记。

第十条 丙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参合农民住院和门诊收 费票据的管理,保证票据的真实性和唯一性。为参合农民或乙方提 供出院小结证明、发票和医药费用清单等报销补偿审核材料。

第十一条 丙方按照甘肃省新农合管理系统乙方补偿标准办理 参合农民报销补偿手续。

第十二条 丙方对出院参合农民医药费用进行初审,在出院当 日垫付(即时结算报账)参合农民医药补偿费用,特殊情况不能超 过3个工作日。并在每月5日前将乙方参合农民上月的补偿审批表、出院小结证明、费用清单、发票等材料归集后以纸质文档和电子文 档形式报送乙方审核。

第十三条 丙方医院信息管理系统与甘肃省新农合信息管理系 统、全省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系统要无缝对接,即时上传有关医 疗服务信息和医药费用补偿结报信息。 第十四条 丙方积极配合与支持新农合管理机构组织的核查、督查,提供各种原始医疗文书及相关财务等资料。

第十五条 丙方根据定点医疗机构批准的执业范围以及自身医 疗服务能力,严格按照入出院标准,合理收治参合农民,不得推诿 或截留病人。严格依照《临床诊疗指南》、《临床诊疗技术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医疗服务价格等,因病施治,合 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严格执行病历、处方书写与管理规 定,保证病历、处方书写的真实性、规范性。

第十六条 丙方严格执行《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 目录(2011年版)》,必须使用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时,须征求 住院病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字,同时注明“自费”字样。

第十七条 丙方按照有关政策规定须严格执行检验、医学影像 检查结果同级医疗机构互认规定,按照单病种定额或限额控制机 制,逐年增加单病种定额或限额控制的病种数,采取有效措施控 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第十八条 经乙丙双方协商,丙方承诺按照甘肃省省级定点医 疗机构次均费用控制指标和相关管理方案(见附件)控制参合农 民医药费用。

第十九条 经乙丙双方协商,丙方承诺对以下病种实行定额 或限额控制(见附件):

第二十条 乙方要及时向丙方支付已经审核无误的垫付医疗 费用。

第二十一条 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而发生的不合理费用,乙 方不予支付,由丙方承担。不合理费用主要包括:

(1)丙方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合农民收治住院而发生的医 药费用;

(2)丙方拖延住院时间所增加的医药费用;

(3)丙方违反《临床诊疗指南》、《临床诊疗技术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处 方管理办法》等,以大处方、滥用药、乱检查等形式,提供过度 医疗服务而发生的医药费用;

(4)丙方违反《甘肃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及相应的收 费标准,以私立项目收费、分解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等形式, 违反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而发生的医药费用; (5)丙方已经垫付的、不符合新农合补偿政策规定的医药费

(6)丙方其他违规的医药费用。第二十二条 丙方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疾病,应 按有关规定及时为参合农民办理转诊手续。对符合转诊条件,丙 方未及时告知或转诊,造成参合农民损害的,丙方应承担相应的 责任;丙方如拒收符合住院条件的参合农民,有关责任由丙方承 担。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合患者, 补偿比例相应降低10%。

第二十三条 在参合农民住院期间,丙方未按新农合有关政策 规定查对、核对参合住院病人相关证件、证明资料,导致非参合 农民骗取或套取新农合基金的,有关责任由丙方承担。

二十四条 丙方未履行告知义务,使用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 目而发生的相关自付费用,参合患者有权拒付。

第二十五条 丙方不得提供虚假医疗文书和报销凭证。乙方查 实丙方虚报费用或丙方工作人员串通参合农民骗取新农合基金 的,经甲方确认后,除追回基金外,乙方有权中止协议,并在全 省进行通报。由甲方建议或提请相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丙方执行省卫生厅关于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 同级医疗机构互认等规定,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对符合互认 条件的重复检查费用,由丙方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七条 参合农民在丙方就诊发生医疗事故的,按照《医 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由于医疗事故及其后遗症所发生的医药 费用乙方不予支付,由丙方承担。 第二十八条 按照第十九条约定,丙方超出单病种定额(或限 额)控制的费用,乙方不予支付,丙方垫支的补偿费用、相关费 用由丙方承担。

二、争议处理 丙方与乙方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时,由甲方出面协调, 协商达不成一致的,由甲方根据核实的情况裁定。

协议有效期限及其它 本协议有效期自 年)。协议执行期间,国家法规、规定有调整的,双方按照新规定修改本协议,协议执行期间,乙方和丙方的服务地点、服务条 件、服务内容、服务医务人员、法人代表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书 面通知甲方。

乙方和丙方无论以何种理由终止协议,必须提前30 日通知 甲方。协议期满前1 个月内,根据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甲、乙、丙三方可以续签本协议。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丙三方可以自签定后具有同等法 律效应进行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定代表(签章):

乙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局、办公室) 法定代表(签章):

丙方:医院

法定代表(签章)

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细则

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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