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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出台背景

发布时间:2020-03-03 04:42:3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负责人就《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答记者问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daodoc.com 2015-03-01 09:23 来源: 财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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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出台《条例》?

答:制定出台《条例》,是更好地实施政府采购法,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实施十多年来,政府采购的实践日益充分,政府采购改革深入推进,政府采购总规模从2002年的1009亿元上升到2013年的16381亿元。同时,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的“天价采购”、质量不高、效率低下等问题引起社会关注和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质疑,有必要制定出台配套行政法规,细化法律规定,充实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制定出台《条例》,将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的规范化、法制化,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

问:近年来,媒体多次曝光政府采购领域的“豪华采购”、“天价采购”、“质量不高”等问题,招致社会对政府采购的质疑。为解决这些问题,《条例》主要作了哪些规定?

答:从近年来政府采购领域引发公众广泛关注的案件看,突出问题是质次价高。政府采购监管实践表明,解决这类问题仅依靠加强采购程序监督是不够的,还需要强化政府采购的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做到采购需求科学合理,履约验收把关严格,减少违规操作空间,保障采购质量。为此,《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采购人应当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二是采购标准应当依据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确定。三是除紧急的小额零星货物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工程项目外,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四是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此外,为积极回应采购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的要求,《条例》对电子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和操作程序、评审报告的确认时限、询问的答复时限等,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问:政府采购被称为“阳光下的交易”,《条例》在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实践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往往通过隐瞒政府采购信息、改变采购方式、不按采购文件确定事项签订采购合同等手段,达到虚假采购或者让内定供应商中标、成交的目的。针对此类问题,为防止暗箱操作,遏制寻租腐败,保证政府采购公平、公正,《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项目信息须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信息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公开。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还应当将唯一供应商名称在指定媒体上公示。二是采购文件须公开。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同时,将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等采购文件同时公告。三是中标、成交结果须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四是采购合同须公开。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五是投诉处理结果须公开。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问:当前,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正在全国各地快速推进,《条例》对政府购买服务作了哪些规定?

答: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2013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就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作了专门部署。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同时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明确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法律地位和法律适用问题。为了保证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符合公众需求,《条例》规定,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告。

问:我国政府采购规模不断扩大,如何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引起社会的较大关注。《条例》对于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发挥政府采购的调控作用作了哪些规定?

答:政府采购使用的是财政性资金,各国普遍重视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发挥政府采购的宏观调控作用,实现支持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定目标。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但是,实践中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发挥不够充分,影响了国家特定目标的实现。针对这一问题,《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二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编制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的要求。三是采购人为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经批准,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四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问:评审专家对确保政府采购公平、公正进行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保证评审专家公平、公正评审,《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保证评审专家公平、公正评审,从制度上堵塞政府采购寻租空间,《条例》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入库、抽取、评审、处罚、退出等环节作了全面规定:一是为保证评审专家“随机”产生,防止评审专家终身固定,明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二是明确评审专家的评审要求和责任。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三是强化对评审专家的失信惩戒。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四是针对评审专家不同违法行为的性质,区别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既使其从业受到限制,又使其经济上付出代价。

问:实践中,经常出现违法采购结果无人负责、责任无法追究等问题。《条例》是如何解决此类问题的?

答:《条例》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主体的违法情形及法律责任,使责任追究有法可依。一方面,《条例》增列的违法情形有34种之多,例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供应商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及供应商之间恶意串通的具体情形等。另一方面,针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的违法情形,明确规定给予限期改正、警告、罚款,同时还要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部实施条例缘何12年千呼万唤始出来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daodoc.com 2015-02-27 20:31 来源: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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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2月27日电(记者徐硙 韩洁)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公布全文,并将于3月1日起施行。

实施条例也被称为法律的“腿”,是承上启下的行政法规层面的制度规范。一般而言,随着法律的颁布实施,相应的实施条例就应该随之制定。

然而,我国的政府采购法于200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为何相关的实施条例到12年后的今天才得以出台?有专家指出,经济、社会转型冲突,社会变革中部门利益纠葛,是一些法律法规长时间难产的根本原因。

目前,调整我国政府采购行为的法律是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两部法律之间却存在诸多矛盾与冲突,在某种程度上也影响了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

事实上,有关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起草工作,财政部早在2003年4月起就已启动,并形成了实施条例送审稿,于2005年1月报请国务院审议。

此后,几乎每年的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都将制定实施条例列入其中。特别是在《国务院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中,首次将实施条例列入“力争年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此后6年,实施条例一直是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中的重点。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长期缺位,反映的是中国立法环节的某种现实与无奈。事实上,这并不是惟一一部历经多年起草、修改,依旧迟迟无法与公众见面的法规。经济、社会转型冲突,社会变革中部门利益纠葛,是一些法律法规长时间难产的根本原因。

“阳光下的采购黑洞”——聚焦政府

采购法实施条例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daodoc.com 2015-02-27 20:50 来源: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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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2月27日电(记者韩洁、徐硙、谭元斌)政府采购被称为“阳光下的交易”。然而近几年,因为频频爆出的“天价采购”“黑心采购”等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其问题的背后,与政府采购法实施12年而与之配套的实施条例缺失有关。

27日,国务院正式公布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条例将于今年3月1日实施。各界期望,以条例为契机,从制度上推进政府采购的规范化、法治化进程,堵住寻租腐败的黑洞,让政府采购真正回归阳光、公平、公正。

剑指“质次价高”“豪华采购”新增政府采购需求管理

采购的U盘变身iTouch4、斥资千万元购买10万套“次品”课桌椅、十多家企业竞争报价最高者竟中标„„近年来,政府采购领域屡屡出现质次价高、豪华采购等问题,“买贵不买对”“买人参的钱买萝卜”等采购乱象饱受诟病。

“这些问题很大程度上与过去对政府采购需求管理不足相关。”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徐焕东说,由于一直以来缺乏从法律层面明确采购需求管理问题,没有具体的采购需求说明、论证等要求,也没有相关责任规定,导致一些政府采购买了不该买的东西,一些本来不需要或过于奢侈的东西大量采购。

目前,我国年政府采购资金规模已近2万亿元,带动了一个超过20万亿元的公共采购大市场。徐焕东认为,引导政府采购领域规范发展,仅靠加强采购程序监管是不够的,还需要强化政府采购的源头和结果管理。

新出台的实施条例一大突破,就是明确了采购需求的内容,如规定采购人应当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明确采购需求成为政府采购的重要目标和依据,并规定采购标准应当依据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确定等。

全流程“阳光化”压缩“暗箱操作”空间

据媒体报道,湖北一乡镇计生办曾以购电脑设备、印刷宣传资料等发票报销3.5万元,其所得款项全都用于发放端午节、中秋节福利;也有不少地方,一把手频频插手政府采购,甚至直接指定企业中标或为输送利益企业量身定制采购标准„„

这些“暗箱操作”的政府采购乱象背后,总离不开乱伸的“权力之手”,暴露出政府采购全链条中存在的寻租、腐败黑洞。

针对这些问题,条例规定,项目信息必须公开;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公开;中标的单一供应商名称必须在指定媒体上公示。此外,采购文件、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也必须公开。投诉处理结构也必须公开。

“政府采购合同公开体现里程碑式的进步。”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说,虽然政府采购法要求公布政府采购结果,但并未要求公开政府采购合同,公众、未中标或者成交的供应商无法了解政府采购合同的全部内容,此次条例要求公开采购合同,将大大提高政府采购信息透明度,强化公众对政府采购的监督。

但专家表示,增加政府采购透明度,决不仅仅是条例的几款条文就能完全解决的,要贯彻到实际操作过程中,必须有严格的监督,对不按规定公开的单位、机构和具体责任人,要依法进行处罚。同时依靠现代网络信息技术,通过建立统一的采购网络平台,让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和监督,这样才能真正提高政府采购的公开和透明。

规范评审专家行为失信者将受惩戒

政府采购工作专业性强,聘请懂行的社会人士担任评审专家,是政府采购通常采用的方式。但由于专家评审的权利、义务、责任等法律规定不明确,现实中出现诸多专家不“专”、专家难“责”、专家操纵等实际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率。

此次为保证评审专家公平、公正评审,条例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入库、抽取、评审、处罚、推出等环节作了全面规定,旨在确保专家“随机”产生,防止评审专家终身固定。

同时,强化对评审专家的失信惩戒,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针对评审专家不同违法行为的性质,区别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使其从业受限、经济上付出代价。

徐焕东说,条例对专家行为的规范,对促进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有积极作用,但在具体专家选拔、培训、抽取、使用、轮换等方面,还需要更多细致和创新的工作。

增列34种违法情形铁腕追责促公平公正

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将被追究法律责任;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政府采购法和实施条例,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针对近几年政府采购经常出现违法采购结果无人负责、责任无法追究等问题,条例进一步细化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主体的违法情形及法律责任,使责任追究有法可依。

此次实施条例增列的违法情形有34种之多,例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供应商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及供应商之间恶意串通的具体情形等,针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的违法情形,明确规定给予限期改正、警告、罚款,同时还要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法学教授于安说,条例是国务院为实施政府采购法发布的第一个综合性行政法规,其严格规定法律责任,将极大改善政府采购法的执行力和约束力,提高政府采购法律秩序的保障水平。

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绿色产业和中小企业将受益

政府采购使用的是财政性资金,各国普遍重视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发挥政府采购的宏观调控作用,实现支持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定目标。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但实践中这一政策功能发挥得并不够充分,影响了国家特定目标的实现。

财政部财科所研究员贾康说,针对这一问题,条例着力强化优化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和调控功能,通过一系列具体和尽量细化的规定,完善了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有利于更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落实好条例将有益于绿色产业、中小企业的发展。

政府采购被称为“阳光下的交易”。然而近几年,因为频频爆出的“天价采购”“黑心采购”等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其问题的背后,与政府采购法实施12年而与之配套的实施条例缺失有关。2月27日,国务院正式公布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条例将于今年3月1日实施。各界期望,以条例为契机,从制度上推进政府采购的规范化、法治化进程,堵住寻租腐败的黑洞,让政府采购真正回归阳光、公平、公正。

剑指“豪华采购”

采购的U盘变身iTouch

4、斥资千万元购买10万套“次品”课桌椅、十多家企业竞争报价最高者竟中标„„近年来,政府采购领域屡屡出现质次价高、豪华采购等问题,“买贵不买对”“买人参的钱买萝卜”等采购乱象饱受诟病。

目前,我国年政府采购资金规模已近2万亿元,带动了一个超过20万亿元的公共采购大市场。

新出台的实施条例一大突破,就是明确了采购需求的内容,如规定采购人应当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明确采购需求成为政府采购的重要目标和依据,并规定采购标准应当依据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确定等。

压缩“暗箱操作”空间

据媒体报道,湖北一乡镇计生办曾以购电脑设备、印刷宣传资料等发票报销3.5万元,其所得款项全都用于发放端午节、中秋节福利;也有不少地方,一把手频频插手政府采购,甚至直接指定企业中标或为输送利益企业量身定制采购标准„„

针对这些问题,条例规定,项目信息必须公开;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公开;中标的单一供应商名称必须在指定媒体上公示。此外,采购文件、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也必须公开。投诉处理结构也必须公开。

规范评审专家行为

政府采购工作专业性强,聘请懂行的社会人士担任评审专家,是政府采购通常采用的方式。但由于专家评审的权利、义务、责任等法律规定不明确,现实中出现诸多专家不“专”、专家难“责”、专家操纵等实际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率。 此次为保证评审专家公平、公正,条例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入库、抽取、评审、处罚、推出等环节作了全面规定,旨在确保专家“随机”产生,防止评审专家终身固定。同时,强化对评审专家的失信惩戒,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针对评审专家不同违法行为的性质,区别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增列34种违法情形

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将被追究法律责任;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政府采购法和实施条例,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针对近几年政府采购经常出现违法采购结果无人负责、责任无法追究等问题,条例进一步细化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主体的违法情形及法律责任,使责任追究有法可依。

此次实施条例增列的违法情形有34种之多,例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供应商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及供应商之间恶意串通的具体情形等,针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的违法情形,明确规定给予限期改正、警告、罚款,同时还要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绿色产业和中小企业将受益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但实践中这一政策功能发挥得并不够充分。

财政部财科所研究员贾康说,针对这一问题,条例着力强化优化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和调控功能,通过一系列具体和尽量细化的规定,完善了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有利于更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落实好条例将有益于绿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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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实施条例缘何

12年千呼万唤始出来 我国的政府采购法于200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为何相关的实施条例到12年后的今天才得以出台?有专家指出,经济、社会转型冲突,社会变革中部门利益纠葛,是一些法律法规长时间难产的根本原因。

目前,调整我国政府采购行为的法律是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两部法律之间却存在诸多矛盾与冲突,在某种程度上也影响了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

事实上,有关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起草工作,财政部早在2003年4月就已启动,并形成了实施条例送审稿,于2005年1月报请国务院审议。

此后,几乎每年的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都将制定实施条例列入其中。特别是在《国务院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中,首次将实施条例列入“力争年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长期缺位,反映的是中国立法环节的某种现实与无奈。据新华社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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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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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不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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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出台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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