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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汽车部件时间戳在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的作用

发布时间:2020-03-02 06:23:3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浅谈汽车部件时间戳在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的作用

宁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科

商积显

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逃逸,现场没有见证人,没人提供逃逸车辆号牌信息,相关路段又没有监控、卡口可查,现场只有一个逃逸车辆的后视镜或者部分保险杠碎片,虽能确定逃逸车辆品牌型号但却无从查起,怎么办?

作为基层交通事故处理民警来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发生后,最头疼的就是海量的排查工作了。有时甚至不得不由支队甚至总队发文,动员全市甚至全省的民警参与到一个案件的排查中。

下面是发生在某市的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为排查该案,支队发了如下的通知:

“2011年1月24日,在××国道某某转盘发生一起交通肇事逃逸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根据现场散落物,确定肇事车为2007年12月以后出厂的银色尼桑骊威小型客车,该车大灯及前保险杠受损严重,该车型在泰安有800余辆。经支队研究决定,各大队要按照嫌疑车辆所属辖区分工逐车协助排查,排查情况及时上报支队事故科。”并随文发送了这800多辆车的有关信息。无疑,这是一个海量的工作,因为在找人找车的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情况,如找不到人、找不到车、车辆出发、车辆转卖甚至多次转卖、车辆被盗等。

为此,很多基层办案单位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精力,但取得的效果却一般,很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因排查时间长而错失了

1 最佳破案时间,导致不可弥补的损失。

有什么办法可以快速找到肇事逃逸车辆,从而实现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精确打出呢? 笔者在长期的办案过程中发现,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肇事逃逸车辆遗留在事故现场的汽车部件,其上面的时间戳可为我们查找逃逸车辆指明方向,笔者在办案中屡试不爽。

所谓时间戳,就是汽车或者汽车部件生产厂家在产品的生产过程中,用专用打标机打印在汽车部件上的生产日期,一般为一长方形块,横排为数字1—12,表示1月份到12月份,竖排为年份。该部件在哪一年的哪一个月生产的,日期戳内的时间印点就到哪一个方框。

一般情况下,汽车生产厂家为了达到资金的最大使用率,不会一次进上一年半载用不完的货。这也就是说,部件的生产日期不会与整车的生产日期间隔太长。一般来说,汽车轮胎的生产日期大约比整车的生产日期早一个月左右,而在事故现场常见的汽车后视镜、保险杠碎片等汽车部件的生产日期,对于那些市场占有率高,畅销的车型来说,通常就是整车的生产日期;而对于那些市场占有率低,不畅销的车型来说,汽车部件的生产日期,一般也不会超过整车生产日期两三个月的时间。

这样,知道了汽车部件的生产日期,就给我们办案指明了方向,可以让我们在排查的过程中,自然排除一大批的车辆,把排查目标限定为某年某月内生产的某品牌某型号的车辆当中,大大地提高我们的工作效率。

2 还以前面提到的案例来说,该案办案民警因其它事故来到我们大队,在交流办案心得时,笔者把以上观点告诉了该案的办案民警,并指出,虽然这种骊威车有800多辆,但根据现场遗留的骊威车部件上的生产日期为2007年12月份的情况,就以生产日期(注意:不是注册登记日期)为2007年12月份、结合逃逸方向上的骊威车辆为重点进行排查,这样的车辆全市不会超过10辆,如果实在没有,再扩大到2008年1月份,最多不会超过2月份。

办案民警回去后,依计而行,很快就找到了肇事逃逸车辆,而且该车的生产日期就是2007年12月19日。

这样的案件并非孤例,下面是笔者运用此法快速破获的几起案例。

案例一:朱某某交通肇事案

2010年11月24日21时许,在县城七贤路凌云商场前,一辆由南向北行驶的轿车与一辆电动自行车相撞后向北逃逸。虽然事故发生时路上行人不少,但由于肇事逃逸车辆车速太快,事故发生时既没刹车又没停留,因此现场没人看到车号。经过现场勘查,民警在事故现场发现了半块现代牌轿车的前保险杠碎片,上面正好有时间戳,显示该保险杠是2008年11月份生产的。于是,民警马不停蹄,立刻找到车管所的民警,调出了全县挂牌的所有的生产日期是2008年11月的现代牌轿车,发现共有三辆,而其中的两辆在本县东部乡镇,只有一辆在县城以北的乡镇,民警结合肇事逃逸车辆当时的行驶方向和逃逸方向,大胆地断定这辆在县城以北的车辆是逃逸车辆可能性极大。于

3 是,民警在派出所同志的帮助下,连夜找到车主家,促使车主向我大队投案自首。

案例二,杜某某交通肇事案

2011年4月19日3时许,笔者接到三中队民警打来的电话:在东庄乡街里西头南故城村路段,路上有一死者,现场未发现车辆,不知是不是交通事故。

接报后笔者立即带领事故科民警和刑警大队法医赶赴现场。 经现场勘查,死者身上的伤痕系在水泥面上刮擦形成,无刀伤或者其它打击伤;同时,在事故现场发现一车辆后视镜碎片,于是,民警确定这是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经勘查,发现事故现场遗留的机动车辆后视镜为 “马自达”牌汽车所留,系“马自达”汽车原装后视镜。在该后视镜上,笔者发现了该后视镜时间戳上的打码印点,证实该后视镜系2008年4月份出厂。于是,笔者断定该肇事逃逸车辆为2008年4月份出产的“马自达”牌轿车。

在现场勘查的过程中,三中队民警向笔者提供了一个网号为“152”,地区号为“5376”的手机号码,经调查,是该号码给华丰矿医院打的报警救治电话。为弄清事故发生情况,笔者拨打该电话,但该电话已经关机。

经查,该网号为“152”,地区号为“5376”的手机号码是济宁地区的移动公司的电话号码。

根据报警电话是济宁地区的,笔者怀疑肇事车辆应当是济宁的。

4 因为“马自达”车辆在国内有“海南马自达”、“一汽马自达”、“长安福特马自达”等品牌。笔者决定立即赶赴济宁,先去“马自达”4S店,查清该后视镜倒底属于哪一个厂家的。

当日10时30分,笔者来到了济宁市“马自达”4S店,证实该后视镜系“长安福特马自达”轿车所有。

于是,民警笔者又立即赶赴济宁市车管所,调出了该市2008年度的挂牌的全部“长安福特马自达”牌轿车,共计1000多辆。这样的话,工作量太大了。民警考虑到现场遗留的后视镜是黑色的,而且由于人们的审美原因,一般情况下后视镜的颜色和车辆的颜色是一致的。于是,民警缩小范围,调出了该市2008年度的所有的黑色的“长安福特马自达”牌轿车,共计84辆,其中只有一辆是2008年4月份的,系兖州市兴隆庄镇刘某所有。同时,民警为了弄清该给医院的报案手机号码到底是济宁什么地方的,民警以交电话费的名义,得知该号码也是兖州市刘某的,与“长安福特马自达”牌轿车车主是一人。

刘某的手机在事故发生后向医院打了电话--------刘某有一辆“长安福特马自达”牌轿车-----刘某的轿车是黑色的-------刘某的轿车正好是2008年4月份的------这一系列的信息综合在一起,民警认定,刘某有重大嫌疑。

于是,当日下午2点钟,笔者带领民警赶赴兖州市交警大队,并于当日破获此案。经查,肇事驾驶人系杜某某,其手机及车辆均以其妻刘某的名义办理。

以上为几个较为典型的案例,到目前为止,笔者尚未发现不适用

5 的情况,希望广大同行们在工作中检验,共同寻找经验,并对本文中的不当观点斧正。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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