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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22:20:3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印发《南川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南川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南川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和《南川区政府

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0年 08月 20日 17:03:

31来源: 区政府办

南川府办发〔2010〕124号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川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南川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南川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招标拍卖 挂牌出让实施细则》和《南川区政府采购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南川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南川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南川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和《南川区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南川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统

一、开放、规范、高效的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以下简称“综合交易”)市场,规范综合交易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南川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平台建设方案》(南川委办发〔2009〕168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综合交易中心”)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采矿权出让、政府集中采购以及按规定应进入综合交易中心进行的各项交易活动。

第三条 综合交易管理遵循“两不变,五统一”原则,即:涉及公共资源交易行政部门的“法定主体地位不变、法定职能职责不变”;“五统一”,即“统一进场标准,统一信息公开,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专家资源,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委员会(下称“区公管委”)负责综合交易活动中重大事项的领导和决策。

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公管办”)根据区政府授权,制定综合交易规则、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制定交易管理办法;履行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采矿权出让、政府集中采购以及按规定应进入区综合交易中心进行的各项交易活动的日常监管;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入场交易活动当事人行为进行监督;牵头受理投诉和举报;履行区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承担区公管委日常工作。

区综合交易中心是全区统一的交易平台,根据区政府授权,履行本行政区域内的交易活动、交易服务及政府集中采购代理职能,对进入区综合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出具综合交易鉴证文书。

第五条 区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履行法定监督职责,加强对综合交易的工作指导,依法查处综合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一)区监察局负责综合交易活动的行政监察。依法查处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徇私舞弊行为。

(二)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全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会同相关行政部门、公管办建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配套制度;负责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申报和培训;负责核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负责公告及招标文件等资料的终审备案;提供法律法规咨询服务。

(三)区财政局负责区政府集中采购活动的监督。会同区公管办制定政府集中采购的配套规定;对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政府集中采购文件等资料的审查备案;提供法律法规咨询服务。

(四)区城乡建委负责区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管网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投标监督。负责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资格的审查;负责本行业评标专家的初审备案;负责公告及招标文件等资料的审查备案;提供法律法规咨询服务。

(五)区水务局负责水利水电项目招投标监督。负责公告及招标文件等资料的审查备案;提供法律法规咨询服务。

(六)区交通局负责交通项目招投标监督。负责公告及招标文件等资料的审查备案;提供法律法规咨询服务。

(七)区国土房管局、区农委、区林业局、区市政园林局等行政部门负责对各自职能范围内交易活动公告及招标文件等资料的审查备案;提供法律法规咨询服务。

第三章 范围及方式

第六条 本行政区域内国有投资项目综合交易活动的信息发布、报名受理、资格审查、交易文件的发布、评审委员会组建、开标、评标、挂牌、拍卖、竞价等过程,必须在区综合交易中心进行,接受监督:

(一)国有投资的房屋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水电工程以及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治、森林工程等涉农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的采购;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采矿权出让;

(四)其它必须招标(交易)的国有投资项目。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

项目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完成对本部门管理权限内的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及结果、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结果、合同等资料的审批、审查及备案工作。

区综合交易中心受理招投标事项,为工程招投标的各方主体提供交易服务。具体包括:发布招标公告、受理交易事项并为招标人提供招投标场地、提供招投标查询和评标专家随机抽取服务、公示招投标结果、出具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交易鉴证文书等服务;负责将招投标信息汇总、统计、分析和报送;负责政策信息的发布等。

第八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

区国土房管局编制完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计划,制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方案并报区政府批准。

区综合交易中心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招拍挂出让文件和出让公告,并对外发布;接受竞买人报名申请;组织招拍挂竞价活动;根据招拍挂结果确定中标(竞得)人;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招拍挂成交确认书。

第九条 政府集中采购

区财政局依据《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下达采购计划;审核确定采购方式。

区综合交易中心承担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职责。具体包括:发布采购信息公告;按照审批的采购方式,编制和发售采购文件;组织实施采购活动;受理采购供应商的询问或质疑并做出答复;负责有关采购信息的统计、分析和报送;负责相关资料、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管理;督促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将相关资料及结果报区财政局和区公管办。

第十条 交易文件管理

交易文件实行备案制,经备案的交易文件方能发售。

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文件由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发展改革委备案;政府集中采购文件由区财政局备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文件由区国土房管局备案。

第十一条 BT和BOT项目管理

采用BT和BOT模式建设的项目,其项目融资(融资建设)方案应由区发展改革委、区法制办、区财政局、审计局及项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后实施,BT和BOT项目业主由区政府授权确定。

采用BT模式进行建设的项目,BT投(融)资人的选择必须进行招标。

政府特许经营项目,采用BOT模式进行建设的,BOT投资人的选择必须进行招标。 第十二条

保证金管理

投标、竞买等保证金由区公管办统一管理,代收代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综合交易活动实行计划管理、进场操作、过程监督和事后鉴证等监督管理方式。

第十四条 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在项目立项、土地出让、政府采购预算实施计划批准的同时,将有关文件资料抄送区公管办。

第十五条 区公管办可以通过现场监督、查阅资料、询问当事人、受理投诉和举报等方式对综合交易活动实施监督。

区公管办牵头受理投诉和举报,根据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和性质责令纠正、通报批评或移送相关行政部门处理。各行政部门应对区公管办移送的有关事项及时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 区公管办应建立综合交易信用评价制度。对综合交易活动中有不良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可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

第十七条 区综合交易中心应建立并完善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网站,健全综合交易信息发布、查询、咨询体系,发布有关综合交易政策法规和信息,制定快捷透明的信息发布制度。各类综合交易信息必须同时在国家、市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上发布。

第十八条 区公管办应建立标后监管制度。通过现场监督、专项检查和联合执法等方式对中标企业的施工及监理人员到位情况,工程资金使用及项目进展情况等进行监管。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参加综合交易。违反规定的,责令立即纠正,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对应当进入区综合交易中心交易而未进入的,区综合交易中心不得为其出具综合交易鉴证文书,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许可、资金拨付和使用等手续。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综合交易活动中有不按规定程序操作、失职渎职、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区监察局应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投标人有围标、串标、提供虚假信息谋取中标等行为的,中标无效,区监察局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综合交易过程中应收取的有关费用,经区发展改革委核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其它需要纳入区综合交易中心交易的事项,由区公管办会同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方案报区公管委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公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此前本区颁布的相关文件规定和本办法不相符或有抵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重庆市南川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工程质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令第27号)、《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第2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及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治、森林工程涉农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公管委”)负责综合交易活动中重大事项的领导和决策。

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公管办”)根据政府授权,会同相关行政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实施全程监管,牵头受理投诉和举报,协助相关行政部门查处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综合交易中心”)作为全区统一的综合交易平台,根据区政府授权,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交易服务职能,出具综合交易鉴证文书。

区发展改革、区城乡建设、财政、水利、交通、国土房管、林业、市政园林及农业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下称“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监管工作。

第二章 招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规划、用地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并取得批准;

(二)建设资金已按规定落实;

(三)有满足工程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由招标人或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区综合交易中心提交经行政部门出具的招标备案登记表,同时附备案文件;

(二)招标人自行或委托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投标人,报行政部门备案(适用于资格预审项目);

(五)向合格的投标人出售招标文件和分发有关资料;

(六)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

(七)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八)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九)按要求向相关行政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十)公示中标结果(与公告发布媒介一致);

(十一)出具综合交易鉴证文书;

(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三)签订合同(包括廉政合同)。

第六条 符合下列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应进入区综合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接受区公管办及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督:

(一)招标范围

1.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4.重庆市政府确定的应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二)规模标准

1.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以上或者单台设备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以上的;

4.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含3000万元)以上的。但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

1、

2、3项标准的50%,同时经项目主管部门认定又无法并入本项目其他合同包一并进行招标的除外;

5.使用各级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和经有权机关批准收费筹集的资金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以上,以及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特别重要的政府公益性项目,采用建设管理代理制(代建制)进行建设的,代理业主的选择必须进行招标;

6.采用BT(建设―移交)模式进行建设的项目,BT投(融)资人的选择必须进行招标; 7.政府特许经营项目,采用BOT(建设―经营―移交)模式进行建设的,BOT投资人的选择必须进行招标。

第七条 国有投资未达到上述规模标准的,项目业主可在区发展改革委和区公管办的监督下采用竞争性比选方式确定承包人。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九条 必须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不适宜招标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当地农民投工投劳的;

(三)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承包商、供应商或服务提供商达不到法定投标人数要求的;

(四)主要工艺、技术采用专利或专有技术的;

(五)改变承包商、供应商或服务提供商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

(六)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的自用工程、货物或服务的;

(七)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具备承包能力的,或通过招标采购的货物需补充追加、原中标人具备供货能力的;

(八)与在建工程结构和布置联系紧密,或受施工场地限制无独立工作面需要一并实施,且承包商具备相应承包资格的。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项目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定。

除以上范围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应由相关行政部门报请项目审批部门初审后转报区人民政府或上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必须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推行网上招标:

(一)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国有资金投资控股的项目;

(二)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属于公开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属区重点工程的,应由行政部门报请区项目审批部门初审后转报区人民政府或上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一)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的投资规模大、技术复杂,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项目;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因素限制的项目;

(三)采用公开招标费用占合同估算比例过大的项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十一条 公开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招标公告送区发展改革委及行政部门签注意见后,在重庆市建设项目及招标网和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网上发布,也可同时在依法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在不同媒介上发布的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发布时限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按规定要求发布招标公告的,视为未公告。

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不可抗力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向3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二条 招标组织形式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招标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自行招标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编制,并执行规范文本。

第十四条 招标资格审查包括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未经行政部门批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不得采用资格预审。

招标人需要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中载明投标人资格条件和获取预审文件的时间、手续和途径,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预审方法和合格投标人条件、标准,该招标项目相关行政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或其它联系方式。

资格预审文件从开始发售到接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七日。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载明的合格投标人条件、标准和方法进行。

禁止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资格预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其他方式限制投标人数量。

招标人应当于资格预审结束后三日内,书面通知潜在投标人。对资格预审不合格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招标人应当邀请资格预审合格的所有投标人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工程所需的最低条件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招标人设置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应当清晰明确,易于判断。

第十六条 禁止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项目施工总承包招标的,投标人资格条件中不得要求投标申请人具备总承包资质的同时还必须具备设计、勘察等资质。

招标工程要求投标申请人同时具备多项资质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允许投标申请人采用联合体投标方式。

招标公告发布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更改招标公告内容,如确需更改公告内容的,相关行政部门应重新签署意见,区综合交易中心据此受理。

第十七条 招标项目应当实行最高限价无标底招标,最高限价应当在投标截止3日前公布。因特殊情况采用有标底招标的,标底在评标中只能作为参考或计算评标标底的因素,不得作为确定废标的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预算价,应由区财政局委托有资质的投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经评审的预算价应作为最高限价的控制价。

第十八条 评标采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进行评审。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其他的招标项目,一般应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应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采取综合评估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价格和非价格因素进行仔细评审,并以折算为货币或打分的方式予以量化。各评审因素的权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第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最高不超过八十万元。投标人在开标前通过基本帐户打入公管办统一设定的账号内实施监管。

区公管办应建立投标保证金退还制度,并按规定退还。

第二十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少于三人,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招标文件内容对投标人不合理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人,按法定程序开标和评标,确定中标人。经评审无合格投标人,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直接发包。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到区综合交易中心。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人或委托代理机构应当拒收。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经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应当按时参加开标会议,委托代理人必须是投标单位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已递交投标文件因故离场的,视作默认开标结果。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不得有下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行为: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哄抬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并以此为报价策略参加竞标;

(三)与招标人在投标前商定竞标报价;

(四)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五)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七)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八)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 评标专家与专家库

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一律使用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南川片区库,专家抽取在区综合交易中心完成。片区库的专家不能满足项目评标需求的,经区公管办批准,招标人可以在重庆市市管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参与重点工程或者特殊专业工程的评标,区发展改革委协助联系。

专家抽取工作必须在两家以上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七条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南川片区评标专家的申报和培训。

评标专家申报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方式,经区发展改革委初审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查,统一培训核发评标专家证。

第二十八条 评标专家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本区评标专家因健康、业务能力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或在评标活动中有违法和违纪行为的,经区公管办调查核实后,由区发展改革委向市发展改革委上报予以解聘。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在区综合交易中心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相关行政部门按职责依法对交易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前二十四小时内在区综合交易中心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并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前不得将评标内容告知评标委员会成员。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实行回避制度。

评标委员会由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成,其中,招标人的代表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及有关规定独立评标,切实履行评标职责,全面完成评标工作。对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违规或者其他不良行为,评标委员会应及时做出处理并报告区公管办及区行政部门。

第三十三条 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投标要求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件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为废标。

因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废标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名而使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第三十四条 对废标和无效投标的认定,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招标文件单列的无效标、废标情形外,评标委员会不得对投标文件作无效标或者废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在做出无效标或者废标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核实有关事项,将核实情况记录在案。无效标或者废标应当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后作出。

评标委员会在否决投标文件前,应当向招标人核实有关情况,听取招标人意见,处理结果经现场监管部门予以核实后公布。

第三十五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或者提出明确的评标结论。

若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文件缺乏竞争性,可不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第三十六条 公开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束后当日内,将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在公告发布媒介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公示期间,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向行政部门和区公管办投诉。

第三十七条 公示期间无异议或投诉、异议或投诉不成立的,区综合交易中心出具综合交易鉴证文书,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结束后五日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办法发出中标通书并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应当按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不超过三名中标候选人的排列顺序依次确定中标人,不得在中标候选人之外另定中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之外的其他要求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定合同的条件。

如排名第一的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未依据招标文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二的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候选人因前述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三的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前三名的中标候选人均不能签订合同的,应当重新招标。

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的,招标人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行政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签订后七日内,招标人应将合同送行政部门备案。

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为合同价。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履约保证金金额不得高于中标合同价的百分之十。招标人可以根据中标人履行合同的进度,分期返还履约保证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每季度初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计划报区公管办备案;在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前将项目招投标实施情况报区公管办备案。

第四十一条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可以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程序投诉。

对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投诉的处理:认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内容违法或不当的,应当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提出异议或投诉;认为开标活动违法或不当的,应当在开标现场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立即答复;认为评标结果不公正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在公示期结束后二日内答复。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或招标人未答复的,可向有关行政部门和区公管办投诉。

第四十二条 区公管办牵头受理投诉,在五日内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为投诉人保密。超过五日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受理。决定受理的,区公管办根据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和性质责令纠正,通报批评或按管理权限责成行政部门调查核实,行政部门应据情暂停或中止招标活动,并在三十日内调查处理完毕,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区发展改革委及区公管办。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经区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五日。需要恢复招标投标活动的,应当及时恢复。

有关行政部门在监督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生争议的,由区公管办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报区政府决定。

区公管办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的方式、范围和条件。

第四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公管办和区行政部门有权加以制止或者要求整改,必要时可暂停或者终止招投标活动。

(一)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招投标程序、规则的;

(三)接到对招投标有效投诉的;

(四)在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群体性事件,不加以及时制止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无法挽回损失的;

(五)有严重违反公开、公平、公正、择优或者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四条 评标专家私下接触招标人、投标人,索取、收受招标人、投标人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评标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或者出现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经区公管办调查核实后,区发展改革委将申请市发展改革委取消其专家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出现明显错误,造成招投标投诉或者中止等不良后果的,区发展改革委应视情节轻重,对评标专家采取约谈、警戒、通报、不良行为记录等处理措施,直至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第四十五条 区监察局对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中行政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区发展改革委、区公管办应会同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订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和区公管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开始执行。此前本区颁布的相关文件规定和本办法不相符或有抵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南川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招标拍卖

挂牌出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优化国有建设用地、矿产资源的合理配置,规范交易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商业、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国有建设用地、采矿权出让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

第三条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诚信、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招标活动,是指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综合交易中心”)受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国土房管局”)委托,通过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不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中标人的活动。

本细则所称拍卖活动,是指区综合交易中心受区国土房管局委托,通过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竞得人的活动。

本细则所称挂牌活动,是指区综合交易中心受区国土房管局委托通过发布挂牌公告,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场所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竞得人的活动。

第五条 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公管办”)负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交易活动中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受理交易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协同有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交易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区国土房管局、区规划局、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和土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协助区综合交易中心做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交易活动。

第七条 区综合交易中心是全区集中统一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交易的服务机构和场所,负责全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第八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区国土房管局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年度计划并报经区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九条 区国土房管局应当按照出让年度计划,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出让方案,报经区政府批准后,以书面形式委托区综合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条 区合交易中心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建设用地和矿产的情况,编制出让文件。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合同文本等。

第十一条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必须在招标、拍卖或挂牌开始日前二十日,区综合交易中心拟定招标、拍卖或挂牌公告送区国土房管局备案后,按规定在相关媒体上发布。

第十二条 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出让人(区国土房管局)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宗地的界址、现状、空间范围、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指标要求;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竞买保证金及其缴纳方式和处置方式;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三条 区国土房管局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的评估报告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分析后拟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底价,在招标开标前和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第十四条 区公管办受区国土房管局委托对参加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活动的投标人、竞买人按公告规定收取投标、竞买保证金。

第十五条 在招标拍卖活动中,投标、竞买报价低于标底、底价或参与招标拍卖的人数未达到三人以上法定人数的,区综合交易中心应当重新组织招标或拍卖活动。

第十六条 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将投标文件密封后送达指定地点,并附对投标文件承担责任的书面承诺。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但不得撤回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二)区综合交易中心签收投标文件后,在开标之前不得开启;对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不予受理。

(三)开标应当在招标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仪式在区公管办、区监察局、区国土房管局监督下由区综合交易中心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四)评标由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时,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该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出具书面评标报告,直接确定中标人。

评标小组经评审,认为所有的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的投标。 评标小组由区公管办根据招标标的物的具体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及有关方面的专家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选从区综合交易中心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在中标结果公布前,评标小组成员名单须保密。

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可以不成立评标小组,由招标主持人根据开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十七条 确定的中标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高,但投标价格低于标底的除外。

第十八条 拍卖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标的物概况及应注意的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四)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设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或报价后继续竞价;

(七)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者报价没有再应价或者报价的,且应价或报价不低于底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或者报价者为竞得人。 第十九条 挂牌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区综合交易中心将挂牌标的物的概况及应注意的有关事项、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区综合交易中心内挂牌公布;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三)区综合交易中心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四)区综合交易中心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按照出让文件的规定确定是否确定竞得人。

第二十条 挂牌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二十一条 挂牌截止应当由挂牌主持人主持确定。挂牌期限届满,挂牌主持人现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有竞买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出让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报出最高挂牌价格。没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第二十二条 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持区综合交易中心出具的《重庆市南川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交易鉴证文书》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成交确认书和出让合同等后续手续。

第二十三条 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土地出让综合价金或价款,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区公管办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四条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区综合交易中心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相关媒体公布,并报区公管办备案。

第二十五条 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中标人、竞得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中接受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交易服务费用按规定收取。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区国土房管局和区公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此前本区颁布的相关文件规定和本细则不相符或有抵触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重庆市南川区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有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我区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坚持“管采分离”(监督管理职能与执行服务职能分离)原则,各司其职,相互协调实行“阳光操作”,任何人不得擅自干预依法实施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 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含捐赠自筹资金)采购纳入《重庆市南川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单位以合同方式有偿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和雇佣等。采购单位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采购机关实行集中统一采购。

第二章 采购职责

第五条 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综合交易中心”)是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全面实施各项采购执行工作。负责受理政府集中采购委托,发布集中采购信息,组织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进行市场调查,建立供应商目录和信息库;组织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参与重大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答复对采购活动的询问或质疑,并接受监督考核等。

第六条 区财政局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制定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政策和规章制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组织执行政府采购预算,批复政府采购计划,审定政府采购方式;监督检查区综合交易中心和采购人的政府采购活动;组织对区综合交易中心政府采购工作的考核和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进行管理以及政府采购管理人员的培训等;受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诉。

第七条 区财政局依法加强对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情况的监督管理。供应商因违反规定受到财政部门行政处罚的,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区政府采购活动。

第八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的,区财政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区监察局负责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监察。负责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公务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行为实施监督,对招标、开标、评标、定标过程实施监督。

第十条 区审计局负责政府采购资金的审计监督。负责对区综合交易中心和采购人在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制度、预算、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等方面实施审计。

第十一条 区综合交易中心应建立健全岗位职责、内部监管制度、业务流程制度和定期考核制度,规范运作,强化内控,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十二条 区综合交易中心应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熟悉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熟练掌握政府采购的操作流程和业务技能。

第十三条 区综合交易中心应按月向区财政局、区公共资源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公管办”)报送采购执行情况;区财政局会同区监察局、区公管办,每年对区综合交易中心的政府采购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告区政府。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和区公管办在履行监督检查时,区综合交易中心及采购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应根据《南川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本部门、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负责本部门、本单位采购项目的验收,负责妥善保存政府采购文件资料等。

第十五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遵守《南川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规定,不得擅自突破政府采购范围自行采购。

第十六条 采购人应协助区综合交易中心制定采购文件,及时选派采购方代表参与招标、开标、评标、定标过程;及时签订采购合同并组织验收、按合同办理价款支付等。

第十七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纪录;近三年的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模式、范围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管理模式。

集中采购是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由区综合交易中心组织实施的采购活动。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由区综合交易中心组织实施采购。 采购人不得在编制采购计划时将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对同一产品的采购项目,无特殊情况同一年度不得重复进行三次以上采购。

第十九条 无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政府采购应采购本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产品,优先采购环保节能型、自主创新型产品。采购人在确定采购项目时,原则上不能指定采购品牌。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方式以公开招标为主,以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为辅。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区综合交易中心(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和采购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招标人以竞争性谈判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是指招标人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向特定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采购货物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达到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采购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3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十二条 实行公开招标采购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程序操作,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采购结束后,招标结果及采购合同等有关文件应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

第二十四条 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从符合响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技术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二十六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由采购方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三人以上单数的谈判小组,其中专家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谈判小组在区综合交易中心的组织下与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进行谈判。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有关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供应商,并书面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

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二十八条 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三人以上单数的询价小组,其中专家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在区综合交易中心的组织下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进行询价,根据符合采购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将结果通知所有未成交供应商,并书面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对采购人需求时间急、金额小的通用性货物采购项目,在没有招标确定定点供应商之前,由区综合交易中心、区公管办和采购人共同进行市场对比,通过现场询价确定成交供应商,并书面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需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三十一条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五章 程序步骤

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主要程序:

(一)采购单位在采购前,填制《南川区政府集中采购执行申请表》(简称申请表)和《南川区政府采购委托书》(简称委托书)。在《申请表》中详细填列采购对象(货物、工程、服务)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采购预算金额及资金来源,并将《申请表》和《委托书》经采购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送区财政局审核。

(二)区财政局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交区综合交易中心执行采购。凡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或实行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项目,《申请书》要经区财政局负责人审核签字,否则区综合交易中心不予受理。

(三)区综合交易中心按照区财政局审核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采购合同签署后,采购合同副本应报送区财政局备案。

(四)采购项目实施后由采购单位组织进行验收,重大项目区综合交易中心参与验收,验收报告应由采购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签字盖章后确认,采购单位同时应向供应商索取发票。

(五)因特殊情况需更改采购方式的,区综合交易中心和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实施之前向区财政局报送变更采购方式申请报告,经区财政局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三十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取计算机管理和网络技术,建立财政部门与区综合交易中心的采购信息共享传导机制,逐步推行电子商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南川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网”等指定媒体上发布。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项目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后均应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原则上由采购单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单位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签订背离招标文件内容的合同或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五条 政府采购合同依法成立,合同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三十六条 合同当事人应依照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和办法,对采购标的进行验收。验收后由项目所需单位按要求填写《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项目有试用期的,在试用期结束后,由项目所需单位填写《政府采购项目试用期结果反馈书》,采购单位依据报告,同中标供应商按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第三十七条 区综合交易中心可委托专业检测、评估机构对中标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服务类产品的质量进行验收、评估,其提供的验收评估报告将作为判断供应商是否履约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政府采购活动应向媒体公开,设置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以书面形式向区财政局和区公管办投诉。

第三十九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和区公管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试行。此前本区颁布的相关文件规定和本办法不相符或有抵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档案管理办法

银川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计划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总结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自查报告

瑞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个人工作总结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个人工作总结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总结

组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考察报告

重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管理办法
《重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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