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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考勤及请销假制度[1]

发布时间:2020-03-02 23:35:2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发电厂职工考勤及请销假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组织管理,维护发电厂的正常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现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发电厂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体职工,必须认真学习,熟悉和执行本制度。对违反本制度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章考勤制度

第三条本厂考勤工作采用分级负责,统一管理的办法。厂部授权人力资源科统一管理发电厂的考勤工作。各单位(部门)领导负责审核本部门的考勤记录。各班组长负责本班组考勤工作。各单位(部门)和班组应指定作风正派、原则性强、工作负责的同志担任考勤员。

各级考勤员,在考勤业务上接受人力资源科的指导。

第四条考勤办法

1.各单位(部门)要建立健全考勤台帐,详细如实记录本单位(部门)职工的出勤情况。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考勤原始记录和资料。

2.职工工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奖金和有关津贴的计发以考勤统计资料为依据。

3.各单位(部门)和班组的“职工考勤记录表”应公开存放在值班和办公场所,便于职工了解本部门的出勤情况,以利于督促检查。

4.考勤员应在上、下午上班后十分钟(运行班组应在上班后分上、下两个时段)进行当日的考勤登记,使用考勤记录表中规定的考勤符号,如实记录本单位人员的出勤情况和各类假期执行情况。其中“中”、“夜”班出勤应在考勤表上注明“中”、“夜”字样。

5.各单位(部门)的领导要定期(每月二次)检查所管辖部门和班组的出勤情况,检查“职工考勤记录表”中的内容是否真实以及各种请销假单据是否齐全。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必要时应向人力资源科报告。

6.各单位(部门)的专职和兼职考勤员有权检查本部门和班组的考勤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逐级汇报处理。

7.职工因故不能出勤时,必须凭发电厂统一的请假单或公假

单、年休单进行考勤。没有请假凭据而缺勤者作“旷工”论处。

8.劳务输出人员一律依据合同的规定,凭发电厂统一的公假单进行考勤,未开具公假单的按事假处理。

9.各单位(部门)在册人员出勤情况均应在考勤表上明确反映,经厂领导书面批准借用人员由所借单位(部门)考勤,原单位(部门)考勤表上应注明所借何处,没有正常办理假期的人员,一律按事假处理。

10.月考勤日期为每月1日起至当月月底止,各班组在次月第一个工作日将“职工考勤表”以及各类请销假单据报送本部门办事员,由办事员核对无误后,整理汇总报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并签字,并于次月8日(遇休息日依次顺延)前将考勤统计表连同考勤原始记录以及各种单据上报人力资源科,逾期不上报按50元/天考核该部门。

第三章请销假制度

第五条请假批准权限

1.班长有权批准班内人员二天以内的调休、带薪年休假期。请带薪年休假人员需提前交出休假单后方可离岗;科长、主任有权批准所属人员煤电公司地域范围内一天公假,考勤附公假审批单。

2.职工连续请二天以上的带薪年休假时,必须先填写请假单,经班组和部门同意,将休假单据一并上交人力资源科,经审核无误,办理请假手续后,方可休假。

3.员工请三天至十天以内的事假,由其所在的单位(部门)领导同意,经人力资源科批准后,方可休假;十天以上者,由厂分管领导批准,到人力资源科办理休假手续后,方可休假。一天以上的公假,需经部门主管同意报经厂分管领导批准后,在人力资源科办理请假手续(供电分部、热电分厂由厂部确定的管理人员办理请假手续)。

4.职工请事假,连续三十天以上的要按管理权限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后,再到人力资源科办理手续。

5.职工请婚假、产假、哺乳假时,必须凭计划生育部门的单据,先填写请假单,经班组、部门领导签字同意,将单据交人力资源科,经审核无误,办理请假手续后,方可休假。

6.职工休病假时,必须由卫生部门出具病情诊断证明和建议休息天数,再填写请假单,经班组、部门领导同意,并将病假诊断证明交人力资源科,在办理请假手续后,方可休假。

7.部门副职休假需报分管部门的厂领导批准;部门正职休假

需厂主管领导同意,在人力资源科办理请假手续后方可离岗。休假结束后到人力资源科办理销假手续。

8.处级干部外出请假按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职工连续请假二天以上,必须在起假之日前一天到人力资源科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条一式两份,一份留存考勤,一份人力资源科备案;请假期限一律以离岗之日至上岗之日止计算。

第七条职工回厂上班一周内(除公假外,探亲、婚假、产假、丧假、以及二天以上的其他休假等)必须凭班长或部门领导签字的销假回单到人力资源科办理销假手续,销假回单交本班组或部门作为考勤依据,部门应作为原始凭证予以保存,逾期不办理销假手续的作事假处理,所停发的工资和奖金不再补发。

第八条职工在假期内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假期时,应在到期之日前向部门主管说明续假原因,可按照批准权限委托他人代办续假手续,逾期一周不办理续假手续而超假者,按旷工论处。

第九条职工休假期间,因工作需要,发电厂令其返回工作岗位,不论休何种假期,无特殊理由者,一律无条件按指定的时间返回工作岗位,结余假期继续有效,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十条党员身份的职工离岗时,除按本章上述条款办理请假手续外,还应按照组织部门的要求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一条职工如因急事或病假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办理请假手续的,可委托他人代办。

第十二条不按规定考勤及违反劳动纪律(迟到、早退、脱岗、在工作时间打牌、下棋等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按50元/人次考核绩效工资。

第四章各种假期以及待遇规定

第十三条职工探亲假、带薪年休假、婚假、生育假、节育假、丧假、事假、病假、工伤假等假期以及待遇按《中煤集团大屯公司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职工享受公假的有关规定

1.职工因参加发电厂安排的文体活动,按屯能司电〔2009〕 116号文《发电厂大型群众文化活动借用人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2.职工因公出差、考察、学习等,需填写《发电厂出差审批单》,由部门领导负责办理出差审批手续,部门领导审批后,经厂分管领导审批(部门正职须经厂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到人力资源科办理出差公假。

3.公司单位之间借调人员必须经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发电

厂内部各部门之间借调人员,需经厂主要领导批准,人力资源科办理公假等相关手续。未经批准擅自借调人员的,被借人员假期按事假处理。

4.职工援外或劳务输出必须经部门同意,发电厂领导批准,在离开工作岗位前到人力资源科办理公假手续。外单位借用人员必须是组织行为,并必须确保安全生产,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无权私自借用人员对外服务。凡不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岗者,一律按旷工处理,在外活动中所发生的人身事故一律由本人负责。

第十五条职工调休的规定

1.发电厂原则上不安排加班,但因生产和工作的需要,经部门申请,发电厂领导批准,职工在工余、休息日、法定假日加班的,应按其实际加班时间计算调休工日(连续加班工作二小时以上至四小时,可计算为0.5个调休工日;连续加班六个小时以上,可计算为一个调休工日;加班不足二小时的,应合并计算工日)。

2.职工当月加班,当月及时安排调休。职工加班后,应在“考勤记录表”上如实登记;加班后安排休息也应在考勤中如实记录。

第十六条其它规定

1.职工个人享受的各类假期待遇,只限职工本人按规定使用有效,其他任何人不得享用。

2.调休最少以半天起假,带薪年休假最少以一天起假。 第十七条本制度若与以前颁发的文件精神相抵触,则按本制度执行;若与上级文件精神相抵触,则按上级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发电厂。

职工考勤和请销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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