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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员工考勤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23:34:5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B版(06.9.1发布)职责范围与规章制度劳资-3A-16-008

股份公司员工考勤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及上级劳动部门有关规定精神,为加强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维护员工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1.2 考勤工作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具有及时、公正、规范、可追溯的特点。是按劳分配的依据之一。各级领导、考勤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切实抓好此项工作。

1.3 考勤对象为在册员工、外来务工、培训、实习人员等。

2 管理

2.1 员工考勤管理工作由劳资部门归口管理。

2.2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部门考勤工作责任人、部门设一名兼职考勤员实施日常考勤。

2.3考勤员每天应如实处理考勤数据,月底进行小结,送部门领导审核签章。考勤记录于每月5日前报劳资部门。

2.4 公司内调动工作的,考勤员应根据调令进行考勤记录。临时借用人员应由借入部门考勤。

2.5 请各种假期(含调休)均应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经同意后方可用假。原则上不得事后补假。

2.6 上年度考勤数据(含离开公司人员)由部门保存一年以便查阅。

3 依据

3.1 作息时间

3.1.1 公司实行每周工作五天,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星期

六、星期日为休息日。

3.1.2 因工作需要,或是因电、因水等原因,可调整规定的工作时间,更改工作日。

3.1.3 根据国家和公司规定,员工享受下述法定假日:

a 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b 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

一、初

二、初三);

c 五一国际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5月2日、5月3日);

d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10月2日、10月3日)。

上述节日,适逢每周公休日时,顺延放假。

3.2 出勤:

3.2.1 铃响准时到达工作岗位,没有缺勤现象的。

3.2.2 中夜班考勤:凡按作息时间上下班的可考中或夜班;早班延点至二十三时的可考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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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因生产和检修需要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加班的部门,应当在三天前将加班项目、人员名单报生产管理部门(检修的,同时报工程设备管理部门)审核后,送劳资部门批准。

3.3 公假

3.3.1 经部门领导批准的文体活动、居住地拆迁等(两小时以上需得到劳资部门批准)。

3.3.2 初婚双方达到晚婚年龄(按法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推迟三年以上),给予延长婚假10天。

3.3.3 晚育者(年满24周岁初次生育或年满23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产假期间领取独身子女证的,延长女方产假30天。

3.3.4 婴儿在一周岁以内,女方上班的每班可安排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两次可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哺乳具体时间由部门明确。

3.3.5 符合晚育年龄的,经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男方可在女方产后一个月内享受护理假10天(一次性使用)。

3.3.6 施行绝育手续的,经职工医院证明,手术期间的假期。

3.4 缺勤

3.4.1 探亲假

与配偶或父母分居异地的,在本公司工作满一年,可享受探亲假。确认能否享受探亲假,具体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3.4.1.1 见习期间的不享受探亲待遇。上半年见习期满的,下半年可以享受;下半年见习期满的,从下一年度起开始享受。

3.4.1.2 已婚者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一次,假期30天,双方不得重复享受;已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3.4.1.3 未婚者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45天。

3.4.1.4 当年结婚或离婚、配偶死亡至再婚前,符合探亲条件的,应在满一年后享受。

3.4.1.5 根据路程远近,路程假另给。

3.4.1.6 享受病假工资待遇的人员,探亲期间仍按病假工资支付。病假试复工期间使用探亲假的,试复工期限顺延。

3.4.1.7 探亲者应提前一个月向所在部门书面申请,各部门要有计划合理安排本部门员工的探亲时间。

3.4.2 婚假

从登记结婚之日起,半年内经部门、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假期为3天。外地的根据路程远近,路程假另给。

3.4.3 产后假

晚育者经部门、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劳资部门批准,从“生产”之日起可休产后假18个月(含产假、晚育假)。有部分怀孕六个月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批准,可提前休产后假。但前、后合并不得超过18个月。

3.4.4 事假

因事请假,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手续者,应持有效证明于上班后即刻补办。是否属特殊情况、证明是否有效,由员工所在部门与劳资部门共同确认。

审批权限:当月半天内由作业区或班组审核;当月3天内(含3天)由部门审批;当月3天以上由劳资部门审批。中层以上干部(含助理)请假由上一级领导审批。员工一次请假原则上不超过5天。

3.4.5 病假

因病不能正常工作,应在病休前交出病休证明。职工医院原则上不予事后补开病休证明。非职工医院的病休建议,必须经职工医院转开后方有效。

连续三个月以上病假的管理:需续假或复工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讨论决定。试复工期内原病复发,试复工前后病假连续计算。

3.4.6 工伤假

根据《无锡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报程序》规定,经生产安全部门确认,职工医院根据伤势给假,何时上班,由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职工医院提供的体检依据讨论决定。

3.4.7 丧假

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或配偶的父母死亡,可准予3天丧假。外地的可另给予路程假,交通费自理。

3.4.8 迟到、早退、旷工

迟到:不按作息时间到达生产、工作岗位(铃响不到岗)。

早退:不按作息时间下班,提前离开岗位。

旷工: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离工作岗位;事先未请假,事后又无正当理由补假;工作时间无故不工作、不生产;应出勤时未出勤。

3.4.9 缺勤计算:缺勤日与缺勤日之间若无出勤,称作连续缺勤。整月未出勤的称作全月缺勤。

4 翻班

执行三班制或二班制生产的,班次统一由部门领导安排,不得自行翻班。中班中途翻早班,中班可提前二小时下班,第二天早班准时上班。

5 附则

5.1 本规定中婚假、产假、丧假、工伤假、探亲假、公假适用于公司正式在册员工。

5.2 本规定若与上级规定不符,按上级规定执行。

5.3 关于员工上班考勤工作卡打卡使用规定,详见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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