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理工大学教育基金会志愿服务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教育基金会对外宣传、资金募集及使用等工作,践行基金会服务学校和教育事业发展的宗旨,提升学生参与和服务学校发展的意识,特此成立北京理工大学教育基金会志愿服务队。
第二条
教育基金会志愿服务队由北京理工大学教育基金会和北京理工大学团委共同管理和指导,北京理工大学延河之星志愿者总队负责组建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教育基金会志愿服务队根据基金会的工作要求,参与基金会的各种公益活动,向广大校友和社会各界人士传递爱心,引导广大学生关注学校发展,共建和谐、文明校园。
第四条
教育基金会志愿服务队以基金会志愿者的身份参加活动,以项目化管理为主要运作模式,以学校志愿服务信息管理系统为主要管理平台。
二、志愿者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成为教育基金会志愿服务队志愿者:
(一)具有北京理工大学正式学籍并按时注册的在读本专科生、研究生;
(二)北京理工大学在编教师或行政干部;
(三)北京理工大学校友。 第六条
注册成为教育基金会志愿服务队志愿者的程序如下:
登陆北京理工大学延河之星志愿服务管理系统,下载相关志愿者注册表格,按照要求填写个人信息,并将志愿服务意向填写为“教育基金会志愿服务队志愿者”。
第七条
教育基金会志愿服务队志愿者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关注国内外志愿服务发展形势,认真学习志愿服务有关理论和实践经验,了解北京理工大学志愿者行动有关制度、政策和发展状况;
(二)自觉学习并遵守教育基金会有关制度、政策,维护教育基金会形象;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及时、认真完成所参与志愿服务项目规定的服务内容;
(四)参与志愿服务过程中自觉接受项目负责人的协调。 第八条 教育基金会志愿服务队志愿者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一) 就教育基金会志愿服务队的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了解北京理工大学志愿者活动信息;
(三) 参加志愿者组织提供的各类志愿服务培训;
(四) 参加北京理工大学校团委及北京理工大学延河之星志愿者总队的各项评优;
(五) 申请参与志愿者组织的管理工作;
(六)享受基金会提供的工作补贴。
第九条
教育基金会志愿服务队志愿者不得以个人身份接受社会各界给予教育基金会志愿服务队志愿服务活动的任何形式的捐赠或赞助。
三、服务项目
第十条
教育基金会志愿服务队在教育基金会的指导下,参与相关重大活动的前期准备和现场组织等工作,协助做好校友及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仪式,开展受助学生的回访和反馈,及时在两校区宣传教育基金会的活动和重要工作,动员毕业生离校前小额捐赠。
第十一条
教育基金会志愿服务队可针对校内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民工子女、孤残老人自主设立公益活动项目,向基金会申请资助经费。
第十二条
教育基金会志愿服务队自主设立的服务项目需由队长、副队长拟定方案,确定项目负责人,填写《北京理工大学志愿服务项目申报、审批表》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教育基金会志愿服务队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开展活动,活动经费由教育基金会和学校团委共同支持,视情况引入社会捐赠。
四、奖励与惩罚
第十四条 教育基金会志愿服务队每年组织评选在志愿服务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志愿者,授予“优秀志愿者”称号,表现特别突出的推荐参评学校和各级政府、相关组织设立的志愿服务个人奖项。
第十五条 教育基金会志愿服务队每年组织评选服务机制健全、活动富有特色、工作确有成效的项目,授予“优秀志愿服务项目”称号,表现特别突出的推荐参评学校和各级政府、相关组织设立的志愿服务集体奖项。
第十六条 志愿者无故中途退出志愿服务项目达2次的,在批准其参与其他志愿服务项目时要慎重考虑;志愿者无故中途退出志愿服务项目达3次的,原则上不再批准其参与相关志愿服务项目。
第十七条 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因违反志愿服务相关规定或项目要求、不接受项目负责人协调等原因,影响项目运行或有损教育基金会和志愿者形象的,该项目志愿服务时数记为0,且取消参与评优的资格。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理工大学教育基金会志愿者服务队
2013年5月22日