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人民医院
房产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第四人民医院房产的管理,维护医院房产的安全、完整,提高房产使用效率,根据国家及单位有关制度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中的房产是指(医院内部所有房屋)如:门诊楼、重症楼、行政楼及非典时期修建活动房。
二、医院房产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房产使用状态分以下几类: 第一类:医院行政办公用房;
第二类:医院医患用房;
第三类:医院未使用用房;
三、医院房产管理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
房产管理部门为总务科;医院根据实际情况授权医院有关科室使用,总务科负责登记、日常维护等工作。
总务科
2013年5月2日
《房产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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