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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效泉生养猪专业合作社

发布时间:2020-03-02 20:52:5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泉生养猪专业合作社

良种猪引进繁育与生态养殖技术示范推广项目

一、项目管理

第一条 项目管理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目标考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

第二条

项目管理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项目管理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条 项目批复下达后,各项目实施单位要根据项目管理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试点项目,有条件的应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所有项目一律实行资金和项目公示制。

第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批复的项目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

第六条 年度项目实施计划进行调整、变更和终止执行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支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按原申报渠道报批。

第七条 项目管理单位要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检查监督,进行定期检查或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 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做好工程档案、财务档案的收集与整理。

第九条 单项工程自查完工后,应报请财政支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项目管理单位、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工程进行验收。对施工质量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应立即返工。

第十条 试点项目竣工验收主要依据国家、省制定的财政支农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工程建设标准和相关行业部门技术规范,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批复,调整(变更)项目的批复文件、工程设计文件,项目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以及根据项目特点制定的验收标准等。 第十一条 试点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省财政支农政策的执行情况,项目建设任务与主要经济技术完成情况,主要工程建设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及其他投资主体资金投入情况,资金的使用方向,工程运行管理和文档管理情况等。

第十二条 公益设施类项目由财政支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规定工程项目标志牌、工程编号。

第十三条 试点项目竣工验收后,必须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确项目管护(受益)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制定管护措施,保证项目工程的正常运行和充分发挥效益。

二、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整合试点资金包括:各级财政补助的支农资金、贴息、自筹资金、小额信贷资金、吸引的金融资金、民间资本、工商资本、社会捐(赞)助、外资等指定用于支农项目的多种形式的扶持资金。对各级财政补助的支农资金、贴息等统一纳入财政支农资金整合试点专户管理,严格做到“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对吸引的金融资金、民间资本、工商资本、外资、社会捐赠等指定用于支农项目的资金,原则上吸纳的资金可不纳入财政支农资金整合试点专户管理,但申请要求政府给予奖励的,须纳入财政整合专户管理。

第十五条 试点项目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及财政扶贫资金,按《安徽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办法》及财政扶贫资金报账有关规定执行。设有会计核算的在单位报账,单位账户在会计核算中心的在会计核算中心报账。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支农资金通过纳入财政支农资金整合专户管理后,按照“政府资金、财政管理、部门使用”的管理原则运行。项目启动后,项目实施单位填写财政支农资金拨款申报表,经支农资金整合项目办公室、资金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拨付30-50%的项目启动资金,然后根据项目实施进度进行拨付资金。有条件直接支付的由国库集中直接支付给提供商品和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控制现金支付。没有国库集中直接支付条件的可以实行转账结算。对工程性项目预留10%的质量保证金,项目验收合格一年后,如无质量问题予以全部付清。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予拨付预留的10%质量保证金,转作项目维修费。

第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从项目建设内容、进度、质量、数量等方面与项目合同或实施方案认真核对,确保报账凭证的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对于不合法、不合规、不真实的报账票据或凭证,财政部门有权拒绝拨款或支付。

三、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试点项目档案管理,包括项目申请立项档案、项目实施档案和项目竣工验收档案管理等。项目管理单位要安排专人会同项目实施单位认真收集档案资料,做到一个项目一套档案。档案内容包括:

㈠项目申报材料。 ㈡项目批复文件。 ㈢项目实施方案。

㈣项目位置图、原貌照片、施工中及竣工后对比照片。

㈤财务类档案:拨款申报表(含启动资金、完工报账及保证金);原始发票复印件。

㈥工程类档案:设计图纸;工程预算(附工程量清单及计算公式);招投标有关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施工合同或协议,签订的责任书(原件);施工日志;工程监理日志及村民代表监督小组监督结论;项目公示;工程决算及决算审核意见书;单位自验意见;财产移交表;管理责任书;申报县级验收报告;县级验收意见;审计部门审计结论。

㈦项目总结。

第十九条 项目档案从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保存年限一般为15年,需要延长保存期限的,由财政支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另行确定。

四、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财政支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项目管理办公室和资金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项目管理单位,定期对整合试点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政府。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建设单位要及时编制竣工决算,报财政支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对完工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五、奖惩办法

第二十二条 整合试点项目奖惩按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奖惩暂行办法》执行。

六、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支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项目管理办公室(农办)和资金管理办公室(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未纳入试点项目区范围内的其他支农资金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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