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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程序

发布时间:2020-03-01 18:12:4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如何解释“在庭审过程中” (2009-10-14 14: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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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

理解

杂谈

本辩护人接到贵院发出的开庭通知书,载明XXXXX罪将在2009年10月16日再次开庭,并要求辩护人再次出庭辩护。

根据辩护人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我们认为贵院二次同意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并再次开庭是非法的,经征求XX本人的同意,辩护人将不再出庭。现谨陈述辩护人理由如下:

法律规定的检方“庭审过程中”可以退回补充侦查,应当指开庭结束之前,贵院在2009年8月7日开庭已经结束,并宣布待审委会讨论后择日宣判。因此,检方无权再退回补充侦查。

贵院同意宿迁市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依据是刑诉法第16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对刑诉法的解释第157条(下称刑诉法司法解释)。

刑诉法第165条条文如下:

第一百六十五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对上述条文中的第

(二)项,最高人民法院特解释法律如下:

第一百五十七条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因此,根据中国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享有司法解释权,因此,我们只需要解释在“庭审过程中”是否应当包括开庭结束后。庭审过程中的范围是只宣布开庭到宣布休庭。还是从刑事案件进入法院到法院宣判之前。如果法律解释应该是前者,本案中,人民检察院已经无权退回补充侦查,贵院两次同意补充侦查是程序违法。

一,解释法律条文,首先应当根据字面意思来判断。

从字面意思理解“在庭审过程中”,首先,庭审一般理解为法庭审理的简称,也可以理解为开庭审理过程中,根据法官和律师的日常经验,庭审过程中,应当指开庭审理过程中。如人民法院报的报道:“法官驾驭庭审能力提高”,最高法院网站文章,“十年前的那次刑事庭审方式改革”指的是开庭审理[i]。如果你输入拜读,搜索人民法院,庭审,全部都是指法庭审理[ii]。法律是写给老百姓看的,应当按照一般人理解来解释。

如果按照贵院的理解,从法院立案到宣判前,那么法律用词应当是,“在法庭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或者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一条 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可以要求变更起诉;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要求追加起诉;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或者用“在审判过程中”:如最高检《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条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因此,从字面意思理解,“在庭审过程中”应当只开庭结束之前。

二,应当根据刑诉法上下文来解释,法庭审判过程中也指开庭审理过程中。 刑诉法的相关条文关于“法庭审判过程中”分别是:

第一百六十一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 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中的证人证言部分,应当当庭宣读或者交给证人阅读。证人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以上这些条文中“法庭审判过程中”,均是指开庭审理,因此,最高法院解释刑诉法第165条应当只限于开庭审理。

三,根据最高法院的其他司法解释来判断“庭审过程中”,指的也是开庭审理过程中。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庭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以及是否延期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六百一十七次会议通过,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条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摄影。

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法发(2004)9号)

第十条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审判活动,尊重律师的执业权利,认真听取诉讼双方的意见。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已于2003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对没有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当事人,审判人员应当对回避、自认、举证责任等相关内容向其作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并在庭审过程中适当提示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指导当事人进行正常的诉讼活动。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九条 在庭审过程中,不得对少年被告人进行训斥、讽刺和威胁。如有发生,法庭应当立即制止。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6年8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8次会议、2006年9月1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60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9月25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合议庭应当在开庭前查明有关情况并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四)拟定庭审提纲,确定需要开庭审理的内容;

以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的庭审过程中,无一不指开庭审理过程中。所谓,开庭审理过程中可以理解为法院审理案件的整个过程,是没有依据的。由于我国没有相关立法资料,因此,无法根据立法意图来解释在庭审过程中的意思,辩护人认为以上的理由已经足够。

综上,任何个人都无权超越法律,也无法擅自改变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即使现实中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在庭审过程中”解释为宣判之前多么普遍,辩护人认为,如何多少法院违法,都无法改变其违法的性质,也无法因为由于普遍而变为合法:在开庭结束之后退回补充侦查是违法刑诉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因此本案程序是严重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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