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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庭审程序范本

发布时间:2020-03-02 16:14:4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刑事一审开庭审理程序

一、庭前准备。

书记员根据发出的出庭通知书及传票查明公诉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单位犯罪的应为诉讼代表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及翻译人员等是否到庭。

(经通知、传唤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未准时到庭,不影响开庭审判的,书记员应检查法庭审判区内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标牌是否相符,还应将诉讼代表人位置于审判台前左侧;并将公诉人、被告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报告审判长,审判长可以决定开庭。)

二、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旁听人员坐好,马上就要开庭了。 (值庭法警入庭)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一)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不得发言、提问,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

(五)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调到震荡位置、无声状态或关闭。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经审判长决定,可以责令退出法庭,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书记员: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诉讼代理人入庭;请鉴定人、翻译人员入庭(若无,可略)。

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入庭。

三、审判人员入庭

书记员:全体起立。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书记员:坐下。

书记员站立报告: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已全部到庭(前述除公诉人、辩护人外,其余视具体情况报告)。被告人在候审室,证人在证人室等候通知。报告完毕。

(审判长示意书记员入座)

四、审判长核对诉讼参与人

审判长:传被告人××到庭。(击法锤)现在开庭。

被告人,你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出生地不明的,可查明籍贯)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被告人:略。

1 审判长:被告人××,你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

被告人:没有(如有,应问清法律处分的种类,时间)。

审判长:被告人××;你什么时候被××××?(问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

审判长:被告人××,某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你收到没有?

被告人:收到了。

审判长:你是在什么时候收到的?

被告人:××××年××月××日。

审判长: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诉状副本,你收到没有?

被告人:收到了。

审判长:你是在什么时候收到的?

被告人: ××××年××月××日

审判长:被害人,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视情宣布)

被害人:

五、宣布案由、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案由)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被告人××(姓名或名称)赔偿经济损失一案(因刑事部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因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应当庭说明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依法一并(不)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本合议庭由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应分别注明)组成,由××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担任记录。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今天出庭的还有被告人××及其家属为其委托(或本院通过某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定)的辩护人某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他身份担任辩护人则需宣布其身份事项);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及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代理人××;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诉讼代理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单位××(一般适用外籍人、少数民族、聋哑人等)。

六、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当事人(被害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其他被告人)、法定代理人法庭审理过程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可以申请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

(二)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三)可以自行辩护;

(四)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的陈述。

七、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审判长:以上诉讼权利,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等:

审判长:鉴定人、翻译人员退庭;在候审室等候通知。

八、法庭调查(本部分可以先调查定罪部分,后调查量刑部分)

2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略。

审判长:由公诉人(仅适用国家和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公诉机关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或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法定代理人或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状(刑事部分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况不公开审理,该诉状可在刑事部分调查结束后再宣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法定代理人):宣读诉状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

审判长: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可予补充。

审判长:被告人;你对宣读的起诉书及附带民事诉状是否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人,你可以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进行陈述。(多笔事实、多项罪名的;可由审判长宣布现在对指控的某项罪名中的某节犯罪事实进行调查,然后由当事人就此进行陈述;当事人此时陈述,主要应表明是否同意公诉机关的指控?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当事人对起诉书指控的无异优应进入讯问、发问阶段。审判长可直接可引导控、辩双方简要讯问、发问;两名以上被告人,以下当庭陈述应分别进行。)

被告人:

审判长:被害人XX,你可以就公诉人指控的此节事实进行陈述。 (被害人未到庭的,其诉讼代理人不必向法庭作陈述)。

被害人:„„

审判长:公诉人就此节指控事实讯问被告人。

(对于共同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讯问。)

公诉人:„„

被告人:„„

(对公诉人讯问,审判人员应仔细倾听。对被告人回答,要在认真听取的同时进行分析,以了解被告人是否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行为。在关键问题、情节上,被告人是否承认或主动交代。公诉人就有关需查清的事实有无讯问,有没有问清或被告人故意没有回答的问题,等等。对公诉人讯问,审判人员一般不宜中途插问、打断。)

审判长: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是否需要就公诉人讯问的情况对被告人作补充发问?

(如表示需要,则让其发问,这对进一步查明指控的事实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应鼓励和认真听取。)

被害人:

审判长:被告人的辩护人(法定代理人)是否需要就此节指控事实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长(视情况分别向被告人、被害人讯问或发问,注意使用简明、规范、中性和通俗的语言,清楚、明确地讯问,不能带有明显倾向性,控辩双方已讯问清楚的,主审法官或审判长不应再讯问。共同犯罪案件中,合议庭认为必要,可传唤共同被告人同时到庭对质。)

1、审判长,公诉人向被害人××发问。 (公诉人未向被害人发问,审判长可在举证阶段让控、辩双方对被害人陈述发表意见。)

审判长: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可以就刚才被害人陈述发表意见。 (辩护人经审判长同意,可以向被害人发问)。

审判长:公诉人就指控的事实向法庭举证。

3 例

2、以下一般适用于书(物)证举证。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现在出示书(物证),交被害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辨认。 (说明证物名称及起获地、起获单位以及拟证明的事实。对书(物)证复制件说明原始证据现在何处等;对书(物)证复制件应有两人以上书面说明其制作时间、方法及出处)

审判长:值庭法警将上述物(书)证分别交予被告人、被害人辨认,并交被告人的辩护人查阅,然后递交法庭验看。

审判长:(逐一发问)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被害人对此证据可以发表意见。

审判长:公诉人就此证据发表意见或讯问被告人。

审判长:被害人、辩护人是否需要就此证据发表意见或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长:(可由控、辩双方对物(书)证进行辩证)

审判长:值庭法警将此证据移交书记员。

审判长:(视情认证)

3、以下一般适用于书面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被害人书面陈述及证人证言的举证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

(要求出示的证据,应向审判长说明拟证明的事实。若审判长认为,与案件无关或明显重复、不必要的证据,可不予准许;当庭出示的证据、宣读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等,审判长应要求公诉人说明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在侦查阶段是否可告知当事人,在出示、宣读后,应即将原件移交法庭,对于确实无法当庭移交的,审判长应要求在休庭三日内移交,前述均适用于诉讼参与的各方;对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播放未到庭证人的证言,若该证人提供过不同的证言,法庭应要求控方将该证人的全部证言在休庭后三日内移交,若发现与庭审调查认定的案件事实有重大出入的;可能影响准确裁判的,应决定恢复法庭调查。)

审判长: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可对公诉人举证的证据发表意见。

审判长:被告人(法定代理人,下略)可对此发表意见。

审判长:辩护人可对公诉人举证的证据发表意见。

(当事人或辩护人提出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审判长可要求公诉人就此发表意见。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未成年人;

2、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为极为不便的;

3、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

4、有其他原因的,(例如贩毒案中的特情及公安缉毒人员);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不出庭作证。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需要继续举证?

4、适用于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

公诉人:下面由证人××出庭;就××一节事实向法庭作证。

审判长:传证人××到庭。(示证方应说明证人与待证事实的关系)

(值勤法警将证人传唤到庭)

审判长(审判员):证人,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与本案什么关系? 证人:

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言,如有意提供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证人,你是否听清楚了?

审判长:值庭法警将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交证人阅看并签名。

审判长:公诉人向证人××发问。

4 公诉人:

审判长:被告人对刚才证人向法庭提供的证言有无意见?

(被害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可向证人发问。审判人员认为仍有问题没有质证清楚的,必要时,亦可对证人询问。)

审判长:(控辩双方及当事人质证完毕后)证人××;退庭后你要问看庭审记录中你作证的部分,如记载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要求补正。证人××退庭。

审判长:(组织控辩双方对证人当庭所作的证言展开辩证)。

公诉人:下面由鉴定人××出庭(应说明拟证明的事实)。

审判长:传鉴定人××出庭。

审判长(审判员):鉴定人,你的姓名、单位、职务?与本案什么关系?

鉴定人:

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鉴定人应当如实提供鉴定意见;如作虚假鉴定或稳匿罪证将要负法律责任,你是否听清楚了?

鉴定人:

审判长(审判员):值庭法警将如实说明鉴定结论的保证书交鉴定人签阅。

审判长:公诉人对鉴定人××发问。

公诉人:„„,公诉人询问暂时到此。

审判长: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是否需要向鉴定人发问? (分别进行,并组织控、辩双方对鉴定人交叉、循环发问。审判人员认为必要的,可对鉴定人询问。)

审判长(审判员):视情可向鉴定人发问。

审判长:(控、辩双方及当事人质证完毕后)鉴定人××,退庭后你要问看庭审记录中有关你提供鉴定意见的部分,如记载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要求补正。

鉴定人××退庭。

审判长:(组织控、辩双方对鉴定人作出的鉴定结论分别发表意见并展开辩证)。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还需要举证?

(在公诉人举证中,若按方要求出示开庭前送交人民法院的证据目录以外的证据,辩方提出异议时;审判长认为该证据确有出示的必要,可准许出示。若辩方提出对新的证据要做准备时;可宣布休庭,并根据具体情况给辩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公诉人:„„公诉人对此节举证到此。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有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需要向法庭提供的?

(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累犯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材料的,合议庭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视情决定是否延期审理、)

审判长:就控方举证的证据可综合认证。

审判长:(逐一发问)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可以就此节事实举证。 (对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提供证据的质证、辩证与上述公诉人举证程序相同。)

(注:无附带民事诉讼的,则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5 ******

九、附带民事诉讼部分

审判长:现在进行附带民事诉讼的事实调查。

(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应查明被告人之外的其他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具体身份情况,与被告人关系以及何时收到民事诉讼副本的。)

审判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进行陈述。

审判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你对原告人的上述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可进行陈述或予以答辩。

审判长: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可发表意见。

审判长:原告人(法定代理人或诉讼代理人)是否需要就附带民事诉讼一节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长: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长:(逐一询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陈述有遗漏的;可申请补充陈述。

审判长:由原告人、法定代理人或诉讼代理人举证。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原告有举证的义务。就诉讼请求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并向法庭逐一说明所举证据的内容及证明的事实。审判长或主审法官可引导或适时归纳使庭审不至于拖沓。)

审判长: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就原告人提供的证据发表意见。

审判长:(控辩双方就质证的证据展开辩证,原告人、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持不同观点的,均可发表辩驳意见)

审判长:一证一认或分段认证,视情作有效或无效认证。

(鉴于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就原告人举证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等证据属性不持异议,对这些证据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证据予以采信)

审判长:原告人(法定代理人或诉讼代理人)继续举证。

审判长:被告人及诉讼代理人可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举证。(被告人可就反驳意见提出不同证据加以证明,并对所举证据的证明力加以说明。被告人系在押人犯,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举证义务了可由其诉讼代理人承担。)

审判长: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事实调查结束。

******

十、法庭辩论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先刑事部分;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刑事部分先就定罪部分辩论,之后再进行量刑部分辩论)

(法庭辩论部分内容包括指控事实是否成立、证据证用力、犯罪性质、罪责轻重以及对被告人刑罚处罚及具体法律适用。)

(一)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二)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发言。

(三)被告人或法定代理人,现在可以进行辩护。

(四)辩护人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6 审判长:由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对等反复辩论、自由辩论发言;一般不应加以限制;但对于控辩双方与案件无关、重复或互相指责的发言,审判长应当制止。)

公诉人可以发表答辩意见。

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依次发表新的意见。

审判长:法庭认真听取了控、辩双方及当事人就案件事实、争执焦点、罪错责任、法律适用等问题所发表的辩论意见。各方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

(法庭辩论一般为两轮,如果控、辩双方在第二轮辩论中意见分歧仍较大或有新的意见要发表;可进行第三轮的最后总结性辩论,可限时三分钟,审判长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法庭辩论的论次和每论辩论的时间。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发现新的事实或涉及案件定性、确定罪责的关键问题,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时,审判长可宣布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待查清后继续法庭辩论。)

审判长:下面进行民事部分的法庭辩论。

(一)原告人发言。

(二)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发言。

(三)被告人可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答辩。

(四)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可以进行答辩。

审判长:现在由原、被告人双方及各自诉讼代理人辩进行答辩辩论(顺序同刑事部分)。

审判长:法庭辩论终结。

十一、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审判长:现在;由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先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后被告人依次进行)

(合议庭应当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但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多次重复自己的意见,审判长可以制止;如果陈述内容是蔑视法庭、公诉人、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与本案无关,应当即予制止;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也应制止。在最后陈述中;若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审判长应宣布恢复法庭调查;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时,也可恢复法庭辩论。) 十

二、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调解

审判长:根据有关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法律规定,现在法庭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主持调解。调解应当本着合法、自愿的原则进行(了解当事人对法庭提出的调解建议,可以接受,可以不接受;也可以自行提出新的调解协议,进行协商),如一方不同意调解或双方分歧太大,不能达成协议,法庭不再进行调解,将依法同刑事部分一并作出判决。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愿意)调解?

原告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

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

审判长:(若同意)鉴于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意见,本庭根据本案事实、双方责任和法律规定,进行当庭调解。

(如果当事人均表示愿意接受调解,但系共同犯罪的案件,各名被告人罪错责任不一或 7 赔偿能力不等,为不使庭审过于冗长,可宣布庭后法庭就附带民诉一节继续调解,若调解不成,可同刑事部分一并做出判决。) 审判长:刚才,法庭在双方表示同意的基础上,依法进行了调解,经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略)

审判长:本庭认为,在庭审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经法庭主持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庭予以支持,待双方签字(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望双方当事人自觉遵守、履行。请双方当事人表态。

原告人:

被告人:

审判长:现在由双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在调解协议使党)笔录上签字(或盖章)。

(可视案件具体情况,庭后办理)

审判长:由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经过调解,达成协议);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合议庭在评议时,将充分考虑按、辩双方及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依照规定,合议庭当庭宣告判决的,可视情宣布休庭时间,一般为15分钟左右;)

审判长:现在宣布休庭。 退庭后,当事人应当间看法庭笔录;如认为有差错或遗漏;可申请要求补正。

将被告人带下去。

(击法锤)退庭。

十三、少年犯罪案件教育程序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在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后,增加对未成年被告进行教育阶段。共同犯罪中的成年被告人,可不参加教育阶段)

具体程序如下:

审判长:被告人,由你先查找一下被犯罪的原因;法定代理人,由你查找一下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原因。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法制教育;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对被告人进行前途理想、教育。

(之后,可由审判长结合案情以及上述各方面的教育情况,法律、党的方针、政策有针对性地对被告进行综合教育)

审判长:被告人,公诉机关指控你的犯罪行为,法庭可能作出有罪判决,你有什么新的认识。

审判长:现在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 (之后按照下述定期宣判或当庭宣判的方式进行。)

四、当庭宣判

审判人员、公诉人、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分别人庭。

书记员:旁听人员坐好。

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入庭:

鉴定人、翻译人员入庭;

公诉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入庭

8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以上除公诉人、辩护人外,其余视具体情况宣布)

审判长:传被告人XX到庭。 审判长:(击法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继续开庭。对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案由)××一案,本庭在合议时充分考虑了公诉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并进行了认真评议,法庭据此查明认定的(有罪、无罪或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案件事实、控、辩双方争议焦点及被告人的辩解、判决理由和适用法律等„„(审判长对全案进行综合评判案,略)。判决如下:略。

书记员:全体起立。

审判长:(宣布判决主文)击法锤

审判长: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如另行审理的为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书五日内送达(案件中有被害人的,还应告知被害人有向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权利)。

书记员:坐下。

审判长:将被告人××带下去。

(击法锤)退庭。

五、定期宣判。

审判长:今天开庭审理到此。退庭后,合议庭将进行葬仪:并定期宣布判决。宣判日期另行通知,退庭后,被告人要间看庭审笔录,如认为笔录有遗漏或差错,可以申请补正;并在笔录上签名。

将被告人XX带下去。

退庭(击法锤)。

附录:

一、关于当庭申请回避的问题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逐一询问。

2、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不知回避之含义时,审判长应以通俗明确的语言告之,即:如你认为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可以提出理由要求更换。老幼不知含义时,审判长应进一步说明,使之听懂。

对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提出申请回避,应休庭报请院长决定,院长回避由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对检察人员回避,应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其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3、依照刑诉法第29条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审判长应要求申请人提出证明材料。

4、对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在恢复庭审前可申请复议一次;被驳回申请的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亦可当庭申请复议一次;申请复议,合议庭应宣布休庭,待作出复议决定后;决定是否继续 9 法庭审理。同意或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及申请复议的决定,由审判长宣布,并说明理由。必要时,也可以由院长到庭宣布。

5、不属刑诉法第28条、第29条规定法定情形的;由审判长当庭驳回并不得复议,继续法庭审理。

6、对共同犯罪案件;法庭进行以上审理程序,应将各被告人同时传唤到庭;并逐一问明是否听清或听懂。

二、关于法庭调查事实的发问问题

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陈述有遗漏的,可以要求补充陈述;公诉人、辩护人经审判长许可,也可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控、辩一方对另一方发问内容、方式提出异议,审判长应根据实际情况,表示支持或驳回;审判长有权制止与本案无关或不当的讯问和发问。

三、关于庭审中被告人要求重新委托辩护人的问题

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要求指定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以下处理:

(一)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可由被告人自行辩护。

(二)被告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

1、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2、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3、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若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宣布延期审理。由被告人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为其另行指定辩护律师。)

四、关于证人等出庭发问的问题

出庭的证人、鉴定人由申请出庭的一方首先发问,但担、辩双方发问证人、鉴定人须征得审判长许可,询问应遵循有关规则;对于多个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应分别出庭,以免相互影响;证人证言之间有矛盾,审判人员可要求有关证人再次出庭作证,说明有关问题;一般不应组织证人之间的对质;控辩双方及当事人对证人、鉴定人直接发问,不得带有诱导、威胁或侮辱性的语言,否则,审判长应即予制止。

五、关于法庭认证若干方法的问题

审判长视情认证。合议庭评议后,概括控、辩双方就公诉人举证的焦点,合议庭认为,对公诉人宣读的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未就其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等证据属性提出异议,合议庭决定,对这些证据予以采纳。作为诉讼证据纳入本案;证据范围;对证据证明力在合议庭评议时具体认证。

在实践中;可采用:

1、逐一质证法;

2、分段质证法;

3、分类质证法;

4、综合质证法等 10 四种质证方式。法庭认证是对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证明力的确认也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前提和依据。当庭宣判的;一般不与当庭认证。实践中可采用以下三种形式:

(l)逐件认证。即一质一认,这种形式多适用于单一性犯罪。由于案情简单,“一质一认”能够清晰地将某一具体犯罪事实认证出来。

(2)分段认证。这种形式多适用于多起或多种性质的犯罪。具体作法一般是:多种性质的犯罪按犯罪性质分段认证;流窜作案的按流窜作案地域分段认证;长期作案的接作案时间的先后顺序认证等等。

(3)综合认证。这种认证形式主要是针对某些案件虽然作案次数较多,但无法按犯罪次数逐起质证、认证的;必须综合全部证据予以认证。

对于控、辩双方所举证据间相互矛盾;且各执己见难以统一的,或审判人员对控、辩双方所举证据有疑点,而且疑点较大、较多的,可不予当庭认证,待庭后合议庭认证或再次开庭时认证。

六、关于庭审中若干情况处理的问题

庭审过程中对可能出现情况的处理:

1、对有疑问证据的调查核实。刑诉法第158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按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不再承担调查搜集证据并在法庭上出示证据的责任。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在庭外调查核实的证据只能是法庭上已经出示,合议庭有疑问的证据,而不能因出示的证据不足;合议庭在庭外调取新的证据。

2、新证据的调取。刑诉法第159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上述人员虽有权随时提出调取新的证据的申请,但合议庭一般应掌握只能在法庭出示证据阶段和辩护阶段提出。对于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审判长应当要求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审判人员可根据具体情况;一认为可他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并由审判长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并继续审理。

3、补充侦查。刑诉法第 165条规定,庭审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一般应在被告人作出最后陈述之前,且建议延期审理,一案不能超过两次。审判长:法庭洲事部分)事实调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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