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管理及请销假制度
1考勤管理
1.1 为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秩序,培养精干高效的员工队伍,强化员工的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2 公司实行劳动纪律管理和考勤制度,考勤结果作为计发员工工资的依据之一。
1.3 公司员工必须持工作证入厂,以配合门卫检查。
1.4 公司员工上下班必须刷卡。常日班员工中午上班必须刷卡(运转班除外)。因故不能刷卡的员工,必须由部门负责人以邮件或联系单形式通知人力资源部,否则按旷工处理。
1.5 员工违反考勤制度按以下规定处罚:
1.5.1在公司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内,晚到或提前下班一小时之内者,视为迟到、早退,超出一小 时视为旷工;
1.5.2一个月内迟到或早退一次的,通知该部门主管给予口头警告;
1.5.3一个月迟到或早退两次及以上者,每次罚款五元;
1.5.4连续旷工3天或 一年(按自然年度计)累计旷工5天者按自动离职处理。旷工一天,罚 100元。
1.5.5替代他人刷考勤卡,一经发现,双方均罚款100元,情节严重者,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关 系。
1.5.6私自涂改考勤记录者,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1.6 考勤记录应保留三年以上。
2请销假制度
2.1 员工本人确因事需要申请事假的,应亲自办理事先请假手续。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可用电话、口信等方式请假,经批准后按事假记录考勤。事后补办书面请假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按旷工处理。
2.2 请病假者需提供正规医院开具的疾病证明。病假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病假天数超过国家规定的医疗期15天之内(含15天)未到岗上班且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按事假处理,事假无工资。超过医疗期15天以上仍未续假的按旷工计考勤。
员工因病超过国家规定医疗期的,公司可依法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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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员工结婚凭结婚证书可申请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男性25周岁,女性23周岁)
的员工结婚,每晚婚一年婚假增加1天,但最长不超过15天。再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人力资源部需保留享受婚假员工的结婚证书复印件。
2.4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员工正常分娩,产假一般为90天(包括产前休假15天),难
产增加产假15天,晚育(晚婚并初次生育)增加30天。产假需一次性休完,逾期作废。 产假需提供婴儿出生证明。
符合生育规定的女员工怀孕流产的,根据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给予15天的流产 假。
2.5 员工工伤、工亡,须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经确认为工伤、工亡的,按工伤记录考勤;工伤员工经鉴定确认为旧伤复发的,按工伤处理。工伤假根据医院诊断结果决定休养时间。
员工发生工伤,所在部门相关负责人须在24小时内报人力资源部,并及时填报《工伤/事故记录表》。
2.6 员工配偶、子女、父母(包括配偶父母)死亡,可享有丧假3天。如需到外地处理丧事可酌情给予路程假,但路途费用自理。丧假随考勤上报人力资源部。
2.7 职员请假要有代理人。
2.8 员工需在工作时间以外加勤或延勤的,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及时报人力资源部。
2.9 员工未办理或未办完审批手续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按旷工论处。
2.10员工请假期满需在返回工作岗位后一个工作日内向批准请假的部门负责人进行销假,否则 按超假对待并以旷工处理。
2.11假期批准权限:员工请假由值班长(主管)、部门负责人(主任级)审核后,交人力资源
部审批。职员级以上管理人员请假先由部门负责人、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总经理批准。 3假期待遇
3.1 事假期间无工资。事假天数最多不超过15天(特殊情况除外)。
3.2 工伤假期内,工资全额发放。但不包括加勤工资、全勤奖等与实际出勤具有直接关系的工
资待遇。
3.3 婚假、丧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但不包括加勤工资、全勤奖等与实际出勤具有直接关系
的工资待遇。婚假、丧假一次性休完。
3.5 参加社保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女员工休产假,由社保部门按兵团生育保险相关规定,计发休
假期间的产假工资及生育补贴。参保女员工生育子女应到当地社保部门指定医院就医生产,否则,由此导致社保机构无法核销相关费用的,该费用自理。
3.6 流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第3.5条规定处理。
3.7带薪年休假及探亲假:详见《年假、探亲假计休办法》。
3.9以上休假期间节假日包括在内,年假、探亲假除外。
4本制度经2011年10月11日公司员工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已公示。自1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