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人大常委会
关于县“一府两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
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述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一府两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共陕西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述职评议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坚持集体行使职权,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述职评议工作在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组织实施。
第四条 述职对象
(一)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局长,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二)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三)其他政府部门、市管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年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审议和监督。
- 1述职报告。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的述职报告由县长审核,县人民法院副院长的述职报告由院长审核,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述职报告由检察长审核,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述职报告由分管副县长审核,在述职的20日前送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办公室及时分送到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工委,并由县人大常委会相关领导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述职评议前,县人大常委会组成工作组,由常委会领导带队到述职人员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采取召开座谈会、个别交谈、征询意见、民主测评、查阅资料等形式,广泛了解其履职情况。工作组在认真调研、综合分析研判的基础上,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述职人员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 述职人员要虚心听取各方面意见,认真修改述职报告,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的七日前,将正式述职报告报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并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述职人员述职报告并进行评议。
第十四条 结合述职评议,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述职人员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格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格次。满意、基本满意票数之和达到到会常委会组成人员90%及以上为满意,达到70%至89%的为基本满意,70%以下为不满意,测评结果当场公布。
第十五条 测评结果向县委常委会报告,向“一府两院”党组及主要负责人和县委组织部通报。
第十六条 对测评为基本满意格次的人员,应向县人大常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