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司法如此混乱,何来正义
余某诉三恒置业公司经理陈某景、代某生、孙某国提供
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历了息县法院一审和信阳法院
二审。但是在除孙国某收到二审判决书之外并在法院回执签
字外,陈景某、代生某均没有收到判决书的情况下。息县法
院对代生某下发了2014息执字第35号拘留决定书 并对其
房产经行查封。在县法院下拘留决定书期间县法院工作人员
顾斌某多次进行误导,让代生某放弃申诉等权利。
息县法院一审认定余建被鉴定为二级伤残,完全性护理
依赖、劳动能力完全丧失,按照规定应当计算20年的护理
费用,医疗费用84609元住院的伙食费用1680元,【56天
x30、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用5600元[56天x50x2]、营养费用
560元[56x10]、误工费9750[195元x50]、残疾赔偿金118872
元[6604x20x90%]、精神抚慰金4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
34992元[4319.95元x18年x90%*2]、鉴定费5500元、交通
费用5000元、终身护理费319720元[15986元x20年】、二
次手术费用8000元、残疾用具按2个计算费用69300元
[9300/30000/30000]。合计703043元。原告余0承担30%责
任。被告三恒公司陈景某承担20%的责任,赔偿140608.6
元。被告代生某承担25%责任,赔偿175760.75元。被告孙
国某承担25%责任,赔偿175760.75元。
信阳中院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相同。认同
一审余0损失,但残疾用具改为按12个计算为387300元
【9300、360000、18000】。余某损失共计981583元。上诉人自负20%的责任。三恒公司陈某景承担20%即196316.60元加精神抚慰金20000元实际应付206316.60元。孙某国负30%责任即294474.90元加精神抚慰金20000元实际应付314474.90元。代某生负30%责任即294474.90元加精神抚慰金20000元实际应付314474.90元。
为何信阳中院二审1】残疾用具改为按12个计算共计387300元是何道理,2】精神抚慰金60000元。
为什一审和二审判的结果差距有这么大呢,适用的法律难道不是一样的吗,还是中间有什么猫腻,不得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