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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社会保障与就业管理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20-03-03 15:15:3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根据区政协的部署,民盟区委成立课题调研小组,对城区社会保障与就业管理进行了专题调研。此次调研,以十七大构建和谐社会精神为指导,以国家相关法规、政策为依据,以进一步增强社会保障和就业能力为目的,全面了解我区社会保障和就业现状、社保和就业机制建设情况。课题组围绕近100项重点调研问题,先后走访了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卫生局

、财政局等工作部门,部分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部分国有企业和重点用工单位。现就调研所获信息提出如下报告:

一、主要成效

(一)指导思想清晰,工作目标明确

政府工作部门和镇街均能正确认识社会保障与就业管理对社会安定与和谐发展的特殊意义,并能将此认识切实体现在业务实践中。具体反映出工作思路有前瞻性、工作内容有针对性、工作流程有可靠性。

(二)体系健全,机构完善

目前,区政府设有专事社会保障与就业管理的工作机构、18个镇街设有相应的专项服务机构,为我区社会保障和就业管理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基本的组织保证。

(三)信息公开,业务透明

各工作机构和服务机构,都能根据服务型政府建立的宗旨和具体工作目标的要求,公开制度规范和业务流程,努力践行“阳光行政”。

(四)政策有“面向”,活动有“对象”

区政府始终把创业扶持、弱势群体扶助等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点问题和难点问题作为政策制定的优先目标,政府工作部门和基层组织始终把“4050”人员、农民工和征地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作为重点工作内容,效果显著。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体制性障碍突出,管理绩效较差

比如就业管理方面,存在人事局、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分设就业市场(人才市场、人力资源市场)的情况;在基本医疗保险方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等实施多头管理。既浪费社会资源,增大行政成本,又不能使服务对象最大化受益。

(二)服务资源的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矛盾尖锐

虽然建立了从区政府到社区的社会保障与就业服务机构,但是,作为直接提供“面对面”服务的基层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的人员结构与职能配置严重不相协调。存在领导变动频繁、人员流动性大、人员配备不完整、服务项目多、服务对象广等问题。

(三)正确处理严格执法与吸引投资之间关系的观念混乱

仅从我区参保人数只占应参保人数的40%左右这一事例可知,我区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方面的违法情况是比较严重的。但是,执法机构囿于严格执法可能引起投资者流失的顾虑,不能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四)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比率低,选择性参保现象突出

据统计,全区参保人数只占应参保人数的40%左右。我区事业单位和民营企业不参保或者参保不缴费的问题非常严重。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员工在补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方面问题较多,特别是卫生系统所属医疗单位,改制前街、镇畜牧兽医站等情况最为突出。环卫工人、协警人员、等约有3000人未落实社会基本保险。此外,用人单位选择性参保较为普遍。主要表现在:效益好的用人单位愿参加养老保险,而不愿参加失业保险,或少申报失业保险的工资基数;风险高的用人单位愿参加工伤保险,而不愿参加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部分私营企业把参加社会保险作为挽留重要岗位职工的一种福利制度,对重要岗位的人员参保,一般人员则不予参保。在生育保险方面,参保企业多次反映生育保险费率偏高,增大了企业用工成本。生育保险费征收难度大。因工伤保险参保率低,致使工伤保险基金亏损无法扭转。

(五)农民工参加基本社会保险的推行难度大,效果不佳

据不完全统计,常年在我区务工的农民工近10万人,但截止2007年底,全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只有22000人,占22%,生育保险23000人,占23%,失业保险8000人,占8%,养老保险4687人,约占4.7%,医疗保险4000人,占4%。究其原因,既有用人单位基于经营成本考虑不投保的问题,也有农民工出于现实收入的考虑不愿参保的问题,还有农民工社会保险存在结转技术障碍的问题。

(六)征地转非人员的养老保险政策难以落实

调研得知,自1982年征地开始,全区因征地转非的人员约6.4万人。因人数众多且时间跨度长,情况十分复杂。一是征地转非的身份难以确定;二是安置时间难以确定;三是少数已通过其他形式参保的被征地转非超龄缴费人员要求退出城保,进入被征地转非人员养老保险,从而与现行政策发生冲突。

(七)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能完全担负化解纠纷的职能

三、具体建议

(一)区里尽快研究组建居间中立的统一劳动仲裁院,落实争议仲裁的实体机构建设。

二)尽量充实劳动监察行政执法队伍力量,强化劳动执法效果。

(三)探索劳动执法下放街道(社保所)的有效途径,就近就地处理一些一般性的举报投诉,同时能够增强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效果,有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共建。

(四)配齐镇街社保所人员,并逐步落实社保所人员的“参公”问题,有利于保持社保所人员稳定和个体素质的

提高。

(五)研究和探索一条既让劳资双方诚信守法,又不影响地区经济发展环境的有效途径,找到一个“平衡点”。

1、农民工养老保险,只要农民工愿意参保,用人单位就必须无条件给农民工办理养老保险,且缴纳相关费用。

2、农民工养老保险应允许跨省际转移。因农民工来自不同的省区,且流动性大,如果不允许转移,很多农民工可能因变换工作地点后无法享受养老保险政策,变换前缴纳的费用就等于白缴。

3、对高危行业必须强制实行工伤保险,标准应和城镇人口一致。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劳动部门应全力维护农民工利益,若遇工伤事故等官司,司法部门应无偿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

(六)完善提高劳动力就业素质机制,加大对成人教育(含成人培训)、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加强成人教育工作队伍建设和培训基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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