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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理工大学章程

发布时间:2020-03-01 16:20:1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华东理工大学章程

(讨论稿)

序 言

华东理工大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是发展中的多学科研究型大学。原名华东化工学院,其办学历史可以追溯到100多年前的南洋公学和震旦学院,是1952年全国院系调整时由交通大学(上海)、震旦大学(上海)、大同大学(上海)、东吴大学(苏州)、江南大学(无锡)等校的化工系合并组建而成的全国第一所以化工特色闻名的院校。1956年被确定为全国首批招收研究生的学校之一。1960年起被中共中央确定为直属教育部的全国重点高校。1993年经国家教委批准,更名为华东理工大学。1996年6月进入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学校行列。1997年10月,上海市参与共建共管。2000年9月建立研究生院。

在长期发展历程中,学校(即指华东理工大学,下均同)汇聚了一批来自国内外的学术大师,为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了大批栋梁之才,孕育了丰富的学术思想精华,创造了众多的高水平科研成果,赢得了良好的学术声誉和社会声望,形成了优良的传统和校风,造就了勤奋求实、励志明德的精神。

学校以服务国家、培养英才为目标,勤奋求实、优化过程,致力于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大学。

为实现学校的奋斗目标,进一步明确办学指导思想、根本任务和内部管理体制,根据我国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等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为华东理工大学(英译名为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缩写为ECUST),由国家设立,是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实行教育部与上海市共建共管的管理体制。

第二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上海市徐汇区梅陇路130号。

第三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勤奋求实,励志明德”为校训,立足上海、服务全国,面向未来、走向世界,通过产学结合、学研结合,传承与发展并举,建设国际知名、特色鲜明、多学科、高水平的研究型大学。

第二章 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五条 学校的根本任务是人才培养,要通过教学、科研、学科发展和社会服务实现人才培养。

第六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七条 学校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全面推行学分制。

第八条 学校以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作为核心教育层,以继续教育、网络远程教育和其他非学历教育作为延伸教育层。

第九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十条 学校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博士学位、名誉教授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 学校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汇聚一支以杰出学者和高水平学术带头人为核心的人才队伍,构建解决科学前沿问题和重大工程问题的学科平台,形成优势突出、结构合理、特色鲜明、多科性协调发展的学科体系。

第十二条 学校以“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为方针,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主线,以重大项目和科研基地为抓手,加强基础研究,突出高新技术研究及产业化,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进程,推进产学研战略联盟。

第十三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促进教育国际化。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常委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五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校长担任,校长在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学校最高行政会议为校长主持下的校长办公会。

第十六条 校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教授治学、教代会、学代会等群众组织参与的民主管理。

第十八条 教授会是学校咨询机构,对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等重大咨询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及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教师学术水平,受理学术争议等。

第二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独立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等工作。

学校在不同领域设立分学位委员会,涉及校内若干学院的学位授予及人才培养。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院。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院下属的系为本科生培养的基层行政实施机构;研究所为研究生培养和科学研究的基层行政实施机构,应有相当数量的导师和研究生。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具有独立建制的学系与中心,享有与学院同样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 依托学校设立的国家、省部级学术基地,是面向全校的公共学术平台。

第四章 教师及教育工作者

第二十四条 教师承担教书育人的职责,负有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忠诚于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实行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制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和教授。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实行聘任制度,聘任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学校就其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章 学生及校友

第二十七条 学生享有国家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权利,享有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等权利。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履行国家法规及学校规章规定的义务,履行维护学校名誉和利益、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等义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其学位。

第三十三条 凡在学校工作或学习过的人员均为学校校友。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为校友的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和条件。

第三十四条 学校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六章 经费和财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经费来源实行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为辅的体制。学校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向学校投入和捐赠资金与实物,鼓励各单位通过合法渠道创收,增强办学实力。

第三十六条 学校财务实行统收统支和审计监督的管理体制,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提高办学效益。对学生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章 校歌、校庆日及视觉识别规范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校歌是《明天的希望》(附件1),集体作词,朱良镇作曲。

第三十八条 学校确定每年的10月25日为校庆日。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的视觉识别系统(附件2)。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行,并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中共华东理工大学党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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