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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聘任

发布时间:2020-03-02 00:13:3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教职工聘任、分流、优化组合实施以及人才引进技术

条件、程序、结果公开

为了进一步增强学校内部活力,最大限度地调动教职员工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符合工读特殊教育规律的学校人事制度,全面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就我校教职员工聘任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聘用对象

首次聘任对象为所有在编、在岗2012合格的本校正式教职员工。

二、聘任原则

1、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精干高效,积极稳妥的聘用原则,做到双向选择、优化组合。首次聘任以本校现有职工为主,但要保留一定的编制,经教育局批准后,面向全市聘任愿意从事工读教育的优秀骨干教师。

2、通过签订合同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岗位工作目标、工作职责要求,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逐步建立起学校内部适应新时期工读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任务的管理机制。

3、聘任工作要发扬民主,强化监督,客观公正,杜绝谋取私利、打击报复,以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的落实。要做到聘任方案、聘用岗位、应聘条件、聘用方法和聘用结果向群众公开。

三、聘任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热爱工读特殊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2、教师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初中以上学段教师资格,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能够胜任教学工作,且具有较强的工读学生特殊转化教育能力。

3、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满工作量。

四、聘用程序

1、健全机构

成立教职工聘用制工作领导组,负责对学校聘任工作的领导。 成立教职工评聘委员会,负责学校聘任工作的具体实施。

成立人事争议调解小组,负责处理学校聘任工作中出现的争议与纠纷。

2、起草通过聘用方案和岗位设置方案 根据教育局聘任方案要求,结合我校特殊教育实际,制定我校聘任制实施方案和岗位设置方案,经领导组讨论通过后由教代会审议,通过后报教育局审批。

3、修订考核办法并进行聘任前全面考核 根据我校教职工量化考核办法,完成现在工作人员的量化考核,为聘任制的实施提供考核依据。

4、竞争上岗

(1)符合提前离岗条件并自愿提前离岗的人员,填写《提前离岗审批表》,经学校和教育局批准后可以提前离岗。

(2)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宣布聘用岗位、岗位职责、聘用条件等事项,组织教职工填写《竞争上岗申请表》,学校教职工评聘委员会、领导组进行资格审查。

(3)根据考核情况进行竞争上岗 中层干部的聘任由校长提名,处室工作人员的聘任由处室主任提名,班主任的聘任由教导主任提名,任课教师由班主任推荐提名。 中层干部岗位的聘任,由校长提名,根据教育局有关中层干部考核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党支部考核通过并办理相关任命手续后,与校长签订聘任合同。 (4)聘任工作领导组按照岗位设置方案,根据评议结果和提名及双向选择的情况提出聘用人选,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确定后,进行公示。

5、签订合同

经公示无异议后,校长与被聘用人员签定聘用合同。合同一式三份,聘用单位和被聘用人员各持一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聘期一般为1—3年,聘用期满后可以续聘,也可以终止聘约。签定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6、审核备案 聘用工作结束后,将《上岗人员情况备案表》、《提前离岗人员情况备案表》、《未聘人员情况备案表》、《拒聘人员情况备案表》等统计表报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7、聘任工作总结

完成学校聘任制工作实行情况的总结,接受教育局考核验收。

五、受聘人员的管理

(一)受聘人员的待遇

1、学校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根据受聘人员的岗位、履行职责、考核结果等情况,按时支付工资、奖金及各种津贴补贴,并及时为受聘人员办理工资晋升等手续。

2、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受聘人员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并承担应当支付的相应费用。

3、受聘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工时、公休日、节假日,女职工保护等方面的福利待遇。受聘人员因公负伤、致残或死亡,非因公负伤和患病等,按国家规定办理。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受聘人员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5、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受聘人员,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二)受聘人员的考核

1、学校根据教职工量化考核办法对受聘人员进行考核,实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相结合的考核管理办法。

2、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次。优秀等次一般不超过受聘考核人员的15%。

3、学校把考核结果作为受聘人员续聘、解聘或调整岗位的重要依据。受聘人员考核为基本合格的,学校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并相应变更合同;受聘人员考核为不合格的,学校有权根据聘用合同解除聘用关系。

六、聘用合同

(一)聘用合同内容

1、聘用合同期限;

2、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3、岗位纪律;

4、岗位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5、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

6、聘用合同变更、终止、解除的条件;

7、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8、人事争议调解办法。

(二)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续订和解除:

1、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享有的权利,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

2、聘用合同期满、受聘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受聘人员死亡、聘用单位被撤消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自行终止。

3、在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4、聘用合同期内,经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5、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或辞退: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所在岗位要求,又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的; (2)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3)未经学校同意,擅自离开单位或逾期不归的;

(4)严重违反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的,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学校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5)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6)品行不良,侮辱学生,有失教师风范,对学生转化教育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7)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学校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8)擅离职守,造成重大恶性事故,影响恶劣的;

(9)严重扰乱工作秩序,影响学校正常工作,以及其它对学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行为的;

(10)被劳动教养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

(1)受聘人患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愿从事学校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2)聘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又不能达成变更协议的; (3)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的。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能中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1)受聘人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4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

(4)患职业病或在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精神病; (5)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6)属国家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8、聘用合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被录用(选调)到国家机关、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允许解除聘用合同的。

9、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特点,除特殊情况外,受聘教职工要求解除合同,一般应在学期结束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学校。

聘用合同期满后,若一方不想续签,则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七、未聘人员的安排和管理

经竞争上岗后未能被聘用的待聘人员和未参加竞争上岗的未聘人员,在校待聘时间最长为两年。待岗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固定工资、10%工资、活工资、保留工资),可享受在职人员的医疗、养老保险待遇。待聘期间学校如出现岗位空缺,可优先为其安排竞争上岗机会。鼓励未聘人员到缺编空岗学校和边远山区学校竞争上岗或辞职自谋职业,可以按照并政办发(2005)112号规定办理。 待聘两年期满后,如还不能上岗,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将其人事关系转往教育局人才中心委托代管,委托代管期间不占学校编制,只发50%岗位基本工资,医疗、养老保险仍按现行办法执行。满一年后仍不能推荐找到受聘单位,将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学校未聘和待聘人员在校待岗期间,要主动与学校联系,接受学校的帮助与管理,学校将为其提供竞争上岗的机会与信息。

八、辞聘与拒聘人员的管理

1、为了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稳定,受聘人员聘期未满,一般不得辞聘。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履行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应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辞聘申请,学校同意后经教育局批准方可执行。

2、凡不愿意接受学校聘任,也不服从学校安排的教职工为拒聘人员。

3、对于辞聘与拒聘人员,自辞聘与拒聘的第二个月起限期三个月内办理辞职手续。本人拒绝辞职的,学校将予以辞退。

九、新进人员有关规定

学校新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3个月,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不超过6个月。

新录用的大学毕业生在试用期未正式转正的,不参加竞争上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聘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 受聘人员与学校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应从争议发生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小组提出调解要求。如调解不成,当事人应从调解不成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教育局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仍无效的,当事人可以向太原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结果对争议双方均有约束力。

本实施方案由学校聘任制工作领导组负责解释。

兴仁县大山中学 2012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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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教职工聘任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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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岗位聘任协议书

教职工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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