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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

发布时间:2020-03-02 12:05:3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成都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

篇1: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

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

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说明

武汉市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 注册地址: 邮 编: 营业执照注册号: 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 地 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邮 编: 营业执照注册号: 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买受人: 籍贯: 性 别: 住 址: 邮 编: 身份证号

码: 联系电话: 配偶: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性别: 电话号码: 身份证

号码: 地址: 《武汉市城镇民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经济

适用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划拨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 的地块

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推荐合同范本·北京购房合同·南京购房合同·西安市购房合

同·苏州市购房合同·武汉购房合同·重庆市购房合同规划用途为 ,【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

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 ,《国有土地使用证》编

篇2:成都经济适用房如何购买

成都经济适用房如何购买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下面给您具体介绍一下成都经济适用房如何购买。

成都经济适用房如何购买

(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且年满18周岁,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城八区的上述标准由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远郊区县的上述标准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三)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四) 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五)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

(六) 家庭资产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现金和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购买二手经济适用房有哪些风险

二手经济房在获得条件下有其特殊性,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人才能申请获得经济适用房,因此不少想获得经济适用房的人只有选择通过购买二手房的方式来获得,但是往往因不了解其中的风险而引发纠纷。那么购买二手经济适用房有哪些风险呢?

(一)法律上的风险。由于二手购经济适用房仅能用别人的名字来进行代购,而依据我国已实施的《物权法》第17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及现正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二手购经济适用房的购房者存在着其权益在法律上得不到保护的风险;

(二)房产被继承的风险。由于在五年之内都不能上市交易和过户,故如果售房的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意外身故的话,依据我国的《民法通则》、《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该房将有可能会被作为售房者的遗产而被其亲属继承;

(三)房产被售房者侵占的风险。若二手购房者意外身故的话,由于合同的主体已不存在,故该经济适用房存在着被售房者侵占的风险。

经济适用房购买注意事项

一、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二、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必须同时符合法定条件,即具有当地城镇户口;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以及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加以认定。

四、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来源: 艾逸装修(业主装修管家)

篇3: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范本

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范本

甲方(卖方): 厦门市住宅建设办公室 乙方(买方):

根据我市有关社会保障性住房及经济适用房相关管理规定,

甲乙双方现就经济适用房房屋销售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本房屋属社会保障性质的政府政策性住房。

本房屋由 厦门市东区开发公司代建,并代表甲方承

担建筑质量及房屋保修责任。

第二条 房屋坐落与面积

(一)乙方购买位于 社会保障性住房高林居住区小区第组团第 栋室的房

型住宅,建筑面积㎡。

(二)上述建筑面积为暂测面积,暂测面积与房地产权籍登记

部门实测面积的误差在±1%以内含(±1%)时,双方互不退补差

价;超出±1%以上时,按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之差退补差价。

第三条 房屋配售价格

本房屋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大

写)仟佰拾 0000元整(小

写)元,总房款为人民币(大写) 0000拾万仟佰拾元整(小写)000000000000元。

第四条 付款方式

(一)一次性付款,总房款人民币(大

写)拾万仟0000

佰拾元整(小写) 元应于合同签订时付清。

(二)分期付款的,首付款(不少于总房款的30%)人民币

(大写) 拾万仟佰拾元整(小

写) 000000000000元应于合同签

订时付清,余款人民币(大写)0000

拾万仟佰拾元整(小

写) 000000000000元应于本合同

签订之日起 60 日内付清。

(三)需办理购房贷款的,首付款(不少于总房款的30%)

人民币(大写) 拾 万仟佰拾元

整(小写)000000000000元应于合同签订时付清,余款人民币

(大写)0000拾万仟佰拾元整(小写)000000000000元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7 日内向相关银行提出

贷款申请并办理贷款手续。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

日起 60 日内付清全部余款。

(四)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在合同签订时缴交人

民币(大写) 0000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

写) 000000000000元,并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将所提取的公积金计人民币

(大写)拾万仟佰

拾0000元整(小写)000000000000元转入甲方指定帐户,上述款项合计不得少于总房款30%,尔后按第

(二)项或第

(三)项付款方式办理余款人民币(大写)拾万仟 佰 拾 0000元整(小写) 000000000000元缴交手续。

无论以上述何种方式,乙方除首付款外,其他应缴房款均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60日内付清。

所缴房款转入:厦门市住宅建设办公室

帐号:35101564901050005729

开户行:建行城建支行。

第五条 乙方缴清全部购房款后,或贷款银行已放款到账,甲方即向乙方开具购房发票。

第六条 逾期处理

乙方在缴交首付款及签订购房合同后,未在60日内缴清购房余款的,应按日向甲方支付未缴部份金额万分之 五的违约金。超过规定期限后 30 日未缴清购房余款的,视为放弃购房资格,合同无效,退回已付房款本金,已交房的,甲方收回房屋。

采用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未在合同签订后 3 个工作日内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首付款不足总房款30%的,合同无效,退回已付房款本金;已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在付

清全额购房款前放弃购房的,所提取的公积金由甲方办理退回公积金帐户手续。

第七条 房屋交付期限

甲方应于 XX 年 6月 30日之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但以下情形可以据实顺延:

(一)发生影响交房的不可抗力事件;

(二)政府有关社会保障性住房政策的调整;

(三)工程建设中遇有不能及时解决的重大技术问题,经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后,交付期限可以顺延。

第八条 房屋的使用与管理

(一)甲方的责任

1.应按期提供质量合格并符合规定的社会保障性住房装修标准的房屋;

2.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房屋承担保修责任;

3.协助乙方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和甲方的通知,办理缴款和交房手续。

2.乙方使用房屋应遵守厦门市保障性住房管理的相关规定,遵守物业管理相关制度。乙方不得擅自装修及变更住房的使用功能,不得破坏房屋结构。

3.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承担小区等公共部分的管理、维修、保养等分摊费用。

第九条 特别约定

(一)乙方应对其所提交的经济适用房申购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乙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情况,骗购本房屋的,甲方有权取消合同,收回本房屋。

(二)本房屋只能自住,不得出租、出借及用于经营活动,不得变相转让。

(三)本房屋在取得产权登记证书5年内不得转让,但可向市建设与管理局申请回购。回购价格为购房价格并计算折旧,年折旧率为% 。回购时应恢复住房原状,乙方自行装饰装修的费用,回购时不予结算。

(四)本房屋在取得产权登记证书满5年后转让的,应按购买价格与届时社会保障性住房转让指导价的差价的90%向政府缴交增值收益。

(五)本房屋除为申请购房贷款向贷款银行办理抵押手续外,不得再另行设定抵押权。

(六)贷款银行实现抵押权需处置本房屋的,由市建设与管理局回购或由贷款银行与市建设与管理局协商处理。

第十条 土地房屋登记与土地房屋权证的办理

(一)房屋交付使用后,甲方负责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甲方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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