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开展“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
及溺弃女婴”合同
甲方:醒民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江远
乙方:丈夫姓名(以下简称乙方)住村(居)组妻子姓名(以下简称乙方)住村(居)组
根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款之规定,我夫妻已持孩生育(服务)证,为保证实现优生优育,不歧视女孩,尊重夫妻的生育权利,确保出生人口性别比符合自然规律,根据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特签定如下合同:
一、甲方为乙方提供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宣传服务;免费为乙方提供叶酸;义务向乙方宣传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非法终止妊娠及溺弃女婴”的相关规定、出生人口性别失衡的社会危害和远离不安全的人流引产等知识;免费按孕产妇管理系统要求提供孕产期保健随访服务;积极为乙方提供和援助分娩服务和开展新法新生服务。
二、乙方每年定期于
3、
6、
9、12月份1至5日到醒民镇计生妇幼保健站参加环情孕情监测管理服务;如确实外出的,必须到流入地计生部门参加环情孕情监测管理服务并及时寄回真实有效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三、乙方在怀孕期间严禁违法到相关医疗单位利用B超或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终止妊娠。
四、乙方确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或特殊情况需要引产的,必须经醒民镇计生办审核上报习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批准同意,并到指定的正规医疗机构实行。
五、乙方引非人为因素意外导致流产的,必须在2小时内报告户籍地和现居住地村(居、社区)委员会,并配合甲方进行调查核实。
六、乙方在婴儿出生后12小时内报告户籍地和现居住地村(居、社区)委员会,严禁出生婴儿性别瞒报、相关信息迟报、错报。
七、严禁溺弃女婴,如乙方出生生育死亡或死胎死产的,必须在2小时内报告户籍地和现居住地村(居、社区)委员会,并配合甲方进行调查核实。
九、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醒民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
乙方(签字):男方女方:
二O一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