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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府办

发布时间:2020-03-02 15:40:4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厦府办〔2010〕280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鼓励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变更为高端服务

业用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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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为加快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提高土地资源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制定的《关于鼓励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变更为高端服务业用地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十二月六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鼓励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变更

为高端服务业用地的意见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提高我市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根据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第五十九次会议精神,现对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变更为高端服务业用地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经认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在自有工业用地(限国有建设用地)上申请翻建、改建为整体经营、不分割转让即自用自营的持有型高端服务业,包括办公大楼、总部大楼、营运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商业、酒店。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时间满15年,且土地面积大于等于5000平方米,小于等于10000平方米;

(二)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不列入政府土地储备范围;

(三)工业用地使用权人或其全资出资人或其全资子公司净资产总额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以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并出具的近三年任一年度审计报告为准);企业承诺连续5年每年在厦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总额(以下简称“三税”地方留成,不含房地产税收)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税务部门认定)。承诺期限内每年“三税”地方留成未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的,实际缴纳年度“三税”地方留成与其企业承诺税档差额部分作为土地违约金,由国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逐年一次性征收,最高征收年限为五年。

二、供地方式及地价采取先公示后协议出让方式供地,按改变后土地用途的基准地价(修正值)计收地价差,具体计算公式为:

完全出让工业用地:应缴纳土地出让金=改变后土地用途的基准地价(修正值)-工业用地基准地价。

限制性工业用地、划拨工业用地分别按厦府办〔2008〕267号文、厦府办〔2010〕44号文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再按上述公式计收地价差。

三、审批程序

(一)土地使用权人向国土部门提出用地预申请。经初步审查符合变更工业用地条件的,由国土部门出具用地预审意见;

(二)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分别向发改、规划等部门办理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

(三)土地使用权人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变更手续,经国土部门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国土部门与原工业用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12月7日印发

厦府〔2011〕135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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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为全面满足广大群众的实际住房需求,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新就业职工的阶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问题,并改善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意见》(闽政〔2011〕18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导则(试行)》(闽建住〔2011〕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年度工作任务

(一)总体要求

“十二五”期间,通过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解决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并逐步改善本市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条件,满足上述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要立足厦门实际,科学合理地设定准入条件,从易到难,稳步推进,逐步扩大住房保障的覆盖面。

(二)2011年任务

2011年,根据省政府下达的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4万套的目标任务,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为1.95万套(间),其中市本级占全市任务总量40%以上。各区政府、各部门要按市政府分解的建设任务,明确工作责任,健全组织机构,加快项目建设,确保建设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二、规划建设

(一)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选址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和生活要求,尽量安排在交通较便捷、生活配套设施较完善的区域。可以选择在城市周边地区,集中成片建设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城市综合体,配套的城市基础设施同步完善,公共服务延伸覆盖,城市公交全天候到达。

(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总平面布局要满足城市规划的相关要求,配套商业用房、食堂、文化活动室等便民设施。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居住区的规模,在居住区内设置直接为住户服务的社区办公、物业管理用房和棋牌室、健身房等活动场所。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底层架空层高度应在3.6米以上,作为住户公共活动场所,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根据发展需要,公共租赁住房要配备一定的机动车位和非机动车位,方便居民使用。

(三)项目设计要执行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及《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导则(试行)》。公共租赁住房分为住宅类、宿舍类公共租赁住房。住宅类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宿舍类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及新就业职工。为有利于房源的灵活利用,部分宿舍类房源可按住宅类设计,供多人居住,起居室、厨房、卫生间公用。住宅类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套型面积按以下标准控制:一房型45平方米,二房型60平方米(高层建筑66平方米);宿舍类公共租赁住房套型面积为30平方米(高层建筑33平方米);以居室为单位供多人居住的单元建筑面积,可根据实际适当调整,但单元内居室不得超过4个,单元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内外装修及景观绿化设计应遵循经济、适用、宜居和环保的原则,一次装修到位。

(四)2011年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要在8月底前全部开工建设,时间紧,任务重,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开辟绿色通道,根据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促进项目审批工作提速增效的意见(试行)》,采用容缺预审办法、变通简化前置手续、多事项并联办理审批等方式提高审批效率,缩短项目审批时间,以推动项目尽早开工建设。

(五)加强施工质量和工程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厦门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若干技术措施》(试行)相关规定,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各项目应根据年度建设任务倒排建设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推动项目尽早开工、加快建设。

三、房源筹集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以政府为主导,同时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投入,探索完善公共租赁住房投融资机制,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鼓励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和运营公共租赁住房。

(一)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要结合岛内外一体化建设和本市产业政策,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二)收购存量房源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部门要对现有安置房项目进行梳理,将近期内不需要用于拆迁安置用途的闲置项目,收购调整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各区、各开发区以及企业等自行组织建设的住房,可由市、区政府或指定机构统一收购,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三)自2011年3月15日起,年度出让的新增商品住宅建设用地,按照住宅建筑面积不低于 10%的比例,通过集中配建等方式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扣除拆迁安置房后,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

(四)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及周边,按照集约节约用地的要求,统筹规划,引导各类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生活设施用地应安排不低于30%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

(五)经市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集体建设用地集中建设面向外来务工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

(六)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用土地、自筹资金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所建住房纳入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后,优先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多余房源由政府统一调配,权属不变。单位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户型、面积及租金标准应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备并接受监督。

(七)探索通过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的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通过包租的方式,直接向住房产权人中、长期租赁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也可以通过登记储备方式,通过建立登记备案平台储备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出租给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户。

四、政策支持

(一)市、区两级财政要将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在完成上级下达的建设任务之前,市本级按不低于实际缴库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3%、各区按不低于实际缴库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2%的比例计提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低收入家庭的租金补助和物业服务费补助、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维护和管理费用以及国家、省规定的支出。

(二)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除按规定从土地出让收入计提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外,还应通过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央政府代发地方债券、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投入。积极争取中央、省的资金补助,要严格落实中央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研究利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和引导各种市场主体和社会机构投资建设和运营公共租赁住房,降低社会资金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融资成本,引导社会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包括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均可用于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贴息。市、区两级财政应建立长期稳定的公共租赁住房资金筹集渠道,确保建设任务的圆满完成。

(三)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保障供应,用地计划和用地指标单列,原则上实行净地供应,相关审批部门要及时办理报批手续,确保按时供地。规划部门、各区政府要尽量选择拆迁量小的建设用地,政府储备用地优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采取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

(四)加大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用地征地拆迁力度。要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程序,认真、及时的化解矛盾纠纷,各区政府要采取“项目包干”责任制,每个项目的拆迁工作必须由区领导、镇(街)领导具体负责,并将项目进展情况纳入考核。

(五)全面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降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成本。

(六)做好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作,根据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合理安排公积金贷款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要严格审批流程,防止转移挪用。

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可以按规定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租金。

(七)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按照不超过20%的比例配建商业店铺用于出租出售。政府投资配建的商业店铺租金收入按有关规定收缴和使用,其他机构投资配建的商业店面出售时其分摊的相应面积的土地使用权按出让方式确权给购买者。

五、监督管理

(一)完善制度设计,加快出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保障性租赁房、廉租住房政策的衔接工作,完善申请和审核程序,提高审核公示效率,缩短轮候时间,争取让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尽快入住公共租赁住房。

(二)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租期一般不超过5年。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时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综合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按照不同地段、不同房屋类型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确保以租养房。租金具体标准由市国土房产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提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四)加强后续管理。强化使用过程监管,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明确保障对象合理使用住房的权利和义务。规范物业管理,采取组团式、零星单个项目因地制宜实施物业管理。强化退出管理,退出的房源重新安排,确保用于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六、组织实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明确我市“十二五”期间公共租赁住房的工作目标、建设任务和具体要求,统一全市上下对大规模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重大意义的认识,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领导。

(二)健全组织机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纳入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管理。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和有关文件要求,积极主动开展相关工作,明确责任单位,落实具体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确保规划建设、申请审核、使用监管等工作顺利实施。

(三)明确工作责任。各区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年度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编制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根据有关要求督促指导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每旬、每月牵头汇总项目实施情况,及时通报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编制和下达预算内投资计划,参与制定有关支持政策;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督促落实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和相关支持政策,研究贷款贴息办法,申报并转下达中央、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审核转下达中央、省投资预算并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管;市国土房产局负责拟定公共租赁住房的土地供应政策,监督落实用地计划,加强项目用地审批与开发利用管理,并会同市财政局、物价局等部门研究制定公共租赁房租金管理办法;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市地税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检查及落实;市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情况,建立约谈和考核问责机制,对工作不力、不按时完成的,实施效能告诫、责任追究等,对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厦门

市人民政府

二O

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3月29日印发

厦湖府办〔〕71号

厦门市药品安全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厦府办〔〕242号)

厦门市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厦府办〔〕242号)

厦门市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厦府办〔〕242号)

龙府办〔〕26号

锦府办〔〕41号

古府办1号

云府办82号

汕府办〔〕12号

佛府办〔〕261号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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