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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11

发布时间:2020-03-02 10:36:3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内部审计部门

一、内部审计部门的基本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建立反舞弊机制。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二、内部审计部门其他职责

(一)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二)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三)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三、内部审计部门的岗位职责

(一)审计主管职责

1、根据公司整体战略规划,拟定并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和流程,制定审计计划;

2、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组织进行公司各项审计;

3、拟定审计方案,起草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等审计文书;

4、及时发现公司潜在问题和风险,提出改进意见;

5、出具内部审计报告,将审计结果上报公司领导;

6、检查公司财务及相关部门审计意见的执行情况;

7、负责审计过程中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

8、配合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全面负责公司内、外部财务审计工作;

9、跟踪监控公司的财产和资金使用情况、流程运行状况,分析资产报表,判断企业运行效率,及时发现风险并提出改进建议;

10、熟练使用各种财务软件,各种办公软件;

(二)审计专员职责

1、在部长领导下,按照国家审计法规、公司财会审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负责拟订公司具体审计实施细则,在上级批准后组织执行。

监督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单位对各项财经规章制度的执行。

2、控制、考核、纠正下属单位偏离公司整体财务目标计划的行为。

3、负责或会同其他部门查处公司内滥用职权、有章不循、违反财务制度、贪污挪用财物、泄密、贿赂等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情况。

4、协助政府审计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独立审计活动。

5、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必要的专项审计、专案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

6、负责或参与对公司重大经营活动、重大项目、重大经济合同的审计活动。

7、负责对所有涉及的审计事项,编写内部审计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8、负责做好有关审计资料的原始调查的收集、整理、建档工作,按规定保守秘密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9、完成总经理和财务部部长临时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审计助理职责

1、负责公司月度例行审计工作、对常规业务实施具体稽核,分析运营环节财务数据,跟进及反馈异常事项的处理结果;

2、按照年度项目审计计划,开展以经济业务为主的内部控制制度审计、各运营环节的成本管理审计等,寻求薄弱点,提出改善建议;

3、协助完成审计报告的撰写及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4、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内部审计部门的权限

(一)审计部可以根据董事会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在职责范围内,自主确定审计项目和审计对象;

(二);审计部可根据需要委派审计人员对有关单位或特定的事项实施内部审计。

实施审计过程中,除特别限定外,受委派的审计人员具有与委派其工作的审计部同等的审计权限;

(三)在履行职责时,内部审计可以不受限制地任意、直接、立即查阅属于公司的所有文件与记录,包括但不限于:

1、规章制度、会议记要、工作计划和总结等内部文件资料;

2、凭证、账册、报表、对账记录、实物等会计资料;

3、签订的各类合同、招投标活动纪录、材料物资核价单、供应单位及人员信息档案等资料;

4、工程计划、施工图纸、预算、结算、决算等文件资料;

5、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档案管理等文件资料;

6、其他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资料。

(四)进行内部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部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审计部报送、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原始文件资料或其复印件。如有必要,报经批准,审计部可以暂时封存会计账册、凭证、档案等原始文件和资料;

(五)根据需要,审计部参加公司有关的会议,会签有关文件。公司其他部门、各下属公司召开财务、经营、管理等工作会议,重要合同、协议的洽谈与签订,应当邀请审计部参加。

审计部是大额采购、发包工程等事项的招标、评标工作小组的成员单位之一;

(六)公司有关部门和下属公司编制的经营、财务等计划和执行结果报告,应当抄送公司审计部;

(七)审计部进行审计工作时,有权实地察看、盘点或监督盘点实物;有权进行工作流程测试;

(八)审计部履行职责时,有权就审计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书面或口头调查、询问,公司下属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向审计部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口头询问应作笔录,并由审计人员和被询问人员签署;

(九)审计人员应根据预定的审计目标,在预定的审计范围内实施内部审计。如有必要并经批准,可调整审计目标,扩大审计范围,或进行追溯、延伸审计;

(十)内部审计可以直接受理工作人员个人就可能存在的欺诈、浪费、滥用职权、不遵守行政、人事和其他制度或与内部审计的任务规定相关的其他不规范活动提出的投诉或提供的信息;

(十一)董事会保证所有工作人员均有权与内部审计进行秘密接触和向其提供信息,而无打击报复之虞。但明知信息不属实或故意无视其真实性或错误性而向内部审计提供的,将不影响公司有关内部举报政策中的有关措施;

(十二)内部审计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被审计单位的下列行为,有权作出制止的决定,提出改进经营管理的建议,并报告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

1、阻挠、妨碍审计工作的行为;

2、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和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3、截留、挪用公司资金,转移、隐匿、侵占公司财产行为;

4、其他违反公司内部规章、侵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

(十三)审计部向董事会或公司管理层提交的审计报告和其他汇报材料,可以不抄送、抄发相关单位和个人;

(十四)对阻挠、妨碍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提供虚假信息和拒绝提供资料的单位、部门或人员,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并经董事长批准,审计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十五)审计部认为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应当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董事会或公司管理层提出处理建议;

(十六)对遵守和维护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的部门和个人提出表彰和奖励的建议。

内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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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工作总结

内部审计计划

内部审计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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