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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厦府办〔〕242号)

发布时间:2020-03-03 21:13:0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发布单位】厦门市

【发布文号】厦府办〔2007〕242号 【发布日期】2007-10-18 【生效日期】2007-10-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厦门市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厦府办〔2007〕24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市贸发局、市质监局、市药监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分别制定了《厦门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具体行动方案》、《厦门市加工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厦门市食品生产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厦门市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产品质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厦门市药品安全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厦门市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厦门市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厦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厦门市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厦门市进出口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具体措施》,现将这十个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十月十八日

厦门市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省、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2007年下半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按照《厦门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厦食安委[2007]1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确保水产品消费安全,现制定《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按照“规范、引导、监管、服务”原则,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强化监督,依法查处。通过整治,规范渔药等投入品的使用,规范养殖行为,建立生产质量安全制度,强化水产品批发市场监管。

至今年年底,水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规模养殖场、标准化示范区使用违禁药物和化学物品问题基本解决,药物残留超标率和检出率进一步下降。

二、组织机构:成立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小组。

组长:赵晓武(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

成员:张曼琦(市海洋与渔业局渔业管理处副调)

郑 斌(市海洋与渔业局渔业管理处主任科员)

刘巍(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副支队长)

林情员(市水产研究所副所长)

卢小宁(市水产技术推广站站长)

陈少贤(市闽台渔轮避风港管理处处长)

蔡立波(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科长)

洪江(市水产研究所工程师)

洪金津(市渔轮避风港管理处科长)

各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作为整治工作小组成员。

三、整治范围、重点、内容

(一)整治范围:翔安、同安、集美和海沧区。

(二)整治重点:无公害水产养殖基地、规模化养殖(育苗)场、出口原料基地(包括鳗鲡、罗非鱼、牛蛙、对虾等)。水产品批发市场。

(三)整治内容:是否使用违禁渔药等投入品;无公害基地、养殖企业、渔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否建立生产记录制度;是否销售不合格产品。

四、工作任务

(一)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实行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责任制度,各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工作开展,指导督促本辖区内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建立生产档案制度,包括生产日志、渔药等投入品的使用、药品出入库、环境监测和产品质量检测、产品销售等内容。市渔轮避风港管理处督促批发市场建立入市检测制度、不合格产品报告制度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制度,如实记录批发的品种、数量、来源、流向等内容。推进产销对接,积极推行认证产品与市场实行“场地挂钩”、“场厂挂钩”。

(二)查处违规使用渔药等投入品和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市、区渔业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工商、农业等部门依法对违法使用和销售渔药等投入品行为进行查处。会同工商部门查处批发市场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对于销售不合格水产品的,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涉及外省市的,要通报到产地,请当地进行协查整治。

(三)加大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检力度。水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监测范围,本地养殖场按照整治重点对象纳入监测范围。水产品的检测项目以氯霉素、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代谢物等禁用药物为重点,每个月20个批次。检测结果通报各区、批发市场,并汇总报上级部门。

五、整治措施

(一)开展宣传培训。

1、养殖生产环节的培训。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全面提高渔民质量安全意识和养殖技术水平。整治期间继续开展渔业技术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包括《农产品质量》、《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章;无公害养殖技术标准、规范和健康养殖技术等。印发宣传材料15000份,培训1500人次以上。要充分发挥渔技员队伍、病害测报员队伍的作用,培训面要覆盖到凡是有水产养殖的村、镇,要让养殖渔民都清楚地知道哪些是禁用渔药,使用禁用渔药、销售不合格产品的后果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批发市场环节的培训。组织批发市场管理人员进行1-2次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知识的集中培训和对批发市场检测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批发市场要随时组织本市场的批发商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

(二)开展自查、检查、抽查和督查。

按照整治内容和要求企业先进行自查;区级渔业行政部门进行全面的、拉网式的检查;市级渔业部门组织抽查,省级、部级渔业部门进行督查。

在检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并依法处理。对使用禁用渔药行为和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要严厉查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于建立制度行动滞后的无公害基地、规模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批发市场等,要限期整改;对于已建立制度,但在实际工作中执行不到位的,要强化指导,切实落到实处。

(三)联合执法。《厦门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中要求,水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由海洋与渔业部门牵头,农业、工商局部门配合。应与工商、农业部门建立联合检查执法机制,开展定期不定期的检查行动,对违法行为,依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进行查处。

六、工作进度

(一)筹备部署阶段:2007年7月份完成《工作方案》制定,成立检查工作小组,对全市检查工作进行部署。

(二)组织实施阶段:

1、企业自查阶段:2007年8月1日-15日。

2、区级检查阶段:2007年8月16-9月15日

3、市级抽查、部、省督查阶段:2007年9月16日-11月15日

4、整改提高总结阶段:2007年11月16日-12月15日

七、工作要求

(一) 落实责任,细化实施方案。

各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方案要细化实化,具可操作性,将各项工作落实到具体责任人。

(二)加强沟通,保障信息畅通。专项整治期间,各区和各相关单位要指定2名同志作为联络员和信息员(联络员和信息员名单和联络方式即报市海洋与渔业局渔业管处),各区、各单位每周一上午报送专项整治动态信息,每月25日报送当月工作小结,报送材料要有综述、有查处情况、有量化指标。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宣传,以正面报道为主,宣传整治工作成效。各区渔业主管部门、牵头单位应对发布的信息和记者采编的稿件审核把关,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每月28日前将新闻宣传情况统计上报市海洋与渔业局。

(四)认真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各区渔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应对本次专项整治所做工作、取得的成效,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计划等进行认真总结。(要有综述、有查处情况、有量化指标),总结材料于2007年11月15日前报送市海洋与渔业局渔业管理处。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厦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厦府办〔〕242号)

厦门市药品安全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厦府办〔〕242号)

厦门市食品生产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厦府办〔〕242号)

厦门市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厦府办〔〕242号)

厦门市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厦府办〔〕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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