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处置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为妥善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维护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稳定,结合劳动保障部门职责,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介休,争创全省文明城市的总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原则,在上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正确区分不同性质的矛盾,全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法制,维护社会稳定,对涉及劳动保障工作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力争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二、工作原则
1、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下,与相关部门协同处置原则;
2、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原则;
3、快速反应,冷静处理,维护社会稳定原则;
4、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负责,相关股室和业务经办机构协同处置原则。
三、工作措施
(一)成立组织,明确职责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立处置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工作领导小组。局长闫伯永任组长,分管副局长郭建成、陶智耀任副组长,市养老、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局办公室、仲裁、劳动监察股(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股室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协调指导全市劳动
1 保障系统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
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及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备队。应急办设在局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局业务骨干担任,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应急预备队以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为主,成员需要时从局属各单位抽调应急,应急预备队按照群体性突发事件具体情况和应急指挥部门要求具体负责实施。
(二)报告制度
群体性及其他各类突发事件发生在局机关的,由应急办负责接待;发生在局属单位的,由各单位负责接待。最先发现或接到群体性事件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弄清事件起因、规模、涉及人员、所在单位等基本情况,及时报告应急办。应急办在接到报告后,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和通报企业主管部门。5人以上20人以下群体性事件,在3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和晋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群体性事件,在2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和晋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00人以上500人以下群体性事件,2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和晋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500人以上群体事件,在1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和晋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正在处理的重大事件情况,要随时向市人民政府和晋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告,对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晋中市委、市政府、介休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的群体性事件和对社会经济秩序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事件,及时向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
(三)处理方法
1、了解情况,立即上报。涉及劳动保障的群体性突发事件,无论是发生在局机关、局属单位或其它地方,应急办人员和应急预备队要迅速赶到
2 现场,了解详细情况后,及时向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同志报告,并按要求进行上报和通报。
2、研究对策,妥善处理。在处置群体性事件时,应急预备队要服从市人民政府统一调度,与相关部门搞好配合,共同研究处置方案。要照顾好现场老、弱、病、残人员,稳定职工情绪,避免矛盾激化。同时通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团结大多数职工,孤立少数闹事者,以防止事态的扩大和蔓延,力争把问题就地解决好。要严防出现越级上访和干扰正常工作秩序现象发生。要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与相关部门一起通过与职工代表对话,找出问题症结,制订可行处理方案。在制订处理方案时,要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3、答复处理。根据处理方案,服从安排,严格按政策答复,在处理群体性事件过程中,不能发表带有倾向性和不利于解决问题的言论。
(四)善后处理
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理结束后,应急办人员要及时将处理结果上报有关部门。对新闻媒体一般不公开报道,确需报道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要认真分析事件的起因,评估事件后果。要对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总结经验教训。对在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要研究防范措施,预防事件的再度反弹。对直接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对在处置影响重大的群体性事件过程中有功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扬。
四、工作要求
1、从实践“三个代表”和“群众利益无小事”的高度,树立“以人为本”、“人性化管理”工作理念,应急办人员和应急预备队队员要服从统一调度,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在处置群体性事件过程中,做到细心、耐心、
3 热心、公心。
2、应急办人员要严格按照报告制度的要求,按规定时限进行上报和通报,要做到及时、客观、真实。
3、认真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是关系到全局和社会稳定的大事,涉及职能股室和业务经办机构要协同配合,团结一致,不能互相搪塞、推诿,更不能置之不理,任由事态发展。
4、局属各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制订相应工作制度,强化“窗口”服务功能,提高工作人员服务意识,积极树立劳动保障系统良好形象。
5、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察,积极预防,力争将矛盾消化于萌芽状态和初发阶段。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介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七年十月十五日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处置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