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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庭审程序

发布时间:2020-03-04 00:40:4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行政诉讼庭审程序

在开庭三日前传唤当事人,通知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等诉讼参加人、诉讼参与人,告知其拟开庭审理案件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及案由等,对当事人和诉讼参加人还应告知其合议庭组成人员。

开庭前由书记员清点当事人、诉讼参加人、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

书记员:原告某某是否到庭?

书记员:原告委托代理人某某是否到庭?

书记员:被告某某是否到庭?

书记员:被告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

书记员:各方当事人还有无新的委托代理人?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遵纪守法,遵守法庭秩序;

2、不准喧哗、不准鼓掌、不准吸烟、不准呼口号、不准插话或当庭发言;

3、未经允许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准进入审判区,关闭移动电话和传呼;

4、被法庭问话的人在回答问题时,应自动起立讲话,答完自动坐下;

5、法警有权制止不遵守法庭秩序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

6、为了对国家法制的尊重,在审判人员入室、宣判、退庭时、公诉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应当自动起立,其余旁听人员一律保持肃静。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入席!

(审判人员入席后站立)

审判长:请全体人员坐下!

书记员(站立,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本案当事人、诉讼参加人、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请决定是否可以开庭。

审判长(面向书记员):可以开庭,请坐下!

审判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第二审人民法院不予接纳。

审判长:现在宣布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黄志宏不服被告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洪山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杨艳茹和王飞飞组成合议庭,由吴艳君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某某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首先核实当事人和诉讼参加人身份。

审判长: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原告单位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审判长: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你的服务处所,职业,代理权限。1

审判长:原告(原告委托代理人)宣读授权委托书

审判长:被告法定代表人,向法庭陈述被告单位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审判长:被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你的服务处所、职业、代理权限,职业证号并提交你的《执业证书》

审判长:被告(被告委托代理人)宣读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

审判长:原告(原告代理人),你对被告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

审判长:被告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你对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主体资格和代理权限有无异议?

被告:

审判长:本庭确认,各方当事人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当事人、代理人身份真实,代理人具有代理权限,可以参加本案的诉讼。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7条的规定,当事人认为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回避。但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并要经过批准。

审判长:原告方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审判长:被告方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简述其诉讼请求及理由。

原告: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如下:

1、确认被告在收到原告的申诉材料的五日内,没有作出予以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原告的行为违法。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审判长:原告,你刚才陈述的诉讼请求与你向法庭提交的是否一致? 原告:一致。

审判长:被告,法院向你单位送达的诉状上的原告的请求与刚才原告陈述的诉讼请求是否一致?

被告:一致。

审判长:被告方,简述你的答辩意见及理由。

二、诉行政机关作为的案件的审理程序

1、法庭调查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

审判长:首先对原告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及是否超过起诉期限进行审查。 审判员1:被告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原告所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

被告:存在。

审判员1:被告,该具体行政行为时何时作出的?是否告知其诉权及起诉期限?并提交相关证据。

被告:

审判员1:原告(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所诉是否属实?对被告所提证据予以质证。

原告:

审判员1:原告是何时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否申请复议?何时提起诉讼?

原告:

审判员1:被告方有无异议?对原告是否超过诉讼期限有无意见发表? 被告(代理人):

审判员1:各审判人员是否有问题发问?

本庭确认,黄志宏具备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起诉没有超过法定期限。 审判员1:下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性进行审查。

首先由被告方宣读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

被告(代理人):

审判员1:原告,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与刚才宣读的是否一致?

原告(代理人):

审判员1:下面对被告是否享有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进行审查。 审判员1:被告方,向法庭宣读并提交你们有权作出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有关规定。

被告(代理人):

审判员1:该规范文件是哪个机关何时通过(制定)的?是否向社会公布,何种形式公布的?何时生效?现在是否仍具有效力?

审判员1:值庭法警,将被告宣读的规范性文件交原告质证,并对该规范性文件及被告所述内容发表质证意见。如有质疑意见应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审判员1: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是否有意见?

审判员1:被告方,对刚才原告的质疑意见及所提证据有无不同意见? 审判员1:各审判人员是否有问题发问?

(对被告是否享有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职权进行当庭评议,)

审判员1:经当庭评议,被告享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下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依据的证据是否确凿,充分进行审查。

审判员2:被告方宣读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已向法庭提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依据的证据,并向原告提交原件由原告质证。

被告:

审判员2:值庭法警,把被告方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交由原告质证。

(原告质证有关证据)

审判员2:原告方有无质疑意见,如有应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或申请法庭传唤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法庭申请的证人,鉴定人或专业人员出庭作证或说明情况。

原告:

审判员2:被告方,对刚才原告的质疑意见及所提证据有无不同意见? 被告:

审判员2:各审判人员是否有问题发问?

(合议庭当庭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予以评议)

审判员2:经本庭评议,被告提交的证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

证;证据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第

13、

16、

21、

22、28条;证据三:12315转办单及记录;证据四:电话通知详单;证据五:汉福超市答辩书及康师傅蜂蜜绿茶销售清单;证据六:消费者申诉案件终止调解书几送达回证。原告提交的证据有证据一:申诉信;证据二:编号012《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洪山分局消费者申诉案件终止调解通知书》;证据三: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据四:《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复议送达回证》;证据五:康师傅蜂蜜绿茶价格表

,具有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可以作为认定本案有关事实的证据。

(按照被告举证,原告、第三人质证,合议庭评议的顺序,逐轮进行) 审判员2:各方当事人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还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原告(代理人):

被告(代理人):

审判员2:各审判人员是否有问题发问?

审判长: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依据的证据审查结束,下面对被告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审判员2:被告方,是如何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有无程序性的规定?

被告(代理人):

审判员2: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被告:

审判员2:你们是否按照该规定执行?该规范性文件时哪个机关何时颁布的,现在是否仍具有效力?

被告(代理人):

审判员2:值庭法警,将被告宣读的规范性文件交原告质证,并对该规范性文件及被告方所述内容发表质证意见。如有质疑意见可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原告(代理人):

审判员2:被告方宣读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程序性材料,并提交原件由原告质证。如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法庭申请有证人出庭,可请求法院传唤出庭作证。

被告(代理人):

审判员2:值庭法警,把刚才被告方向法庭提交的有关程序性材料交由原告质证。

(原告质证有关程序性材料)

审判员2:原告有无质疑意见?如有质疑意见可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如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法庭申请证人出庭,可请求法庭传唤出庭作证。

原告方:

审判员2:各审判人员是否有问题发问?

(合议庭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进行评议)

审判员2:经合议庭评议,被告提交的证据三:12315转办单及记录;证据六:消费者申诉案件终止调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具有证据效力;证据五:汉福超市答辩书及康师傅蜂蜜绿茶销售清单。能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程序的合法性。

审判员2:原告方有无异议?

原告:

审判员2:被告方,对刚才原告的质疑意见及所提证据有无不同意见? 被告:

审判员2:各审判人员是否有问题发问?

(进行当庭评议)

审判员2:经当庭评议,被告无滥用职权的情形。

2、法庭辩论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审判长:首先由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审判长:合议庭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告是否作出受理原告的申诉处理决定并于法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告

.首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代理人):

审判长: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代理人):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

3、最后陈述

审判长:下面进行最后陈述,各方当事人最后简明扼要的陈述自己的请求及理由。

审判长:首先由被告方陈述

被告(代理人):

审判长:原告方陈述。

原告(代理人):

审判长:法庭审理结束。休庭10分钟,合议庭退庭评议。

4、评议宣判: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下面对庭审中未认证的证据进行综合认证:

确认被告提交的证据:证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据二:12315转办单;证据四:汉福超市答辩书及康师傅蜂蜜绿茶销售清单;证据五:消费者申诉案件终止调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据一:申诉信;证据二:编号012《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洪山分局消费者申诉案件终止调解通知书》;证据三: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据四:《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复议送达回证》;证据五:康师傅蜂蜜绿茶价格表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案件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县、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消费者申诉案件”的规定,被告依法具有管理洪山区消费者申诉案件的职权。被告在接到原告的申诉后,授权被告下属的关山工商所处理原告的申诉,被告下属的关山工商所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1号)第十

三、十

六、二十一的规定予以了处理。并于2009年3月2日、3日、6日三次拨打原告的电话15307131315,通知其已受理该申诉案件,并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第二十二的规定,要求其提供相关申诉材料(包括购物发票、身份证、促销活动单等),原告于3月25日提供了上述材料。被告依法受理了原告的申诉处理,并组织调解。在被申诉人武汉市汉福超市有限公司光谷分公司不愿与申诉人调解的情况下对原告做出了终止调解的决定,并于2009年3月25

日向原告送达了编号为012的《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洪山分局消费者申诉案件终止调解通知书》,向原告予以送达,原告也接受了该通知书,因不服被告决定,向被告的上级机关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起行政复议,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了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012的《消费者案件终止调解通知书》的复议决定。被告以及其上级机关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也有相关的证据证明。但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提出未在法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告的行为没有相关的答辩理由以及证据证明其履行了书面通知的义务。因此被告认为自己一份履行了法定职责,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且符合法定程序的说法不能成立。综述,原告诉称被告未在法定期间受理其申诉并书面通知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庭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

(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威严的敲击一下法槌,然后起来)

书记员:全体起立。

判决原告确认被告在收到原告的申诉材料的五日内,没有作出予以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的行为违法。

诉讼费100元由被告承担。

本庭将在五日内向各方当事人送达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请坐下!

审判长:原告是否听清判决内容?是否上诉?

原告:

审判长:被告是否听清判决内容?是否上诉?

被告:

审判长:闭庭

(书记员宣布:请审判人员退庭,各方当事人校对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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