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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差错责任认定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9:14:4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Xxxxxxxx医院

医疗事故、医疗差错责任认定办法

为加强医疗安全管理,规范处置医患纠纷,防范医疗事故、医疗差错的发生,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提升我院医疗服务水平,根据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医疗事故、医疗差错的认定

医疗事故:由医院医疗事故、差错责任认定专家组分析讨论后认定为医疗事故的,或经医学会鉴定为医疗事故的。

医疗差错:由科室医疗质量控制小组或医院医疗事故、差错责任认定专家组认定为医疗差错的,或经医学会鉴定虽不属医疗事故但存在过错的,或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存在医疗过错的。

医疗事故、差错认定机构效力等级:医学会或司法鉴定机构>医院医疗事故、差错责任认定专家组>科室医疗质量控制小组。

过错明显,医院行政职能部门可直接依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护理差错分级及判定标准》相关条款,认定为医疗差错。

二、责任人、责任科室的认定

医疗纠纷中的责任人、责任科室,由医院医疗事故、差错责任认定专家组根据每起纠纷的具体情况作出认定,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1、直接责任人:直接实施诊治造成病人损害的医护人员及在现场的负有指导责任的上级医护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应负主要责任;但若为执行上级医师(护师)医嘱、指示的,视情节承担责任;过错行为中岗位职责职务最高者为主要责任人。原则上直接责任人认定一人。

2、间接责任人:医疗活动过程中或结束后,未发现其中的差错缺陷,或因非技术原因未查看病人的上级医师;相关科室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会诊,或会诊后未提出会诊意见者;事件发生后隐瞒不报者。

3、责任科室的科主任、护士长虽非医疗纠纷当事人,但责任科室科主任、护士长作为科室医疗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医疗事故、医疗差错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区分医疗过错与护理过错,承担相应领导责任。如事件性质恶劣、后

果严重,院长、主管院长和医务部、护理部应共同承担领导责任。

4、主要责任人事发时所在岗位的科室为主要责任科室,次要责任人事发时所在岗位的科室为次要责任科室。

三、责任程度的认定

1、医疗纠纷经院外权威机构鉴定的,根据该鉴定机构意见确定责任程度。

2、医疗纠纷未经院外权威机构鉴定的,由医院医疗事故、差错责任认定专家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差错的责任程度。

3、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100%),指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60-90%),指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同等责任(50%),指医疗过失行为与其他因素造成损害后果的作用大致对等,难分主次。

(4)次要责任(20-40%),指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5)轻微责任(20%以下),指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四、责任承担

1、凡科室自行化解的小型医疗纠纷,医院不追究其它经济或行政责任。但对于大型医疗纠纷采取私了方式解决,隐瞒不报的,要追究责任人和责任科室相应责任。

2、由医院处理的医疗纠纷,对责任人的认定及处罚意见,在责任人、责任科室和责任程度比较明确的情况下,相关职能部门(医务部、护理部、门诊部、纪委监察办等)在纠纷终结后15个工作日内可直接参照《xxxxxx医院医疗安全协议书》对责任人和责任科室进行经济处罚或(和)行政处分;如果在责任人、责任科室和责任程度不明确或存在分歧时,相关职能部门(医务部、护理部、门诊部、纪委监察办等)在纠纷终结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医院医疗事故、差错责任认定专家就责任人、责任科室和责任程度的认定及处罚意见进行分析和讨论,根据纠纷的性质及赔偿情况,参照《xxxxxx医院医疗安全协议书》,决定相应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等。

3、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重大医疗

过失行为以及重大医疗纠纷未及时上报,或对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督办的相关事项未及时进行处理而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追究医院相关责任人的领导责任。

五、责任人、责任科室的申诉权

1、科室医疗质量控制小组确定为医疗差错的,责任人有权提请医院医疗事故、差错责任认定专家组讨论分析,重新作出认定。

2、对医院专家组分析认定意见不服的,责任人、责任科室有权要求医院向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经医院复议,认为专家认定结论成立,提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导致医疗纠纷处理复杂化的,医院有权决定不提起医疗事故鉴定。

3、对市级医学会鉴定为医疗事故不服的,责任人、责任科室可以要求医院向省级医学会提起再鉴定。但经医院复议,认为鉴定结论成立,提起再鉴定会导致医疗纠纷处理复杂化的,医院有权决定不提起再鉴定。

4、责任人、责任科室在行使申诉权时,应顾全大局,避免矛盾升级,若因责任人、责任科室的不当言行导致矛盾激化、影响扩大、后果加重的,从严处罚。

六、组织实施

1、本办法由医务部、护理部、门诊部、纪委(监察)办等组织实施,具体分工参照《xxxxxx医院医疗投诉(纠纷)处理程序规定》执行,各职能部门应密切配合。涉及多个部门的医疗投诉或重大医疗纠纷的责任认定由医务部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参加。

2、院内医疗事故、医疗差错责任认定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从医院医疗事故、医疗差错责任认定专家组中抽取5名或5名以上相关专业专家(单数)进行讨论分析,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各职能部门须对抽取的专家严格保密。

3、参与院内医疗事故、医疗差错责任认定的专家,由相关职能部门发放评审费,该费用由医院医疗风险基金开支。

4、涉及医疗事故、差错时间的认定,以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实际发生时间为准。本规定实施后,尚未处理完毕的医疗纠纷,本着有利于责任人、责任科室的原则,从新旧规定中择一适用。

七、xxxxxx医院医疗事故、差错责任认定组织机构详见附件1。

八、医院医疗事故、差错责任认定专家组名单详见附件2。

九、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医务部。

Xxxxxxxx医院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1:

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医疗事故、差错责任认定组织机构

一、责任认定领导小组 组长:xxx 成员:xxx xxx xxx xxx

二、医疗技术责任认定小组 组长:xxx 副组长:xxx xxx xxx xxx 成员:xxx xxx xxx xxx

三、医德医风责任认定小组 组长:xxx 副组长:xxx 成员:xxx xxx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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